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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一窍不通

发布时间:2023-02-23 22:29

毕业论文一窍不通

那你只能找代笔的了

东北财经大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毕业论文好过么,对于论文我是一窍不通,请问有没有什么诀窍?

不难,尤其是商科,人力资源啊,企业管理啊,这类最容易了
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毕业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学校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然后,选题,你的题目时间宽裕,那就好好考虑,选一个你思考最成熟的,可以比较多的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从里面获得思路,确定一个模板性质的东西,照着来,写出自己的东西。如果时间紧急,那就随便找一个参考文献,然后用和这个参考文献相关的文献,拼出一篇,再改改。
正文,语言必须是学术的语言。一定先列好提纲,这就是框定每一部分些什么,保证内容不乱,将内容放进去,写好了就。

到底怎么写毕业论文啊啊啊啊啊,好头疼

(多年论文指导经验心得总结)
首先,我要说明这里的指导并非 常规意义的指导,我这里说的指导是到底应该如何写论文(应该还是很抽象,不过看完就知道了)。
迄今为止,我大约也帮忙做了能有上千份的学生论文数据分析部分,包括一部分的整篇论文写作。因为我是做市场研究与数据分析的,擅长的主要工具是spss,不敢说百分百精通spss,但是应付个八九十应该是足够了,很自然的平时就利用下班和业余时间帮学生做一些论文数据分析以及论文写作指导。
很多论文的核心部分都包括数据分析,而统计学也应该是所有学科应该学习的一门重要课程,但是恰恰相反,很多学科只是把统计学和数据分析作为一项选修甚至不重要的课程对待,这样导致学生在最后做论文时完全不懂。
而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生因为对数据分析的一窍不通,导致论文从开始的设计到后续的数据收集、整理等都会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分析出问题。
因此,在对数据分析一窍不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从头构建论文及写作呢?很多论文虽然数据分析部分是核心,但是不管哪种论文的写作,都脱离不了论文的框架。因此,具体的过程应该如下:
首先是选题,当然很多时候是导师直接给选题,这个没有太多讨论。
其次是选题确定后,马上要做的不是想我应该怎么去写作,或者在哪抱怨“哎~~郁闷,完全不知道怎么写嘛”。而是先通过文献查找,看前人在这个选题方面已经做了哪些研究,都是如何做的。通过查找文献找到跟选题有关的资料,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整理不需要计较参考文献的结论和数据细节等,而是要把每篇文献的研究目的、采用的研究方法、采用的分析方法整理出来。当然参考文献中的分析方法你可能还完全不懂,但是没关系,你先把这些参考文献中使用的分析方法全部罗列出来,如线性回归、方差分析、均值t检验、logistic回归等,把这些文献中常用的统计方法罗列出来,你需要弄清楚对应关系,即每种分析方法是用来支持和实现什么样的研究目的,以及能够得出什么样的结论,认真阅读文献就能实现这一步。
第三.通过上一步,你应该朦胧的知道你选题相关的参考文献中常用的统计方法名称,以及这些统计方法能够帮助实现哪些目的,或者得出什么结论,同时也不会对自己的选题那么恐惧和迷茫了,因为可能你的选题已经有前人做过了,你的论文只是“复制”一遍而已了,我说的复制是重复一遍前人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构思下自己的选题,这一步属于纯理论层面的,你需要将自己的思路具体化,比如要实现什么目的,很自然的需要什么数据分析方法也就能确定了。当然很多论文会预先设计一系列待验证的假设,也是在这一步完成,因为你找到的文献中可能会存在矛盾的结论,可能会存在一些你认为的研究缺陷(文献看多了,自然自己就会有想法出来了),提出自己的一系列假设,能够很清楚的指导后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
第四.选题、假设还有研究方法这些经过前面几步都能确定了,接下来就是要考虑具体研究和收集数据的环节了。这个环节最重要的也是首要的是弄清楚你的数据应该是什么类型的,通过哪种方法来获取。其实也容易了,因为前面你已经确定了统计分析方法,而每种方法有它特定的数据类型要求,比如是分类数据(如性别、民族、年级等)、比如连续性数据(如年龄、身高、体重、温度、长度、距离等)。分类数据简单通俗点的理解就是这些数字本身是没有意义的,是人为赋予它一定的含义,这些数据之间不存在连续性,且加减乘除没有意义,而连续性数据是数据本身有意义,且能够进行一些加减乘除运算。确定了所需要的数据类型,就大致能够知道在数据收集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一份问卷调查,其中应该如何设计问题也就大致清楚了,通常问卷设计时就要考虑两种数据类型的问题,因为不同的选项设计会导致不同的数据类型。如你设计一个问题的答案选项是“有/没有”、“是/否”这种是属于分类数据,如果你的答案选项是李克特量表式“非常满意----非常不满意”这种,在处理时可以按照分类数据,只能统计出一些百分比,也可能将其按照连续数据如12345打分形式,这样可以求均值,可以做很多其他多元统计分析。因此这一步确定数据类型很关键,如果数据类型弄错的话,则收集的数据完全无用。
第五.具体收集数据过程,不细说了,收集回来之后 就是数据的录入。记住一定要录入原始的数据,而不是经过加减整理汇总后的数据。数据录入格式也是有要求的,一般大致同样的情况下,都是一行代表一个个案或者一份问卷的数据,而一列对应表示的是问卷中的一个问题,即变量。因此数据录入完成后,应该是有多少样本数据,就有多少行,数据中包含多少个指标,那就有多少列。
第六.这一步才是你应该开始头疼的数据分析不会了怎么办。因为到这里才开始是数据的具体分析过程了。不会怎么办,前面已经知道了分析方法,这种情况,只有找本教材,然后找对应的方法介绍学习即可,或者实在不行找人指导,找人帮忙等等。
最后。分析完成后,开始整篇论文的写作。

PS:还要强调一点,现在的高校导师都存在一些问题,因为我接触了那么多学生,他们的认为观点就是“我的统计检验结果不显著怎么办,那不就是说我的研究没有意义么?我的假设都是错的?”“我的结论跟前人的结果不一致啊,看来我的又错了”,这两种观点明显是错的:
一、数据的来源对象发生了变化,谁规定的结论必须跟前人一致;
二、请问爱迪生发明灯泡的前999次失败是没有意义么?科学研究本来就是一个证伪的过程,一次次证伪来接近真相。
三、如果你的假设一定是正确的,那不需要数据验证,你可以去帮助警察破案了,因为你认为你的假设一定是对的,那破案多简单的,假设一下就好了。但是很显然,很多导师并没有把这些正确的观点传达给学生。

跪求:法律系毕业论文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探析

  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
  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
  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
  (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反社会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
  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
  (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面对上述紧张甚或冲突,大陆法系诸国纷纷通过立法的革新来消解冲突。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囿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钟情”与对规范的“偏爱”,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补充形式融合进犯罪的评价机制的。详言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力图通过相对的(软化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递进式的、次级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架构和修正,从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与认定标准双重纬度来缓和这一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中:(1)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2)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得到肯定;(3)不当罚的行为被禁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不得进行处罚,二是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不得处罚)。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中:(1)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的第二要件即违法性上融人了实质的违法性概念,通过行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之违法阻却事由和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之行为两理论,将符合犯罪构成第一要件但欠缺实质的犯罪特征的(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予以堵截;(2)犯罪构成的第三要件即有责性中,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将那些符合犯罪成立的前述二两要件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之(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如此一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便实现了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的关系演进。而在苏中两国,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看法是一贯的,故而,在苏中学者倾向于这样一种理解:“立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到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过程,而司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过程,犯罪概念都应当是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与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统一。”然而应当看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对犯罪成立本身具有较大的消极性,且是一种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成立认定模式,因而,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较好地融人于犯罪构成当中。相比之下,苏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放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的“藕合式”犯罪司法评定机制,它是一种欠缺层次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注定无法将社会危害性融人犯罪构成之中。这样只能在犯罪构成以外寻找救济出路。对此,我国1997年刑法在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在其第13条设置了“但书”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质”与“量”的综合考察便可以将欠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有效化解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最终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实质正义。
  总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非“水火不容”的天然的对立,而是一种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发展的过程。二者的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相统一的过程。

毕业论文被要求改了无数遍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态度好些,脸皮厚些,多问多问老师,师兄等,论文首先是格式,然后是综述,意义,方法,路线图等,内容靠自己了。论文格式要正确,对照学校的论文格式模板,注意空行,字体,空格,对齐,地图三要素,图表序号,错字,语言逻辑错误,重复字,最好熟练剪切粘贴复制,切换页面快捷键,通过替换查找重复的字体,标点等,要统一单位千米或公顷等,引用别人的话要认真改下降低查重。自动生成目录页码时,目录一二三级是否正确,小心隔页符出问题,导致页码出问题,页眉单双页不同文字问题也要注意,表格最好统一格式3条横线,表格线条要统一,表格中数量单位统一在右上角,不要出现在文中。外审致谢不要出现人名,参考文献统一格式,直接复制知网论文来源可能格式不统一。我也延期了,我格式出了问题,让外审老师以为我态度问题大,否则不会给我不同意答辩,好好改写,写论文少玩游戏和看小说,保持良好作息,加油。谢谢导师帮助延期半年答辩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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