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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纳税心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4 10:52

论文纳税心理研究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物件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

[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专案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纽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专案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专案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定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型别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资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例项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专案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著“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著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 *** 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执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程序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型别,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型别。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资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资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资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资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型别,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程序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钜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於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资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资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资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资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资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 *** 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资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资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路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 *** 部门的资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 *** 各部门间的资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资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资料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定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专案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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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春荣.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基于婚姻中性的视角[J].经济新视野,2008,22

范文二:个人所得税制现存问题与对策探讨

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1.2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1.3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1.4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1.5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物件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专案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1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2.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2.3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2.4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2.5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资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资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资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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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研究背景
中国改革开放经过 2 0 多年的发展,己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民生产总值
跃居世界第六位、综合国力明显提高.但是,在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的同
时,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收入分化严重、基尼系数成倍增加的现实也不容回避地
摆在了我们面前,以国际通行的描述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为标准,调查显示
我国目前已达 0.4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 0.4 警戒线,进入分配不公平区间.
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相继凸现出来,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严重威
胁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和社会和谐,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警惕.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是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
对象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
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越来越广,涉及到千家万户,个人所得税也逐渐成为人们关
注的热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也是广大群众关
注的焦点.人的能力不同,收入多少也不同,收入多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而的作用还很
弱,拥有 80%财富的富人所交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总量的 10%,收
入分配相差很悬殊.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是:纳税意识低,工
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 46. 4%. 而应当作为主要群
体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仅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 5% 左右.我国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
阶层,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大量流失也是不争的事实,
其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7
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3185 亿元,50%来源于工薪阶层,这一情形与较早开始收
取个人所得税的美国恰恰相反.据统计,年收入在 10 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5
早期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研究大多仅限于对纳税人态度的调查,或一些小型
试验
2
如:Lewis 通过在英国广泛调查了解人们选择偷税的心理因素,
3
Friedland
和 Spice:分别进行模拟试验以研究影响税收流失的原因.鉴于纳税遵从的研究
具有潜在价值,Scholz 和 Witte 编辑的论文集《纳税人遵从》中收集了大量这
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对纳税遵从度估量的研究、影响纳税遵从的因素的研究、
改善纳税遵从的措施的研究等等. 近年来,纳税遵从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特点是,
伴随着现代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等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尝试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
为以及征纳双方博弈的策略选择进行研究.Franzoni 提出了增加信息披露、设
置激励机制以促进纳税人讲真话的优化税收执行模型.Wells 评述了在信息不对
称制约下一种特定的税收征管实践—税收赦免(tax amnesty)的理论实践.
Andreoni. Erard 和 Feinstein 撰文详细介绍了优化税收征管与税收遵从理论体
系的新进展.
4
米尔列斯认为,过去一些国家奉行高额累进税制是与公平、效率
目标和“激励性相容”原则相违背的.因为在劳动供给不受所得税影响的情况下,
实现完全平等的最佳边际税率应等于 1.但是所得税不可能不影响劳动的积极性
和供给,如果边际税率为 1,谁都不愿去工作,税前所得也就是 0.他认为,在
可以自由选择边际税率的非线性所得税制下,对最高所得课征的最佳边际税

率应
当为 0.因为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最高所得的个人在赚取 Y 美元之前,其适应
的边际税率随所得的增加而提高,当他的所得超过 Y 美元后,如果增加的所得适
用的边际税率为 0,最高所得者就可能觉得多工作更划算.倘若如此,他的境况
就更好,而政府的税收并没有减少,这样,最高所得者的效应增加了,其他人的
效用也没有减低,因而符合帕累托最优条件.米尔列斯关于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
可以为零的理论发现,首先告诫政府,并非一定要通过对高收入者征重税才能使
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达到最大.事实上,让高收入者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
果也会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在此基础上,米尔列斯进一步提出了所谓“倒
U 型”优化所得税税率模式.具体内容是,根据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对中等
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可以适当提高,因为减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增
2
Lewis, A. 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ax Mentality. Public Finance, vo1.34.
3
Friedland, N., Maital, S. and Rutendberg, A., A Simulation Study of Income Tax Evasion,
Journal ofPublic
4
(美)斯蒂格利茨等著.经济学.吕云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
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发挥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对促
进全民纳税意识的提高,树立义务观念,增加我国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加强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完善其制度,一方面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
的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是税制实施征管能力的内在因
素,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研究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重视
其征管方法和手段,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征收,特别是对高收入人群征收与监控,
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的调节,关注弱势群体,帮助困难群众走出困境,也体
现出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主义优越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贫富
差距正在逐步拉大,加强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己
经变得极为迫切.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这对于
解决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化解部分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保持国家现有快速稳定发展局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作好税务工作(千字以上)议论文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任务,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税收任务的较好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针对的对象差别很大,既有大公司,又有小企业,甚至个体工商业者,既有国有企业,又有集体、私营企业,而且每个企业的纳税意识,纳税行为又不一样。面对相对复杂的工作环境,在新时期如何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呢?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下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稽查人员要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有的放矢,准确找出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并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失误。有些纳税人对于财务和税收知识非常了解,偷税的手法相当隐蔽。如果税务人员掌握的知识还不如纳税人,那么就很难发现企业偷税的手段和方法,稽查工作也会收效不佳,而且一开始就会在心理上“输”给纳税人,不利于稽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一方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还可以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按规定可以享受的政策,一定要明确传达给纳税人,并很好的贯彻执行;按规定不能享受的政策,应该及时向纳税人指出,以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而营造一种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稽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方面,要努力提高稽查质量。税务稽查的促收促管职能则是从其监督职能中派生出来的,主要是指通过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从纳税人方面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征管部门,促进其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当前,提高稽查质量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改进选案方式,提高稽查的针对性。稽查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选案,把选案准确率纳入考核内容。要加强同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管理作为选案的重要手段。二是精心组织检查的实施,提高办案质量。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和案件公告、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
  第三方面,在作出税务处理时要把握好一定的尺度。作出税务处理是税务稽查主要工作的完结,稽查工作的好坏主要体现在税务处理的结果上,同时税务处理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利益的再一次分配,因此,作出税务处理在整个稽查流程中显得非常重要。作出税务处理时,既要合法,又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联系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既不能姑息迁就,又不能“一棍子”打死,同时兼顾效率、公平、公正。这样,才能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作出恰当的处理结果。
  第四方面,要协调与基层税务分局的关系,建立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的信息传递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税务稽查不仅是查补税款,关键是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中存在的管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征收管理质量。首先,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改善管理的基础上,应及时提交稽查部门组织检查,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广泛的案源渠道,使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置于监控之下。其次,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过程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予以解决。再有,税务稽查与管理各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联系制度。把稽查、征收、管理各部门联系在一起,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格局,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文书,使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相互传递。
  第五方面,要把握好与纳税人交往的度。与纳税人交往不能过于密切,以免影响公正执法。有些税务人员与纳税人过于亲密,造成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碍于情面,放不开手脚,甚至马虎了事,根本发现不了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在作出税务处理时也是“高抬贵手”、“手下留情”。更有甚者,个别税务人员发生受贿等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开展。从另一方面来说,纳税人又是财政收入的创造者,对于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就业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我们应该给予纳税人充分的尊重,态度不能生硬,更不能高高在上。要做到执行税法“硬”,与人交往“软”。实践证明,与纳税人适当的交流、沟通,能成为工作中的润滑剂,相反,拒人于千里之外往往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
  可见,税务稽查通过发挥其职能作用,从征纳两个方面促进了税收管理工作的完善

纳税意识的纳税意识薄弱的原因[1]

第一,“非税”观念的影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对劳动人民横征暴敛,有道是“苛捐杂税猛于虎”,这时的税在人们的头脑中无异于剥削掠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并没有向个人直接收税,而是要求盈利的机构和单位当然主要是国有经济单位向国家上缴一定的收益。虽然在性质上这和税收没有大的区别,但税的问题在国民生活中并没有显现出来,而税这个概念在人的头脑中更是一片空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开支主要是通过规范化的税收渠道来获取,然而新的税收观念的树立必然会受到根深蒂固的“非税”观念的强烈抵抗。习惯了无税状态的普通百姓,一旦面对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拿钱缴税,从心理上便不能适应,一种本能的反应就是逃,就是躲,能逃多少逃多少,能躲多久躲多久。可见,“非税”观念至今还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第二,税收“逆向调节”分配的副作用。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1、初次分配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竞争,如行业垄断等。据资料显示,像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民航等行业的收入要高于其他行业5—10倍。2、大量存在着非法活动,如偷税逃税、走私制假、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滚滚而来的黑色收入无疑更加剧了分配收入的不公。3、不断增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缓慢增长的农民收入使得低收入人群逐渐扩大,使得贫富收入的差距也明显拉大。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进入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个人之间收入差距问题都较为突出。当然,目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分配差距拉大本身,而是分配不公。社会分配不公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需要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就业制度的多方配合。特别是税收制度,它虽然不能消除分配不公,但却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调整和缓解分配不公。尤其是在当前日趋严重的分配不公面前,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更为重要。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个人所得税扮演的角色更加突出。但现实地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果很不理想,没有达到税制设计的目的。目前我国一部分人财富积累很快,已经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与此同时,与高收入相映照的是“高逃税”。据部分学者研究和推证,税收的流失量在1/2以上,还有的学者形象地概括说中国的税收得了“逆向调节症”,也就是说低收入者反倒成了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纳税贡献相对地竟低得可怜。这种疯狂的偷逃税和税收的“逆向调节”,无疑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侵害,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分配不公。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一方面很容易聚集起一种“仇富” 心理,当一个人富起来之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他的收入很可能不合法;另一方面,也很容易产生一种对税收的失望心理,不再相信税收,不再相信政府,更不愿认同这个社会。第三,权利义务不对等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常说,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是我们的许多纳税人却并不知道他们所缴的税到底用哪去了。长期以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口号喊得十分响亮,但实际做起来强化的却是“取之于民”,只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淡化了“用之于民”,忽视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甚至有人骨子里就认为纳税人就是只有纳税义务,就是不应享有什么权利,或是认为强调纳税人的权利会影响纳税人纳税。果真是这样吗?一位大学教授说得好:“不是我并不想缴,而是为什么缴?怎么用?政府要讲清楚。目前政府只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这我知道,但我更想知道的是,我缴上的钱有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老百姓知道税收都干什么了,老百姓监督税收都干什么了,即老百姓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这是现代税收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养成良好的纳税意识的必要条件。相反,如果纳税人不知情、不监督,就自然会削弱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就会促使公民对税收更加冷漠,就会严重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同时,十分严重的腐败现象却清清楚楚地告诉人们有的税收用到哪去了,就是用到某些官员自己的腰包里了。据《南方周末》披露:每年被政府官员贪污挥霍掉的钱财约有1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以上,这个数目令人触目惊心。一个个形象工程、一个个政绩工程,给官员们带来了一顶顶更大的官帽,而给老百姓带来的却是一捧“豆腐渣”,造桥桥塌、修路路陷、筑堤堤决,这浪费的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呀!一边是破旧不堪的公交车,一边是换了一茬又一茬的小轿车,一边是贪得无厌,一边是下岗失业,面对这样的刺激,老百姓的纳税心理岂能不扭曲。第四,低廉的偷税成本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所谓偷税成本就是偷税者为偷税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付出的代价越大,成本就越高,反之成本就越低。那么怎样判断付出的代价的大小呢?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偷税者被查获的概率的大小和为此承担责任的大小。一般说来,纳税人会根据查获的概率和制裁措施来做出偷税与否的行为选择,如果因偷税而得大于失,那他就会铤而走险,反之则会放弃对偷税的选择。在我国,偷税被查获的概率非常低,偷税本身就是无本万“利”。所以这样的好事谁不问津?同时即便偷税被查获了,偷税人首先在人格上并不声名狼藉,反倒因为能“摆平”而被公认为有本事、有能力,其次在经济上既不会倾家荡产,也不会人财两空,充其量也只落个某种程度上的象征性的处罚。试想这样的惩罚能起到多大的威慑作用?这怎可能使偷税者望而生畏呢?低廉的偷税成本只能助长人们对偷税的侥幸心理、攀比心理、效仿心理。第五,费税不分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知道,我国的税收占GDP比重只有10%左右,大大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负担率,但我国老百姓的实际负担却并不低,这主要源于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如仅对个体餐饮服务业有权收费的就近20家之多。费税并存、费税不分,且费大于税,造成了纳税人的不堪重负,使他们既憎恨费,也厌恶税,既想逃费,也想偷税,逃费不容易,那就只好选择偷税吧。可见,费税不分,使纳税人觉得税收也是乱来,从而增强了对税收的逆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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