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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3 14:05

会计收入研究论文

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研究论文

一、追加收入的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企业的追加收入包含了日常经营活动中合同规定的合法收入、合同变更等原因致使的追加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前必须要对所有追加收入项目进行全面确认,才可实行会计处理。

1、确认追加收入。

(1)合同变更,收入增加。合同变更多出于客户作业内容的调整,由此产生的计量收入的增长变化,经客户确定认可后,即为追加收入。

(2)索追赔款。客户与建筑安装企业在初始合同中未提到的、后期的赔付款项,即为追加收入。

(3)工程奖励,额外奖励。建筑安装企业与客户的工程合同不仅顺利完成且超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客户会给与一定计量的额外款项,可作为追加收入。

2、会计处理追加收入。

会计处理追加收入主要针对依合同开具的发票。若不开具发票存在现金、银行存款形式的奖励款,应列为“个人所得税”账户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合同收入。依照合同工程为四年时间,前三年总成本为6600万元,每年完工分别占总工程的20%、45%、75%和100%,合同收入分别为7500万元、8000万元、8000万元和8200万元;而实际上合同工程导致的成本为6800万,并开具发票进行核算。奖励款的拨发存在个人与企业两种情况。当直接现金拨发给个人时,会将奖励款项加入当月收入,减去单位代扣代缴费用、向税务部门依法上缴个税;当建筑安装企业收到现金、银行存款方式的奖励款项时,要依法扣缴个人奖励款和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财务账务中的奖励款项,对奖励款和个人当月收入进行整体税收的计算,依法代扣代缴。

二、会计处理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

1、营业税会计处理。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税依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明确账户细目和分录。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在规定时间末期,会出现“主营业务税金”余额的结转,这类账户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借记“本年利润”;营业税缴纳分录发生变化,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交税金”。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建设时会出现分包、转包现象,要把这些款项在全部工程款中减去之后才是营业收入。分包或转包款项营业税的代扣代缴对总承包方来说是有责任与义务的,代扣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交税金”。

2、会计核算外出经营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针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国有大型企业大多自行施工,所得税缴纳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但部分企业在工程向其他单位转包和施工过程中,没有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常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筑安装企业确认经营收入、结算工程成本、缴纳所得税的规范性与法律性保障。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施工前对相关资源的成本费用做到心中有数,确定成本预算和目标利润,从资金源头上保障工程施工成本,准确会计处理和核算管理。承包人所得税税额应缴纳数额,要以遵规守法为前提设置外出经营项目专门账户进行足额扣除。

三、会计处理小税种

1、会计处理印花税。

印花税是建筑安装企业建立营业账簿、签订合同时的必有税务。依据业务种类印花税税率有所差异。建筑安装企业印花税的缴纳详情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印花税的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印花税的具体缴纳,主要涉及四项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工程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签订;

(2)按照开具的发票作为未签订书面合同业务印花税的有效凭证,并按比例贴花凭证处理未标明金额的业务,明确凭证记载数量和价格;

(3)多项内容、不同税率同时记载的凭证要按照记载的不同金额税率进行计算,未分开记载金额的要以最高税率作为计税标准;

(4)合同变更导致金额增加时,要严格印花税票的税率补贴。

2、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投资是建筑安装企业经营常遇到的项目。投资方在建筑工程结束后无力付清工程款,会选择房产抵押、转让的形式支付款项或以法律裁决形式重获房产,这期间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是指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减去房产建筑费用、土地成本后的余额。建筑安装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是税法规定的单位义务。

(1)未完工房产的转让,土地增值税较易计算的可提前预交,其余等工程完工在清算;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要依据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完整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据实扣除;

(3)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不完整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核实后,再征收土地增值税;针对房产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部分预缴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费用—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3、会计处理财产税。

日常经营活动中,建筑安装企业运输装载车辆和船只要缴纳车船使用税,有设置专门的账户。缴纳车船使用税功能不同的车船以辆数和吨数为计税的主要依据(特殊车辆例外),账户的会计处理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对于长期租赁使用的车船出租方不负担车船使用税的,建筑安装企业要缴纳集体税务,会计处理为贷记“应缴税费”,借记“管理费用”。有关工程现场为方便施工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是不缴纳房产税外,其他建筑施工房产都是要缴税和相关契税的。会计处理房产税时,定期缴纳的计提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缴纳建筑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工程建筑占用土地面积,建筑安装企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精准明确的,要在据实上报后缴纳部分税款。会计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定期缴纳的计提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管理费用”;缴纳建筑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施工期间就地选材、获取建筑材料的建筑企业要自行申报资源税,会计处理资源税,贷记“应交税费”,借记“工程施工—材料费”;资源税缴纳为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应缴税费”。

四、结束语

追加收入在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活动中已司空见惯。由于外出经营范围大等特点,印花税、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同税务、不同税率在会计核算中都要精准可靠,做到及时缴纳、足额缴纳,保障每一份会计报表的信息真实、准确。

会计研究期刊论文

会计研究期刊论文范文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深入应用,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和控制手段也都形成了一定的影响。以下是会计研究期刊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要: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属于不同的服务对象及管理领域,因而存在一定差异。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会计处理

在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上,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无异,区别仅仅在于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差异,如会计制度与增值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内涵的规定不同。而会计制度与税法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其具有各自不同的最终目的以及遵守原则,正是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导致其会计处理的不同。鉴于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金融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进行详细地了解及掌握,现进行如下分析。

一、会计处理差异原因分析

1.重视实质的会计制度及税法的法定性

随着新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其中一项新的会计核算总则为实质重于形式,此项规则表明当交易的实质与法律形式之间存在差别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实质情况进行核算与反映,而不是依靠法律形式。但是在税法中,对于此类状况的会计核算则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则,因此在企业纳税额与利润总额的核算中,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如,在企业会计处理中,除了在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外,对于各项计提减值资产不能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但是在对待处理的财产损失进行处理时,必须在经过企业的申报以及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将其作为税前列支。我国会计工作人员在对两者之间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要采用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则存在差异的情况时,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主要以会计制度作为参考,在纳税处理时再根据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谨慎性的会计制度及税法据实扣除

企业会计人员在对不确定因素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力以及谨慎性,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损失,也就是说既不能不高估资产收益,也不能过于低估负债或费用情况。会计处理中的谨慎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当会计人员对各种不属于资产所作的计提减值准备,并且按照会计制度中计提的资产来对准备金进行控制,从而便会减少企业收益,但是若按照谨慎性原则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金,在税法制度中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主要原因在于税法中所遵循的原则是据实扣除,简单地说就是所产生任何损失与费用只能是真实发生的,若对于损失与费用在无法确认的情况进行申报扣除则可能被认为是偷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会计处理中所进行的各种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定,由于此判断不属于真实发生的事件因而在税法中不得扣除。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简单的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要指的是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中可知,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能够根据自身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与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地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但在税法中,除了国务院财政及税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外,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的最低年限进行了如下规定:其中对于房屋等建筑物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20年;电子设备折旧计提最低年限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而言计提最低年限为10年,而除飞机、火车、轮船外的运输工具计提最低年限为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家具、工具等,计提最低年限为5年。这些规定则表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于折旧计提年限不同。除此之外,我国行业财务制度为了能够对利润进行调整,会限制企业利用折旧年限的长短,且不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强制性对折旧年限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便导致企业在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确定时不得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与客观需求作出利于企业的会计处理。近年来,企业为了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改变人类生态环境以及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大部分企业加快对相关设备的更新速度,尤其是淘汰落后过时设备速度加快,因而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远远提前于行业标准。因此,这就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中应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以此来激活企业的主动性与责任心,使其尽快地摆脱行业对于折旧年限的限制。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会计处理中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条件,同时在环境、技术以及地域的条件下,对企业折旧年限进行公平公正的制定,旨在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企业成本及折旧。

三、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

对净残值进行预计主要指的是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主要指的是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与基础值费用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之间的比例。该企业的实际残值率在1-2%之间,远远低于预计残值率。同时对于不同固定资产的类别其残值率之间也存在极大的差别,例如电子设备与电缆。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提出,对于环境要求的增加,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备进行处理时会显著地增大其处置成本。其中低于带放射源的设备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出现绝对值成负数。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残值进行处理时应该根据实际处置不同类别进行会计估计,在处置的过程中即便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也会存在很大差别,因而就需要谨慎地把握资产所占比例、收入差别以及影响程度。除此之外,当固定资产全寿命使用周期结束时,应该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使得在会计处理中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可以通过一定方法进行调节,使会计处理方法不仅能够满足我国税收法规与国际化接轨,也能有效地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财务会计处理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有利于奠定企业发展的基础,从而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最终真正地做到内外统一。

参考文献:

[1]刘冬梅.关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3,(17):32-33.

摘要:随着近年来财政预算体系改革、零余额账户的推出、银行账户的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等制度的实行,一个单位同时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逐渐凸显两种会计制度双轨制的矛盾与冲突。笔者试着从两种制度双轨并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基本建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轨

历年来,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核算通常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各单位均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财务账套,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与核算。2014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基本建设项目纳入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但依然保留基本建设账套的独立核算,以双轨制维持现有的两种会计制度的模式。随着近年来财政预算体系改革、零余额账户的推出、银行账户的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等制度的实行,一个单位同时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逐渐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且日益凸显两种会计制度双轨制的矛盾与冲突。

一、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双轨制下的问题

(一)关于银行账户

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事业单位下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纳入单位指定的银行开设的单一零余额账户中,因此,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基建项目必须要与单位大帐套合并使用,进行统一的收入与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核算。目前,事业单位一般建设资金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按规定程序批准使用。国库零余额额度下达后根据项目进行分解,归集到各自项目的预算额度中,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单位财务账分开独立核算。由于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账套没有独立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基本户的银行账户也因根据规定进行银行账户被清理销户。单位的基建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另一部分来源于事业单位自筹,但是,基本建设账套的银行基本户已经不存在,其自筹资金只在单位大账套进行会计科目的形式核算,资金并没有真正拨付,但是在基建账中,这部分资金又作为事业单位的自筹拨款计入资金来源中,导致一定程度的“账账不符”。此外,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实行后,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结算,需要单位大账户进行挂账、还款冲销的结算,同时,也须在基本建设账套同步反映,造成财务工作的重复劳动。

(二)关于会计核算

基本建设账套与所财务账套各自独立,在基本建设账套内根据实际承担的建设项目分别单独核算,按规定将决算情况合并纳入单位账簿和相关财务报表。基本建设设置独立账套,会计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均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根据项目特点及财务管理要求,自定义部分末级明细科目细化核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等式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基本建设账套核算的同时,需将财务事项在单位的大账套里同步反映。事实上,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账套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这一会计等式核算的会计内容与行政事业单位账套内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科目并不匹配,需要手工调整合并后才能填报。另外,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常有自筹资金,其资金的核算一般通过“结转自筹基建”这一科目进行列支,然后再转入基建账,但是这样的核算方法势必造成资金的重复性列支,具体的会计操作中,这样的会计核算方式也经常会使财务人员产生困惑,容易导致账务混淆。

(三)关于会计报表

由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等式与企业、事业单位不同,会计报表的格式也不一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表、基建借款情况表、投资包干情况表。2014年起,财政部将基本建设会计报表调整为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保留了资金平衡表,另外设置了投资项目表、资产基本情况表、项目统计分析表。单位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也必须将基本建设账套合并纳入一并反映。由于会计等式、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对应性不够强,即便合并账也会给会计报表的填报造成很大困惑,无法真正将基建项目的会计信息与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实时反映,不利于对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完整的、科学的、合理的分析。

(四)关于财务内控

良好的财务内控制度,能够有效约束单位的主要经济行为和关键岗位人员,确保项目执行和管理行为在良性轨道上良好的运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第81号令)及单位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各单位基本都实行了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制、监理制管理,单位内部严格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制度。由于基本建设账套与单位本级财务账套的相对分离,其财务内控相应实施不同的内控制度和规程。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内控可能会出现思路不清晰、目标不集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相容岗位的设置、关键控制点的具体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财务决策等环节。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内控的设计,在层次上一样涵盖单位领导班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甚至单位全体职工。在流程上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而选准关键控制点是规范内控制度的核心,只有抓住关键控制点,才能有效避免内控真空。

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轨的必要性

(一)取消基本建设独立账套,合并至单位法人账套

目前,基建会计核算采用独立账套核算,会计科目也是单独设计,会计恒等式为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相对于其他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区别,对会计人员工作“兼容性”有更高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要求基建并账,避免基建账“游离大账”。但频繁的并账工作,造成了重复的工作,多次并账也容易造成核算上的差错。此外,根据财政国库支付制度,支付额度统一按项目预算下达,但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要求,涉及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其自筹资金是在单位基本结算账户,无法拨付转到基本建设银行账户(原基建银行账户已撤销),容易造成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交叉混淆,不易统一管理。因此,建议撤销基建项目独立账套核算制度,统一合并至单位账套内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既满足了基建项目独立核算的要求,又实现了法人账套对单位财务收支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整体反映,还减少了合并基建账带来的财务重复工作,提高了管理效率与质量。

(二)对相关会计报表进行优化合并

目前,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年末需要填报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报表为《部门决算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两套报表相互交叉,数据重复统计部分较多,差异在于统计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由以前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算报表》修订调整而来,总共4张表,分别为资金平衡表(01表)、投资项目表(02表)、资产基本情况表(03表)、项目统计分析表(04表),其中资金平衡表与以前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算报表口径一致,但投资项目表与资产基本情况表为近年来调整报表统计口径后新增填报的。笔者认为,该套报表与《部门决算表》统计内容基本重叠,尤其投资项目表,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所财务账形成的固定资产混在一起,无实质意义。另外,资产基本情况表与部门决算的资产情况表统计内容基本一致,但统计口径不同,只需细化部门决算的资产情况表即可。因此,建议将《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合并到部门决算表中,并将《固定资产投资报表》除资产情况表外的单表各自单独反映。

主要参考文献

[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令,2016.9

[2]《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9

[3]做好建设单位基建财务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李国荣、陈加丽、曹国强,中国农业会计,2012.12.

“收入、费用与利润关系研究”的论文怎么写?

1.一般写关系一类的文章都要先分别阐述他们各自的特点。当然只要简略说明就好,不能喧宾夺主。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抵偿了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消耗即为盈利,具体表现为企业净资产的增加。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利润profit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扣除成本价格和税金以后的余额。 wiki/%E5%88%A9%E6%B6%A62.然后应就三者的关系下一个结论。“收入-费用=利润”3.最后就是对自己的结论作出解释说明。我国会计学界对收入、费用与利润的关系普遍界定为“利润是企业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财务成果,它是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相抵后的差额,是反映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利润是各项所得与所费的差额,这里的收入是广义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 收入;这里的费用是广义的耗费,它包括各项费用和损失。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应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直接配比。是将那些与具体某项收入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与其相对应的收入直接匹配,以确定利润的配比方式。如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计入该完工产品的成本,将销售成本直接转入所实现的销售收入的费用等。 2.间接配比。是将几个对象共同耗用的费用,按一定比例或系数分配到各个具体对象中去,使之与相 应的财务成果相联系,如制造费用就是用间接配比方式进分配的。 3.期间配比。对不与任何具体的产品或劳务有因果关系的费用,因为它只是与一定的期间相联系,因此这些费用被视为与该期间所实现的全部收入有关系。需要与该期间的收入进行配比,这些费用有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有些销售费用可能与特定的销售收入有因果关系,但多数情况下,销售费用很难与特定的销售收入相联系,而且当期发生的销售费用一般都与当期的销售收入相关,很少有跨期处理的情况,为了核算方便,也视同期间费用。 根据以上三种配比方式,将企业一定期间的所得 与所费相配比即为利润,即收入(广义)一费用(广义) =利润。――引自《财会月刊》第2期自己根据这些稍微做一些扩展,应该可以凑一万字出来。

急求关于会计收入的参考文献(最好多一点)

  [1] 李志海,丁社红. 论会计收入和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差异[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24) .
  [2] 张淑红. 浅析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08)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 尹宗成. 浅议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关系[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4) .
  [2] 黄建盛. 商贸企业纳税评估指标评析[J]福建税务, 2002,(08) .
  [3] 岳世忠. 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对税基为何产生差异[J]发展, 2003,(01)
  [4] 周伍阳,杨招军. 纳税评估理论溯源及其现状分析[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1) .
  [5] 邓露露,李秀娟. 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J]工业技术经济, 2001,(06) .
  6] 刘玮玮. 从谨慎性原则看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J]广西会计, 2003,(05) .
  [7] 周伍阳,杨招军. “纳税评估”理论基础及其指标体系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05,(02) .
  [8] 王敏. 关于在税收征管中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04,(06) .
  [9] 刘美华. 论税务监管与会计信息质量[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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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杨招军,周刚. 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整体构思及指标体系[J]经济论坛, 2005,(16) .

  [1] 杜国良.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分析[J]. 交通财会, 2004, (12) .
  [2] 刘荣.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比较[J]. 天津经济, 2007, (10) .
  [3] 侯华庆. 收入在会计与税收方面的差异[J]. 税收征纳, 2006, (06) .
  [4] 姜其城. 浅析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的差异[J]. 东南传播, 2006, (11) .
  [5] 刘凤良,李伟毅. 新准则企业收入的会计与税收制度差异比较[J]. 商业会计, 2007, (19) .
  [6] 吴继红. 收入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相关思考[J].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6, (01) .
  [7] 董占涛. 会计收入如何调整为应税收入[J]. 税务, 2003, (06) .
  [8] 滕绍娟. 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与相关税法的协调[J]. 会计之友(上旬刊), 2007, (09) .
  [9] 哈常文. 浅谈会计收入如何调整为应税收入[J]. 金属世界, 2006, (05) .
  [10] 冯英. 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务差异[J]. 财会通讯, 2006,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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