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科技进展编辑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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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简称气象科技课题或课题)系指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等以外的本部门所管理的气象科技研究课题。第二条:气象科技研究课题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重大专项研究费,气象科研事业费(扣除研究机构包干部分),国家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单独拨付的气象科技发展研究的经费。第三条:气象科技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两级管理。属于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投资的研究课题由双方共同管理,并协商确定某一方为主。对于列为国家气象局的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要按本办法代行管理工作。第二章 气象科技研究课题计划的制定和组织管理第四条:气象科技研究课题实行计划管理。国家气象局根据全国气象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应的全国重点气象科技研究课题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根据各自的气象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应的气象科技研究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能在近期内投入业务应用的课题要有明确的使用单位。第五条: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研究课题,国家气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可以根据课题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发布年度的项目指南。落实研究课题时,采取招标和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协作的办法,择优落实承担单位和承担者。第六条:课题的主要承担者,一般需是从事这方面研究或实际工作的具有助研(工程师、讲师)或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初级技术职务的青年气象科技人员作为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必须由两名副研(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同行专家或单位推荐。参加课题的研究人员必须做实质性研究工作,不得空挂名。第七条:准备列选的研究课题,一般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个别确已成熟的课题亦可不进行论证。
可行性论证的重点是:审查课题的内容及主要指标,计划进度及完成目标,试验、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评估预期科技成果的水平和科技意义及审查课题预期成果转化业务应用的可能性和实际效益;审查经费额度和预算。可行性论证工作由下达任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主持。采取书面的或者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第八条:经过批准的课题一律采取合同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达任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领导,承担单位的主要承担者和领导,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分别代表甲、乙、丙三方签订科技研究课题合同。管理部门按合同条款拨付经费,检查执行情况和成果验收。承担单位和所在科研管理部门应将资助课题纳入各自的研究工作计划,承担单位要在人力物力等必要条件方面予以保证,使课题能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第三章 拨款方式和经费管理第九条:根据课题性质和要求,有以下三种合同制:
1、承包合同制: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的科学技术指标,便于核算经费额度和成果验收的课题。承包合同制的课题达到合同要求结题以后,剩余经费全部归研究单位,经费不足时由研究单位补贴。
2、责任合同制: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但科学技术指标弹性大或者一次核定经费有困难的课题。对责任合同制的课题一次核定总经费预算控制指标,执行时根据年度进展情况每年再核定下达经费。课题结题后,剩余经费全部归任务下达的单位调用。
3、有偿合同制:主要适用于近期可取得经济收入的应用性和开发性的课题。课题结题并取得经济收入后,课题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有偿合同制的课题,需要课题承担单位上级部门同意并承担保证按合同规定偿还的责任。第十条:课题研究经费由管理部门按年度计划拨付,承担单位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个年度使用。
每年1月15日以前,课题主要负责人要向下达任务的单位填报上一年度“气象科技研究经费年度决算表”,在11月底前填报本年度的“气象科技研究课题进展情况表”,同时提出下年度计划和课题经费预算。对于逾期不报的,将停拨课题预算经费,其后果由课题负责人承担。第十一条: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研制新产品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费,小型专用检测仪器仪表费,产品性能试验费、设计费、加工费、研制协作费;
中间试验和推广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安装费、考验费、试验消耗费和人员培训费;
各种科技研究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费、计算费、室内外试(实)验费、野外考察费、旅差费、临时工工资、科技活动会议费(可行性论证会、成果鉴定会、技术组会等),交通运输费。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复试难吗?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复试难吗?回答是: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复试是比较难的。
中国气象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气象学会章程(201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第二条本会是由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气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三条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四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气候规律,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持续推进气象现代化和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服务,为气象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气象局,并接受其领导。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政编码:100081。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三)组织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承担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六)面向社会(会员)开展气象科技及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七)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课外活动(八)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支持科学研究,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九)加强同相关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协作(十)开展民间国际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气象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十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科技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十二)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十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十四)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个人会员:(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3)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5)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人员。(二)资深会员从事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三)荣誉会员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四)学生会员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五)单位会员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为本会基本单位会员单位。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和外籍气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学科(工作)委员会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三)荣誉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四)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注册。(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4)受聘担任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以上学会职务(5)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6)遵守本会章程(7)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8)按规定缴纳会费。(二)资深会员(1)履行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赠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3)享有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提名资格。(三)学生会员(1)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注册费(4)减或免收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5)按规定缴纳会费。(四)单位会员(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7)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协助管理,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理事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补交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已发的会员证。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职务。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报告近期内各分支学科的进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审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十一)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明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二次会议,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二)理事、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分布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理事职务空缺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申请,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决定更替。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学科委员会。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国气象局领导。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工资、福利以及离退休制度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经费来源:(一)国家资助(由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资助)(二)理事单位资助(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由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第四十条在本会10名以上(含10名)理事或5名以上(含5名)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经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会徽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徽由长城、卫星、太阳、云、雨图案、1924(本会成立年份)以及中国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第四十三条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9日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复试科目
全日制研究生复试通常包括面试、课程考试、英语考试以及专业水平考试等。
· 面试:面试内容一般是与申请人的学习背景、研究方向及其所在研究方向有关的专业问题。
· 课程考试:此项考试包括气象学、气候学、大气物理学等专业基础课程以及气象数值模拟、统计方法、计算流体力学等气象学专业技术课程的考试内容。
· 英语考试:此项考试主要考查申请者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以及英语科学文献阅读能力。
· 专业水平考试:此项考试聚焦于专业知识、技能、理论和研究能力,考察申请者是否具备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
成都市气象局的组织机构
据成都市气象局官方网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成都市气象局设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副局长2名。四川省气象局党组成员,成都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勇,主持成都市气象局全面工作。分管干部人事、政策法规、气象科技服务和恢复重建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法规处。联系市防雷中心。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庆川,分管纪检、监审、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离退休干部管理、行政后勤工作,协助分管恢复重建工作。分管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办,联系后勤服务中心。党组成员、副局长:范晓宏,分管气象业务服务、计划财务、科研、学会工作;协助分管恢复重建工作。分管业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联系市气象台、城市气象服务中心、核算中心、气象学会、崇州市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基槐,分管行政、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人工影响天气、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协助分管恢复重建、政策法规和气象科技服务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联系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人影办、温江区气象局。 1、成都市气象局机关设4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办)、业务科技处(气象学会)、计划财务处(审计室)。办公室(法规处):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会议的安排、目标管理、政务信息、文秘、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印章、信访、提案(建议)的办理、行政值班、办公自动化工作和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总结和规章制度;制定气象事业发展战略,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负责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管理。草拟成都市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办气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政策指导业务科技处 :组织协调成都全市基本气象事业及公益气象服务工作并负责监督、考评、检查和指导;负责气象探测、信息网络和业务现代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和管理;负责成都全市气象技术装备的组织管理;负责气象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发布的管理,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跨市、跨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联防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组织管理气象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的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审计室):组织编制成都市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成都全市气象系统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成都全市科技产业财务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地方气象事业机构的计划财务指导和管理。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办):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成都全市气象部门年轻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管理;负责成都全市国家气象系统机构编制和地方气象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承担劳动工资、录用调配、奖惩、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人事档案管理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职工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政治理论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气象部门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管理,归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等项工作,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机关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成都全市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成都全市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2、成都市气象局设7个直属事业单位:成都市气象台、成都市城市气象服务中心、成都市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成都市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成都市气象局核算中心、成都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成都市防雷中心成都市气象台:制作发布成都全市天气预报、雷电预报、人工影响天气专题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向成都各区县提供天气预报指导产品购和技术指导;开展天气预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承担成都市级预报业务系统建设;承担岷江、沱江片区流域联防会商工作;承担成都市级公众气象服务和决策气象服务;承担成都全市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急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承担成都农经网和“96999”系统短信、声讯信息的收集、发布;承担成都市级农业气象服务业务和服务;承担成都全市气候评价、气候资源开发工作,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工作;负责成都全市地面气象报表审核、资料整编和气象记录档案、科技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成都市气象局城市气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成都市城市气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成都市卫星遥感系统的日常业务运行,设备维护,信息资料收集,分析及开发服务工作;承担城市气象服务工作业务系统建设。制作发布各类城市气象服务信息;承担成都市市级媒体气象服务工作;承担成都全市公众气象服务科研业务工作。成都市气象局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负责成都全市气象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持;负责成都全市气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与技术开发;负责成都全市综合观测系统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工作;参与和协助全市气象信息与保障有关政策和技术的调研、规划、计划工作;制定并实施成都全市气象与技术保障业务现代化建设方案;承担成都全市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项目的装备选型、采购、建设、技术支持、等任务。成都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负责拟订财务核算中心工作规范和流程,制定和完善财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成都各区(市)县气象局财务集中核算的管理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机关、各直属单位以及成都各区(市)县气象局、企业(包括成都市气象局、所属直属单位和所属各成都区(市)县气象局所办企业)所有资金的会计核算;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承办相关单位资产购置、调入、调出、租赁等国有资产管理的会计手续;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会计凭证、账表等会计资料和相关财务信息;承担各单位财务状况、资金运行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负责财务核算硬件、软件及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维护以及财务核算中心的内部会计管理;负责对县级气象局的现金、银行存款、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成都市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工作区、生活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维修和服务;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日常办公用品与设施设备、工作用车的管理与保障;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承办外来人员接待工作;承担成都市气象局机关公文打印,报刊征订和公众信件分发;承担成都市气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和工作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成都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拟定成都市人工影响天气的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制定各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成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成都区市县进行人影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炮点规范化建设和炮手管理;负责组织制定高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负责成都全市人影作业的空域时间申请并完成指挥作业。承担成都市政府交办的防雹降雨任务;负责成都全市人影弹药、作业装备的管理、保障;负责成都全市人影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成都市、区市县人影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等工作,获取上岗资格;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的统计、效益评估等工作;负责成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的建设和维护;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科学研究及开发应用。成都市防雷中心: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防雷减灾工作法律法规,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章,参与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协作有关部门制定成都全市防雷减灾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成都市防雷减灾工程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等防雷技术服务;承担成都市级防雷减灾业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和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鉴定工作;承担对成都(市)县防雷工作的技术指导。成都市气象局会同区(市)县人民政府管辖成都全市13个区(市)县气象局和1个国家级农业气象试验站:龙泉驿区气象局、温江区气象局、新都区气象局、都江堰市气象局、彭州市气象局、崇州市气象局、邛崃市气象局、双流县气象局、郫县气象局、大邑县气象局、新津县气象局、蒲江县气象局、金堂县气象局和成都农业气象试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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