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3000字论文
法律法规3000字论文
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
用意识流式样的文学语言恣意叙述关于法治和法律的学术,似乎是朱苏力教授的一个爱好和习惯。这一点,在他最新出版的作品《道路通向城市》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使我不得不相信他在考入北大法学院的时候原本就是一个热情洋溢的文学青年了。
这本书于2004年5月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洋洋洒洒写了30万字左右,除去引论以外,大部分是作者近几年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讲演稿的汇集。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说的,“尽管这些论文是分别撰写和发表的,却大致是按照我的统一规划进行的,并且在最后编辑本书的时候,为了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我也对许多论文做了文字修改,增补了部分文献。”①这表明了作者的一种负责的学术态度以及该著作学术思想的形成与集中过程——所谓“统一规划”也罢“统一整体”也罢,都是作者对中国法治进路和法社会学问题的以往思维瓷片的一种“考古式”粘合。
首先引起我特别注意的是该书的书名,很有意思地与苏力过去的一部作品《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的书名形成了高调的反差。关于这个书名,作者解释说它是来自凡尔哈伦②的一句诗,是一个关于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我倒是从中看到了隐喻中的隐喻,表明作者对中国法治实践所进行的考虑已经从农村折返到了城市,也许还意味着苏力本人学术思想和立场的折返与转型。因为在前一个书名中,比较明显地反映出苏力把中国法治实践的主要战场设想到了农村,而现在则设想到了城市。这种设想的转移,我认为是科学的与合理的,理由在于,传统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正在发生变革和解构。在过去十多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青壮年农民被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所解放成为了新兴的和现代的中国体力工人阶级,并逐步在数量上和法律权利需求的不满程度上呈正比例地增长着,相对于原来的市民阶级而言,他们对于法治产品的供给有更多的诉求和渴望,他们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战略性推进力量或者成为战术性破坏力量。中国的乡村被从城市中发射过来的无线电波所包裹和诱惑,也被章鱼般的城市日益吞噬或者压迫,从而对二元中国发出了要求社会平等的城市化或者城镇化诉求,这将导致法律上的地方自治权利要求的增大乃至于联邦主义法律思想的萌芽。中国的农业已经从自给自足型经济转向对城市的资源供给型经济,使得中国辽阔乡土社会中的田园牧歌被契约和货币的嘈杂所哽咽或者替代,这也在不断地提醒着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苏力等法学家们:大家族式的宗法社会已经彻底雪融,城乡一体化趋势导致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正在占四分之一地球人口的商土中国开始进行,这将使中国的城市(镇)化的乡村和“乡村化的城市”③产生大致相同的法律供给需要。如此,便是城乡二元中国法治实践的切实背景,起码现在越来越清晰和明朗。这样一来,如果苏力的学术视场不及时伴随社会的转型而转型,就要落后于时代了。
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阅读的,是该书的目录。如果说一本书的名字是“龙的眼睛“,那么书的目录一般就是“龙的骨架”了。分析龙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领略目录则可以窥探作者学术思想的脉络和间架结构。该书从目录上看,主要由四个板块组成,第一板块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谢》和《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三篇文章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称方式为自己这本书所写的一个“段落大意”,也是一个“他我批判自我” 式样的书评,比较中肯和客观,尤其是对于喜欢文学的法律学术人而言,看完了这个代序,除非你继续对苏力观点后面的论据和语言过程依然很感兴趣,否则,该书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着看了。当然,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读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驱动下,到后面那些具体的书页里去浏览浏览作者的论据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学笔触。至于《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是作者已出版过的作品的再次复写,这篇文章也许是作者终生学术思想的灵感之源,它主要探讨了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法治实践的互动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从社会中取得”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被作者一再声张与喧哗的目的,是要对中国现在的法治实践进行不断地提醒,让法治回应或者满足社会生活的种种需求;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苏力一直想对主流法学派别也就是规范性法学研究进行“纠偏”,或者是争夺中国当代法学的话语权与公共传播的制高点。
第二板块,是该书的第一编,被作者命题为《宪政与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标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第二章的标题是《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 第三章的标题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识需求》。第三板块被命名为《司法制度》则是第二板块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续或者说深入细致论证,作者用长达四章文字的篇幅谈论了中国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试等似乎是琐碎和细小的问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论文3000字
《 财经 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全国会计证考试的必过通关课之一,作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高职院校,要求会计专业的学生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000字论文篇一
《高职院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改革的思考》
[摘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全国会计证考试的必过通关课之一,理论性强,内容抽象且知识点较多。作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高职院校,要求会计专业的学生取得会计技能证。但是,由于学生学习基础总体薄弱,入学成绩普遍偏低,学习习惯不好,因此该课程的教学便成了会计专业教学中的重点难题。针对学生的学情,结合课程特点,与自身的教学 经验 及感悟,提出了改革的思路与 方法 。
[关键词]:课程改革 课程管理 高职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课程论的发展对教师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课程是包含在教学管理之中,即认为“大教学小课程”。而80年代之后,学术界与实务界开始有了新的争议,我们偏向于学习美国的做法,倾向于“大课程小教学”的思想。为了应对教学与课改的两项任务,教师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与素养,还必须具备教学理论、 教学方法 和实践知识,这样才能胜任一个全面又立体的360度角色。
二、课程改革的意义与目标
(一)课程改革的意义
1.生存环境的全球化、信息化对 教育 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意味着信息技术已经由原先的一种纯粹的手段逐步演变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要素、生产要素,并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这样,我们的教育必须培养出具有全球意识、国际视野、开放的的 思维方式 、全局观念、合作交往、赞美分享、全球交往的能力的人才。
2.当前我国教育理念与实践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教育观念滞后,人才培养目标同时代发展的需求不能完全适应。具体表现在:第一,课程内容存在着“难、繁、偏、旧”的状况。第二,课程结构单一,学科体系相对封闭,难以反映现代科技、社会发展的新内容,脱离学生经验和社会实际。第三,学生死记硬背、题海训练的状况普遍存在,学生负担较重,尤其是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索性学习不够。第四,课程评价过于强调学业成绩和甄别、选拔的功能,过程考核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二)课程改革的目标
教学的主要阵地是课堂,而课堂又是课程实施的主要场所。因此,让我们的课堂活跃起来,教学质量提高起来,那必须首先对我们的课程进行改革。课程改革的主要目标包括六个方面:(1)由知识传授转向学会学习;(2)由学科本位转向课程结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3)对“难、繁、偏、旧”的课程内容改革;(4)由接受学习转向主动参与、乐于探究;(5)由考评的甄别与选拔的功能转向发挥评价的发展功能;(6)向课程管理过于集中转向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三、高职院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一)高职院校学生学情分析
1.从生源学习基础来看,高职院校的学生 文化 基础总体比较薄弱,入学成绩普遍偏低,大多数高考成绩不理想,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不足,学习习惯不好。
2.从学习状态来看, 学习态度 不太端正,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情绪化较强,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较高,而对于内容枯燥的内容则学习效率较低。
3.从学习习惯来看,高职高专学生没有自己的 学习方法 ,由于 抽象思维 、 逻辑思维 能力较差,大多不喜欢教师目前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大多数学生还没有听课记笔记的习惯。
(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特点
1.课程内容理论性知识多,法规条文多,趣味性与技能性缺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全国会计证考试的必过通关课之一,理论性强,内容抽象且知识点较多。全书共五章,第一章讲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讲支付结算办法,第三章税法,第四章财政预算制度,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内容跨越企业财务、银行、税务、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等等多个领域,遍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大量的条文需要和学生解释,讲清楚,讲透彻。教师一边需要注意力集中地讲授知识,另一边又要不断地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启发教学,和组织课堂秩序。因此,这门课教师不好讲,学生也不好学。
2.教学方法比较单一。目前,高职院校该课程的教学大多在教室内以课堂讲授为主,我院虽然为每个教室配备了多媒体,每个教师都能以多媒体教学为主体,但大多数还停留在将板书转化成课件,造成了另外一种单一,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现代化教学手段与传统方法的有机结合,值得进一步探讨。
3.考核方式比较单一。和大多数高职院校一样,我院该课程的考核是:总成绩=期末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期末成绩还沿用过去的期末笔试形式,教师出题,学生答题,根据卷面情况得出期末成绩。而平时成绩也大多以作业形式来给出,这种考核方式容易引起学生的惰性,平时不用功,临时突击应付。
(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专业标准与课程标准内在要求不统一
由于在校高职生普遍学习基础与学习能力较弱,学习意志不足,所以这门课程的教学无法按照正常的考纲来作指挥棒,所以随之相应的是会计证的通关率也一直是个头疼的问题。如果以考纲来作为教学的课程标准,又会出现学生考核不过关,期末考试大面积不及格的现象,学分修不满, 毕业 证拿不到,同时也势必影响学院来年的招生。因此,这门课程的专业标准与课程标准本身就出现了不一致的尴尬境地。
四、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思路
(一)制订适合学情的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财政部组织的会计证考试的三门通关课之一,其考试大纲与对考生的具体要求,都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这门课程本身具有内容抽象、专业术语多、跨越专业领域广、考点琐碎的特点。如果从考虑学生理解能力来讲,这门课应该可以放在大二在学习了某些原理性的先修课程后较为合适。但是,为了满足学生考取会计从业资格的需要,很多高职院校将其开设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因此科学制订专业标准与课程标准,并使两者有机衔接便是关键。一方面,不能讲得太简单,学生无法通过会计证考试。另一方面,不能讲得太难,学生无法取得学分。综上,可以考虑首先将专业标准分解,根据考试大纲将实务中常用、内容简单的问题先作为课程标准。其次,将其余难度大的部分,通过做题或者第二学年教学再加以补充。这样学生可以通过两年的时间通过会计证的这门科目的考试。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对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种理论性强、枯燥乏味的课程,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也无法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因此,教师讲课时要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和实用性,让学生从心里喜欢这门课,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1.采用提问式教学方法。每次上课前,对即将要讲的内容归纳出几个提纲挈领的问题,由学生自主式学习,自我学习,作出回答。
2.创设实际情境,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对某些知识点,例如对于支付结算办法讲述时,可以用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展现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情境,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课堂结束,由学生自己进行归纳 总结 。与此同时,可以采用案例给出情境,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讲述,最后教师点评。
3.加大过程考核的科学性与公开透明性。平时成绩的过程考核包括三部分,考勤40%+作业30%+课堂表现30%。我在本课程的教学中专门设计了“课堂表现考核卡”,每节课让学生填写,下课前整理如数上交。不交的同学扣1分,交上来做得好的加1分,不好的加0.5分。一方面,这张考核卡充当了学生的学习笔记,督促他们上课养成听课记笔记的好习惯;另一方面,也使得过程考核更科学更落到实处。评见附件。通过本学期的改革,感觉到学生上课的情况比以前好很多,不再是以前无所事事的样子。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不是万能的,只有多种教学方法交替使用,因材施教,教师的教学任务才能顺利完成。
(三)适度地实行重修制或者延期毕业制
目前,我们高职院校,出于招生形势的不乐观,一般不大愿意在出口处控制学生的毕业率。但是,这一定程度上给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放松的理由,学生的自主性发挥不出来,教师再辛苦的教学与付出,都无法取得明显的映证。因此,我认为,适度地实行重修制或者延期毕业制,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其实,如果我们的教学质量高了,学院的外部影响和口辈也自然会好,那几个学生的不毕业,又怎么能影响到我们的招生呢?我认为,那样反而说明学院的教学管理的严格与专注。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课程改革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是我们不要害怕失败,发现错误只要及时纠正就行。同时,我们要学会在摸索中总结经验教训,这样,我们的课改才会一步步走向成功。我们认为只要是有进步,有起色,假如说原来一大半同学不听课,而通过我们的改革,现在变成只有一小半不听课,那就说明改革还是到位的,方向还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蒋小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初探[J].中小 企业管理 与科技,2010,(11).
[2]李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现状与改革思路[J].今日财富,2011,(11).
[3]冯玉方,贾云秀.高职院校《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思考.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报,2013,(0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000字论文篇二
《高职高专“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摘要:高职高专《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但该课程在教学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对目前《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进行一些改革,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职业道德,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财经法规 职业道德 教学改革
1 概述
高职高专学校教育重点是为社会培养技能实用型人才的地方,会计电算化专业是培养面向基层岗位群的会计专门人才,学生学好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有利于毕业生走上会计岗位时,能掌握会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还要熟悉我国的财经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会计岗位职业道德修养的人才,才能够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做到廉洁自律,遵守财经纪律。由此,要求高职高专学校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的改革也就成为必然,我现就从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的经验,谈几点对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
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现状
2.1 传统课堂教学方法单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在高职高专学校是统考科目,教师不好讲,因内容很枯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大多在教室内以课堂讲授为主,一些教师以多媒体教学为主体,教学过程中教师没有注意与学生沟通,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序上影响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所以,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方法进行一些改革,值得每一位教师思考。
2.2 教师自身实践经验缺乏。教育家陈鹤琴说过一句话“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说明教师是传授知识的主要原因,对要教好《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而言,教师是关健,但是,目前部分学校的任课教师,没有在企业实际的工作经历,缺乏实践经验,教师大多是从:高中、大学毕业后又到事业单位。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只能照本宣科,在教学中很难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串讲和案例分析,直接影响到该课程教学的效果。
2.3 只注重理论教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专业必修课之一,我认为教学的目标是让学生能掌握好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今后在岗位中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抵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而现在任教中的大多数教师,只注重理论教学,为应考而教学,这样对学生扎实学习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3.1 教学采用灵活实施方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中,存在着高职高专学生的基础不是很好,入学时成绩悬殊较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此情况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上该课程的教师就不能以单向式、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来教学,要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灵活多样的的教学方法,找出适应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本人在教学实践中采用了以下教学方法,现供大家探讨。
3.1.1 案例教学与情景教学的结合方法。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宣讲某一理论和法律规范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带入到案例场景,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或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利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也是一种培养创新的教学模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使学生通过案例解释和分析,把枯燥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知识变得通俗易懂,能很轻易的让学生及时消化吸收,融会贯通全书,更大的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如法学原理、法律规则等及时的与现实生活很好地联系结合起来,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在教学的实践中,案例教学法能把学生从呆板的理论灌输中解放出来,调启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的独立思考,引导学生注重知识变为注重能力,重视双向交流,从而达到教学效果。
3.1.2 情景教学法。就是运用某种富有感情色彩的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有的心理氛围,以生动形象情境激起学生的学习情绪的一种教学方式。情境教学法的优点是能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探究的能力,进一步达到教学目标教与学的和谐统一。
3.1.3 运用现代科技设备教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课程内容比较抽象和枯燥,在教学过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有时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上这门课的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搞一些教学设计,合理的把现代教学媒体与传统教学手段有机相结合,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新模式,在教学中展现一个丰富多彩的法律世界,以图、文、声、色、形、影等多种方式直观的展现案例内容,从而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实现真正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和情景教学法的结合,提高学生学习效果。
3.2 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队伍有待进一步提高。俗话说:“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说明教师的重要性,任这门课的教师,应选择既懂会计实务知识,又有法律、金融、税收等财经法律基础的教师,如:高级“双师”教师。因为高级“双师”教师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驾轻就熟,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财经法和职业道德。目前,我国高职高专学校正在蓬勃发展,学校高级“双师”教师队伍非常缺乏。“高双师”教师队伍在高职高专学校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其作用是别的专业教师无法替代的。国家应当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来激励学校“高双师”队伍的发展。
4 转变教师角色,实施创新教学方法
4.1 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中,教师角色在课程讲授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创新教学中把教师的角色定位由“施教者”转变为“引导者”。就是在讲课中把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把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与教师的引导相结合起来,改变以往“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写,学生抄”的模式,要求教师在上课前,精心的备课。俗话说的好:“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教师做好了课前准备,上课时思路就明确,内容就清晰,教师就能把授课内容以最精华最核心的东西传达给学生,比如在讲授会计职业道德时,教师讲到会计的重要性时,就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同时用会计的相关知识指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让学生今后在岗位工作中,能坚持原则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2 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中,教师要关心了解学生。因为教育是人的教育,教育是以人为出发点,学校中没有学生就没有教育。作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任课教师,面对的是今后的准会计人员,我国经济正在高速发展,迫切需要一大批优秀的会计人员脱颖而出,目前高职高专学校的会计专业毕业生是我国会计界的主力军,学生学习职业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会直接影响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平。所以,教师一定要以身作则,用教师的道德情感去爱戴学生,注意与学生交流与沟通,通过与学生聊天,了解到学生的内心世界,了解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引导学生积极向上,从专业和道德角度去教育学生,为学生毕业后走上会计岗位打下良好基础,让学生成为专业过的硬,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合格人才。
5 结束语
总之,教学方法无定,只要能在短时间内使学生学到知识,有所收获,提高效率,做到教有所法学有所获,这就是最好的教学方法。而《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关键是看我们是否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教学探讨,善于总结,不断的、大胆的去探索和掌握新的教学方法,这样,我们才能不断的提高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为使学生毕业后能走上岗位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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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丽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探讨[J].福建商业会计,2010(1).
[3]何丹.对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思考.消费导刊(教育时空),2009.
[4]胡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6,第一版.
[5]何丹.对经济类专业经济教学的思考[J].消费导刊(教育时空),2009(3).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000字论文篇三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
1.教书和育人脱节,缺乏准确的教育目标定位
我国的教育方针要求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从教育的顺序来讲,道德教育是第一位的。然而,在现实的教育工作中,人们往往忽视道德教育,更加注重专业技能的培养。针对于会计职业教育而言,表现为只重视对会计技能的培养,没有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学校教育的目标只是定位在让学生拥有更高的职业技能上,学校成为了会计人员就业的训练场,完全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抛之脑后,这直接导致了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实际会计岗位中很容易迷失自我,做出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害人害己。
2.教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学校对于会计学员只单纯地重视对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忽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在学校的课程设置方面,虽然也设置了职业道德相关的课程,但是道德教育在会计学员的整个教育过程中所占比例非常小,道德教育的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脱节。老师只教学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品质,没有对违背职业道德的后果进行深入研究,这样很容易让学生在进入社会后迷失自我。
3.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
对于学校而言,它们更加注重的是对学生专业素质的考核,对于职业道德教育非常不重视,校领导以及学校的老师都对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因此,学校大部分的资金被投入到提高学生会计技能的软硬件产品中,比如:购买最新的会计软件、对学生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却不重视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对职业道德教育的资金投入非常少,造成教学资源匮乏,从而影响了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最终成果。
4.社会更多关注技能而忽视了对职业道德的要求
目前,不仅学校只重视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在 社会实践 中,用人单位关心的也是会计职业技能水平的高低。会计人员在应聘会计岗位时,招聘的管理人员主要是通过对职业技能的考核来判断其是否能够胜任相应的会计岗位。社会实践中过多地关注技能水平而忽视职业道德的现象导致了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更加注重技能的提高。而事实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会计人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其自身技术水平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二、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方法
1.转变教育理念,准确定位教育目标
学校应该及时转变教育理念,准确定位教育目标,确立一种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树立注重品德培养的教学思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学校不能只重视对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不断加强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把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放在教书育人的首位。保证培养的会计人员既具有高超的职业技术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敬业精神。保证培养的会计人才在走向工作岗位前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设置专门的职业教育课程
在学生课程中,高校应该设置专门的职业教育课程,并加大职业教育课程的占比。设置专门的职业教育课程,把职业教育的课程放在学生学习的主要地位,同时注意解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教育在课程安排上的问题。最好单独开设一门专门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突出其主导地位。同时,还应该不断地整合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尽量优化课程的结构,在进行会计专业教育的过程中也要体现出对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从而多方面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3.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应该不断地提高对于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在学校内部积极宣传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让职业道德教育深入每一个教职工的心中,使得每个教师都深切地感悟到职业道德教育对于会计学员的重要性。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业余时间都潜移默化地培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此同时,教师还要以身作则,不断规范自身的行为,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无形的教育。我国的各个高校还要积极地召开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研讨会,开发相应的教学资料,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哲学道德思想教育,利用多种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4.用人单位要更加注重对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要求
社会需求对于学校的培养方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用人单位对于会计人员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的现状。用人单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个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于企业日常运营和发展的重要性。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很可能造成资金的外流以及永远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不断提高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水平的要求高度。
三、总结
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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