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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发布时间:2023-02-19 03:14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河南正式期刊入选国内各类核心期刊情况
一、 社科期刊部分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主管单位

统一刊号

地 址

邮编

电 话

社科核心

中文核心

CSSCI

社会期刊(中文核心2011年版9种)

1

中州学刊

省社科院

省社科院

CN41-1006/C

郑州市文化路50号中州学刊杂志社

450002



00、04、08

04、08、11

08C

2

史学月刊

河南大学、省历史学会

河南大学

CN41-1016/K

开封市明伦街85号河南大学东一斋

475001



00、04、08

04、08、11

08C

3

华夏考古

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

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CN41-1014/K

郑州市陇海路北三街9号

450000



00、04、08

04、08、11

08C

4

河南社会科学

省社科联

省社科联

CN41-1213/C

郑州市丰产路23号

450002



00、08

04、08、11

08E

5

档案管理

省档案局

省档案局

CN41-1216/G2

郑州市金水路17号(省委北院)

450003



04、08、11

6

领导科学

省社科联

省社科联

CN41-1024/C

郑州市丰产路23号

450002



04、08、11

7

金融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学会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CN41-1078/F

郑州市丰产路55号

450002



04、08、11

8

中原文物

河南博物院

河南博物院

CN41-1012/K

郑州市农业路8号河南博物院

450002



00、08

04、08、11

9

学习论坛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CN41-1023

郑州市文化路44号

450002



11

10

新闻爱好者

河南日报社

河南日报社

CN41-1025/G2

郑州市农业路28号

450003



04、08

11

企业活力

省社科院

省社科院

CN41-1020/F

郑州市文化路44号附1号

450002



04

大学学报(中文核心2011年版7种)

1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河南师大

河南师大

CN41-1011/C

新乡市建设东路46号

453007



00、08

04、08、11

08C

2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郑州大学

郑州大学

CN41-1027/C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

450001



00、04

04、08、11

08C

3

经济经纬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省教育厅

CN41-1421/F

郑州市文化路80号

450002



00

04、08、11

08C

4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解放军总参某部政治部

CN 41-1164/H

河南洛阳036信箱60号

471003



00

04、08、11

08C

5

河南大学学报(哲社版)

河南大学

河南大学

CN41-1028/C

开封市明伦街85号河南大学校内6号楼

475001



00、04、08

04、08、11

08E

6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CN41-1289/F

郑州市郑花路29号

450011



04

08、11

08E

7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改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省教育厅

41-1291/D

郑州市文化路80号

450002



11

10E

8

信阳师院学报(哲社版)

信阳师院

信阳师院

CN41-1030/C

信阳市长安路237号信阳师范学院

464000



00

9

商丘师院学报

商丘师范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CN41-1303/Z

商丘市平原路55号商丘师院

476000



00

二、 自然科学期刊部分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统一刊号

地 址

邮编

电 话

科技核心

中文核心

CSCD

社会期刊(中文核心2011年版19种)

1

电波科学学报

中国电子学会

CN41-1185/TN

新乡市荣校路34号信息产业部第22所138信箱

453003



08

04、08、11

08C

2

机械强度

郑州机械研究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CN41-1134/TH

郑州市嵩山南路81号

450052



08

04、08、11

08C

3

棉花学报

中国农学会

CN41-1163/S

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西段

455000



08

04、08、11

08C

4

眼科研究

省眼科研究所

CN41-1095/R

郑州市纬五路7号

450003



08

04、08、11

08E

5

果树学报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

CN41-1308/S

郑州市航海东路南郑州果树研究所

450009



08

04、08、11

08E

6

机械传动

郑州机械研究所、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齿轮专业协会

CN41-1129/TH

郑州市嵩山南路81号

450052



08

04、08、11

08E

7

灌溉排水学报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中国水利学会

CN41-1337/S

新乡市建设路173号

453003



08

04、08、11

08E

8

烟草科技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CN41-1137/TS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街2号

450001



08

04、08、11

9

矿山机械

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

CN41-1138/TD

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

471039



08

04、08、11

10

轴承

洛阳轴承研究所

CN41-1148/TH

洛阳市吉林路

471039



08

04、08、11

11

电光与控制

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

CN41-1227/TN

洛阳市凯旋西路25号

471009



08

04、08、11

12

河南农业科学

省农业科学院

CN41-1092/S

郑州市农业路1号

450002



08

04、08、11

13

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

许昌继电器研究所

CN41-1401/TM

许昌市许继大道1706号

461000



08

04、08、11

14

测绘科学技术学报

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

CN 41-1385/P

郑州市陇海中路66号

450052



04、08、11

15

人民黄河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CN41-1128/TV

郑州市金水路11号

450003



04、08、11

16

地域研究与开发

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CN41-1085/P

郑州市陇海中路64号

450052



人文核心

04、08、11

CSSCI

17

眼科新进展

新乡医学院

CN41-1105/R

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新乡医学院

453003



08

08、11

18

耐火材料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所

CN41-1136/TF

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471039



08

08、11

19

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

省水利厅

CN41-1387/TV

郑州市纬五路11号省水利厅

450003



08

11

08E

20

金刚石与模料模具工程

郑州模料模具磨削研究所

CN41-1243/TG

郑州市华山路121号

450013



08

04、08

21

中国棉花

中国农科院棉花研究所

CN41-1140/S

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西段

455000



08

04、08

22

中国水土保持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CN41-1144/TV

郑州市金水路11号

450003



08

04、08

23

断块油气田

中原石油勘探局

CN41-1219/TE

濮阳市中原路157号

457001



08

24

眼外伤职业眼病杂志

郑州大学

CN41-1181/R

郑州大学一附院内

450052



08

04

25

拖拉机与农用运输车

洛阳拖拉机研究所有限公司

CN41-1222/TH

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

471039



04

26

实用儿科临床杂志

新乡医学院

CN41-1106/R

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新乡医学院

453003



04

27

数学季刊(英文)

河南大学

CN41-1102/OI

开封市明伦街85号河南大学

475001



04

08E

28

炼油技术与工程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程公司

CN41-1139/TE

洛阳市七里河063信箱洛阳石化工程公司

471003



08

04

29

矿产保护与利用

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CN41-1122/TD

郑州市陇海西路328号

450006



08

30

中国瓜菜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

CN41-1374/S

郑州市航海东路南中国农科院果树研究所

450009



08

31

化学研究

河南大学

CN41-1083/O6

开封市明伦街85号河大校内

475001



08

32

材料开发与应用

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

CN41-1149/TB

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

471039



08

33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中华预防医学会

CN41-1192/R

郑州市经一路12号

450003



08

大学学报(中文核心2011年版10种)

1

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版)

河南大学

CN41-1100/N

开封市明伦街

475001



08

04、08、11

08E

2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版)

河南师范大学

CN41-1109/N

新乡市建设路

453007



08

04、08、11

08E

3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河南农大

CN41-1112/S

郑州市文化路

450002



08

04、08、11

08E

4

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郑州大学

CN41-1340/R

郑州市科学大道

450001



08

04、08、11

5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版)

河南工业大学

CN41-1378/N

郑州市嵩山路

450052



08

04、08、11

6

郑州大学学报(工学版)

郑州大学

CN41-1339/T

郑州市科学大道

450001



08

08、11

08E

7

郑州大学学报(理学版)

郑州大学

CN41-1338/N

郑州市科学大道

450001



08

08、11

8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版)

河南科技大学

CN41-1362/N

洛阳市涧西区西

471003



08

08、11

9

信阳师院学报(自然版)

信阳师范师院

CN41-1107/N

信阳市长安路

464000



08

04、11

10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版)

河南理工大学

CN 41-1384/N

焦作市世纪大道2001号

454003



09

11

11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版)

郑州轻工业学院

CN41-1172/TS

郑州市东风路

450002



08

12

新乡医学院学报

新乡医学院

CN41-1186/R

新乡市金穗大道

453003



08

河南省期刊入选中文核心期刊数量统计

类别

2004年版

2008年版

2011年版

备注

社科期刊

10

9

9

2011年版新增1种,出局1种

高校社科学报

5

6

7

2011年版新增1种

科技期刊

24

22

19

2011年版新增1种,出局4种

高校自科学报

6

8

10

2011年版新增2种

总计

45

45

45

总数在全国排名第13位

说明: 中文核心期刊分七编:第一编 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军事;第二编 经济;第三编 文化、教育、历史;第四编 自然科学;第五编 医药、卫生;第六编 农业科学;第七编 工业技术。从2011年起由4年1版改为3年1版,河南期刊入选2008年版44种、2011年版44种,表中刊名黑体的为2011年(第六版)中文核心期刊,有5种期刊退出(蓝色)、5种期刊新进入(红色),与2008年数量相同。
其他核心期刊中的人文核心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编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8年版;CSSCI为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核心库来源刊;科技核心为科技部主编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也称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每两年遴选一次;CSCD为中国科学院开发研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核心库来源刊,每两年遴选一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术研究

截至2015年3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共有3个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2015年9月数据),2个省级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7个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3个):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牵头)、现代服务业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牵头)、社会管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参与) 省级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2个):应用经济学开放研究中心、复杂系统建模与分析实验室 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7个):河南经济研究中心、河南经济伦理研究中心、诉讼法研究中心、产业与金融发展研究中心、政府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教育统计与数据分析研究中心 2010年至2015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80多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50多项 。2010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的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标5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标2项;2011年国家的课题申请共获14项,省级课题申请119项,横向课题数目162项,资金近300万元;2014年,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标10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标7项 。 重要成果举例 李小建教授主持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户与地理环境相互作用下的中部农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和其他7项国家基金项目,其瞄准国际学术前沿问题进行的农户与农区发展等理论研究,成果总被引用超过4000次,出版的《农户地理论》被中国地理学会理事长陆大道院士评价为 “对‘地理学、人—地系统’及其空间结构理论是一个重要的贡献”。学校专门研究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团队,发表了大量论文,重要成果《黄河流域经济》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研究黄河流域的经济学大型专著。 馆藏资源 截至2014年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图书总量达到682万册,其中纸质图书217万册,各类电子图书465万种,主要以财经、政法和管理类文献为主,覆盖人文、社科及其他相关分科专业;此外,《四库全书》、《续修四库全书》等重要典籍亦有所收藏;拥有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维普科技期刊数据库、超星数字图书馆、国研网、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Elsevier SD数据库、EBSCO数据库、Emerald全文期刊回溯库、HeinOnline法律全文数据库等41个中外文期刊论文及电子图书数据库。 学术期刊 《经济经纬》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经济和管理类学术理论刊物,创刊于1984年,1994年由《河南财经学院学报》更名为《经济经纬》,是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于1986年,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扩展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2012年、2014年版“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河南省一级期刊。

关于发表论文。法学核心期刊都是C类或C类以上?还是部分是C类以上,部分是C类以下?

法学核心期刊都是C类以上。

学好法律的方法:

1、每天保证8小时睡眠。

晚上不要熬夜,定时就寝。中午坚持午睡。充足的睡眠、饱满的精神是提高效率的基本要求。

2、学习时要全神贯注。

玩的时候痛快玩,学的时候认真学。一天到晚伏案苦读,不是良策。学习到一定程度就得休息、补充能量。学习之余,一定要注意休息。

但学习时,一定要全身心地投入,手脑并用。我学习的时侯常有陶渊明的"虽处闹市,而无车马喧嚣"的境界,只有我的手和脑与课本交流。

上好自习的方法:

1、立好规矩,强调自习课的纪律。

上自习课之前,就和学生约法三章,给学生立好规矩,给学生说明自习课应该怎么上,强调自习课的纪律,对于违法纪律的,要有相应的处罚。让学生做到心中有数。

2、让学生制定好学习计划和目标。

自习课应让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目标,明确这节课学什么,做到有的放矢,如果没有目的随意性学习,肯定效率不高,选择一门课或两门课进行学习,不要学会这个,学会那个,换来换去,浪费了时间,一节课过去了,没学到东西。

伪劣产品“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认定

本文来自网络

一、问题的生成

案例:甲开办了一家面粉生产厂进行面粉的生产和销售,其将劣质面粉加入合格的面粉中进行销售,被抓获时厂内存货5吨,而已销售15吨。乙是一名商品贸易商,其将采购来的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混同包装销售,累计销售已达20万元,被抓获时发现库存的产品中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的包装比例均为4:6,但当事人对已销售部分的产品混同比例不予供述。丙从厂家分别购进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若干,然后在集市中予以销售,但售价并不统一,而是根据时间、讨价还价程度来确定,最后获得销售数额10万元,但当事人无法确定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分别取得多少销售数额。

这个案例中的三种行为,以及现实中相类似的混同制售行为,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不约而同地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即针对混同生产、销售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确定其涉案数额?[ ①]在可区分的场合,我们能较为清楚容易地对各部分数额进行性质、数量的界定。 所以就实践层面而言,“混同制售”最实质问题在于,犯罪数额与非犯罪数额无法区分时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应当一律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总的犯罪数额计算?而数额认定问题的表象之下,更是掩藏了对于平衡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的思考。

二、混同制售的形态分析

“犯罪数额”或“销售数额”的确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有着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作用,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类型化的数额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混同制售行为中,数额出现了性质上的分化,由此产生处理上的区分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前提是对混同形态的精确界分。

(一)混同形态的界分

根据混同程度的不同,我们将混同制售行为中的混同分为物理混同和处分混同两种基本形态。“物理混同”是指当事人将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混合后,其产品在物理特性上基本不可分离,因此也不可能再进行区分销售。这种混同有可能将合格产品完全转化为伪劣产品的一部分,例如将小比例的合格面粉添加入大比例的劣质面粉中,所有面粉都变成劣质面粉,合格面粉因混同而完全丧失其合格的特性。“处分混同”是指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在物理形态上相互分离,但在具体处分上予以混同的情形,这种混同中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有可能区分,而且两种产品的法律特性不会因混同而变化。如将合格面粉和劣质面粉分别装袋然后混合销售、将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混合包装入一件产品进行销售等。由此,可以将混合制售的犯罪数额分类为物理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和处分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

(二)混同数额处理的基本思路

首先,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可区分性混同数额的态度是一致的,即在混同制售行为中,如果能较为清楚区分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各自的“销售数额”,那么就不能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伪劣产品的犯罪数额,从而将全部销售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而应区分出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进行处理。

其次,在“物理混同”情形犯罪数额和非犯罪数额无法区分,更确切的说,是由于物理混同而使合格产品转化为伪劣产品,从而使产品整体具有伪劣产品的特性,因此一般也就没有了非犯罪数额存在的空间。这种情况下整个销售数额都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最后,对于“处分混同”,应当在具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数额的推定。但是无足够证据、疑点无法排除等情况下,不得使用推定,而且还要承担剔除部分伪劣产品销售数额的风险,这是本文以下要重点阐述的。

本文讨论的对象是不可区分的混同数额,重点是相对的不可区分混同犯罪数额认定。

三、“混同制售”犯罪数额认定的法理基础

前文已述,应根据具体情形确认“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能区分的应尽量区分,不能一概将合格产品数额纳入犯罪数额。刑法作为严厉程度最高的一种违法行为规制手段,本身具有“谦抑性”的内在要求,因而对刑事法网的扩张需要慎之又慎。比如在处分混同中,虽无法排除当事人为实现制售伪劣产品目的而利用合格产品作为手段的“非合法性”,但基于法益侵害的特定性,如果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整体的犯罪数额无疑具有不合理扩大法益侵害范围的嫌疑。因此,在处分混同情况下,原则上应以不作为犯罪数额计算为原则,即当侦查机关无法区分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各自的销售数额时,不能将合格产品部分的销售数额并入不合格产品部分的销售数额从而计算总体的犯罪数额。在法治理念的框架下,这一思路具有以下的法理基础:

(一)公权力限制和人权保障原则

国家发展的普遍经验表明,公权力不仅是维系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构成对私人权利最为严重的侵害威胁。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权力行使应当始终克以谨慎克制的要求,公权力作为一头“猛兽”在某种意义上必须被“束缚在牢笼里”。具体到刑法,其规制范围的扩大必须遵循确定的合理规则,尤其应当对犯罪构成要素的确定做出严格限制。

(二)刑法上的罪责相适应原则

罪责相适应原则意在实现行为——责任——罪刑的适应和统一。它的社会学依据在于人作为社会机体的一部分,应当就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中个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责任,但对于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诚然,我们无法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合格产品的销售来诱导消费者购买伪劣产品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但在无法概括性地确认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比例,或无法确认伪劣产品销售数额足以达到构罪标准的情形下,对所有混同制售的数额“一刀切”地合并计算,不仅在大原则上违背了罪责相适应的要求,也忽视了不同混同程度和形态下可能出现的实体不公。

有观点认为,如果不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整体的犯罪数额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并实际上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对此,我们应当看到罪责相适应原则主要目的在于为公权行使设置界限。如果我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那么抛弃报应论后,一种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处理就应得到更多的支持,因为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保障个人自由:“如果赞同人的罪责仅仅是出于预防的考虑而为必要的国家干预提供的一种界限,那么,承认罪责作为公民自由保障手段的合理性,就不取决于其在经验上的或者认识理论上的可证明性。这个在证明上的认识是一种规范性的设定,一种社会游戏规则,它并不回答这样的问题:这种设定本身是如何与人的自由一起在实际上实现的,而是仅仅规定,这个人应当被国家作为在原则上自由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人来进行处理。”[②]

(三)刑诉法上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时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判决。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脱胎于无罪推定原则,并生发出相应的检察人员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基于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被告犯罪之基本事实, 认定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属诉追者即检察官的争点形成责任;为排除任何合理之怀疑, 检察官就任何足以形成合理怀疑之事实应负提出证据责任, 以达成说服责任, 此即检察官的疑点排除责任。”[③]如果无法运用推定或其他规则来确定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则说明控方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疑点,这种疑点就不能被法院采纳。

四、“混同制售”犯罪数额认定具体规则分析

混同制售数额区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处分混同”,以下针对因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混同制售中不同部分数额处理的规则做一探索。

(一)对一些论证的回应

目前关于混同制售有销售数额合并计算的观点,其理由基本出自张明楷教授:“当事人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合在一起造成不可分割的局面,不仅是销售者自己的责任,而且往往是他们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手段,在此意义上,其合格产品成了欺诈他人的工具,这种销售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而上述整体数额作为销售金额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有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另外,如果不依此处理,必然进一步鼓励一些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从而逃避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持市场秩序。”[④]而在诉讼层面上,赵秉志教授则提出了证明责任倒置的主张。[⑤]以下试对这些观点做评析。

第一,“合格产品成了欺诈他人的工具,这种销售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而上述整体数额作为销售金额具有合理性”,这一观点并不严密:首先,目的违法并不必然导致手段违法;其次,如果当事人无法确认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数量和销售数额,但通过一定的规则可以进行合理推定时,如果坚持将整体数额作为销售数额认定确实有损被告人的利益;再次,在一定前提下即使将销售合格产品认定为非法行为,也不一定要将其销售数额并入犯罪数额。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客观行为中第三项的表述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但在合同诈骗罪的处理中并不会将此前的小额合同的涉及数额纳入合同诈骗的数额之中。[⑥]最后,如果当事人并未以合格产品为手段进行欺骗,而是在双方明知的情况下予以销售,那么也就不存在违法的目的和手段,则合并计算的理由将何在?

第二,“如果不依此处理, 必然进一步鼓励一些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从而逃避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持市场秩序”,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这种试图将违法行为尽可能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努力有着不当侵害公民权利的隐忧。另外,法律的规避是一种正常现象,是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反向推动力”,并不能因一种行为可能规避法律制裁而赋予其刑事规制的合理性。

第三,关于混同制售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刑事诉讼法上并无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根据刑法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限定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对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部分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证明责任,均属于针对其所提出抗辩的证明义务。

(二)“不可区分性”的绝对与相对

假如在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销售数额无法区分的情形中一律不认定相关的销售数额,是容易造成法律实体上的不公。但这种罪刑上的失衡并不是简单靠法律规定可以弥补的,因为社会的发展总是会生成更多法律文本上无法穷尽的情形,这种失衡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恰当的法律规则和诉讼策略、方法,以及由此所引导的侦查手段的针对性完善来加以校正。

从现有证据对混同数额区分的支撑程度上,可以将混同制售中的销售数额的不可区分性分为绝对的不可区分和相对的不可区分。绝对的不可区分一般是指当事人不做如实供述且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和旁证予以佐证的情形,包括因客观原因致混同制售的数量或销售额无法确认、购买人无法找到、混同制售的商品灭失等情形,可以称为“可区分性的丧失”;而相对的不可区分是指存在一定的基础证据(当事人的供述、可用以旁证的客观证据、证人证言等),具有查明事实并对混同销售数额做出大致区分的可能性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大致知悉混同制售的数额比例而不如实供述、已销售的部分产品客观上无法查明但产品制售中的混同比例有一定规律性、因没有遵循统一的价格策略而导致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无法区分等情形。[⑦]

(三)相对性的补足及推定的运用

从证据法的角度看,相对性的补足就是利用现有证据发展潜在证据,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完整的证据链。相对性补足的目标是使相对不可区分的混同制售的销售数额在法律上可以做出区分,而相对性补足的方法可以考虑运用推定。所谓“推定”是根据某一基础事实断定另一项推定事实存在的法律规则, 依照其与证据的关联度应属于一种非证据证明方法,或者说是一种间接证明方法。刑事推定的运用应当满足高度之设置必要性、举证之困难性、合理之关联性、反证之容易性、以及推定之可能性等条件。[⑧]混同数额推定是根据查明的基础事实来推断未查明事实中数额的分布情况,其推定的内容属于客观之内容,且存在反证之容易性,应当在实践中合理运用以减轻检察人员的证明责任。

在考虑混同的比例、未销售产品的混同情况、已查明部分产品的混同情况、证人证言等因素的基础上,混同制售中各部分销售数额可以借由数量推定来间接实现。具体的推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已知当事人未销售的产品中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包装比例固定,且已查明的销售产品的混同比例与未销售的产品相同,或当事人对已销售部分产品的混同比例无其他有证明的相反供述的,则推定所有已销售产品中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的数量比例与未销售的产品相同。已知部分已销售产品的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比例固定,并已知存在另外的已销售产品数量,推定另外的已销售产品中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比例与已查实的部分相同。

2、已知当事人未销售的产品中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包装比例不固定但相差不大,且已查明的销售产品的混同比例与未销售的产品的混同比例接近,或当事人对已销售部分产品的混同比例无其他有证明的相反供述的,则推定已销售产品中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的数量比例为未销售部分产品的数量比例的平均值。已知部分已销售产品的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比例不固定但相差不大,并已知存在另外的已销售产品数量,推定另外的已销售产品中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比例为已查实部分的平均值。

3、已知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物品总量和混同比例,但两种产品未遵循各自的价格策略,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则以总销售数额乘以产品的数量比例来推定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这种情况的特殊性在于销售者不但不区分不同类型的产品的定价,而且连同类型的产品的定价也不统一,造成的结果是每个产品不分形态都形成独立的定价策略,因此客观上无法对违法数额和合法数额做出区分。为了侦查便利和法律认定的需要,只能推定每一产品以平均价出售,由此结合数量推算违法数额。[⑨]比如销售者一共混同销售产品500件,伪劣和合格产品单独出卖,其中伪劣产品占60%,总销售额达10万元。但每一件产品的价格都不统一,是销售者根据行情和讨价还价的程度予以定价,所以无法准确获知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这种情况下就可以10万元乘以60%来推定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

(四)价格策略的推定机制

价格策略是指销售者对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定价策略,即具体如何定价。由于伪劣产品销售一般都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其在定价上就会呈现出统一化的特征,在完成数量比例的推定后,需要价格策略的配合来实现数额的推定;另外,部分销售者会采取差异化或者模糊化的价格策略,甚至将伪劣产品价格纳入合格产品并以“搭售”等形式来进行销售行为,这也需要对混同制售中的产品的价格策略做一个推定。[⑩]

在进行价格策略的推定时,首先要有总的销售数额、销售数量等前置指标,以用于调整整个定价策略的推定方向,并以无相反证据为大前提。大致来说,价格策略推定包括以下几种推定:(1)不清楚销售实价的,推定销售价格为商品商标上的定价;(2)产品无标签价格的,推定以市场价进行销售,市场价有变动的,以销售时的市场平均(基准)价计算;(3)推定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定价相同。

(五)数额认定规则的完整表述

对于相对不可区分的混同制售,应按以下的顺序适用有关规则:

1、推定(区分)认定规则:在存在进行数额推定的条件且无反证加以推翻的情况下,运用前述之规则从法律上对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和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做出推定和确认,并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2、否定认定规则:有证据证明混合数额中的违法数额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或者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难以确定,且通过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违法数额时,则放弃对该违法数额的刑事认定;

3、全额认定规则:当有证据证明混合数额中的违法数额足以构成犯罪,但无法通过推定规则区分违法数额和合法数额的具体构成时,可以将违法数额和合法数额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在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后,对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11]

4、补充规则:当有证据证明混合数额中的违法数额足以构成犯罪,但混合数额中合法数额的比例较大,或总的混合数额相较违法数额可能跨量刑幅度时,则不宜将违法数额和合法数额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而只能认定有证据证明的部分违法数额。如能确定当事人混同销售的产品中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达到6万元左右,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可能超过50万元,则不能运用全额认定规则,而只能认定6万元的犯罪数额,或者需要对犯罪数额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五、余论:法律内外的应对策略

混同制售的不同性质数额的区分与计算并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它所呈现的解决方案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实务性。因为即便在逻辑上能够穷尽可区分的情形,现实中的最关键的难题也在于侦查取证,这就要求侦查取证中要特别留意对未销售产品中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的混同情况、当事人的生产情况、生产单据与销售单据的对比、销售数量与销售数额的对比、当事人供述与实际确认的事实和购买者等证人的证言的印证、针对数额推定的当事人的反证确认、产销合同之类的文本材料等特定规则中基础要素类的证据的确定和固定。而透过混同制售问题的分析,我们对刑事法网严密度的思考应当注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把握,理解“入罪当严”和“出罪当宽”的内涵。最后,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之外,更应在源头上完善产品制售的内外部质量控制机制,在产品制售的整个流程中,加强对特殊产品的强制检测、完善商业会计制度、探索建立全方位的产品溯源机制、建立跨地区的伪劣产品信息和惩治网络等。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和有针对性的策略来打击包括混同制售在内的制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也能为诸如混同制售行为中的数额区分等难题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方案。

[①] 本文以下即以“混同制售”行为来表示同时生产、销售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行为,而合格产品即意指法律意义上的非伪劣产品,为表述统一下文均称合格产品。同时,本文所使用之“违法数额”、“犯罪数额”和“销售数额”均为同一意义上之概念。

[②]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三版,第49页。

[③]  黄维智:《合理疑点与疑点排除——兼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载《法学》2006年第7期,第154页。

[④]  张明楷:《刑法第140条“销售金额”的展开》,载《清华法律评论》1999年 第2 辑。

[⑤] 《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27页。

[⑥] 虽然有人会反驳说合同诈骗罪中的小额合同和后续合同在数额区分上很容易,但是这恰恰说明了这一观点在逻辑上存在一个天然的漏洞,即没有说明合并处理的基础到底是数额的不可分性还是行为的违法性。

[⑦]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说相对的不可区分具有查明事实的可能性,指的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实的可能性,而非查明客观事实的确定性。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在法律上的映射,并不存在完全的对等统一关系,这与人的理性局限、司法的运作规则等相关,也为推定等法律方法留下了操作的可能空间。

[⑧] 完整表述为:“第一, 高度之设置必要性, 系指依法政策及社会通常判断,有必要明文规定可由前提事实推定待证事实( 推定事实) 存在之高度必要性存在。第二, 举证之困难性, 系指就追诉者之检察官而言, 要提出证据证明推定事实存在极为困难。第三, 合理之关联性, 系指由前提事实推认推定事实之存在系属合理、相当、亦即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合理关联性而言。第四, 反证之容易性。对被告而言, 要破解推定, 亦即提出证据显示推定事实之不存在并非困难。最后, 就推定之效果及反证之内容而言, 关于推定之效果, 应采'可能的推定’, 并非'强制性的推定’。”见黄维智:《合理疑点与疑点排除——兼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第159页。

[⑨] 这种推定相对前两类来说效力最低,而且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销售者在销售时主观上并没有对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区别对待。在逻辑上,该推定是“平均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结合。

[⑩] 这种推定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法律证明方法中的推定,而是基于事实基础上的一种逻辑推定。

[11] 肖晚祥:《犯罪数额与非犯罪数额混合且无法区分时应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7日“刑事审判”版。

王秀梅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一)科研项目(1)主持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传统安全背景下的海外中国公民保护》(8.5万元);(2)主持2007年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陕西省地理标志申报使用中的法律问题》(1万元);(3)主持2007年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法社会学视野下的西安市民间组织》(0.5万元);(4)主持2011年中国法学会项目:《跨界含水层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自选项目);(5)主持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校级教改项目《教学团队合作机制研究》(1万元)(6)主持2004年西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制法律问题研究——兼及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的执行机制》(1万元);(7)参与2011年国家发改委专项任务项目《国外应对气候变化法所涉重点问题识别和研究》(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林灿铃教授)(编号:RCIEL-KT0010)(12万美元)。(二).科研成果 1).《国际法学》2008年8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副主编,编写第一章(部分)、第六章、第八章、第十五章(11.5万字);2).《国际法》2008年1月清华大学出版社编写第八章、第十五章(4.8万字)。 1).论国际宪政主义与国际法之宪法化2012年5月即出(年会前)《中国国际法年刊2012》(新入CSSCI)。2).侵略罪定义及侵略罪管辖的先决条件问题2012年5月即出《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3).领土争端中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2012年6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4).国际宪政思潮演进及国际法宪法化趋势2011年1月《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CSSCI)5).国际法院对安理会的司法审查权刍议——以国际组织宪政为视角》2011年3月《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SSCI拓展版)6).试析吉布提诉法国“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案”2010年12月《中国国际法年刊(2009)7).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之法律救济分析2011年11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8).领事通知问题论要2009年11月《法科科学》2009年第6期(CSSCI)(注:本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0年第4期全文转载)9).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性质演进及进路选择2010年7月《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CSSCI)10).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的国际法解读2009年2月《东南亚研究》2009年第1期(CSSCI)1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解释与适用2009年12月《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CSSCI)12).从“共进国际法”看国际法的发展趋势2010年7月《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CSSCI)(注:本文被《新华文摘》2011年第22期“报刊篇目辑览”栏目收录。13).论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2010年7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4期(CSSCI)14).跨界含水层法编纂与发展述评2009年10月《资源科学》2009年第10期(CSSCI)(注:本文被《跨界水资源国际法律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收录,该书于2012年3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15).国际法院“关于或起诉或引渡的义务问题案”及其意义2009年9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5期(CSSCI)16.试析反腐败国际引渡机制2009年11月《理论导刊》2009年第11期(北大核心)17.陕西省地理标志战略及其完善探讨2008年1月《理论导刊》2008年第1期(北大核心) on the Development of Trade and Human Rights in China 2009年6月《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法国出版)2009年第1期e Rights absorbed in Qusai-public Goods2008年1月China Stdandardization2008年第1期20.有关武装冲突中的人员失踪问题2010年10月《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21.试析联合国理事会与涉朝人权问题2010年8月《政法论丛》2010年第4期22.传染病国际防控合作机制及其演进2010年3月《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CISSCI拓展版)23.建立和完善中国腐败财产没收制度2010年3月《长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24.从美俄卫星相撞透析空间碎片的国际法规制2009年10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9年第5期25.《蒙特勒文件》对私营军事安保服务公司的规制评析2009年10月《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26.非传统安全背景下的海外中国公民保护问题初探2009年9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27.私营军事公司及其国际法规制问题初探2009年7月《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28.雇佣兵、私营军事公司与非洲2009年8月《理论观察》2009年第4期29.从《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看空间技术与国际减灾合作2009年6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注:该文被《中国空间法年刊》2008年卷收录)30.黎巴嫩特别法庭初探2008年11月《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31.冲突与限制——论普遍管辖与豁免2008年8月《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32.法学教学团队建设之路径分析2010年6月《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年第6期33.合作文化视角下的法科教学团队建设2010年2月《法学教育研究》2009年第2卷34.西部民间组织的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以法社会学为视角2007年11月《西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CSSCI)35.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2007年8月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6.国际技术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律经济分析2007年6月《管理现代化》2007年第3期(CSSCI)37.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析论2007年6月《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03期38.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价值多元化2007年4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框架下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问题2007年2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1期40.准公共产品中纳入私权——论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006年12月《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12期41.国际法体系化机制及其进路2007年4月《政法论丛》2007年2期42.试论国际法之不成体系问题——兼及国际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2006年2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43.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之“跨国立法”2006年8月《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注:本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6年第11期全文转载)44.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法社会学的视角2006年8月《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45.论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2006年6月《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46.论非传统安全与国际合作原则2007年7月《理论导刊》2005年第7期47.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与中国劳工权益保护2005年2月《长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48.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及其对我国企业的影响2004年6月《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3期49.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2002年8月《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50.基因污染、生物安全与国际环境保护2002年3月《长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51.加入WTO后中国西部地区对外投资研究2001年6月《国际经济合作》2001年第6期(CSSCI)(注:本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城市经济、区域经济》2001年第10期全文转载。)52.加强我国汽车工业对外投资的研究1998年8月《汽车研究与开发》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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