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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版面费

发布时间:2023-02-18 17:28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版面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问题分析
李长健

一、必要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概念简析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显然,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权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涵义和属性,不利于“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探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前,有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所涉及的两组概念作一下区分。

(一)简析一:家庭与户

家族名起于猎。豕为家畜。屋下覆豕,实为私产的起源,有私家的观念,于是有私产之制度。 族之本义为矢族,后衍为亲族之宜。……族之所以为亲族者,大抵因血统相近,部落相邻之人,同事畋猎,或相争夺。于是各树旗帜,以供识别。凡在一旗帜之下者,即为一族。[2] 一般说来,社会学只把具有直系血缘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称为家庭.无论是家族或家庭均是以血缘及姻亲关系为基础的,它们均带有浓重的宗法关系色彩。而户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所(套)房子内,少数几个共同生活的人所组成的集合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庭的外延和内涵要大于户。

(二)简析二: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依法享有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有权依照授权享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因此,家庭承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即农民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享有承包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畜牧或者养殖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承包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主体是农民,即发包方的成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户,即发包方内的农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社区成员权特性,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依法剥夺,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又如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从而依法剥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1]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肯定否定论及评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而持否定观点的人则相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形成两种主要的对立观点,即物权说和债权说。持物权说的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民法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直接利用、控制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持债权说的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转让等受到来自集体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等[2]。由此又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是:农村承包权是物权,而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物权,即是他物权;并且,是以对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故是一种用益物权。既然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那么,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所以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第二种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主要是: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而承包权又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3]。其实细细分析,两种观点的对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内容的用益物权,还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利,还是非财产权利。

在开始论及笔者的观点之前,有必要先对“权利”的继承问题作一番探讨。依据我国继承法,继承的客体需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按常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权利的一种,继承法没有规定可以直接作为继承内容的“权利”,其所指表面上看起来与继承法要求的遗产的形式和内容不相符合,但稍微细细分析其本质就会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土地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积极财产权利。一种“权利”能否被继承,关键看它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而不是仅仅从字面意义上加以辨别。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可以作为继承法第四条发生效力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原因在于:从法理依据上来说,(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为农地,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但却享有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承包人在这种非本身所有权的土地上发生的经营收益,是一种私有财产,而且对这种财产享有所有权。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并不影响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承包权。(2)虽然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自主权,但这种经营自主的内容却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财产权,使承包人基于经营自主权享有实实在在的占有、利用和控制承包土地的权利才是承包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其实,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抑或债权并由此决定能否继承的问题的争论上,是没有必要的。两种性质的权利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重合的,也即存在着“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更何况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律地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具体问题。早在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已经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所以不管是物权还是债权,只要它具有财产属性,其标的为财产,就应该可以作为继承法上遗产的继承内容之一。正如上文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向对象为土地财产,应该可以继承。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字眼,只是规定:“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此之前,1991年《水土保持法》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继承和1993年施行的《农业法》第13条第4款:“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方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之规定,可以说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但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和第50条非家庭承包方式“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很显然该法虽对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继承没设限制,但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仅限定为林权,而对林权以外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规定为只能继承收益。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科学和有失公正的。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今天,依据《继承法》第1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精神,我们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即不再区分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哪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因为这样做恰恰会导致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设立目的相背离。或许有人认为“一般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权(也即耕地承包经营权和草地承包经营权)强调的是福利和保障,如果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笔者认为,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并不会造成实践中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的损害,否则就很难理解现实中家庭部分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户组成成员的其他亲属没有向集体承包土地却在种植着集体发包土地的现象。恰恰相反,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将更加有利于降低土地收回再重新发包的成本,因为实践中承包期内死亡人口和新增人口变动是不规则的;更加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自由流转,吸引对土地投资的增加;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稳定农村经济。

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如果承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之外的方式承包了这些土地,那么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对荒地的治理,充分利用土地。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四荒地”所有权不明,导致其使用权流转不规范,如一些地方在“四荒地”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四荒地”使用权拍卖,致使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很多国有土地被当作集体土地拍卖出让,造成国有土地流失。因此,对“四荒地”应首先明确土地性质,明确“四荒地”用地权属,如果属于国有土地,则不应该再允许继承,一律收归国有,对于承包经营主体在该土地上承包经营收益所得及其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增加的投入等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且这种补偿能够使善意取得人得到一定心里抚慰。

三、多样化继承主体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体问题,归结起来目前学界的论述主要有:一是主张对继承人范围进行限制,主要又分为:单嗣继承制(即由独子继承,男女有同等继承权,留在本社区的子女优先继承)、农民继承、与被继承人共同承包的人继承、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指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的承包权)继承、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以继承人不超出法定继承范围为限,遗赠不允许);二是主张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属于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优先分得权;三是对继承人范围未作限定,但要求继承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目的。而在实践操作中,各个地方的做法又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各个地方应依据相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根据地方土地资源拥有量、农业经济特色、人口死亡、增加和流动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在总体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或政策。

(一)家庭成员死亡时的继承问题

关于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时会否发生继承的问题,通说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通常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形式取得的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发包地[4]。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通常以户为单位签订,但农户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个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应交纳的承包费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实质上是“人人有份,按户承包”[5]。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方式的继承其实是存在问题的。虽然家庭内部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享有是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是家庭内部的合伙,但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实行“人人有份”划分的,故家庭内部的每一个成员都对其按份划得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所以依照法理,当以家庭方式承包的部分成员死亡时(包括作为户的成员均死亡,但家庭仍然存在),其承包经营权自然成为遗产,家庭内部的其他成员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的享有法定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只是被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下去的法律事实掩盖了;只有在家庭承包成员死亡,家庭因此而消亡时才发生死亡绝户的问题,此时根本不会发生法定继承,关键应看最后的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死亡者有无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有,该承包经营权就由受遗赠人享有,当然受遗赠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若无,则应该将该土地收回,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终止。

(二)农转非人口、外迁人口继承问题

对于农转非人口和外迁人口,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和《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如果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当然指的是家庭承包方式),仅能通过流转取得承包经营权。从逻辑上说,既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以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由,否定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见对于农户迁家的继承分为两种情况,在小城镇落户,则可以继承;在设区的市,则不可以继承。立法者作此区分,或许是认为落户在小城镇的承包户的生活不一定有保障,而能够进入设区的市的承包户因有新的社会保障已不需要依赖承包地为生。笔者认为,若按照前述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观点去设计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继承制度,其结果必然是得不偿失, 比如如果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其全家又搬迁至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就无权取得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流转取得的且仍在承包期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样不仅会造成农民和非农民的权利不平等,还会造成非农民和非农民之间的不平等;不仅不利于土地的有效流通和土地的资本投入,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

(三)外嫁妇女继承问题

同样地,按照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和《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那些外嫁的妇女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就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其在新居住地暂时又未落户的,那么她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就均丧失了继承权。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妇女权益保护”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按照现行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通常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家庭的其他成员会在户的名义下分享该出嫁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带来的承包经营权,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该出嫁妇女并不可能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继承权,所以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定应更多的关注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方式其实也是存在弊端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享有继承权,不得任意剥夺,但考虑到这两种人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其继承权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根据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原则,土地资源不得被闲置、撂荒,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又无力从事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时,应授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处分其财产,并享有广泛的经营管理、修复、开发等权利,经营所得收益由双方协商,当然这种协商的结果应有利于被代理人,至少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并不是反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主体进行的限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资格条件本身无可厚非,但若以此同一标准来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否发生有违公平正义这一根本价值判断标准。总的来说,对于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继承问题,应贯彻两点:对于拥有成员权资格的成员来说,应尊重和保护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对于失去成员权资格的成员来说,应保证其在丧失成员权资格之前依法取得的在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则应当予以收回,但对于失去成员权资格却没有其他生存保障的成员,应保留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直到其拥有生存保障。

四、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原则

关于继承法的原则,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学界对此的认识又不完全一致,总的来说,应在贯彻《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兼顾实际中的善良风俗和民间习惯。主要包括:第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承包经营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丧失,而且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或组织所有,除非该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或该遗产已被被继承人捐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男女平等原则。此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的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具体包括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平等、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上男女平等、夫妻相互继承权平等。第三,照顾老人、残疾人、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老人、无自己劳动收入疯的未成年人及残疾人一般正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的妇女在承包经营继承分割中应予以适当照顾。第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和成本多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分割承包经营权中,主要指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五,胎儿继承份额预留原则。《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六,遗嘱优先原则。继承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被继承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七,有利生产、生活兼顾土地具体情况原则。继承人也有权本着协商的态度,共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分割事宜。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其客体是土地,在分割时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尽可能地不损害土地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尽可能地不因分割而使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影响。对不宜分割的,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6]。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方式

关于继承的方式,《继承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 作出了部分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如前所述,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其实就是家庭内部成员的个人承包,理论上说当家庭内部的个别成员死亡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进行分割。而当一户分为几户,一个“大家庭”析分为几个“小家庭”,多个继承人又要求分割继承权时,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但是应注意的是这种方式的可使用性,如果土地不容易分割,或者分割会导致土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降低甚至毁灭就应该采取其他办法。第二种方式就是共同继承。此方式是目前中国农村最通用的习惯的方式,当继承人仍然在同一户内共同生产经营,而且没有分割继承的意愿,或者分割不利于整个家庭的生产和生活,或者土地不宜分割就可以采用该方式。当然这种共同共有仍然是建立在每个继承人的应有份额基础之上的。第三,部分继承人继承。此种继承方式是指将承包权确定归部分继承人继承,由其继续承包,并对没有继承的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这里继续承包者一般应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四,流转他人,继承人分割转包费。当所有继承人均不愿意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将其转包、出租或转让给愿意承包的人,在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流转换的的费用。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解决方式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可能是多个,这就存在产生继承纠纷的可能,同时,继承权也可能遭受外来的非真正继承主体的侵犯。如何解决这些矛盾也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所要关注的。

1.真正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真正继承人是指真正享有被继承遗产权利的人,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真正继承人可能不只一个人,而是由多人享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律同时又赋予当事人极大的意思自由。《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真正继承人与非真正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所以“继承人得向任何根据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继承权而已从遗产中取得财物的人(遗产占有人),请求返还已取得的财物。”(《德国民法典》第2018条)当非真正继承人无故占有或支配真正继承人应得的继承财产时,真正继承人就享有不问非真正继承人的善、恶意及有无过失,均有权要求非真正继承人履行义务,回复其原来状态的权利,这就产生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真正继承人对继承资格纠纷,无需证明自身对继承财产的真实权利,而只需证明自己有继承权或对方无继承权的事实,继承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就存在于继承财产之中。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一种包括物上请求权的请求权,赋予真正权利人积极权利,实现了真正继承人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5] 丁关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辨析.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5):10-12,13.

[2] 王小映.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物权化[J].中国农村经济,2000,(1):43-49.

[3] 程宗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若干问题.中国农村经济[J],2002(07):10.

[4] 顾昂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5):359.

[6] 蒋月、何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467.

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概念论文

  企业的货币资金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它的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框架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子系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论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论文篇一:《浅议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摘要:企业的货币资金是维持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工作不完善,缺少相应的内部控制工作,导致企业的货币资金为能够得到有效地利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由于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今后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工作,促进企业的发展。本文主要是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完善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企业的货币资金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之一,由于企业货币资金流动性比较强,一定程度上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有助于促进企业的资金的有效利用,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意识相对较弱,对于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并不十分完善。今后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货币资金。

  一、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主要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资金供求平衡,保障企业资金链的完整性。但是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并不完善,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还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当前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意识薄弱。货币资金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主要是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能够保障货币资金的有效利用。但是当前 企业管理 中对于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工作也未能有效落实。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认识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规范,但是这日常工作中并没有有效落实。

  (二)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大多数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缺少责任管理制度,导致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工作难以有效地落实。企业货币资金控制制度中的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经常会造成资金的不合理利用,严重威胁企业的资金安全。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资金控制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工作人员由于分工不合理工作积极性不高,影响整个货币资金控制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银行收支管理存在问题。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私自提现问题,一些企业由于会计人员缺少良好的职业道德,会出现一些会计人员私自签发现金支票,或者是涂改银行的对账单,企业中这种私吞公款的现象日益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企业的资金流失,影响企业投资和日常经营活动。

  (四)现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由于企业的现金收支工作缺少监督和内部控制管理,在现金收支工作中相关人员会利用凭证上面的漏洞,将现金支出据为己有,一些工作人员还存在涂改发票的现象。由于企业的货币现金缺少内部控制,现金收支工作和 收据 缺少审核,导致企业的现金流失现象严重,严重威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建议

  由于企业资金流失严重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失,在日益激烈的企业竞争中更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资金货币的内部控制工作,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需要进一步重视资金货币内部控制工作,通过完善内部控制 措施 减少资金的流失,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提高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意识。由于企业的资金流失现象日益严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企业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货币现金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是维持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企业管理者应该充分重视和落实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工作,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宣传 教育 ,使工作人员能够积极配合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管理中需要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工作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合理的分工,落实内部控制工作。对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由专业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更好地保障资金的有效利用。在内部控制工作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授权审批制度,对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详细的监督,避免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现象。对于货币现金的使用需要由专门的部分审核批准,审核程序需要规范化,标准化,避免徇私舞弊行为的出现。

  (三)提高货币现金管理人员素质。企业现金货币资金的流失一定程度上与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有关,在企业管理中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也需要提高现有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适应现金货币内部控制工作的落实。一方面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财务专业素养,更好地适应财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还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企业现金货币管理工作流程以及管理规范的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管理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避免一些徇私舞弊行为。

  (四)完善货币现金管理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管理逐渐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企业货币现金的管理也需要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避免人为管理存在的弊端。对于企业的资金收支进行电子记账,电子信息系统由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负责,财务信息逐渐实现公开化和透明化,避免信息不公开导致的信息不规范行为。通过建立信息化的管理方式不仅仅可以提高货币现金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徇私舞弊行为,更好地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三、结语

  由于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缺少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资金流失现象日益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今后企业管理者需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工作,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财务收支工作,减少徇私舞弊行为,提高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效率。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工作的落实和完善是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货币资金管理中通过完善 财务管理 方式和加强财务监督工作,保障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

  参考文献:

  [1]刘冠军.浅谈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J].北方经济,2013(06).

  [2]陈继南,丁祥凤.信息环境下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J].会计之友,2013(04).
  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论文篇二:《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会计控制》
  【摘要】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一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条件。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拥有货币资金,因此,加强企业的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是完善内部管理,减少成本费用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 经营管理;会计管理;内部控制

  根据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及其用途的不同,货币资金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会计核算并不复杂,但由于货币资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加之货币资金也是最容易被贪污、偷窃或挪用的资产。因此,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会计控制,对于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货币资金与货币资金的基本业务构成

  1.货币资金收入业务。企业货币资金收入业务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业务。该项业务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企业当期销售业务收回的货币资金和收回前期应收款项,此项业务是企业的主要货币资金收入业务;另外一种企业不经常发生的货币资金收入业务,主要包括:通过发行、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等而收取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及因持有各种有价证券或银行存款而定期取得的股息和利息收入。

  2.货币资金支出业务。企业货币资金支出的业务涉及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各项资产的购入、绝大多数费用的开支、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以及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货币资金支出除金额较小或符合规定范围的开支可以采用现金进行结算外,企业的绝大多数款项是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3.货币资金在不同项目间的流动及零星备用金业务。货币资金在其不同项目之间的流动是指从银行提取现金,现金缴存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开立、取消等业务导致货币资金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不同项目之间的流动,如设立采购专户等。

  二、货币资金的内部会计控制要点及控制 方法

  1.任用更加贤能的人参与资金控制。参与资金控制的人员不仅要具有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良好素质,还要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要建立定期换岗、轮岗制度,防止一个人在长时期在资金管理岗位工作,同时对关键管理岗位还当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2.严格遵循“钱账分管”原则。“钱账分管”原则要求出纳与会计应当严格分工,相互制约。出纳在资金内部控制中应当负责:资金的收支和保管,现金和银行存款 日记 账的登记工作,但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总分类账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明细分类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会计在资金内部控制中应当负责:原始凭证的复核,收、付款记账凭证的编制,分类账登记,账目稽核,会计档案的临时保管等工作,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企业的资金。会计与出纳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不能有伦理上的亲密关系、经济上的共同利益、工作上的长期协作等损害相互独立的情形,否则,就应当进行岗位调换。严格控制会计人员通过代理资金收支等非法接触企业资金。

  3.严格遵循“两权分离”原则。在我国企业资金控制中,严格遵循“两权分离”原则的关键是要正确处理总经理与董事长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并切实履行两者的职权。按照“两权分离”的要求,在资金内部控制中,总经理应负责组织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的建设,主持财务预算的制定,控制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及其效果,审批企业预算内的各项资金开支,决定财会人员的任免,向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内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等工作。为了提高预算内资金支出审批质量和效率,总经理可以将预算范围内的日常开支审批授权下属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负责;对预算内的重大开支应实行经理办公会集体审批,预算外的资金开支还应当报董事会审批。按照“两权分离”的要求,在资金内部控制中,董事会应当负责监督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审批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开支,决定财务经理、内审经理及总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任免等。预算内的财务开支审批权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的重要内容,根据两权分离和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应由董事会通过审批、检查和考核预算方式授权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便总经理有完成经营任务所需的充分的财权。董事会应通过审批预算、决算和预算外支出,组织内部审计和聘请外部审计等对总经理行使财务支出审批权的情况应进行监督。

  4.加强预算、定额、限额控制。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实现企业治理层对管理层的控制,企业应当于每年初制订资金支出全面预算,并报经股东会批准;经批准的预算应得到严格的执行;年末应认真考核预算执行情况,据以进行奖惩。为保证预算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日常支出必须事先制订开支定额,经常性开支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以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5.认真贯彻“限制接触”原则。按照限制接触原则的要求,企业资金只能由出纳员和经授权的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接触企业资金;应当遵循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规定,尽可能采用转账结算,严格限制现金结算;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要尽可能使用集中收付款方式,严格限制分散收款或付款。企业必须进行的分散收款,应经过企业权力机构批准;一般应当限于小额、临时收款;必须领取统一收据收款;必须要求收款员限期将收取的款项足额送交企业出纳员或结算中心(内部银行);出纳员应及时催交逾期未交的分散收款的款项;出纳员收款时须核对收据存根和款项是否相符,确保足额收缴;出纳员收取收款员上交的款项时也必须开具收据,交款人员应妥善保管交款收据,并作备查登记;分散收款业务结束后,出纳员应及时收缴分散收款员的剩余收据和款项,并办理严密的交接手续。

  6.严格控制“坐支”行为。“坐支”是指以现金收入直接支付现金支出,即不通过开户银行进行结算。坐支极易产生收支混乱,给贪污、舞弊、偷漏税款等提供机会,必须严加控制。为了防止“坐支”问题的发生,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所有的现金支出都应最初是从开户银行里提取,确保收支两条线。现金收支两条线,不仅可以清楚地反映现金收支情况,防止各种舞弊发生,而且可以通过企业与开户银行对账,强化资金控制。

  7.严格支出授权审批控制

  (1)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关系的处理。一般授权是指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长期性授予有关管理人员办理常规经济业务的权限、条件及相关责任的授权方式。特殊授权则是指临时性授予有关管理人员办理特殊经济业务的权限、条件及其相关责任的授权方式。企业各级管理层的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的范围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地规定。要防止一般授权过大,使授权批准控制失效,也要防止特殊授权过大,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弱化下级管理人员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使领导忙于审批,降低审批质量。

  (2)个人授权与集体授权关系的处理。个人授权是指企业负责财务支出审批的人员,根据自己拥有的审批权限,独立地对有关财务支出进行审批的授权制度。集体授权是指有权参加财务支出审批的人员,通过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对重大财务支出进行审批的授权制度。企业应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规定个人授权审批的依据、业务范围、金额限额,接受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途径,应承担的审批责任和失责应受到的追究等,明确规定各类支出集体审批的参与人员范围、议事程序和决议方式等。在处理个人授权与集体授权关系上,既要防止“一支笔”独裁问题的出现,也要防止“人人拥有否决权”的“共同审批”,还要防止将财务支出切块进行“分块审批”的财务“割据”问题。

  (3)授权与担责关系的处理。首先授权审批要有规范的程序:所有开支,都应当由支出发生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预算内的重大开支和预算外开支,还应得到总经理或主管财务工作的经理的审批;预算外开支和关键管理人员开支及重大投融资决策还要得到董事会等类似的权力机构的审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审批责任:谁在最后审批,谁就应当对审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第一责任。集体审批由会议召集人承担第一责任。

  8.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金支付。(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文件。(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规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要集体审批。(3)支付复核。批准后的支付申请应交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应据以填制付款凭证,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复核发现审批有问题的支付申请,应要求申请人补办审批手续或提请审批人纠正审批意见。(4)办理支付。出纳员应根据经过批准并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和会计人员编制的付款凭证,按批准的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等办理支付手续,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章,同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最后再将有关凭证转交会计人员登记分类账。

  9.加强资金的稽核与审计控制。分工控制原则要求,任何经济业务的办理都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业务执行、书面记录、稽核检查四个环节,才能保证其真实、合理、合法。资金业务也是如此,必须加强稽核检查控制,做好会计稽核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加强资金业务控制,企业的稽核员应当经常核对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日记账与分类账,及时查明和处理不相符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应负责库存现金的突击盘点,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的独立核对,财务收支的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还应当负责内部控制运行的日常检查和评价等核查性的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资金管理与核算的任何工作,不得负责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和修改,也不得有罚款和盘点库存现金时收缴 保险 柜钥匙等接触企业资金的行为。

  10.切实做好财务印章与票据控制。支出的授权审批控制通常是通过使用企业财务印章来进行的。企业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专人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印章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资金收支票据是证明资金收支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人员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控制贪污、挪用、侵占资金等舞弊行为的有效手段。为此,企业必须加强资金收支票据控制。

  参考文献

  [1]贺凤珍.试析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J].集团经济研究.2006(23)

  [2]刘丽艳,赵云丽.加强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意义及途径[J].冶金财会.2005(05)

  [3]王丽平.如何分析企业货币资金质量[J].商业会计.2005(14)

  [4]常海.企业货币资金与内部控制[J].决策探索.2006(05)
  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论文篇三:《浅谈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分析》
  摘要:货币资金是单位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舞弊的主要对象,因此要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 文章 讨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如何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岗位分工

  货币资金是企业内部流动性最强的资金,与交易循环均直接相关,它的特性决定了其容易被侵占、挪用、贪污。必须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一、货币资金的定义

  货币资金是指资金循环周转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按货币资金的用途和存放地点的不同,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是指企业拥有的由出纳人员保管的货币,即库存现金,包括本币和外币;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等。由于货币资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控制风险,企业在组织会计核算的时,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的控制对于保障单位资产安全完整。

  二、货币资金内部存在主要问题

  (一)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方面

  一是虚构内容,修改凭证金额。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或凭证上的漏洞,乘机对发票、收据上的金额进行修改,贪污相应款项。二是撕毁票据,贪污现金。财务人员对收入现金的票据,撕毁后将票款私吞;或用不实、盗取的发票,向单位开票重复收款或报销,贪污现金。三是无证无账或票据不相符。无证无账是指财务人员在收入现金时故意不给付款方开具收据或发票,相应不报账和记账,而是将现金直接占为己有;票据不相符是指出票时套写或利用假复写的方法,使记账联与发票联不一致,即所谓的鸳鸯发票,贪污差额。四是少列或多列总额。财务人员将现金收入或现金支出合计数加错,致使现金收入日记账合计数少记,支出日记账合计数多记,将多余库存现金贪污。五是其他贪污现金的不法行为。

  (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方面

  一是私自提现。财务人员私自签发现金支票,不留存根,不记账。二是截留公款。财务人员私自利用单位印章在其他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对收进的款项存入私设的户头,等期末再存入单位账号,在此时间内,将公款截留、挪用。三是出借出租账户,出借票据。财务人员将转账支票、汇票及银行本票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将支票借给他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办理结算业务。四是涂改或伪造银行对账单。在与银行对账时,在金额不符时,掩饰自己的不法行为,伪造或涂改银行对账单上的发生额,使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金额相符。

  三、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建议

  (一)实行岗位分工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同时,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

  (二)坚持授权批准制度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其程序一般包括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坚持预算控制制度

  资金预算控制在对企业一定时期货币资金的流入和流出进行统筹安排。加强货币资金预算的可靠性控制,避免或减少预算编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货币资金预算编制和货币资金业务核算应职务分开,货币资金预算编制后,会计主管应认真监督预算的执行,对经营过程中实际现金收支的结果应定期同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如果出现了较大差异,可采取必要的措施调查实际的收支结果,修改预算。

  (四)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保管,由银行出纳人员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工作,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同时,单位也要加强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人员(非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五)实行监督检查,内部稽核制度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一是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是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三是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四是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参考文献:

  1、吕均刚,张相雄.审计实务教程[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5).

  2、汪厚庭.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问题与建议[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3、陆文菁.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会计之友,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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