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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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题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大学思修论文,题目为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富有爱国传统的民族。爱国是一个合格的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祖国都不热爱的话,又谈何爱家、爱亲人呢?
爱国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古代社会,爱国意味着以天下为己任,用自己的所学为天下人造福。虽然因为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点愚忠的成分,但是其矢志不渝的爱国激情却是谁都无法抹杀的。
说起爱国的第一人,非屈原莫数。为了楚国兢兢业业,勇进谏言,出谋划策,最后被流放也未放弃自己的爱国心。“众人皆醉我独醒。”他的内心是痛苦的,但他并未因此而沉沦。他宁愿纵身跳入汨罗江,也不愿被现实浇灭自己一颗拳拳的爱国之心。屈原虽然葬身江中,但是他的精神却随着江水流传至千秋万代。
后世之人也跟随着屈原的脚步,在中国的历史画卷上留下了人生精彩的一笔。从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到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再到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句句豪言壮语,凸显了他们无怨无悔的鲜明立场。他们都怀抱着对国家的热爱欲为国家真真正正地做些事,丝毫未考虑自己的利益。可是他们却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即使如此,他们仍为后世留下了他们的爱国心。
在中国的近代史中,也许更能看出中国人的爱国精神。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屈辱的遭迫害的历史,却也是一部民族反抗的历史。面对家破人亡,面对山河沦陷,有多少人自觉自愿地拿起武器,保家卫国。他们不争名不为利,只是不愿自己的祖国沦为别国的附属品,不愿自己的同胞成为他人的奴隶。
一场抗日战争持续了八年之久。如果没有坚定的爱国信念,没有为国家牺牲的觉悟和勇气,是不可能撑过这艰辛而痛苦的八年的。在这八年中,有多少英勇牺牲的战士,有多少为掩护战士而受到牵连的百姓,又有多少饱受妻离子散之苦的人们。那些为了我们今天更好的生活而受尽折磨甚至付出生命的英雄的名字大多已经湮没在历史之中了,但是他们不屈不挠的爱国精神却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
我们当代大学生所处的环境极其优越。我们从未遭受过战争之苦,也未遇到过文革那样动荡的经历。我们是幸福的一代,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只要享受现在的一切而不需要付出了。爱国并不局限在战争年代,在和平年代同样需要爱国。不一定要轰轰烈烈,不一定要抛头颅洒热血,只要在心中真真正正地尊重我们的祖国、尊重我们的人民、愿意以自己的所学为国家做点事、承诺不会只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已经不愧为一个中国人了,一个由先辈们用鲜血换来的生命。
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并不只是口号而已。即使我们现在并不能做一些涉及利益的事情,但还是有很多实际的事情等着我们去做。祖国有如此美丽的大好山河,但现在却面临环境污染。我们可以为保护环境出一分力。还有现在有青年志愿者活动,为需要关怀的人们送去一份爱心,这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总之,我们仍然有很多机会来表现我们的爱国心,而并不局限在口号上,只看是不是有这份心。
爱国行动无处不在,让我们大家携起手为社会献上我们的爱心!
关于法定继承论文的题目有哪些?
ok,这个我就可以搞定
什么时间要呢
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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