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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的论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3-02-10 09:50

关于动物的论文3000字

综合实践活动——保护野生动物

一、活动的目的

野生动物是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它们为人类提供多种需求,同时也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它们为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平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野生动物对人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类要生存,就需要合理运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但是,目前我国野生动物面临的情况严峻。作为一名学生,更应该走进大自然,调查我们身边的野生动物的状况,关注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动物成为朋友,呼吁全社会共同来保护野生动物。

二、课前准备

1、查阅资料,了解我国野生动物的现状。

2、各组选定一种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到网上、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介绍它的特征,说明保护它的重要意义。

3、小组合作,调查本地区的野生动物的情况:种类、数量及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公众的保护意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情况。结束后写一份简单的调查报告,形成自己的意见。

4、各小组准备一个节目,开展一次语文活动。

三、活动过程 :

(一) 资料片《动物的亟待》导入

画面展示了茫茫草原上动物的欢快的生活以及由于生态破坏动物面临的死亡的恐慌。最后以老虎无奈、凄楚、期盼的眼神定格,给人以震慑、反思。

主持人致开场白:同学们,当你看到昔日的森林之王流露出这样的眼神的时候,你会想到些什么呢?动物的死亡、森林的消失、甚或是人类的恐慌?大家在调查中又有怎样的发现?又有哪些好的设想呢?

真情告白《娃娃鱼自述》

现场报告《调查报告——餐桌上的野生动物》

最新报道《追溯“非典”——食用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倡议书——“做动物的朋友”签名仪式

四、学生代表宣誓,班会结束。

五、后期任务:

各小组做好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墙报、电脑小报、展板等多种形式)

调查:

1、镇江地区目前主要有哪些野生动物,哪些是属于国家保护的,它们目前的数量还有多少,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当地的群众保护这些野生动物的意识如何,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对此你有哪些建议。

2、镇江地区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情况:有无人违法捕猎和伤害国家保护动物,有没有餐馆收购、宰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加工成菜肴或以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做菜谱招徕顾客,有没有人违反规定,私自豢养、贩卖或虐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3、你所了解的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的情况。

4、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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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的议论文

文章一
狼属于犬科动物,狼机警、多疑,形态与狗很相似,只是眼较斜,口稍宽,尾巴较短且从不卷起并垂在后肢间,耳朵竖立不曲,有尖锐的犬齿,狼的视觉、嗅觉和听觉十分灵敏

古的人们:
把狼的形象画在石壁上时,心中充溢着惊奇;爱斯基摩人和印第安人很早就认识到狼的优秀特质,许多印地安部落还把狼选作他们的图腾,他们尊重狼的勇气、智慧和惊人的技能,他们珍视狼的存在,甚至认为在地球上,除了猎枪、毒药和陷阱,狼几乎可以和一切抗衡。

它具有超常的速度、精力和能量,有丰富的嚎叫信息和体态语言 , 还有非常发达的嗅觉;它们为了生活和生存而友好相处,为了哺育和教育后代而相互合作,其突出表现在群体社交和相互关心方面,可以说仅次于灵长目动物,因此它们的活动范围,伸展到山区、平原、沙漠、冻原……几乎遍及全世界!狼的历史比人类还长……
从生态学上来说 :
狼可以控制草食动物的数量 , 也就是起着维护草原和森林生态平衡的作用
它们追捕的多是老、弱、病、残 , 对草食动物本身也起着复壮种群的作用 . 所以 , 在自然界中应该有狼 ; 没有狼 , 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

文章二
首先,人类对动物的肆意捕杀,一方面造成了动物的大量减少,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动物对人类的敌意不断增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动物与人类的友好关系。事实上,一直以来,人类残害动物的行为一直没有停息过,吃孔雀、吃猫头鹰、吃猴脑、吃丹顶鹤、吸熊胆,真是到了“万物皆入口”的地步!您想,这样怎么能不引起动物的愤怒呢?怎么能让动物不挺身而出、奋起反击呢?这也是造成了动物攻击人类、甚至伤害人类生命的重要原因。

其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自身的一些不良行为,不仅破坏了地球环境,也破坏到了动物的生存环境。工厂的污水、汽车的尾气、对森林的过度砍伐等不良行为,都对大自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同时也对生存在大自然的动物造成了直接的伤害,使动物生存艰难,种类、数量越来越少,破坏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最终使人类走向灭亡。

可见,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已经到了严重恶化的地步,同时,也威胁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人类难道还能这样执迷不悟、不知悔改吗?!我想,人类应该及时改变自身的不良习惯,爱护动物,保护地球环境。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应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爱护我们的大自然,保护我们周围的动物。

让我们大家一起行动起来,爱护动物,善待动物,成为动物的好朋友,为改善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吧!

求一篇关于动物保护的论文

试论加入WTO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黄松林* 摘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文针对该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WTO 野生动物保护法 完善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11月8日,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它对于规范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已越来越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因为该法不论在立法指导思想或具体的规定上,还是在立法的技术上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亟需改进。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主导着法律制定、修改、补充、完善以及废止的思想观念或意识。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与该国在一定时期或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的。 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的创立都应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并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指导思想所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一系列基本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虽属于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具有特殊性,但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员,在总体的指导思想上也不应例外。该法通过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社会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其立法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发展”二字。但是在具体的指导思想上,该法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1.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该法的形成过程正值计划经济时期,在总体和局部构成上都充满了计划经济的色彩,由此造成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机制不灵活。一方面,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单一的产权形式严重制约了保护、开发、利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研究、保护、开发、利用上限制过多过严,参与的社会力量过少。例如,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但是,这种科学研究的开展并没有引入市场机制,缺乏具体的激励或保障措施。而且,实践中这种研究往往由事业单位进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参与过少。其次,存在着以保护促保护的局限性。现阶段,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主要还是以保护促保护,而不是以利用促保护。所谓以保护促保护,即主要依赖于国家专门款项来保护。这是一种静态的保护。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限制长久和有效保护的问题。例如,保护经费不足、积极性不高等。以利用促保护,是指通过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创造收益,而后将这种收益再用于保护的方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经费一般由国家提供,除此之外,至多再有一些民间捐助或国际援助。虽然一些地方或单位将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投入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但这种以利用促保护和管理的措施目前只是得到政策上的提倡,在立法上还缺乏鼓励,也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普遍性,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总体来说,计划经济的思想仍贯穿和影响于该法的各个部分,限制着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从而制约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2.重保护轻利用传统观念的束缚。保护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目标。只有通过保护,才能保障该种资源得以永续利用。但是,一直以来这种注重保护的思想受到过多的强调,甚至于连本法也以“保护”二字命名,而利用的观念却过少。实际上,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保护,而且也需要利用。这种保护有余而利用不足的思想,往往导致实践中不但利用不合理,而且保护也不到位。即使进行了一定的利用,也不能保证真正以利用来促进保护。固然,这种重视保护的传统有其社会历史原因,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当时的野生动物资源受到较严重的破坏,资源种类和数量呈现下降的恶化趋势、传统自然伦理观念的影响等等。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过于和片面注重保护的思想已制约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例如,某些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扬子鳄等)因国家的切实保护,种群已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已不存在该物种濒危或灭绝的问题,但由于重保护轻利用思想的束缚(这种束缚与国际压力也有重大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放开或改变对该物种进行开发和利用的限制规定,以至于不能把资源转化成效益,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该法颁布至今,我国的社会经济、法律体系、自然环境以及野生动物资源状况本身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虽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应及时反映客观情况的变化,兼顾一定的灵活性,而该法没有进行过一次修改,以至于不能适应当前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对象的片面性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片面性。《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达到协调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种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即凡从事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等任何一种能影响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的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但是,该法只强调将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却没有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所谓野生动物管理关系,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机关在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地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纳入调整范围。虽然在第7、10、15、16条也有关于管理的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关于管理者和管理权限的划分,至于具体该怎么管、应依据什么程序管等问题则并无涉及。这种现状容易导致实践中管理的任意性大、管理目标的规格和要求不统一、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以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不符合野生动物长远保护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首先应调整的就是这种管理关系,因为野生动物保护的首要环节是国家的管理,要使这种管理科学有效,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保护野生动物的核心自然应该是依法管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上调整社会关系的片面性易导致实践中相对人的义务较多,权利过少,而管理者则权力较多,义务较少。例如,依据该法,相对人若违反规定,可能会承担罚款、拘留、赔偿等各种责任,第31-37条都是关于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而对于管理者的责任却只在第38条有一抽象规定:管理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这不是对于管理者的责任规定,只是对于管理者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依据这种抽象的规定,其责任往往是不了了之。这不但不能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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