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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杂志往期内容

发布时间:2023-02-09 15:10

公民与法杂志往期内容

因为定位准确,节目精品追求,以及成功的市场运作,栏目不仅获得的广泛的社会认可,而且得到了专家的肯定。2005年度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法制节目评选中,《公民与法》栏目获得了两个奖项,分别是长片类二等奖和短片类二等奖。2006年,栏目在该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法制节目评选中,栏目又获得了两项重量级的奖项。获得了“全国法制节目十佳栏目奖”和特别节目类三等奖。当年获得“全国法制节目十佳栏目奖”的还有中央电视台的《道德观察》和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等十个优秀法制电视栏目。可以说“全国法制节目十佳栏目奖”是目前全国法制节目中的最高奖项。2007年,栏目又获得了一个短片类二等奖,并且栏目主持人兼制片人田甜还获得了法制节目委员会首次设立的“十佳法制节目主持人”大奖。三年来,《公民与法》栏目获得了目前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委员会所设立的全部奖项。

山西科教频道公民与法昨天播的那个要怎么看

  凡在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各频道投放的电视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17号令精神。

  2、电视广告的发布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健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言过其实。内容低级庸俗和录像带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广告不予播放。

  3、广告公司在投放广告前应持有以下有效证明:

  (1)广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

  (3)广告发布需经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检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4、凡在我台各频道播放的电视广告,播出前必须签定正式的广告合同。广告播出一律按先付款后播出的办法执行。合同签定后客户未能及时付款,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约,责任由客户自负。广告主的播出带需在播出前一星期提供给我台。

  5、正在播出的广告如果要求变更或停播,必须提前3天签定合同变更单,经双方确认盖章后方可执行。

  6、为确保合同履行,合同签定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需有10%的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播出量小于合同播出总量的80%,则保证金全部扣留;如实际播出量达到合同签订总量,保证金可以抵付末月广告款。

  7、各段位指定正一或倒一条加收30%;正二或倒二条加收20%;正三或倒三加收10%(如遇栏目或剧场冠名,则正三条或倒三条加收10%变为正四或倒四条加收10%,依此类推。)

  8、公益广告按所播出段位广告刊例价40%收取。

  9、每周二下午机房检修设备,下午广告在检修前播出。

  10、各段广告播出时间误差在30分钟内,属正常播出。如因重大节目或特殊宣传活动导致广告提前或顺延60分钟内播出,我台也视为正常播出,不予以补偿。

  11、我台对广告播出实行网络全程监录,若有疑议,需在90天内查询,查询结果以我台或第三方提供的监测证明为准,过期一律 按正常播出处理;凡客户查询已播出的广告,如确因我台原因造成漏播、错播、我台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偿。

  12、本须知是《山西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广告监管中心。

什么法制节目比较经典好看?

1、《今日说法》

《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推出的法治专题报道栏目。

节目以“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理念,以“重在普法,监督执法,促进立法、服务百姓”为宗旨,全力打造“中国人的法律午餐”。

节目于1999年1月2日起每日中午12:38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

2、《公民与法》

《公民与法》节目时长为45分钟,分为两个版块。第一个版块节目时间长度为15分钟,节目定位为讲述一个与法有关的法律故事。

第二个版块为引进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的《有请当事人》节目。自设节目追求以人为本的创作理念,以形形色色的人物在法制社会中的曲折命运,心路历程来结构故事;

以平民化的视角解读普通百姓的普通生活,从而展示“社会人”在道德、法律面前的沉浮悲欢,突出对故事中人性的挖掘。

3、《普法栏目剧》

《普法栏目剧》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推出的法制栏目剧。

节目以普及法制为宗旨,将真实的法律案例拍摄成通俗易懂的小短剧,同时加入主持人的评说,从内容到形式,使观众更易于接受。

4、《拍案83319111》

《拍案83319111》是在广东本土晚间法制节目排名第一的《拍案惊奇》基础上,全面升级的一档以民生法治为特色的电视新闻专题,节目内容包括“第一通缉令”、“近距离”、“深喉”、“三言两拍”、“随手拍”等环节。

该节目立足广东,以南方的角度观察中国,以“时效、深度、评论、互动”为特色,从新闻热点追踪、法治案件调查、事实真相揭秘等角度对法治民生进行全方位互动式报道。

节目同时推出“金牌律师团”,展开社区法律援助活动,以服务凝聚观众,也为客户提供全新的价值植入平台。

5、《法治进行时》

《法治进行时》栏目自1999年12月27日开播以来,历经十年风雨,以独特的新闻视角、第一时间的现场报道以及真实、鲜活的法治案例独树一帜,成为北京地区收视率最高的栏目。

从开播以来《法治进行时》就努力将节目做成专业的法制栏目。目前还开通了徐滔法律服务网和声讯热线,更加方便群众咨询法律问题。

公民与法2016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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