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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刊物发表的译文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19 00:30

内部刊物发表的译文版权问题

所谓内刊,就是指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仅供企业内部或者相关会员内部使用的刊物。如果内刊使用了权利人拥有版权的照片,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呢?或者说,仅供内部参考的内刊能成为不侵权的理由吗?是否不构成侵权,就要分析内刊使用图片是否符合著作权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这里主要考虑的是内刊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内刊使用版权作品不符合上述十二种情况,因此,这不构成合理使用,若无其他特殊情况,仍会构成侵权。(郭旺生)

内部刊物转载文章是否是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内部刊物转载文章是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内部刊物转载文章是否是侵权

内部刊物转载文章是侵权。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内部刊物转载文章是侵权吗

法律分析:内部刊物转载文章是侵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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