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书可以自己印刷吗
个人出书可以自己印刷吗
自己印书是违法的。
出版物的印刷必须经过当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在审核许可之后需要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续,此时才可以出版。因此,个人在没有完成上述程序时,不得私自进行印刷。即便只是印刷,没有出版,也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印刷书籍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个人自费出书可以将书稿发给出版社或出版代理公司,再由编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编辑提交给社里进行选题申报,通过后,由出版社申请书号,之后由作者确定封面设计,最后印刷邮寄给作者。像评职称出书一般印量少不需要发行,文学艺术类图书的推广发行可交由出版公司来进行。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私自印书如何避免违法
私自印刷书是违法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正式的出版物,一个是经过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杂志等;另一个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这个出版是有前提的,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才可以申请印刷,个人是没有资格的,个人出书必须选择正规的出版社出版。
非法出版物,那么就是作为出版物的出版者,是非法出版,作为承印的印刷厂就是非法印刷,根据相应的条款规定,根据性质和经营来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出版的单词书个人可以打印吗?
一般是不可以的。找印刷厂出书,出版社或自己都可以联系。但出版社出书是正规出书,要找具备资质且在出版社备案的印刷厂。而自己私印的书不属于出版社出书。
出版社出书,要经过选题申报、三审三校、申请书号、设计排版和印刷出版。当出书走到“印刷出版”步骤后,由出版社开具委印单,以及“出书样本”,交给具备资质以及与本社合作的印刷厂完成印刷。可见,出版社出书,是由出版社找印刷厂印刷,而不是自己印。
出版社出书,可能不止印刷一次:
当初次印刷后,若印刷数量不够用,还需要加印。当出书是公费出书,完成加印比较简单。当出书是自费出书,作者找出版社加印,就变得比较难。虽然可以随时提交申请上去,但什么时候完成印刷,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很多人都想自己印。
出版社出书后,代表出书有了书号,再找印刷厂完成即可。看似简单的事情,由出版社操作是简单,但自己印就不简单了。因为印刷厂不能随便印刷“出版社出书”,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还要有“出版社开具的委印单”。
自己没有“出版社开具的委印单”,那出版社出书后不可以自己印。如能拿到“出版社开具的委印单”,到指定印刷厂完成印刷则可以。若私自印,出书就不属于出版社出书了。
自己印书违法吗
法律分析:自己印书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必须经过当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在审核许可之后需要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续,此时才可以出版。因此,个人在没有完成上述程序时,不得私自进行印刷。即便只是印刷,没有出版,也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印刷书籍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自己私自印书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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