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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党校学报投稿

发布时间:2023-02-10 18:13

天津市委党校学报投稿

01.《行政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4年第9期;02.《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5年第10期;03.《公共利益与公共行政责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04.《公共治理行动体系的责任结构分析》,《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6年第7期全文转载;2005年“第三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政治学科分论坛主题发言,政治学科分论坛行政管理学科组优秀论文一等奖;05.《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现状及其深层反思》,《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8期全文转载;06.《行政责任制度设计理论原则》,《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主编:《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07.《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08.《论制度惩罚与责任个人化原则》,《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09.《治理范式的信息结构、交易费用和学习机制》,《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10.《公共管理标准的理论分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10期目录索引;11.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不确定性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2004年“第二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管理科学”分论坛上主题发言论文;12.《行政责任:概念、性质及其视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13.《公民问责制:理论意义与制度设计》,《中州学刊》2007年第5期;14.《统计数字的多维解读与理论诠释》,《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20期;15.《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8年第6期全文转载;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监察学会《研究参考》2008年第4期全文转载;16.《权力的恣意与权利的贫困:建构和谐社会的二维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17.《基于有效性和可行性的政策方案的类型分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18.《政府责任场域中的悖论空间》,《长白学刊》2008年第2期;19.《公共政策方案的结构与逻辑分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0.《后“风暴”语境下的政府问责和问责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21.《行政责任的制度困境分析》,《理论导刊》2008年第4期;22.《行政责任工具的类型学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23.《价值、功能与意义: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三题》(第二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24.《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信任及其建构途径》(第二作者),《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25.《论政治文明视野下的政府信任建构》(第二作者),《党政干部学刊》2007年第4期;26.《公共治理中的责任结构分析》(第二作者),《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27.书评《构建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第二作者),《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28.《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探讨》,《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29.《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途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30.《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空间政治学分析》,《探索》2009年第2期;31.《公民问责的行动模式及其要素分析》,《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32.《监督权的制度逻辑、内在贫困和建构维度》,《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33.《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和制度情境》,《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1期;34.《公民问责的概念建构、机制缺失和治理途径》,《探索》2010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35.《合作治理的空间建构——评<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学海》2010年第2期;36.《行动的选择与制度的逻辑——对“闹大”现象的理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37.《街头官僚的空间诠释——基于工作界面的比较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11期全文转载;38.《行动者的策略及其影响要素——基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0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4期全文转载;39.《街头官僚及其行动的空间辩证法——对街头官僚概念与理论命题的重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10期全文转载;40.《行动者的缺席与制度的虚置——基于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问题的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41.《对行政问责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反思》,《探索》2011年第4期;42.《公民网络问责:行动逻辑与要素分析》(第二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2期全文转载;43.《能力短缺条件下的双边动员博弈——政府维稳与公民闹大及其关系》,《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44.《言说的短路与表达的困境——公共行政的话语危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2期;45.《从科学与艺术到社会设计——公共行政隐喻的后现代转向》,《行政论坛》2012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7期全文转载;46.《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性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2期;47.《治理体系碎片化背景下的“闹大”现象》,《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年第1期;48.《公民抗争行动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与解释》,《人文杂志》2012年第3期;49.《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建构》,《光明日报》2012年7月28日第11版;50.《以公民行动建构政府责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3日第338期;51.《从“独白”走向“对话”——网络时代行政话语模式的转向》,《东南学术》2012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12期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3期全文转载;52.《劳工权利的多元博弈及其困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53.《社会建构主义视阈下的公共行政》,《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2月8日第415期;54.《象征性行动与制度实施——以公民申请财政信息公开事件为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55.《技术理性与行政之恶——读<揭开行政之恶>》,《理论探索》2013年第1期;56.《实践、制度与理念之间的互动及其张力——基于中国行政问责十年历程的理论思考》,《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1期;57.《“制度论”与“道德论”——两种行政责任机制的比较分析》,《行政论坛》2013年第2期;58.《行政之恶的现实经验及治理途径》,《学习论坛》2013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3年第6期全文转载;59.《敬业精神的社会建构》,《光明日报》2013年4月18日07版;60.《政府责任理念的扩散及再生产——基于行政问责话语演变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5期;61.《街头行政:概念建构、理论维度与现实指向》,《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2.《制度扩散与责任理念的再生产——行政问责制十年历程的反思》,载于《行政的价值》,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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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军的附录

[1]曹海军.“国家学派”评析:基于国家自主与国家能力维度的分析[J].政治学研究(CSSCI),2013,01:68-76.[2]曹海军,霍伟桦.城市治理理论的范式转换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CSSCI),2013,07:94-99.(人大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3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管理科学》2013年第9期、《社科论坛》[内刊]2014年第2期全文转载;常士訚、曹海军主编:《比较政治研究》第一辑,天津出版传媒集团 天津人民出版社,2015年3月,全文收录)[3]曹海军,霍伟桦.基于协作视角的城市群治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CSSCI),2014,08:67-71.[4]曹海军,刘少博.京津冀城市群治理中的协调机制与服务体系构建的关系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CSSCI),2015,09:21-25.[5]曹海军,刘少博.印度大都市区治理的制度逻辑与结构模式[J].中国行政管理(CSSCI),2016,03.[6]曹海军.国家能力建设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变迁[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04:25-28.(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2007年第7期全文转载)[7]曹海军.中国未来改革之路:社会改革基础论[J].理论与改革(CSSCI),2008,01:38-41.(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08年第4期全文转载)[8]曹海军.作为社会管制的社会管理理论初探[J].探索(CSSCI),2010,03:138-143.(人大复印资料《社会学》2010年第10期全文转载)[9]曹海军,韩冬雪.“国家论”的崛起:国家能力理论的基本命题与研究框架[J].思想战线(CSSCI),2012,05:58-64.(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2013年第1期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0]曹海军.城市政治学:研究对象、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J].思想战线(CSSCI),2013,06:101-106.(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1] 曹海军. 新区域主义视野下京津冀协同治理及其制度创新[J]. 天津社会科学,201(CSSCI)5,02:68-74.(《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5年第1期全文转载)[12]曹海军,张毅.对政治道德的几方面理论思考[J].理论探索(CSSCI),2005,04:121-123.[13]曹海军.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哲学前提[J].探索(CSSCI),2005,03:55-59.[14]曹海军,张毅.生态主义背景下政策分析方法的变革与局限[J].江苏社会科学(CSSCI),2006,02:109-113.[15]文长春,曹海军.行政伦理合法性的语境分析[J].探索(CSSCI),2006,02:66-69.[16]曹海军,张毅.生态文明视野下政策分析的理论建构[J].人文杂志(CSSCI),2006,03:154-161.[17]曹海军,文长春.“统合主义”政府:一种新型的政府治理模式[J].理论探讨(CSSCI),2006,04:14-16.[18]曹海军.西方民主理论视野下的两种政治道德观[J].学海(CSSCI),2007,04:73-78.[19]曹海军.改革三十年:党、国家和社会关系再思考[J].探索(CSSCI),2008,06:61-64+73.[20]曹海军.论公民身份的二重性[J].学海(CSSCI),2008,03:72-76.[21]曹海军.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建设的政治理论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CSSCI),2009,01:56-61.[22]曹海军.走出“边缘”:“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发展战略的经济政治分析[J].北方论丛(CSSCI),2010,04:127-130.[23]曹海军.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建设:国家建设理论视角下的中国经验[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2010,06:5-10.[24]于海峰,曹海军,孙艳.中国语境下非政府性教育中介组织研究[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CSSCI),2011,04:73-78+91.[25]曹海军,张毅.统筹区域发展视域下的跨域治理:缘起、理论架构与模式比较[J].探索(CSSCI),2013,01:76-80.[26]曹海军,黄徐强.城市政体论:理论阐释、评价与启示[J].学习与探索(CSSCI),2014,05:41-46.[27]张毅,曹海军.超大型发展小国家治理悖沦——基于印度民主的反思[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CSSCI),2015,04:154-162.[28]曹海军,张毅.转型期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选择[J].长白学刊,2002,05:15-18.[29]张毅,曹海军.对立与统一: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的张力关系[J].行政与法,2002,12:19-21.[30]曹海军,张毅.人才测评:人才价值链上的伯乐[J].人力资源,2002,06:13-14.[31]曹海军,张毅.社会公正的经济、道德和政治之维——当代社会公正问题的三个研究路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03:39-43.[32]曹海军.文本与语境:罗尔斯正义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06.(博士学位论文)[33]张毅,曹海军.国家角色与社会资本建构的双重效应[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01:19-22.[34]曹海军.试论国家能力建设的科学内涵[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6:46-48.[35]曹海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几个问题[J].行政与法,2006,11:29-31.[36]曹海军.国际正义与全球治理的哲学思考——罗尔斯“万民法”思想评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05:28-32.[37]曹海军.中国未来改革之路:社会改革基础论[J].理论导刊,2008,04:8-11.[38]曹海军.“美洲玻利瓦尔替代计划”:背景、倡议与基础[J].拉丁美洲研究,2010,03:14-19+79.[39]曹海军,邱兆亮.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路径辨析[J].长白学刊,2012,03:59-63.[40]曹海军.后发展视阈下的社会管理——抗争政治与国家构建的视角[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2,04:45-49+55.[41]曹海军.国家构建理论:范式转移与模式构建[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01:29-32.[42]曹海军,霍伟桦.国家构建与制度建设:转型国家的分析框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19-26.[43]曹海军,霍伟桦.基于协作视角的城市群治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城乡社会观察,2014,00:116-125.[44]曹海军,熊瑞涛.城市治理视野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研究[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01. [1]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 曹海军.中国资本应将东盟变成“中国制造模式”的延伸[N].第一财经日报,2011-10-25A07.[2]曹海军 黄徐强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抗争政治:蒂利理解欧洲国家的线索[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5-04A05.[3]曹海军.“美丽城市”由经济竞争力走向生态竞争力[J].南风窗,2013,25:85.[4]清华大学博士后财经评论人 曹海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改革需警惕两点[N].中国经济导报,2013-02-21B05.[5]清华大学博士后财经评论人曹海军.转售业务试点中的欢呼与警惕[N].中国经济时报,2013-02-21012.[6]曹海军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 .美国城市治理困境重重[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09-27B02.[7]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曹海军 孙允铖.回归马克思主义城市政治理论[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06-13B02.[8]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曹海军 霍伟桦.“京津冀”协同治理[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7-10005.[9]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曹海军 霍伟桦.城市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研究述评[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11-10007. [1]巴斯蒂安·扬茨,沃纳·詹恩,张敏,杨柳,曹海军.劳动力市场管理中问责的变化:由集中式问责到共担式问责?[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3(2):39-59.[2]玛丽琳·S.格林德尔,王冬芳,张平平,曹海军.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公共部门改革?对世界银行《2011-2020年公共部门管理方法》的评论[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3(3):10-17.[3]萨索·帕戈努,吕文增,董乾坤,曹海军,翟校义,沈桂花.分权化的善治过程中司法审查的作用:以多哥为例[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3(3):153-168.[4]肖卫兵,李放,黄徐强,曹海军,王冬芳,张敏.中国的信息公开改革:信息流分析[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3(4):187-204.[5]帕西可·帕雷,弗兰克易斯·格里玛,丹尼斯·伯纳德,韩艳,张敏,曹海军.当下属感受到管理者的支持时:对支持、信任、承诺和工作结果间关系的研究[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3(4):85-102.[6]詹姆斯·道恩,理查德·考卫尔,亚历克斯·陈,凯伦·摩根,崔玲,曹海军,庞诗.英格兰地方政府公众信任的决定因素:当选议员的道德操守有多重要?[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3(4):6-26.[7]加文·德鲁里,孙春晖,张毅,曹海军.行政科学,从过去到未来(经由环形路口)[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4(1):1-18.[8]吉瑟林·龙多,袁沁茹,孙广厦,曹海军.论现代化进程中组织认同的动力:对比利时某一行政机构的分析[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4(1):100-117.[9]贾斯珀·艾休斯,埃里克·汉斯·林恩,埃里克·布劳恩,庞诗,曹海军,孙春晖.区域营销与公民参与:将品牌推广作为处理政策制定中情感维度的策略?[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4(1):137-155.[10]迈克尔·豪利特,克劳斯·H.戈茨,孙彩红,曹海军,韩志明.导论:公共行政与政策中的时间、时间性与时间图[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5(1):1-16.[11]亚伊尔·扎尔曼诺维奇,李欣,王欣红,曹海军.勿令车轮倒转:对公共行政身份的探寻[J].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2015(2):114-131. [1](英)布莱恩·巴里著;孙晓春,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英)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著;曹海军等译.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3](法)皮埃尔·莫内(PierreManent)著;曹海军译.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4](英)约翰·格雷(JohnGray)著;曹海军,刘训练译.自由主义[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5](美)达尔著;曹海军等译.民主及其批评者[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6](法)哈列维著;曹海军等译.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修订版2016年商务印书馆待出[7](英)布莱恩·巴利(BrianBarry)著;曹海军译.社会正义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8](英)巴利,曹海军译.社会正义论重印[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9](美)达尔著;曹海军,佟德志译.民主及其批评者上[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10](美)罗伯特·A.达尔著;曹海军,佟德志译.民主及其批评者下[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修订版人民大学出版社待出[11](英)巴里著;孙晓春,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上[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12](英)巴里著;孙晓春,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下[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13](美)贝茨著;曹海军,唐吉洪译.热带非洲的市场与国家农业政策的政治基础[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14]埃莉·哈列维著;何怀宏丛书主编;曹海军,周晓,田玉才译.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到功利主义套装上、下[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15] (美)亚历山大·加文. 曹海军等译.《规划博弈:从四座伟大城市理解城市规划》[M].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16]古典功利主义,译林出版社,2016待出 [1]曹海军编.权利与功利之间[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2]常士訚,曹海军主编.比较政治研究第1辑[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5. [1]韩冬雪,曹海军著.功利主义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曹海军.权利与功利之间[M].2006.[3]曹海军.罗尔斯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4]曹海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问题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5]曹海军,李筠著.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6]《城市政治理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待出)[7]《国外城市治理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待出)

《浅谈公民的法律意识》论文怎么写?

试抄一文,仅供参考:浅谈公民法律意识摘要: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改革的年代,加快这项工程建设,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文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探讨,首先阐述了法律意识的概念和特征,并全面分析了法律意识的功能,最后提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关键词:法律意识 功能 措施 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改革的年代,加快这项工程建设,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否则,先进的法律制度也起不到人们期待的作用。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属于主观的范畴。就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而言,法和法律现象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先有法,后有法律意识。从法律意识的产生来看,它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和各种各样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没有法律和社会法律现象,就不会有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和法律现象是被反映物,法律意识是反映的结果。与此同时,已经产生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律意识,在作为研究对象的时候,又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态度、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法律意识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人是既有感性又有理性的动物,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对自然和社会的看法、情感、态度等,即:人类的自然意识和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观点、看法、情感、态度和信念等各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总和,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第二,法律意识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法律意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的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能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因此,一般的讲,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当然,法律意识与上层建筑中的其他因素的关系也十分紧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现行法律制度、道德、文化乃至宗教都会对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产生重要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体相联系,总是表现为一定主体的法律意识。意识总是一定主体的意识。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所受的法律熏陶、教育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意识,因之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同时,人又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法律意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社会群体中又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从而形成一定社会集团、阶层、阶级、民族的法律意识,即社会法律意识。个体法律意识与社会法律意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一方面,个体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意识的基础,没有抽象的离开了个体法律意识的社会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社会法律意识是个体法律意识的有机总和。第四,法律意识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法律意识是一个历史文化范畴,与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历史传统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法律意识不可能在与过去相割裂的状态下产生和发展,它必然要承继某些历史上所积累起来的文化遗产。同时,法律意识还具有民族性。法律总是在具体的民族中产生和发展的,世界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必然形成自己民族法和法律的独有精神和风格,并积淀和渗透在本民族的法律制度之中,法律意识就是对这种绵延千百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在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二、公民法律意识的功能在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条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其前提和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首先建立起一套适应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惟此才能有效地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在法的需要转化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律意识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一载体来实现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显示了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功能。(1)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立法的直接根据和动力。任何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都不可能离开其经济基础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或认可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从经济关系中自发产生,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需要社会主体的能动反映和自觉选择。社会经济对法律的功能期待必须首先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正确认知和把握,即必须体现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之中。正如法学家所指出的:“在法的需要与法的创制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即法意识。”[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迅速发展,正是在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推动和指引下达成的。(2)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立法的主观价值基础。立法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如果社会主体不能正确认知现实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真实法权要求,特别是立法者不能正确认知或全面认知的情况下,所创制的法律必然难以反映市场经济运作与发展的规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可见,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状况,特别是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至关重要,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法律价值观,严格意义上的立法都是在一定的法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的,有什么样的法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立法。立法如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所致的恶果比没有法还要大,没有法只能对市场经济发展形成自发的阻滞,有法而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则会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能动的阻碍。(3)法律意识在特定时期具有“准法律”功能。法律具有滞后性,它自身的稳定性要求使其常常跟不上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需要。特别在社会变革时期,原有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变革己不能完全适应时代要求,与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法律调整的空白和漏洞还比较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意识常常能够发挥一种“准法律”的功能,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法律意识的这种“准法律”功能无疑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现实意义。2、法律意识政治功能(1)法律意识是政治建构和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模式从根本意义上说是一定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同时也与民族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意识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在政治制度的建构过程中,社会主体的政治法律意识,特别是建国者的政治法律意识对于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经济基础与政治制度之间的桥梁和中介。政治建构的方式和基础是政治立法,在现代社会它主要表现为宪法、组织法和行政法的制定,这些政治立法是在社会主体尤其是立法者的政治法律意识支配下完成的。社会经济基础的政治要求首先表现为社会主体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法律观点,然后通过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和思想家形成政治法律思想,最后通过政治家们的自觉立法活动和政治建构实践形成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法律意识还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基础。在现代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法律使政治统治权力具有合法性,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在不求助于合法性的情况下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忠诚和服从。这种合法性从根源上来自政治统治对现实社会经济结构的适应,但其直接依据是普遍的社会主体对它的心理认同,主要是对其法律制度的认同。(2)法律意识引导、推动、保障政治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讲,政治改革是占统治地位阶级中的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制,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过程。与政治革命不同,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过程,是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作为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变革,政治改革往往都伴随着法的运作。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改革大都被称为“变法”,这是因为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进而防止和清除政治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在当代中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了规划、引导改革;保障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巩固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的作用。(3)执政党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关键在党,执政党是否具备法治意识是其能否肩负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任的关键。 首先,法治意识是执政党选择治国方式的观念前提。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曾在延安与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黄炎培先生有过一段关于“周期率”的著名谈话。当黄先生问及中国共产党如何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支配时,毛泽东充满信心的回答:“我们己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③]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科学的人民民主思想,同时还纠正了毛泽东在民主问题上的失误,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宣示了我们党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发展和根本转变。 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它的基本要义是: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而不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宪法都明确宣示了这一点。作为执政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生活,通过法律形式把党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法律至上,实质上就是人民意志至上,人民利益至上。3、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 从精神文化的角度来看,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法律意识是社会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 “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④]如果我们把文化理解为人类的创造物,或者进一步而言的人类的精神创造物,那么,法律无疑是这种人类精神创造物之一。 探讨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必然要提及一个与法律意识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概念—法律文化。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意识,二是与法律意识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组织机构、设施等。前者为观念性法律文化,后者为制度性法律文化。显然,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构成法律文化的观念形态,同时也是决定法律文化本质的部分。法律意识正是通过它对法律文化的决定意义而成为社会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发挥功效和作用。 (2)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体在法律领域科学认识和情感体验的结晶,是精神文明的有机构成要素。精神文明和法律意识的内容是相互包含的,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反过来,精神文明的诸多内容如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和科学文化教育等均己渗透在法制之中,成为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从精神文明的建构角度来说,没有法律意识,就不能反映人类在社会法制领域的精神成就,社会精神文明就是不全面的。 其次,法律意识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观念和制度支持。精神文明与法律意识虽然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但两者并非始终同步发展,这种非同步化在社会经济急剧变革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原有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传统价值体系往往具有较大的惯性,对精神文明建设造成阻滞。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依*教育的方式来建设精神文明,同时对变革来说教化的过程也显得过于缓慢,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尤其需要法律意识提供强大的观念和制度支撑,需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再次,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的功能还体现在法律意识对于形成国家关于教育、科学、文化、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推进这些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作用。依法治国,意味着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法律意识为这些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观念意识基础。通过法律意识的立法功能,将这些领域的精神文明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规范,并通过法律的实施为这些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使最基本的精神文明得到及时实现,并保护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对于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来说,法律意识的形成主要来自先行认知法精神的主体的启蒙与教导,特别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形态,只能是法律教育的结果。本文所称法律教育是指从一定的目的出发,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法律观念培养、法律精神熏陶等知识传授与思想启蒙过程。法律教育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基本途径。 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法学教育。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肌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⑤]被赞喻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在行使其“社会医生”的特殊使命过程中,不仅自身要具备高水平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而且还肩负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引导、提高、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的任务。法律关系越发达,法律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作用越大,对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要求就越高,社会责任也越多,法学教育对整个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意义也就越大。 此外,法学教育还与法律理论研究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法律理论研究状况和程度是一个国家法学发展的标志,也是评判社会法律意识状况的一个标准。法律理论研究通过理论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向社会输送法律文化信息和营养,是提高和促进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以及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越来越离不开法学理论家的参与和指导,可以预见,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研究对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2、公民普法教育。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普法教育至今己经进入了第四个五年计划实施阶段,这项开始于1986年的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活动,可视为中国特有的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方式,成为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大范围普及了法律知识,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从普法的目的来说,应进一步明确全民普法的战略目标,明确把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塑造公民现代法律精神,树立公民现代法律信仰作为普法教育的根本任务。因为教育目标是否明确、科学、富有远见,直接关系到普法教育的成败,当前我国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尽管提出了以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为目标,但对于这一目标的理解却不够全面,还停留在消极的守法教育这一层面,这体现在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等多个方面,显然是与现代法律教育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 从普法教育的内容来看,当前普法教育主要以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教育内容,这使得普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一,现行实在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法律精神的要求,但隐藏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仅从条文本身是难以把握的;其二,现行法律是国家在现阶段对现代法律精神的立法表现,是否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权要求,还必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三,仅仅进行实在法教育容易造成公民消极守法意识的形成,失却对现行法律价值指向是否正确的评判能力,弱化人们对法的哲理思考和文化反思,难以形成公民对法律的深切体验和发自内心的信仰。 3、学校法制教育。“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法律意识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增强自我约束力和免疫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成长为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学校法制教育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大、中、小学校分别设置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法制教育课程和日常法制教育活动,对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学校法制教育体系中,高校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作为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如果缺乏法律意识,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就不能称其为合格人才,更不能承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状况如何社会意义十分重大。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高校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思想、法律精神的引导,是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教育,它的标准应高于对一般公民的普法教育,应是在公民意识基础之上的,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培育。进一步提高和改革高校法制教育是当前高校“两课”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此外,各种非正规的法律教育活动、法律实践活动以及各种大众传媒都能够传播一定的法律信息,成为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当代中国,有组织、有系统的法律教育作为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基本途径,其重要地位是任何其他途径都无法替代的。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3]杨介生.试论公民的法律意识.云南警学[J],1997,(3)。[4]李蕊,孙玉芝.公民法律意识——法治之精神力量[J].法学论坛,2000,(02)。[5]杨小云. 实现从人治意识走向法治意识的历史性转变[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06)。[6]刘瀚. 我国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主要因素分析[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2,(01)。[7]马长山. 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J].社会科学研究,1999,(03)。[①]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1-122页。[②] 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1-242页。[③]黄炎培:《延安归来》,载《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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