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转自:
(2013-05-24 16:46:53)
[[图片上传失败...(image-de5acd-1513745493551)]
|
标签:
|
分类:
钢琴教学百科 |
钢琴是一种有300多年历史的键盘乐器。作为一个钢琴的演奏者,触键是必须解决的最重要的技术问题之一,因为它作为钢琴发声优劣的关键,直接影响了钢琴作品的表现力与感染力。因此,触键一直为许多钢琴演奏家最为关注的。同时,触键也是普通钢琴学习者到专业钢琴演奏者的一道门槛。本文希望通过作者本人对钢琴触键认识的叙述,为某些钢琴学习者提供一些信息与帮助。
简述钢琴触键的发展
钢琴触键的发展以古典时期为界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前一个时期是钢琴触键技术的成型,后一个时期可说是钢琴触键发展到高峰的黄金时段。
1、前期
关于钢琴触键的前期,首先是古钢琴对钢琴触键的影响,在巴洛克时期羽管键琴的触键手法大多反对用沉重的力气去压迫手指,而提倡以巧劲带动手指的灵活运动。拉莫曾说过:“绝不要把手的力量压在手指上,相反,要用你的手支持住手指,从而使触键更轻巧。”而巴赫的儿子C.P.E.巴赫的著作《试论正确的键盘乐器演奏艺术》不但对巴洛克时期的古钢琴演奏艺术进行了全面的总结,也为早期的钢琴演奏铺设了基础,提供了指南。
接下来真正奠定钢琴触键基础的是莫扎特与克莱门蒂。莫扎特早年曾学习古钢琴,因此,他的钢琴触键技术,留有古钢琴触键的影子。他的触键要求轻巧、纯净而清晰,在旋律的处理上要求音质优雅如歌,反对不必要的肢体动作。可以说莫扎特的钢琴触键实现了古钢琴触键到钢琴触键转变的过渡。而莫扎特所反对的克莱门蒂对钢琴的触键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克莱门蒂触键的特点之一是抬高手指去击键,这与当时莫扎特等人所提倡的、接近古钢琴的触键所违背。在处理连奏与非连奏上克莱门蒂也有不同于当时的新想法,他在其所写的《钢琴演奏艺术入门》一书中提到:“如果作曲家在乐谱中不标明是连奏或断奏,而任由演奏者的喜爱去处理时,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用连奏弹出来。断奏主要只使用在要把音群弹得活泼的时候,或是跟连奏形成对比,使前者醒目的时候。”克莱门蒂还写道:“最好的规则是按住琴键保持每一个音符的全部时值。”在“全部时值”上他用了大写。虽然莫扎特不赞同他的演奏方法,但不可否认,克莱门蒂的触键方法突出了钢琴的个性,对以后浪漫派的钢琴演奏影响深远。
2、后期
这一段时期跨度很长,从古典主义后期一直到近现代。许多演奏家与作曲家依照音乐作品的需要,沿着莫扎特与克莱门蒂的道路,发展了许多富有个性的演奏方法。在莫扎特、克莱门蒂之后,古典主义的钢琴演奏风格逐渐发展成了以胡梅尔与贝多芬为代表的两派。胡梅尔的触键较为传统,清晰而准确。贝多芬的触键则更在于突显音乐的力度与演奏家的个性,因此他的演奏常伴随着较大的肢体动作,并且经常弹断琴弦。此时的贝多芬在钢琴演奏上已经开始注意用钢琴弹出交响化的音色,这对以后的许多浪漫主义的作曲家与演奏家具有深刻的影响。
到了浪漫主义时期,钢琴得到了大量的普及,各种表现手法被运用到各种不同风格的乐曲上,钢琴音乐空前繁荣。这时钢琴的演奏大体上可以分为以肖邦为代表的歌唱性风格与以李斯特为代表的交响性风格。肖邦注重如歌的连奏,强调触键的柔和,并且注意到了触键时,手指之外其他身体部分的协调动作,他曾指出应该讲究运用手掌的各个部位以及手腕、肩的前部和肩膀。李斯特的钢琴演奏风格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袭并发展了贝多芬的交响化风格,在他眼中,钢琴俨然已成为了一个乐队。他本身的演奏技术相当惊人,在他演奏时,他的手指、手腕、肩膀乃至整个上半身都投入到那中极富激情的演奏中。李斯特很注重手指触键的部位,他曾告诉学生从指腹处发力要比从指尖靠近指甲处发力所获得的声音更醇厚更富有弹性。
浪漫主义时期的音乐家们不断的发展与运用各种个性的触键方法为音乐的表现服务。浪漫主义之后到近现代,这种变化与革新变得更加明显与突出。这一时期触键风格的改变,在音响上的体现尤为明显。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彪西、拉威尔的印象主义与巴托克与普罗科菲耶夫等人为代表的一种具有打击乐特点的风格。前者的演奏与触键注重的是体现出缥缈的色彩感与演奏者对音乐作品的感觉。如德彪西的《前奏曲》,拉威尔的《水的嬉戏》。后者的演奏伴有大量的不谐和音,并注重强劲的节奏、狂野的力度、不规则的重音等。如巴托克的《野蛮的快板》,普罗科菲耶夫的《第六钢琴奏鸣曲》。
钢琴触键的基本方法与问题
一般来说,传统的钢琴触键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以掌关节为依靠高高抬起手指,指尖垂直击键,另一种是把手平平放在键上,以指腹发力按键。在格拉西亚所著的《钢琴演奏法》中它们被称为“高位置”与“近位置”。“近位置”的特点是力量虽然不大,但是能够快速流畅的弹奏音群,在巴洛克时期所提倡的那种清晰、柔顺的早期钢琴与古钢琴触键,就可以归入这一类。后来随着钢琴结构的改变,音乐对于手指力度的要求增加,从克莱门蒂开始,“高位置”被逐渐运用到演奏中。根据钢琴的击弦原理,“高位置”的触键力量较大,音色辉煌华丽、铿锵有力,如运用高抬指的话,音色则清晰明亮、颗粒性强。所以说这种触键的方法比较适合于一些强劲有力但速度不快的音乐,如表现博大宽广的意境时,就比较适合用“高位置”的触键。“近位置”的触键讲究尽可能小的关节运动,这是一种很节约力气的触键方法,音色柔和优美。它的优点可归纳为三点:1按键容易,最易找到放松的感觉,2力量最容易做到平均,3避免了手指其他多余的运动,使手指在弹快速的音群时能尽可能的安稳。因此这种触键方法一般用于一些圆滑快速的弹奏。但是在初学钢琴的阶段,如果接触“近位置”触键较多的话,比较容易形成一种消极与散漫的弹琴状态。相反“高位置”的触键方法有利于培养初学者手指的力度与手指的独立性。“高位置”与“近位置”在理论上虽然有所区分,但是在实际演奏中却总是相互联系,一切的方法都取决于音色的需要与乐曲的要求,甚至钢琴的不同性能。触键是灵活的,需要用自己的心去选择最合适的方法。
关于钢琴触键我觉得首先是要注意手臂的放松。当然在弹琴时,手的肌肉不可能都是完全的放松,要出力的话必然会有肌肉紧缩。因此如何放松该放松的肌肉,控制该运动的肌肉才是我们该探求与学习的关键。钢琴的触键,其实也是演奏者不同个性的表现,不论是演奏家还是普通的钢琴学习者,对于作品不同的理解往往体现在触键等方面,特别是对于钢琴家而言,触键甚至可以成为他们个人的名片。一个乐曲经常有着十分丰富的情感,因此,在钢琴的触键的运用上,应按照不同的音乐需要与自己的体会,结合多种方法,对作品进行最为全面的表达。只有恰到好处的结合,才能创造出色彩斑斓,千变万化的音色与音质。而对于初学者来说,最开始要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训练,避免触键时姿势的畸形,形成用最合适、最方便的姿势弹琴的习惯。比如说在早期训练手指力量与独立性的高抬指,就比较适合早期手指还分不开的一些人。在训练做其他练习时,力量要源于肩膀,切忌手指孤立的运动。作者认为听觉的训练对于练习者来说,也同样重要。在这所指的听觉分为两种,首先是多听大师们的演奏,这样能够培养我们音乐的感觉与表演的热情,并且能够帮助自己树立音乐的审美标准。其次是把听觉运用到自己的学习与演奏中,通过自己的耳朵来辨别哪些音符应该用怎样的方法来演奏,或者是自己在演奏上,触键还应该作哪些方面的改进。
掌握正确触键是我们理解与表现音乐的重要手段。触键问题的关键就是不同音乐要求的不同音色,然后运用不同的触键方法。不论是巴罗克时期,还是近现代的触键。音乐的本体始终处于触键方法的中心位置。
参考文献:
《论钢琴触键技术的发展》丁好 《黄钟》2005年第一期
《“高位置”与“近位置”》高颜仙 《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5年第二期
《钢琴触键的基本问题》奥席卜.加布里罗维奇 著 叶俊松,张晓蕾 编译
《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一期
《钢琴触键技术对钢琴音色的影响》陈放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四期
《谈钢琴的触键和发音》江肖慧
《乐府新声》1995年第一期
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分享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15年核心期刊目录什么时候公布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14年版)北大核心目录(第七版)
(于2015年8月下旬公布)
A/K.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
1 中国社会科学
2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3 学术月刊
4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6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9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1 社会科学
12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3 江海学刊
14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5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6 文史哲
17 学术研究
18 江苏社会科学
19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1 社会科学研究
22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3 社会科学战线
24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5 浙江社会科学
26 江西社会科学
27 南京社会科学
28 天津社会科学
29 学习与探索
30 河北学刊
31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2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33 学海
34 江汉论坛
35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36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37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8 甘肃社会科学
39 浙江学刊
40 人文杂志
41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2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3 求索
44 求是学刊
45 贵州社会科学
46 思想战线
47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8 探索与争鸣
49 广东社会科学
50 中州学刊
51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2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3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4 国外社会科学
55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6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7 东南学术
58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9 山东社会科学
60 东岳论丛
61 云南社会科学
62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3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4 河南社会科学
65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6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7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68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9 社会科学辑刊
70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1 学术交流
72 学术论坛
73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4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5 学术界
76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7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8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9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
吴泽勇的发表论文
1. 阿什特里德·斯达德勒尔、吴泽勇:德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案例教学,载《法学》,2013年第4期。2. 吴泽勇: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3. 王晨光、吴泽勇:以案说法:办理销售非法烟丝网络案,载《湖南烟草》,2011年第5期。4. 吴泽勇:证明疑难案件的处理之道——从“彭宇案”切入,载《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5. 吴泽勇:建构中国的群体诉讼程序:评论与展望,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6. 吴泽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7. 吴泽勇: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8. Dieter Leipold、吴泽勇:德国民事诉讼法50年:一个亲历者的回眸,载《司法》,2009年。9. 吴泽勇: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载《法学家》,2009年第6期。10. 吴泽勇:《投资者示范诉讼法》:一个群体性法律保护的完美方案?,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11. 吴泽勇: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撇去不法收益之诉,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12. 吴泽勇:瑞典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分析,载《法学》,2010年第7期。13. 吴泽勇:论荷兰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14. 吴泽勇:论德国法上的团体不作为之诉——以《不作为之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15. 吴泽勇: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载《法学家》,2010年第5期。16. 彭浩晟、吴泽勇: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17. 吴泽勇:清末修订《刑事民事诉讼法》论考——兼论法典编纂的时机、策略和技术,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18. 吴泽勇:清末修订《法院编制法》考略——兼论转型期的法典编纂,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19. 吴泽勇:《大清民事诉讼律》修订考析,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20. 吴泽勇:《民事刑事诉讼暂行章程》考略,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21. 吴泽勇、刘新生:《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再审程序的变迁,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22. 吴泽勇:群体性纠纷的构成与法院司法政策的选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23. 吴泽勇: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诉讼制度变革,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24. 吴泽勇:动荡与发展:民国时期民事诉讼制度述略,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25. 江伟、吴泽勇: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26. 吴泽勇:论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的正当化建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27. 吴泽勇: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28. 吴泽勇: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化,载《法学》,2005年第1期。29. 江伟、吴泽勇: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载《诉讼法论丛》,2003年。30. 韩长印、吴泽勇: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兼论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31. 章武生、吴泽勇:律师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32. 吴泽勇: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民事诉讼制度,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33. 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34. 章武生、吴泽勇: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5期。35. 熊跃敏、吴泽勇: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4期。36. 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上),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37. 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下),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38. 吴泽勇:论我国职业法官培养机制之完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39. 章武生、吴泽勇: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载《法学》,2002年第1期。40. 章武生、吴泽勇: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家》,1999年第5期。41. 章武生、吴泽勇: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载《诉讼法论丛》,2000年第2期。42. 江伟、熊跃敏、吴泽勇:2000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1年第1期。43. 吴泽勇:历史、文化、社会中的司法制度——评《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载《诉讼法论丛》,2002年。44. 吴泽勇: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历史与未来——评莫诺·卡佩莱蒂的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比较研究,载《诉讼法论丛》,2002年。45. 章武生、吴泽勇: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46. 章武生、吴泽勇:论诉讼和解,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47. 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上一篇:现代兵器h20杂志封面
下一篇:中国结合医学杂志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