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质量期刊列入黑名单
商品与质量期刊列入黑名单
《商品与质量》周刊是经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物,国内统一刊号:CN11—3669/T,国际刊号:ISSN1006—656X,8开,进口铜版纸彩色印刷,每周一出版。本刊以保护名优品牌商品,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引导消费为宗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威媒体。
《商品与质量》周刊内容:宣传普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踪报道消费热点,公布商品比较实验结果及国家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产品抽检报告。揭露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向广大消费者介绍选择和鉴别商品的实用知识和方法,宣传推广诚信企业(商家),倡导健康消费时尚,体现了为中国12亿消费者服务的权威性、公正性、指导性和实用性。
《商品与质量》本刊每期转载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并与新浪网合作,在新浪网键入3·15即弹出本刊网站,点击率达10万人次。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自创刊以来,以“关注政府的关注、关注市场的关注、关注百姓的关注”为主旋律,以“共筑质量信誉、美化人民生活、繁荣市场经济”为目标,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名优诚信品牌、倡导科学健康消费、推进和谐社会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服务百姓、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主体,立足于为13亿中国消费者服务。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周刊权威性强、知名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是传递国家质量信誉类法律法规和先进质量信誉理念的桥梁,是企业增强消费者认知度、市场信任度、产品美誉度的帮手,是联结决策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理想纽带,是企业管理层的参谋与助手。
《商品与质量》(房地产研究)自创刊以来,以“关注政府的关注、关注市场的关注、关注百姓的关注”为主旋律,以“共筑质量信誉、美化人民生活、繁荣市场经济”为目标,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名优诚信品牌、倡导科学健康消费、推进和谐社会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服务百姓、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主体,立足于为13亿中国消费者服务。
《商品与质量》(房地产研究)周刊权威性强、知名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是传递国家质量信誉类法律法规和先进质量信誉理念的桥梁,是企业增强消费者认知度、市场信任度、产品美誉度的帮手,是联结决策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理想纽带,是企业管理层的参谋与助手。
商品与质量杂志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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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是正规期刊吗
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网站 上只能查到 《商品与质量》这个正规期刊。
根本查不到《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这个期刊。应该是个非法期刊,假期刊。
《商品与质量》专刊是什么级别的?
是国家级商业类核心期刊。\x0d\x0a 《商品与质量》简介:\x0d\x0a 《商品与质量》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正式出版物,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国家级的大型综合类杂志。\x0d\x0a 《商品与质量》杂志创刊于1994年,国内统一刊号:CN11-3669/T,国际刊号:ISSN1006—656X,权威性强、知名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力大。
公司被列入严重失信了,该怎么处理?
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痼疾顽症,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时发布三份重要部门文件,出重拳、下猛药,着力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推动解决信用信息公示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相关信用管理类问题。
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一)实施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类行为判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2.《办法》分别对“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权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符合第一类行为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管理处罚与移出
《办法》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管理规定与失信名单移出条件。
1.管理处罚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移出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规定》对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公示时间与撤销公示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一)公示内容
依据《规定》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两部分。其中,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当然,《规定》同样指出,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二)公示形式
公示形式主要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公示时间
处罚信息公示时间分为“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和“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前者适用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而后者则适用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四)撤销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制定了三类信用修复办法。
异常经营信用修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其他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依据《办法》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商品与质量》国家级刊物 是核心期刊吗
国家级普通期刊。
《商品与质量》(月刊)创刊于1994年,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正式出版物,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国家级的大型综合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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