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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学报责任编委初审

发布时间:2023-12-10 03:51

软件学报责任编委初审

软件学报是很难投的,审稿时间长,难度大,是EI核心来源期刊; 可接受8000-10000字左右的长文; 稿量大,处理流程大多缓慢,应早投; 《投稿方式:直接网站在线投稿,中英文均可。初审后通知编号,邮寄审理费。外审通过后再通知其它处理事宜。 审理费:150元 审稿周期:6个月左右;发表周期:录用后的发表周期较长,需要耐心等待,但专刊较快. 版面费标准:180.00元/面,收费比较厚道。该刊组织了很多专刊,投专刊的文章被录用后发表周期相对短,但录用率超低专刊反映信息较快,是一种不错的方式。
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比前者好中一些,但难度也不小。这个杂志是要求你寄两份打印稿,还有一份你的联系信息,然后大概一个星期左右他给你发email告知你通过初审,要求给审稿费100元,然后就是等待,大概三个多月给结果吧。每期文章大约20几篇,平均来说不是很好中,审稿一般4个月左右,发表周期就长了。

同济大学周颖老师怎么样

同济大学周颖老师非常优秀,周颖,工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现任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院长[1]、国际隔震与消能减震控制学会(ASSISi)副主席[10]、教育部地震工程国际联合实验室(ILEE)副主任[2],主要从事高层建筑抗震与减震研究。2006年博士毕业于同济大学后留校任教,先后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里海大学从事国际合作研究。近年来主持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973项目课题等20余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多项企业委托课题[3]。研究成果获国际学术奖励4项、国内学术奖励5项,发表学术论文180余篇,其中SCI收录论文70余篇,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0余项,软件著作4项,著有《阻尼墙减震理论方法与工程实践》《建筑结构振动台模型试验方法与技术》等4部[3]。主要学术组织兼职:中国建筑学会高层建筑人居环境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地震学会可恢复功能防震委员会秘书长[4]、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专委会副秘书长[5]等,另兼任国际SCI期刊《Soil Dynamics and Earthquake Engineering》编委[6]、《Journal of Asian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Engineering》领域编委[7]、《建筑结构学报》编委[8]等。

版权协议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签订协议书是解决纠纷的保障。一般协议书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版权协议书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各位作者,您好: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述论文全体著作权人(全体著作权人含全体作者及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单位)投稿《太阳能学报》,签署此约定书,同意上述论文将刊登在《太阳能学报》上,并将全体著作权人就上述论文(各种语言版本)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太阳能学报》编辑部。全体著作权人授权《太阳能学报》的出版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独家代理申请上述作品的各种语言版本(包含各种介质)的版权登记事项。

论文的版权所有人(以下简称论文作者)自愿将该论文的版权转让给《太阳能学报》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

2.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没有一稿多投。若编辑部发现论文作者将该论文一稿多投,编辑部有权追补论文作者由此给编辑部造成的损失。

4.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的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

5.论文作者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转让给编辑部。

6.本合同中第5条的转让权利,论文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论文作者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论文作者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7. 编辑部经其编委会终审通过后即向论文作者开据论文录用证明。若论文作者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论文作者收到该通知时本确认书自动终止。论文作者若在4个月内没有收到编辑部对该论文的处理意见,经向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论文,本确认书即自动终止。

8. 该论文在编辑部编辑出版的《太阳能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赠送样刊若干给作者。

9.本确认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0.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争议,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11. 承诺本确认书所决定转让的事项已经征得全部作者的同意,并共同签署(也可指定作者之一作为代表签署)本约定书,本约定书对全体著作权人均有约束力。

全体著作权人:

作者(或作者代表)签名:

作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 签章 )

年 月 日 :

委托人:(甲方)词曲著作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邮编:

手机:e—mail:

报酬支付银行及账号:

受托人:(乙方)上海市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作品为自创歌曲或拥有其版权及相关邻接权(作品具体名称见附件《作品登记表》)。

鉴于乙方具有版权保护职能,接受委托后具有版权认证,版权保护,版权代理等相关权限。

基于上述方面,为使甲方作品得到相应的版权保护和维权措施以及作品更好的发展、传播。甲方决定将作品交由乙方进行版权认证和代理,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需将认证作品相关资料如:歌词,曲谱,歌曲mp3,作者资料等上传至乙方指定合作网站:。并授权原创天下将甲方歌曲在本站进行展示、播放、推广。

(2)甲方需支付乙方每首30元版权登记认证费,在资料上传后的三日内银行汇款至:户名:上海市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开户行:022553—工行静安寺支行

帐号:1001255309214443206

或邮局汇款:收款人:上海市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38号106室

(3)甲方在得到版权登记认证证书日起,如发现有他人侵权现象,可向乙方举报。乙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取证,并提供律师协助维权。

(4)甲方同意将其作品授权乙方代理其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商业合作。所得利润扣除营业税后,70%归甲方所有,30%归乙方所有。所得税由各自承担。

(5)甲方保证享有授权乙方委托的权利,并无以相同的方式授权于其他管理部门。

(6)甲方可以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向乙方提出要求,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甲方保证拥有上述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需在甲方版权费到帐起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甲方音乐作品的登记认证工作,并将登记认证证书邮寄给甲方保存。

(2)乙方需负责对甲方登记认证作品进行推广及宣传。

(3)乙方同意甲方授权,为乙方代理其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商业合作。所得利润扣除营业税后,70%归甲方所有,30%归乙方所有。所得税由各自承担。

(4)乙方在实施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尊重甲方享有的参与权、知情权,同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5)乙方为了有效保护甲方授权的权利,有权聘请律师代替甲方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如何诉讼及诉讼成本等,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共同商议决定。

(6)乙方受托甲方授权的权利带来的收益(含诉讼收益),按实际收益扣除10%服务费后,及时支付给甲方。(税收各自承担)

(7)乙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甲方授权的权利得到尽可能有效的保护。

3。所得利润支付方式:

(1)乙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甲方金额按甲方指定付款方式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税收。

4。本合同有效期为5年,至期满前60天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5年,之后照此办理。

5。甲方有权通过终止本合同收回授权乙方代理的权利,但应书面通知,在通知前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直至履行完毕止。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变更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9。本合同视同授权委托书。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xxxx软件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高新区xx二巷24号

通信地址:xx高新区xx二巷24号

乙方:

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

鉴于:

1. 甲方是专业从事互联网内容服务、宽频服务、无线增值服务和3G内容服务的专业公司。现与中国大陆电信运营商合作为运营商用户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IVR、WAP、彩铃/炫铃、明星语音、音乐视频、手机图片、手机流媒体等)。

2. 乙方拥有音乐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词曲版权、表演者权等)、明星图片、明星语音等(以下简称“授权内容”)的权利所有者或权利代理人,乙方拟授权甲方在互联网服务、增值电信服务、SKYPE铃音等领域中按本协议约定使用乙方之音乐制品、音乐视频、明星图片、明星语音等(由此产生的互联网产品及增值电信产品等,简称“合作产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合作事宜等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 合作内容

1.1、双方将在互联网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领域进行合作。

1.2、乙方向甲方提供拥有百分百版权或具有合法许可使用权的内容资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产品,具体的内容资源以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将利用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制作合作产品。

2.2、甲方负责互联网及无线信道的畅通,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2.3、甲方全面负责与电信运营商商谈接入电信运营商平台的商务事宜和技术接入事宜,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4、甲方将合作产品利用自己的下载平台、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广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平台等供用户浏览、下载。

2.5、甲方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对合作产品进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2.5.1、过互联网、WAP、IVR等方式将合作产品提供予用户试听;

2.5.2、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歌曲的在线卡拉OK应用;

2.5.3、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手机终端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2.5.4、通过FLASH、MV等形式进行推广;

2.5.5、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方式宣传双方合作业务;

2.5.6、使用乙方艺人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以各种途径进行发放。

2.6、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授权内容通过改编等方式制作成个性手机铃声、个性彩铃等合作产品。

2.7、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所产生的信息费收益与电信运营商进行结算,并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2.8、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为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处理相应的客户咨询和投诉。

3. 甲乙双方将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合作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乙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内容资源,并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及其各关联公司就授权内容分别出具授权证明。

3.2、本协议期间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签约艺人,或签约艺人有任何新专辑或新增内容/歌曲,乙方可将新签约艺人的歌曲/内容,新专辑及新增内容/歌曲授权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应的授权证明。

3.3、乙方负责在其签约艺人发布新专辑的CD、DVD、卡带等载体中,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方式宣传双方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产品代码、歌迷俱乐部专用代码和指令、IVR号码及其它相关合作业务)。

3.4、乙方保证对向甲方提供的内容资源拥有全部版权或已获得权利人或权利人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并保证该内容资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可以授权甲方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如乙方所提供的内容资源导致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5、若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与本协议有效期存在冲突,以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为准。其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下线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无异议,须按照《下线通知》约定的时间将内容资源下线。

3.6、授权人、演唱者、词曲作者之间的纠纷,甲方不负责。

4.合作分成与结算方式

4.1、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项下合作产品产生的纯收益进行分成,纯收益指用户使用合作产品产生的全部信息费收入扣除电信运营商呆坏帐、代收手续费或信息费分成、通讯成本后乘以实际结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项成本费用及实际结算比例根据电信运营商每月实际执行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4.2、甲乙双方的分成比例为70%:30%,即甲方占纯收益的70%,乙方占纯收益的30%;因乙方为个人,甲方将为乙方代交个人所得税,具体明细按国家出台规定。乙方分成收入=[全部信息费收入-(全部信息息费收入*中国移动代收手续费比例50%)-(全部信息费收入*坏账率)-(全部信息费收入*税率5.5%)]*乙方分成比率30%-(个人所得税所扣款)

4.3、结算:甲乙双方将按月结算,甲方每月28日将上月结算对帐单提供乙方确认无误后,将乙方税后应得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帐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4.4、若由于电信运营商未按时与甲方结算而导致甲方与乙方的结算延误时,甲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后,其迟延支付行为将不被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4.5、如电信运营商有关资费标准变动,甲乙双方应按照电信运营商颁布的相应规定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上述甲乙双方的纯收益分成方式。

5.、税务

5.1、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5.2、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付款方需为收款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付款方将在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税款。

6.声明与保证

6.1、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6.1.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6.1.2、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6.1.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6.1.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6.2、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保密条款

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7.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8.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9.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9.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9.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 协议期限与终止

10.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签字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本协议有效期为伍年,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将就本协议续签或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10.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1.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 其它条款

12.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xxxx软件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20xx年 xx月xx日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20xx年 xx月xx日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承办方(乙方):_________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出公司logo后甲方应尽快安排新设计logo的商标注册事宜(为期_________个月)。

甲方如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碰到被商标事务所退回而不能注册的情况,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 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

若乙方为甲方设计的logo在作商标注册后,如在使用过程中碰到被其他公司状告侵权的情况而导致不能使用时,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但不承担任何因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甲方采用的logo,乙方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甲方拥有完全的使用版权,但乙方保留用于参展,评选的权利。若因logo未注册成功所造成的诸如画册,vi手册及vi前期应用等损失,皆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依正式合同支付乙方所有费用。

此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签字后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本协议的解析生效和履行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学院领导

我院实行专家治校、名师执教,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部分领导、名师、教授简介如下:董事长:邵宝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暨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广州市青年联合会常委,广州市花都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副董事长、名誉院长:姚卿达,中共党员,教授,最早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之一。 20世纪60年代毕业于中山大学,留校任教,曾师从数学大师华罗庚教授,1981年到日本学习,曾多次到美、英考察;曾担任中山大学计算机系主任,软件研究所所长;香港粤海集团总工程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院长,兼计算机系主任,软件研究所所长,校园网网络专家组组长;1997年应邀到香港大学讲学。曾任广东省计算机学会理事长(1984-1998年连任5届),现为名誉理事长;广东省数据库分会理事长;广东省高职高专计算机学会理事长;曾任多届广东省和广州市科技专家顾问;广州市信息技术专家组组长;国家软件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国家著名刊物《软件学报》、《计算机科学》编委;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广州市东山区、越秀区等政府部门科技经济顾问;新华科技教育研究院副院长。2002年以来,主持“十五”重大攻关计划课题“课件制作与智能答疑工具”的“课件工具系统”。最新科研成果是“e-motion多媒体创作平台”,属国家“十五”攻关专题主要成果:出版著作九部,发表论文80多篇,目前在全国推广应用。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7项;多次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成果和事迹先后记入到美国国际光荣榜、美国ABI的5000名人录、英国国际传记中心出版社的名人录。院长:张学斌,原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在北京大学任教32年,期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密苏里大学、英国伯明翰大学、日本大学做过中长期访问学者,受聘担任日本大学国际关系学部客座教授。两次获得北京大学校级教学优秀奖,担任外交学系教研室支部书记,外交学系研究生专业主任。出版《中国涉外法概论》、《改革危险期》、《经济外交与国际经济秩序》等多部专著,主编或参编《国际政治大辞典》等。党委书记、学院董事、副院长:钟伟强,中共党员,经济师,高级职业指导师。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学历。曾在广州氮肥厂、中外合作广氮恒丰化工有限公司、英法合资香港氧气有限公司、香港骏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中外企业和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等民办高校担任行政领导管理职务。曾经参加中山大学、英国BOC管理学院与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等中文、管理和人力资源等专业学习与培训,香港回归前后被派往香港一年接受英法合资外国企业管理综合培训实习。一直以来长期从事中外企业和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熟悉民办高校的日常运作,积极倡导运用现代先进管理方法来推行现代大学的建设和管理,倡导在高校实行教育教学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有效结合的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模式。个人论著有、《推行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的飞跃》、《诚信是民办教育发展的生命线》、《民办高校实施目标管理的探索》、《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探索与实践》、《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思路与对策》等近30篇,其中《试论民办高校院长工作的有效性》获首届“特色民办教育在广东”高峰论坛论文三等奖;《从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看关心后勤外来务工人员的必要性》获广东省高校后勤管理系统2006-2008年优秀论文三等奖。副院长:吴运昌,原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副教授。曾任教研室主任、兴华人才工程电子技术教学团队责任教授、电子与信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学研究所所长;教育部中南地区电子线路研究会理事、全国高校电子技术研究会常务理事、华南地区负责人。编著出版八部教材,其中两部获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中南地区优秀教材二等奖;撰写发表30多篇科研教研论文。在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期间曾任电子与电气工程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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