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核算论文政府机构改革
国民经济核算论文政府机构改革
GDP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的作用 GDP是国内生产总值的英文Gross
Domestic Products的缩写,是指以货币
形式表现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
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常住单位是指在
中国大陆的经济领土范围内拥有一定的活
动场所,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持
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不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以及中国领
土台湾省内的单位。GDP核算与GDP不
同,GDP表示的仅仅是一个总量指标,而
GDP核算则是指在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下
围绕GDP这个总量指标而进行的一系列
核算活动。
GDP可以通过三种方法计算得到:分
别为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生产法是
从生产的角度衡量所有常住单位在核算期
内新创造的价值,是国民经济各行业在核
算期内新创造的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
值的总和。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
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
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以及因从事生产
活动向政府支付的份额角度来反映最终成
果的一种计算方法。支出法也称使用法,
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生产的
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去向。
“绿色GDP”即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是
对现行的GDP指标的一种调整,是扣除经
济生活中投入的资源和环境成本后得出的
国内生产总值。建立“绿色GDP”核算体
系,是中国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
践。“绿色GDP”理论的国际研究背景:国
内生产总值(GDP)作为政府对国家经济
运行进行宏观计量与诊断的一项重要指
标,特别是在战后全球经济普遍复苏的背
景之下,GDP逐渐演化成为衡量一个国家
经济社会是否真正进步的最重要的指标。
20世纪60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意识到
使用GDP来表达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与
社会地增长与发展存在明显的缺陷。他们
强烈呼吁改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
纠正以“GDP”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方
式的缺陷。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需要对传
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修正,力图从
传统意义上统计的GDP数字中扣除不属
于真正财富积累的虚假部分,从而再现一
个真实的、可行的、科学的指标,即“真
实GDP”,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绿色GDP”,
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区域的真实发展和进
步,使其能更加确切地说明增长与发展的
数量和质量表达的关系。
国内“绿色GDP”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从政府层面上来看,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
理论与实践大致经历了四个大的阶段。第
一阶段(1951-1981)当时我国的国民经
济核算体系制度基本上实行的是物质产品
平衡表体系(MPS),这一体制是与高度集
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第二
阶段(1982-1991),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
系(SNA)制度的转型阶段,两种核算制
度(MPS与SNA)并存,它与我国从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相适应的。第三阶段
(1992-1995),1992年我国正式启用国民
经济核算体系,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实
质内容上,与当时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核
算制度基本相同,并与国际统计口径相接
轨。因此,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基础,并
对其进行改革,构建以“绿色G D P”
(GGDP)为核心,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这
一指导思想的核算体系,是学术界和各国
政府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辛的任务。第四
阶段(1995年至今)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
改革和向联合国新的国民核算体系和环境
经济综合核算体系过渡。从总体来说,环
境经济综合体系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概
念上是一致的,其本质不同在于前者在资
本使用概念上对后者做了拓展。近年来,
中国政府一直在跟踪和吸收国际上国民经
济核算体系发展的新成果,以力求保持中
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
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同步与接轨。
推行中国绿色GDP核算模式建议:1、
搭建统一的工作平台;2、选择合适的核算
模式;3、确定核算的重点和范围;4、构
建科学完整的环境资源统计指标体系;5、
加快开展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
根据本课程所学知识,结合工作情况或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实际,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小论文
浅谈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变迁分析
摘要:
1992
年起我国开始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003
年,我
国颁布实施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002))
,
宣告
MPS
退出了我国国
民经济核算的历史舞台。文章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模式的变迁进行分
析。
关键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变迁
一、供需框架
为了揭示制度变迁的规律,
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制度变迁主体的不
同,把制度变迁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类。在这
一领域成绩最为突出的是
V·w·拉坦(VenronW·Ruttan)和林毅夫。
v·w·拉坦应用他对技术变迁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将舒尔茨
和诺斯等的理论推进了一步。
二、主体博弈
一般来讲,
SNA
供给的主体主要是政府
(
官方
)
。供给结构单一、
成本巨大、投资期长,风险远高于收益。官方供给
SNA
的目的是为了
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因而
SNA
在此具有公共品的性质。相比而
言,
SNA
需求主体则不同,它由政府、企业、个人所组成。需求主体
多元化,
因而需求的利益目标
(
动力
)
不同
(
注:
在此所言的需求利益目
标,
类似诺斯的术语“外部利润”):
对政府而言,
其需求目标基本为
宏观经济管理和国际比较;对企业而言,其利益目标包括企业管理、
经营的市场成本最小化
(
利润最大化
)
以及企业家个人努力的社会实
现;
对个人而言,
其对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需求是为了寻求完备信息,
减少市场交易的环节和风险,
即减少交易成本,
从而增加其经济利益,
实现其个人经济目标函数最大化。
SNA
供给与
SNA
需求主体、目标既然存在上述差异,同时,
SNA
所具有的巨大信息含量和丰富的方法,使人们在考虑国民经济核算改
革时,必须首先对
SNA
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引导机制加以重视。
三、基于需求缺口的变迁方式
由于需求主体多元化、
需求目标函数多层次化,
相对于供给主体的
单一结构及目标函数的单层次化,就存在一个需求缺口,这反映在对
SNA
信息的总量及结构需求分布上。
可以说,
SNA
进一步改革的目标之
一就是消除这种需求缺口。
消除需求缺口,从理论上讲应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减少
SNA
供给,二是增加
SNA
需求。然而对于
SNA
来讲,显而易见的是,政府
的供给如果是理性原则下的行为,一般是增加而不会减少。由于公共
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因而最好由政府来承担,在此政府不妨
进行“垄断生产”。客观地讲,消除
SNA
需求缺口最好由增加
SNA
需
求着手。潜在需求主体、目标的显性化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在
SNA
中
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并且,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古典
经济学中萨伊定律(Say’sLaw)所描述的现象,
即供给创造其自身的需
求。
政府可以通过特殊功能,
扩大对国民经济核算信息及优势的宣传,
以及安排相应配套的措施来进行
SNA
的强制性推扩,即强制性变迁。
因此,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变迁,最主要的特点是强制性变迁。
四、为什么是强制性变迁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本身是维护宏观经济管理的有力工具,其作用
就在于减少国家机器运行的交易费用。因此,以制度变迁为背景考察
的这种制度,从根本上就决定了强制性的特。
此外,国民经济核算公共产品的认识,制度安排中“搭便车”的
问题也是决定国民经济核算强制性变迁的原因。
国民经济核算公共产品性质的认识:
(
一
)
国民经济核算是公共产品
这一观点最早是由邱东教授提出的。因为国民经济核算具有公共
产品的两大属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在属性上就具有了公
共产品最根本的特点。
这一论述可以归结为两个理论:一是信息的公共产品性质;二是国
民经济核算作为制度安排的公共产品性质。作为第一个理论基础,来
自信息经济学关于“信息作为一种商品”的研究,信息是商品的关键
是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在这方面有杰出贡献的有萨缪尔森、海
德和阿罗。信息是公共产品,自然以信息库出现的国民核算体系也就
具备了这种特点;第二个理论基础,来自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根据制
度经济学的研究,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产品,而这个公共产品一般是
由国家“生产”的。
两种理论基础,决定了国民经济核算具有公共产品这一性质。所
以,不管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还是单独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国民经济核算变迁就应该是强制性的。
(
二
)
解决制度安排中“搭便车”问题
所谓“搭便车”,
是指某些人或团体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
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的行为。“搭便车”是产权经济学家探讨的一
个重要问题。在他们看来,公共产品是“搭便车”产生的根源之一。
“搭便车”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可以简单地利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这种制度安排,而无需付费。这样,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
社会报酬,从而使创新者缺少激励。
五、
较为一般的集体行动
(
注:
此说法是为了区分统计与一般制度
分析中的集体行动
)
国民经济核算改革的诱致性安排,
可能会是政府更看重的。
因为,
政府需要了解权力以外的变迁因素。
在强调制度变迁主要力量的方面,
国民经济核算变迁是强制性的;而在强调核算变迁的目标等方面时,
这种诱致性变迁就更重要了。
诱致性变迁的主体一般是一群人或一个团体,通过诱致性安排所
达成的变迁,其制度结构的稳定性也更高。这就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与整个社会的市场应用结合更接近。而根据杨仲山的论证,国民经济
核算体系内部本身是市场化的。
在改革初始阶段,政府的强制力是最突出的,其他经济主体的作
用在这时是较难发挥的。因而,有关国民经济核算改革的各种利益团
体、利益个人可能会感到,这种变迁的起始与他们无关。他们作为个
人的、
集体的行动并不会影响改革的发生,
但接下来情况就会有变化。
在目前情况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主要是为政府管理经济服务。而在
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其他经济主体会增加对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他们需要通过这种工具
(
或制度
)
提供的相关服务,来帮助自身增强竞
争的实力。因此,各经济主体对国民经济核算信息、方法的需要会增
加。而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对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本身来说,其实提
出了国民经济核算的“宏观核算微观化要求”。
对核算信息与方法的大量需求,是目前核算体系的“外部利润”
之一。由此,除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经济主体会在国民经济核算改革中
扮演一定的角色,起到相应的作用。而由各相关利益个人所组成的团
体,就会形成有关核算改革方面的集体行动,以便使这项改革按照满
足他们要求的方向去演进。他们会提出各种变革的具体措施,如变革
现有的调查方式以得到更为准确的市场数据;对服务行业新的分类与
核算;非正规部门活动进入核算范围;增加信息产业方面的新内容,
等等。总之,集体行动会在国民经济核算改革中发挥作用。
为此,需解决制度供给与激励安排的问题。这体现在:一是
SNA
改革不仅需要持续的制度供给,
以提供
SNA
体系发展的稳定外在环境,
而且就
SNA
体系内部也需要持续的制度供给,特别是加大开发核算与
实际经济联系的力度,拓宽核算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范围,而不仅仅
是满足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这有助于
SNA
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而体现联合国
1993
年版
SNA
所倡导的主旨:
更新、
澄清、
简化、
协
调。无论是在理论体系上还是在实践中,
SNA
都须达到理论与实践的
充分结合,这需要通过制度来安排一种有效的激励结构。例如,
SNA
的持续修订就是制度化的原始体现。二是由于制度能够规避不确定性
和风险,从而这种激励结构使得
SNA
所提供的信息流在流量和流向上
有关核的论文(500字)
以下给你小参考一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环境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要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十)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重点。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十二)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2004年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应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适应抗灾要求的避灾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十六)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核电发展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十七)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环保重点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从“十一五”开始,要将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落实。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八)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十九)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国家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二十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地方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国家继续安排投资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二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二十五)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二十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八)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宣传我国环保工作的成绩和举措,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要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三十)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十二)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府机构改革统计局怎么改
1、政府机构改革后,国家统计局是依旧保留的。这是因为2018年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并没有涉及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和以往一样,仍然是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
2、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2016年10月11日通过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提出: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3、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4、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以往历次机构改革相比,这次改革不仅关系到政府机构整合,更强调统筹设置党政机构,涉及面更广,影响也更深远。这将让中国党政机构朝着机构精简和职能明确的方向发展,令各部门责任更清晰,避免权力重叠或责任真空。
扩展资料:
1、国家统计局设立11个职能司(室),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统计设计管理司、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国民经济核算司、工业交通统计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人口和社会科技司、人事司、财务基建司。
2、统计局的机构职责
(1)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3)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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