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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生物制品学杂志初审要多久

发布时间:2023-02-22 17:15

国际生物制品学杂志初审要多久

一般是三个月吧!不录用不会通知你的,你可以投其他杂志。

国际免疫学杂志拒稿要多久

各个期刊的审稿周期都不一样。
同一期刊,还要看审稿人的进度。好的刊物接受很快,一般而言不会超过三个月,快的话几个星期就能接受,不过也有一些慢的,而且慢的非常离谱。审稿一审审上2年的都有,主要看文章质量,期刊不同初审一般是两个月到三个月吧,如果文章只需要小修的话就能很快录用,如果审稿人问题多且需要大修的话,修改后再审,如果二审还有审稿人问问题,还需要三审,所以从投稿到录用预估至少半年时间吧。

中国生物制品学与国际生物制品学的区别

1、《国际生物制品学杂志》为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医学学术和技术类正式期刊,主要报道国外生物制品学科的新动态、新技术、新进展和新经验。
2、《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为报道我国生物制品研究开发重大成果和国内外最新进展的国内唯一的生物制品专业学术期刊,由国家卫生部主管,中华预防医学会和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主办。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制品和未经批准生产的制品。已批准生产的制品,凡有重大的生产工艺改革或改换用于制备活疫苗、活菌苗的毒种或菌种亦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 凡在国内进行新生物制品研究、生产、检定、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新生物制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四条 新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减毒的活菌苗、活疫苗。
第二类;死菌苗、死疫苗、类毒素、抗毒素、抗血清、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噬菌体及用于人体内的诊断用品。
第三类:人血液制品及由人和动物血液或组织等加工制成的免疫制品。
第四类:体外试验用的属于血清学和免疫学的诊断用品。第五条 新生物制品应按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有关规定命名。第三章 新生物制品的研究第六条 新生物制品研究的内容,包括选种、生产方法和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人体观察或临床试验。应对菌毒种的抗原性、免疫原性、毒性、基因的稳定性、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小量及中间试制),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保存条件以及有关生物学、理化学、免疫学、检定方法和质量标准进行研究,按第四章的要求从小量到大量进行人体观察或临床试验,提出制造及检定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草案。第七条 研制一、二、三类制品,应将其研究计划报卫生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第四章 新生物制品的人体观察第八条 研制单位申报人体观察前,必须完成该新制品的中间试制,用于人体观察的制品必须是中间试制的产品。第九条 一、二类新制品进行人体观察,必须向卫生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并按附件三的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样品送至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核及检定。根据审核、检定结果,经卫生部批准后,试制单位应与商定的防疫或临床机构,按附件四的要求协作进行。末经批准不得进行人体观察。第十条  一、二类新制品在完成第一、二阶段人体观察并取得可靠结果后,根据制品不同情况,可进行第三阶段人体观察。试制单位应会同承担人体观察的部门将第一、二阶段人体观察结果报卫生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并抄送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备案。第十一条 凡研制一、二类制品,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即需进行人体观察,或于小量试剂后中间试剂前需进行人体观察者,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特殊申请,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生物制品分委员会审评,认为确属必要,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得进行。观察人数及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第三类新制品的临床试验按《新药审批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核批准。第五章 新生物制品的生产第十三条 一、二类新制品投产前,研制单位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见附件二),报送有关资料(见附件三),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生物制品分委员会审评,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后发给《新生物制品证书》。第十四条 一、 二类新生物制品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 试产期为一至三年,批准文号为“卫制试字··号”。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研究单位,在新制品人体观察结束后可按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新生物制品证书》,并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此证书向卫生部审请生产,经卫生部审核后按第十四条办理。第十六条 一、二类新制品在试产期内,生产单位要会同研究及使用部门继续考核制品的质量、效果、反应、稳定性、免疫持久性等。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要抽样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如有严重反应或效果不确者,卫生部可停止其生产和使用。第十七条 新制品试产期满,生产单位要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总结有关方面的材料,向卫生部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发给生产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制准字··号”。第十八条 第三类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生产均按《新药审批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第四类新生物制品生产前, 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报送有关材料(见附件三),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新生物制品证书》及生产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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