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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后著作权就转让了吗

发布时间:2023-02-20 03:14

文章发表后著作权就转让了吗

知识产权关系中,著作权包含很多类,有些是可以转让的,有些是不能转让的。发表权是一种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权利。那么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是否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是否可以转让一、发表权可以转让吗?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所以,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你转让了著作权,以上权利你还是仍然享有的。二、发表权侵权如何认定?发表权是作者享有的最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则其他任何著作人身权或著作财产权均无从行使。然而,为什么许多立法例,包括《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均未规定发表权?这是由发表权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发表权是属于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交错领域里的权能,任何利用未发表作品的决定,都意味着必须做出发表该作品的决定,故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发表权作为使用专有权来保护,使之包含于财产权权能当中。由于发表权的行使往往与作者的声望和名誉密切相关,涉及到作者的人身权利,故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表权作为著作人身权而不是作为著作财产权来保护。正因为发表权是属于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交错领域里的权能,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发表权与其他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其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的、不受限制的,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相同。由于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不是永久的,故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作者的发表权时,必须先确定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之内,这是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其次,发表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将尚未发表的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因此,只要某一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凡未经作者的许可,将其尚未发表的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的行为,均将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著作权可以转让吗

著作权一般可以转让。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双重性,属于人身权利部分是专属性的,原则上不能转让,属于财产权利部分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财产权利的转让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著作权一经转让,著作权人便丧失了转让部分的权利。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前者如通过买卖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如通过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
著作权在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会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会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可以转让吗

法律分析:
著作权可以转让,但是版权转让的期限需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但版权,即著作权本身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版权、著作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版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版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的转让。全部版权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有偿转让,在中国又称“版权卖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衍生问题:
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是什么?
专有使用指权利人仅允许一个主体以某种方式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在合同期限内既不能另行授权,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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