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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杂志多久退稿

发布时间:2023-02-10 19:35

药物不良反应杂志多久退稿

1.1 文稿应具科学性、先进性、逻辑性和实用性。文稿力求论点明确,论据可靠,数据准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楚,文字精炼。论著类文稿(包括中英文摘要、图表和参考文献)一般5 000~7 000字,病例类报道一般2 000~3 000字。1.2 来稿请附第一作者单位介绍信,作者单位应对文稿的真实性和保密性负责,并声明未一稿两投。1.3 文稿通过网站投递。1.4 来稿首页请标明以下内容:题名,每位作者的姓名,负责与编辑部联系的通讯作者的姓名及其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号和电子信箱。1.5 论文所涉及的课题若取得国家或部、省级以上基金资助或属攻关项目,请脚注于文题页下方,如:“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59637050);国家863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资助项目(102-10-02-03)”,并附基金证书复印件。1.6 作者在接到该刊论文编号回执后6个月内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表明稿件仍在审阅中,作者若欲投他刊,请先与该刊编辑部联系,切勿一稿两投。一旦发现一稿两投不予刊用,并立即退稿。刊出文章若发现为一稿两投,该刊将刊登该文系重复发表的声明。1.7 来稿文责自负。根据《著作权法》,该刊对决定刊用的文稿可作文字修改、删节,凡涉及对作者原意的修改,则提请作者考虑。对退修的文稿,要求作者修改后按时发回。修改稿逾1个月不返回本编辑部者,视作自动撤稿。1.8 稿件刊用后根据所占版面收取版面费,刊出后酌致稿酬(含光盘版、网络版稿酬),并赠当期杂志2册。1.9 来稿请寄该刊编辑部,不要寄给个人。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45号,药物不良反应杂志社,邮政编码:100053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的投稿指南

工作研究(1)基本药物制度推行中政府部门协调机制研究 刘晨曦 张新平(4)健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的思考 东振彩 陈蕾伊 康倩 王滨 王东(7)郑州地区无偿献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赵磊 刘国英 郭俊勇(9)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对策探讨 江海医疗保障制度(11)新加坡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深化医改的启示 王亦冬(13)缺血性心脏病住院费用与住院日影响因素分析 王梅 谢学勤 谭鹏社区卫生服务(16)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刘玮玮 贾洪波(19)社区残疾人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和干预初探 杨竹洁 薛晶晶(21)社区护士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现状调查和对策 胡慧英 黄剑芬 何金巧(2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感染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周飞红(25)我国社区护理人才需求现状 崔玲娟 杨瑞贞 陈培培 慈海彤 薛雅卓乡镇卫生院管理(27)昆明市盘龙区推进城乡卫生事业一体化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范永顺(31)医疗卫生机构应急能力提升研究 易绍海 罗良德 徐成银(33)云南省玉龙县乡村医生用药安全认知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冯泽立 周梅心 姜润生 刘霞 刘杰 赵俊宇(35)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初期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黄婷婷 陈家应健康教育(37)产科病房开设孕产妇家属健康教育课堂的体会 汤新凤(39)持续性护理健康教育对外科手术患者的作用 杨芳营养与食品卫生(4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格局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黄岩 蔡滨 种波 叶俊 柏雪 张莹 王俊华(44)乌鲁木齐市不同性别成年人血清中维生素A、E测定与分析 孙炜 朱晖 刁娟娟 田兰(46)论瘦肉精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张欣 本刊已进入中国所有主要期刊数据库,本刊所付稿酬包括这些数据库的稿酬。本刊对文稿有修改权,如不同意修改,请在来稿中注明。本刊概不退稿,编辑部收到稿件后,于3个月内通知处理意见。投稿6个月后如未收到修稿或录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稿件。本刊对所有来稿均采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科研诚信检测,对重复投稿、一稿多投、抄袭他人文章等问题进行检测,以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全国学术期刊2009年的检测结果为:与已发表文章(包括投稿作者本人已发表的,研究生毕业论文除外)文字重合率>30%的占11%,(如果作者需要引用文献的内容较多,请标注引文)。此类问题会给期刊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引起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会影响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形象。尽管此类文章占比不大,但检测十分必要。与本刊合作的电子版发布者——中国知网将删除现刊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文章(即使已发表的文章,将被从数据库中删除)。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时限

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日起 30 天内上报;新的或严重的应于发现 之日起 15 日内上报,其中死亡病例须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ADR 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持有人应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提交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并对系统注册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按时限要求提交。境内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其他不良反应在30个日历日内报告;境外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持有人要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药物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判定,以及开展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

法律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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