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杂志栏目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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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202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督导重大政策,审议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安排教育督导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教育督导所需工作条件。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效率、质量和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以及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引导和组织学生及其家长、教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第二章 督学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督学,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兼职督学。督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受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者教育督导室的指派开展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兼职督学的聘任应当履行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等程序。第八条 督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教育职责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者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以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参加其他相关督导工作。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本级督学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并建立督学培训档案。督学应当按照规定学时和方式完成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授权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督学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履职考核范围。第十条 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督学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可以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兼职督学的劳务补助标准,并动态调整。第十二条 督学在任期或者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或者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应当主动请辞;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督学条件的,由任命或者聘任机关按照程序对其撤销任命或者予以解聘。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所涉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教育决策部署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发展水平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标准执行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待遇落实情况;
(六)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涉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课程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
(四)师德师风建设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经费、教育资源、校园安全等学校管理情况;
(六)推进学校完善内部督导,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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