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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论文文献

发布时间:2023-02-24 12:01

原油宝论文文献

石油论文参考文献

石油是一种粘稠的、深褐色液体,被称为“工业的血液”。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石油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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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职称论文石油论文参考文献:
论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的政府规制
摘 要: 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不同时期的政府规制。本文从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逐渐放松、由限制性转向激励性、规制具有柔性等特点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思路。
关键词: 石油石化行业 政府规制 改进思路
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的政府规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到双轨制,再到市场经济时期的演变。不同时期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的价格、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的市场准入、行业环保政策、包括资源税和矿区开采费等在内的财税等方面进行了规制。政府规制避免过度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与配置低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一、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的特点
(一)规制内涵丰富
在石油石化政府规制脉络中,国家对石油企业的市场准入、油气价格定价权、企业产权变更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微观主体企业的规制(主要体现经济性规制);国家在财税金融、政策法规方面的规定(其中环保政策体现了社会性规制),体现了对石油石化行业的宏观干预。由此看来,政府对石油石化行业的规制是全方位的复杂性的规制(见表1)。
(二)规制逐渐放松
石油石化行业的政府规制是逐步放松的(表1)。主要通过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体现:从石油、天然气价格来看,由计划上的政府完全定价到政府与市场双轨定价,再到放开市场定价,体现了价格规制的逐渐放开;准入上,炼化和销售上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竞争主体;产权改革上,由原来的完全国有独资石油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的现代股份制企业集团,实现了政企分开,明确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同时,国家通过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勘探开发领域;财税上,资源税的从量计征酝酿从价计征等。这些措施均以市场为导向,逐渐向市场化迈进,体现了规制的放松。
(三)规制由限制性转向激励性
常见的激励性规制包括最高价格限制、标尺竞争、不对称规制等,具体到石油石化行业表现在:国内原油价格对国际原油价规定了参照区间(为每桶80-150美元),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天然气价格规定了最高浮动上限(为10%),企业可以在这个上限以下努力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在鼓励外资设备和技术引进上,基本上采取了优惠的出口退税或免税;在油气炼化和销售环节,由于有竞争企业的引入,小企业只有压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在同三大石油公司竞争间获得少许的利益。同时,对三大石油公司提高自身效率起到一定刺激作用。
(四)政府规制的特殊性———具有柔性
我国作为转型中的国家,石油石化行业政府规制表现出特殊性(表1)。例如,成品油价格虽然逐步市场化,允许油价自由浮动,但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对其基准价定价的权力;而对天然气气价虽然也逐渐市场化,但国家对其基准价浮动掌握主动权;在资源税上,国家将逐步由传统的量计征改为以市场价格变动的从价计征;在产权治理上,石油公司原有计划体制下的全资国有企业,变为与国际接轨的集团公司,下设若干股份公司;在环保政策上,各公司规定了排污指标,这些指标可以探索拿到排污交易所进行交易等。这些都从不同层面体现了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政府强制性规制与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机制是相互融合的,是具有柔 性的规制。
二、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者在同规制机构、企业的三方博弈中处于劣势
消费者处于劣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石油石化行业的行政垄断特性较强,企业借助与政府的关系和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寻租更便利,从而达到合乎企业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相对于整个油气市场来说,油气市场发育不全,交易成本较大,因而油气企业内部交易要优于市场交易,油气企业内部交易的强化,越发阻隔了新市场的发育。由于油气企业内部交易强化,企业内部成本得不到真实反映,在非真实成本基础上的产品价格加成(成本+利润加成)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润。同时,企业内部也控制了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按照不同的消费水平区域可以实现消费者价格歧视政策,从而获得超额利润,消费者福利得到损失。
(二)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边界需进一步厘清
在石油石化行业,中下游是垄断竞争市场,中下游产业链效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炼化虽然时有亏损但通过销售盈利均可弥补,竞争使得国有油企面临降低成本的压力,同时使民营企业分享到一定利润。今后油气炼化环节应该寻求更多的互利合作,更多的向外来资本开放。而石油石化的勘探开发和运输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更多的应该是政府对这些领域引入竞争,降低民营和外资企业进入的门槛。不管是在石油石化行业炼化销售的行政垄断环节,还是在勘探开发和运输的自然垄断环节,政府要把握好该行业竞争的度,在引入竞争上,竞争主体和力量太小,则达不到刺激行业整体活力,此时要放松规制,引入更多的竞争;如果引入竞争力量过多过散,则行业可能盲目竞争导致市场失灵,此时政府则要代替市场进行更多的干预。
(三)法律、独立规制机构和监督机制三者需进一步磨合
我国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独立规制的效用要完全发挥其作用,有赖于相应法律和监督机制的进一步磨合和完善。《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对该行业有一定约束效力,但专门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的法律缺失,行业作为和政府的规制受到合法性的挑战。独立规制机构的权力和效力受到掣缚。同时,政府针对独立规制机构的独立监督机构缺失,导致政监不分,加上民间监督反馈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对独立规制机构的监督失效。
(四)石油石化行业改革不能脱离其市场结构和行业特性
对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不能忽视其市场结构和行业特性。
一方面,该行业市场结构模式兼具有区域垂直垄断模式、整体垂直一体化模式特点,因而采取纵向环节的分离模式较难。区域垂直垄断表现在三大石油公司南北、海陆实行区域分治,各自在其区域内实行勘探开发、炼化、销售的垂直一体化管理。同时,三大石油公司在全国的不断扩张,各自垄断区域范围扩大,使得区域垂直一体化模式兼具了整体垂直一体化模式的特点。另一方面,我国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在落后的西部地区,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即使油气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由于其行业性质决定了企业要拥有较多资本和较高技术,盲目的进入反而降低整体效率。因此,石油石化行业改革既要考虑区域垂直垄断模式、整体垂直一体化模式特点,又要考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特点,避免不当的产业结构调整。
三、我国石油石化行业政府规制的改进思路
针对以上的问题分析,提出石油石化行业政府规制的改进思路:
1.建立政府和油企之间的良性关系。一是继续坚持探索国有企业行业政企分开的产权改革,政府政务公开尤其是各部门政府的财务要公开或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或托管,政府规制制定要走法律程序;规制的方向应该转向适合公共群体的利益为重。二是通过投标招标等合规程序建立政府项目和企业之间的良性关系,继续深化现代企业制改革和加大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力度,企业财务公开和由第三方审计,企业物料采购和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环节建立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等。
2.建立独立的能源规制机构。这样实现了对规制者的政监分离,独立规制机构的效用可以发挥,又能节约重置规制机构的成本,还能用下面机构来反映规制绩效和对行业实行有效的监督。而从长远来看,真正独立的能源规制机构的建立,要先完善的各部门法律和监督机制,再加上产权改革,政企、政监分离,从而能发挥独立规制机构的效力。
3.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内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并细化相关的出台规则。打破经营上因行政垄断造成的不公平,考虑逐步放开对原油贸易环节的管制,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以达到增加市场竞争、破除行业垄断的目的。
4.实施激励性规制措施。这要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激励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激励程度上要合理。二是被激励行业企业(在我国特别是经理人)要有按激励方向上的反应,这需要行业企业组织有接纳政府和市场激励的有效机制。三是特别对掌握企业运转的经理人实行竞争上岗,对经理人设定综合考评奖励指标体系等。
5.促使企业利润和社会福利之间达到合意的均衡。必须在企业会计业成本公开化、集团企业内部之间引入内部竞争机制、培育集团外市场势力、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和区域间合理的比照价格、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适当让利给消费者等方面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李郁芳.体制转轨期间政府规制失灵的理论分析[J].暨南学报,2002(6)
[2]张凤兵等.自然垄断产业市场结构模式及其转换———以发达国家电力行业改革为例[J].理论学刊,2009(2)
[3]黄朴,付庆祥.石油企业成品油自主降价原因和影响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2)
[4]王孝莹,张丰智.石油产业垄断性质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0(2)
[5]白让让.规制经济研究中的政策偏好与现实反差[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10(2)

我打算写石油期货方面的硕士论文,金融专家们请进

我国建立石油期货市场的可行性分析

内容摘要:国际油价的动荡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恢复石油期货势在必行。本文从油价高涨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出发,分析了建立期货市场的条件及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差别,进一步探讨了恢复石油期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石油期货 期货市场 现货市场 必要性 可行性

据国家能源部门统计资料,我国是一个石油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可采储量只有2.6吨,世界平均水平是23.5吨。目前我国的石油产量为1.6亿吨上下,居世界第五位,各类成品油产量1亿吨左右。同时,我国又是石油消费大国,原油需求超过2亿吨,成品油消费量超过1.5亿吨。
2003年中国消费了全球7.6%的石油,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仅次于美国。石油在中国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正日渐突出,而国际石油市场的频繁波动,又在时刻影响着中国经济。

油价高涨对我国经济的冲击

国际油价近期大幅上涨,对世界经济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面对油价上涨,中国作为一个全球石油市场新兴的需求大户,显然不可能置身局外。油价上涨对中国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油价上涨直接遏制我国GDP的增长。石油价格上涨的直接影响,表现为降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和拉动物价上涨。油价上涨将导致外汇支出增加、净出口减少,进而降低GDP增长率。油价上涨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程度取决于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石油消费总量和对外依赖程度,石油占一次能源比例越大、对外依赖程度越高,油价上涨的影响就越严重。
油价上涨给国内石油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航空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以石油化工为原料的制造业等。油价过高,便会影响到石油相关产业,从而引起连锁效应,使许多企业成本大幅度提升,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有些企业甚至因为无法避免价格风险而面临停产、停业或倒闭。
油价剧烈波动严重影响石油石化行业本身的健康发展。当然,对采油企业而言,油价上涨却是福音。例如,国际油价每上涨1美元,中海油的销售额就要增加9000万美元,纯收入就要增加6000万美元。但油价不可能只涨不跌。如果油价下跌,采油企业的销售额和纯收入就要下滑,就会使企业的收入不稳定,给企业的长久稳定经营带来不利因素。石油价格过低将使国内石油行业亏损,价格过高则会给石化及下游产业带来严重影响。
油价高涨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安全。首先,高油价对中国的石油进口带来了直接的压力。其次,油价上升将加大中国的通胀压力。作为一种基础能源产品,石油涨价的影响面十分广泛,从航空、汽车消费到石油化工、居民生活等,无不受到油价变化的影响。

建立期货市场的条件及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

第一,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在于商品实物本身。在现货交易中,买卖双方依据商定的合同条款,在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商品实物的交割,从而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期货交易的目的则是在商品实物自身之外,或者说期货交易者对实物交收并不感兴趣,买卖期货的目的是利用期货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进行期货保值或投机获利。因此,期货交易一般并不涉及到实物所有权的转让,只是期货合约所有权的转移,以便转嫁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第二,交易的形式不同。现货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随行就市,买卖双方直接商价交易。而期货交易则是集中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买进或卖出的是期货合约,这种期货合约已是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契约,也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品质规格标准的商品,并付清全部货款。期货交易可以在交易所内连续买卖、交易转手。而现货交易,即使是远期合同,由于其不标准性和特殊交易确定而难以进行连续买卖。

我国建立石油期货市场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的功能主要是价格发现、规避风险和投机功能。我国建立石油期货市场的必要性如下:
建立石油期货市场,有利于企业合理经营,规避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石油期货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可以综合反映出供求双方对未来某个时间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预期,给企业以生产和销售指导。企业可以通过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反向同量操作,规避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油价的上涨是全球性的,然而,国外的航空公司所受的冲击却远远小于国内的航空公司,原因就是国外的航空公司参与到石油期货交易中,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从而使公司的航油成本得到预先的控制。
建立石油期货市场,有利于我国争取石油定价权,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改变对国际油价的被动接受。
中国虽拥有巨大的石油进口量,却在国际(石油)定价机制里连0.1%的权重都没有,原因就在于我国市场没有形成机制,采取的是国家统购统销、价格被动跟踪的体制。要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必需建立石油期货市场。
建立石油期货市场,有利于改革与完善石油的定价机制与流通体制。
我国石油价格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是以新加坡等地加权平均价格为定价依据。这种定价不仅价格接轨简单机械,调价时间滞后,而且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国内具体情况,所以难以反映国内油品市场的真实供求状况,同时还公开了我国的贸易价格,会因国际价格被操纵而造成损失。而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开、集中、统一的近似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石油期货价格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全社会对石油价格的预期,能够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是真正的市场价格。因此,借助期货市场可以建立科学的石油定价机制及规范有序的流通体制。
建立石油期货市场,有助于解决国家石油储备。
石油战略储备体系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由中央政府投资或者以其它方式拥有和控制一定数量的原油或成品油储备,在发生战争、大规模禁运等非常时期,可用于应对国际石油市场的剧烈动荡,减少或屏蔽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冲击。
我国已决定在“十五”期间建立石油战略储备,2005年,中国将正式实施战略石油储备计划,这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初步匡算,储备1000万吨石油,需用资金约250亿元,而且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建设周期。从国际经验看,建立国内石油期货市场,是一条能够为解决国家石油储备提供双赢的渠道:既能为国家增加石油储备,又能节省大量的财政支出。

建立石油期货市场,有利于减缓WTO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国内油价逐步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石油进口依存度逐年走高的趋势下,世界市场石油价格的变化,必然对我国石油业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我国要逐步开放成品油市场,与其在2年后让国外成品油长驱直入,不如首先开放国内市场,通过市场化的竞争为国有石油企业参与将来的角逐打下管理基础。
国内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已经证明,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期货市场能够大大加快其市场化规模化速度。从铜期货市场的实践来看,经过几年的发展,上海期货交易所已成为亚洲最大、世界第二的铜期货交易中心,为提高我国铜产业的抗风险能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建立石油期货市场,有利于利用其投机规范功能。
一方面可以规避国际油价波动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从市场价格波动中获取更多的利益。投机是指投机者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通过买空或卖空低进高出运作,期望从期货合约价差中获取利润的一种交易方式。期货市场系由避险者与投机者所组成,避险者不愿意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投机者却有能力而且愿意承担风险。原因在于在期货市场上用少量的本钱就能做数倍于本钱的生意,能以极有限的资金作高速的周转,寻求尽可能多的投机获利机会。期货市场的流动性越强,市场成交量就越大,市场也就越兴旺,这种流动性主要来自投机者的操作。但其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严格地按照交易规则去正常地牟利,从而把投机行为变成一种有用的经济工具。有了投机者的参与,加快了价格的运动,增加了交易量,可更好地调节市场供求关系。
我国建立石油期货的可行性分析

过去的探索是我们宝贵的经验
1993年4月,上海石油期货交易所开始试运营,5月份转入正式交易。当时推出的标准期货合约有大庆原油、90#汽油、0#柴油、250#燃料油四种。当时现货市场可自由交易的是在国家计划以外的企业自销油原油和成品油,分别占到当年产量的5%和9%,总量分别约有2000万吨和1000万吨,这就是当时期货交易对应的现货量。即使这样,日均交易量还是达到了26万吨,仅次纽约和伦敦交易所的水平,位居全球第三。为防范风险,交易所专门开发出一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险控制系统。虽然失败了,但是它能使得相关人员获得了经验并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期货从业人才。
市场需求力量日渐强大,市场条件日趋完备
投资者需求是石油期货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动力,而石油期货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其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易变性使投资者产生了规避风险的需求。市场条件方面,一方面,在石油期货需求方面尤其是成品油期货需求方面,国内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主体已经形成。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构架,有接近国际水准的高效率的交易清算体系,期货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广大石油相关企业的规避风险意识也不断加强。事实上,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都对石油期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采取了不少实质性的行动,如上海期货交易所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宣布,双方合作研究建立亚洲能源衍生品市场。
国家的政策支持与鼓励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与市场化、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国家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地调整与完善,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并鼓励国有企业积极稳妥地参与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
2003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汪建熙在“第十三届亚太期货研究论坛”上表示,中国证监会将推动成立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为石油期货等新产品的推出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建立石油期货市场的客观条件还不够充分,但在理论与实践上恢复石油期货是必要的,我国应尽早建立石油期货市场。石油期货的恢复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有利于中国入世后迎接新的挑战,有利于国内企业规避价格风险,有利于中国的期货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的规范发展。当然,我国建立石油期货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该采取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开拓石油期货市场,如今年8月25日,原料油期货正式挂牌上市交易就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并且要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期货市场管理体系。否则,就有可能使得石油期货市场变成一个纯粹的投机和炒作,最终走向失败。

参考文献:
1.陈松兴.期货管理概论[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
2.王忠民,姬广坡,李忠民,徐文晖.期货贸易理论与实务[M].西北大学出版社
3.杨翼.不能忘却的中国石油期货[N].石油锋线,2003(2)
4.刘亚铮,巩前娜.恢复石油期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难点[J].科技摘报开发与经济,2003(8)
5.陈怀东.关于我国开设石油期货交易品种的可行性探讨[N].政策研究,2003(4)

求一边石油地质类的论文~~中英文都要~~~~

1、毕业论文的概念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地质专业毕业论文属于科技论文的范畴,它和其他科技论文一样,是一种综合性的应用文体,它除了说明、记叙外,还要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论证观点的正确性。

2、毕业论文的种类

毕业论文也叫学位论文,它是为获得某一学位而写的。按获得学位的高低不同,毕业论文又可分为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和学士论文。我们这里只讨论学士论文。按照论证方法,毕业论文又可分为立论性的和驳论性的,前者以论证正面观点为主,后者则以反驳反面观点为
主。

二、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要求和原则

1、目的

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适用已学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本学科内的某一问题,锻炼自己独立进行学术研究的能力、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以及通过论文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学术论文打下基础。同时,撰写毕
业论文也是一种学术交流手段。

2、要求

毕业论文也和其他科技论文一样,首先要求有独创性。即要发挥独立思考的能力,提出白己的新观点和新思想。其次,主题要突出,论点要鲜明。在确定论题时首先要确定论点,因为论点是论文的灵魂。第三,材料要丰富可靠。后者很重要。如果选用的材料是虚假的,那么前提条件不真实,得出的结论就很难正确。第四,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合乎逻辑。第五,语言简洁、概念明确。如果语言拖泥带水,概念模糊不清,其意义就很难表达出来。

3、原则

常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撰写毕业论文应遵循如下原则:①正确性,即论点正确,推理数据可靠;②客观性,即遵重事实,不感情用事,不凭空想象;③公正性,即要有科学态度,在选材时不能只选择印证由己观点的材料,而将相反的材料统统舍掉;④确证性,即得出的结论确实可靠,经得起验证和反驳;⑤可读性,即语句通顺,文笔流畅;⑥保密性,按国家规定应予保密的内容,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三、撰写毕业论文的步骤

撰写毕业论文的步骤应遵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规律。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阶段。

1、熟悉环境

所谓熟悉环境,就是要对你所工作的区域的地质概况、前人工作程度有一个粗略的了解。其方法有:①认真查阅有关地质图、广泛阅读已有的地质资料;②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初步的野外踏勘,掌握该区地层、岩石、构造特征,矿床类型及地下水出露情况等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就可以选题。

2、确定论题

确定论题也即选题。选题是决定论文成败的关键,可谓千锤打锣一锤定音。对于地质专业的毕业论文,其选题原则有:①要有创新勇气和开拓精神。即要敢于探求新理论,提出新观点、作出新解释,还要注意观察新现象、研究新问题、寻求新规律、得出新结果。②应选择那些具有科学价值的题目。③应选择对国民经济有一定使用价值的题目。④要考虑到我国的资源特点和现有生产力水平以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例如在某些交通极不发达的地区,即使发现矿床,由于生产力水平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这些矿床也只能是“呆矿”。⑤要选择新课题。在选题时,应尽可能地查阅一些资料,以免选择那些早已被证实了的课题。⑥要量力而行。题目有大有小,由于掌握的资料不多,不易论述清楚,易于失败。如《论中国板块构造》,如果全面论述,可以写一本很厚很厚的专著,显然不宜选作毕业论文的题目。而象《内蒙哈尔哈达膝折构造研究》,这样只局限于某个点上的题目却有可能写好。但是,选择的题目也不能过小。题目过小,轻而易举,反映不出水平,不利于锻炼。⑦要选择有兴趣、有基础、有资料、容易展开的题目。如果你很喜欢构造,那么你就不要勉强选择矿床的题目。

一般情况是老师出题,但也可以经过老师批准,自己选题。题目确定后,紧跟着的工作就是广泛搜集资料。

3、搜集资料

搜集资料时应注意:一边搜集资料一边思考问题,每当发现了新问题首先要问个“为什么。”这样,搜集资料的过程也是研究问题、思考钻研的过程,同时也是自己观点形成的过程。②要围绕自己的题目、分清主次,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使搜集来的资料象一堆乱麻,捋不出头绪。由于毕业实习时间短,所以应尽量搜集那些最重要的、关系最紧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材料。③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应注意采集标本,并用素描图和照片把那些具有特征的地质现象记录下来,这些资料对证明某个问题具有无可争辨的权威力量。④了解文献检索,掌握更多的文字资料。

4、列出提纲

在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后,就可以按照论文的组成部分列出一个尽可能详细的提纲。列提纲可以帮助作者从全局着眼,树立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便于分析和对比。列提纲之前,应首先确定你所选用的逻辑结构和论证方法(见后而介绍)。

5、材料取舍

选材时,应先将你所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和归类,然后把无关紧要的材料全部舍去。有些同学觉得材料得来很不容易,现在要把它们弃之一旁实在可惜。但是为了突出重点,使文章简洁精炼,不能不舍疼割爱。

6、拟写草稿

拟写草稿时应尽可能把所有通过取舍选出来的材料都写进去,这样比写好后再找材料往里填要好得多。同时,要把所用的图、表和照片整理出来,编好号码准备放入正文。

7、删改、定稿

写完初稿,经过反复修改后才能定稿。修改时,注意不要让宝贵时间用在说废话上。《文心雕龙》上说:“文以辨洁为能,不以繁褥为巧”就是这个道理。要将那些写上不能增辉,去掉并不失色的词、句尽量删去。有人提出在定稿时要做到:“科学与文学相结合,科学与美学相结合。”这就是说,语言文字要讲求文学性但又不失严肃,字迹要清楚端正,版面安排要讲究艺术性。誊写清楚后再把所有的图、表和照片放入相应的位置。

8、准备答辨

论文写好后并不是大事完结,还要对所论述的问题作更进一步的研究思考,准备论文答辨。

论文答辩是撰写毕业论文的最后一环,通过论文答辨进一步检查作者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理论基础、有创造性的见解、有充分扎实的理由。

答辨会上,审查委员会提出问题,作者可以略作思考后再作回答。所提出的问题,一般是在本论文所涉及的专题范围之内,而不是整个学科全面知识的考核。如论文论述的是某个矿床的成因,那么所提出的问题也只在矿床这个范围内,而不是整个地质学科。

第二章 毕业论文的组成部分

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形式,形式决定于内容,而内容又通过形式得到表现。科技论文有自己的写作方式和体例结构,但这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有许多部分组成,而对于每一篇文章来说,也不是所有部分都应该具备,毕业论文一般较简单,它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题 目

毕业论文的题目必须简洁朴素、涵义确切,要能把全篇的主要内容,研究的对象、解决的问题,或是所研究的某些问题之间的关系,直接了当地表达出来,不得涵蓄隐晦,让人琢磨不透。对于地质专业的论文,其题目要求简单、直观、清楚。一个好的题目,应该给读者提供一些淮确的信息和情报。一般来说,题目以陈述式或提问式的较多,它更能引起读者的注意。例如《云南个房大坪子首次发现密陀僧、铅黄及铅丹共生》。读者看了题目就会产生阅读全文的欲望,想看一看这三个矿物是怎样共产的。再如《对<球自转与全球构造>一文的质疑》,一看题目就知道作者是一个地质力学的反对者。那么他究竟提出了什么质疑?他自己有什么新的见解?请看全文。

在含有古生物名称的题目中,一般应将其学名写出。例如《河北邢台地区Basilicu(Basilla)的发现及其地质意义》。

如果一个题目不足以概括论文的内容,也可采用加副标题的办法,加以补充。

有的老师要求写出英文题目,因为题目一般都是短语,所以其中的题目多用V-ing形式。

值得提出的是,在写论文题目时要注意节省用字,可要可不要的字应尽量删去。例如:《中条山地区北段绛县群和中条群变质岩原岩建造的特征及铜矿赋存条件探讨》。这个题目用了三十二个字,显得冗赘。如改为《中条山北段绛县群和中条群原岩建造特征及铜矿赋存条件》似乎较好一些。还有一些题目为了招徕读者,故作玄虚、夸大事实、题文不符,这是一种不良作风。如果文章讨论的是内蒙古温都尔庙地区板块缝合线特征,而论文却冠以《内蒙古板块构造研究》,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摘 要

科技论文一般附有摘要,毕业论文对此也有要求。摘要的特点是简短扼要、并能独立存在、独立吏用。它的作用是用精炼的语言向读者介绍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的原因和重要性,通过这项研究工作己经解决了哪些问题,得出了什么结论以及这些结论的意义。

摘要分情报性摘要和资料性摘要。一篇好的摘要应使读者不看正文就能大概了解文章内容和观点,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再看正文。

摘要放在正文之前,题目之下。摘要一般用第三人称,不分段,一般不超过300字。

关于摘要是否属正文的组成部分,现在尚有争议。从情报检索意义上讲,它可以单独使用,因而是独立的。但从论文的结构上讲,它又确实是论文的组成部分。本人倾向于后者。

下面是《我国“滹沱”与“震旦”地层关系问题的初步探讨》(《河北地质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一文的摘要,不一定就是范例,写出来供读者参考。

本文回顾了我国前寒武纪地层中“滹沱”与“震旦”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研究历史和现状。阐述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对此问题研究取得的进展。作者认为:
一、华北地台内部“滹沱”与“震旦”地层关系可初步肯定为上下关系;二、华北地台边缘及以外地层,随着对其“震旦”地层的厘定,下伏滹沱群的基底变质岩系的全部或一部可能相当长城系和蓟县系。

三、引 言

有人说:“如果摘要是全篇论文的略影,那么引言则是科技论文的帽子。”因为引言要向读解者释论文的主题、目的和总纲。详细地说,引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①说明本文所研究的区域范围及对象;②说明论文的主题和写作目的、背景和原因,③前人工作的程度;④本人做了哪些工作、引用资料的来源;⑤有时间性的工作则要写明工作期限及时间。

例如《中条山北段变质岩系原岩建造特点和中条群铜矿赋存条件》一文的引言是这样写的:

本文所讨论的范围是北纬35°12′20〃以北中条山地区下元古界绛县群和中元古界中条群的变质岩系。该区是我国重要的铜矿资源之一。笔者试图在变质岩原岩类型恢复的基础上,对绛县群和中条群变质岩原岩建造特点及其演化和中条群铜矿赋存条件进行探讨。
文中的地层划分均采用孙大中等同志1978年提出的划分方案(表1)。

四、正 文

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论文是否能做到材料和观点的统,是否具有准确、鲜明、生动的特点,关键在于正文的谋篇布局、逻辑结构和论证方法是否合理、得当。

1、谋篇布局

前面说的综合、分析、取舍和列提纲都属于谋篇布局的范畴。

2、逻辑结构

论文的逻辑结构没有一成不变的形式。因为从根本上说,它是由论文讨论的对象的整体与其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和作者本人的文字和逻辑修养的素质决定的,论文讨论的对象不同,作者观察的角度和认识深度不同,形成的逻辑结构也不同。一般地讲,论文的逻辑结构可分为纵式结构、横式结构和合式结构三种。

①纵式结构。其特点是论文的总论题是纵向展开的。常见的有:a.时间顺序,即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如记叙一次实验,在不同的实验阶段所观察到的现象以及实验步骤。b.事理层次,即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层次展开论文。如《燕、辽、吉、苏、皖北部的震旦系》(《河北地质学院学报》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一文。作者在前言里就开门见山地提出问题:“北方有没有南方震旦系存在”?“然而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紧接着在第二、第三部分里,作者分析了“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原因。第四部分中,作者通过地层划分与对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北方不但有南方震旦系存在,而且分布相当广泛。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

②横式结构。其特点是把论文的总论题展开为几个分论题进行讨论。常见的有:a.空间分布,即论文是按照论述对象在空间上的分布来展开的。如《北京昌平县十三陵——下庄一带推覆构造的基本特征》(《河北地质学院学报》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一文,就是通过分别描述不同地区推覆体的表现,来阐明该推覆构造的特征。b.组成部分,即论文的总论题是按照其组成部分一部分一部分展开的,每个部分之间也可能有联系也可能没有联系。以论证为主的地质论文大部分采用的是这种结构。如在以《矿床特征及矿床成因》(参见《河北地质学院学报》1983年第4期第26~32页)为分标题的论文章节里,作者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文展开:(一)矿体形态、产状及规模;(二)矿石的物质组成、矿物共生组合及矿物生成顺序;(五)矿化分带,(六)矿床成因及其形成机理;(七)矿床类型的认识。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论述,阐明了作者关于矿床特征及矿床成因的基本观点。(何:序号原文如此)

在用横式结构安排文章时,应注意不要把认识对象的一切方面或一切属性不管是否必要,象开中药铺一样全罗列出来,结果便文章庞大杂乱,使人不得要领。

③合式结构。即以上两这结构的联合使用。其中有的以纵向为主,有的以横向为主。

3、论证方法

前面说过,论文的写法有论证和反驳,对于学生来说,很少用反驳方法,因此这里只介绍论证方法。根据它是直接还是间接地说明论题,论证方法又分为直接论证法和间接论证法。

①直接论证法。直接论证法是用事实材料或公正的原理直接论证论题的方法。其中又分为:a.典型材料直接论证法,即选用那些最能反映事物本质、具有极大鲜明性或代表性的事实材料来直接论证的方法。如要证明某条断层的存在,只要能找出擦痕、阶步、断层破碎带等断层的典型特征,就可以证明论证的观点。这种方法侧重于摆事实,而讲道理作分析则次之。b.完全列举直接论证法,即把所掌握的材料全部列举出来,以证明论证的观点。这种方法只在掌握的材料不多时使用。c.科学分析直接论证法,即只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材资进行科学分析而直接论证论题。这种方法侧重于讲道理,而摆事实次之。d.科学对比直接论证法,也叫类比法。即根据两类或两个事物本质属性方面的对比,从而确定这两类或两个事物在某一方面也有共同属性的方法。例如,中条群出现的变质岩浆岩,其原岩类型为拉斑玄武岩系。随着岩浆的演化,MgO减少而FeO迅速增加,演化曲线与日本的伊豆——小笠原弧中的宫岛拉斑玄武岩系相似。已知后者为岛弧(造山带)火山岩,从而可以推断,中条群的变质岩浆岩其原岩应属岛弧(造山带)火山岩。

②间接论证法。这种方法不直接论证论题的真,而是用观点和材料证明与论题相矛盾的论点的假,从而证明论题的正确。它可分为:a.反证法,即证明与论题相矛盾的观点的假,从而证明自己观点的真。b.排除法,当一个论点提出后,先假定它可能存在多种情况,然后通过分析,将假定的其他可能都排除掉,只剩下一种可能,这种可能就是要阐明的观点。例如在讨论某矿床成因时,首先提出几种成因可能,如沉积的、变质的和热液的。通过进一步工作,将前两种都排除掉,那么该矿床就是热液成因了。

在一篇文章中,上述几种方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只用其中的一种或两种。如果能灵活地运用上述方法,那么就能大大提高文章的条理性和严谨性,加强文章的说服力。

还有一种论证方法就是“图表说明法”,即用大量的图表和实物照片来阐明论证的观点,这样既可节省文字,又可帮助读者理解。文中凡需参见附录的地方都要注明,便于读者查阅。

一般讲,在正文的开头,应有“区域地质概况”一节,介绍一下工作地区的区域地质概况和大地构造位置,使读者对此有个简略的了解。如有篇文章的区域地质节一开头这样写道:“本区位于规模巨大的绍兴—江山和宁波—丽水基底断裂带之间的北东向上虞—龙泉震旦纪—古生代隆起带上,前震旦纪变质岩系长期裸露地表,缺失震旦纪—中侏罗世的沉积”(《成都地质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第13页)。

五、结 论

如果把一篇文章比作一棵树,那么结论就是树上的果。它是论文的逻辑发展和归宿。有经验的读者为了节省时间,往往只看论文的题目、摘要和结论。在以论证为主的论文中,结论就是作者观点的集中体现,也是论文的主题所在。如在一篇论证中条山铜矿成因类型的文章中,作者通过一系列摆事实讲道理,最后写道:“综上所述,中条山铜矿床应属于‘远火山—沉积—变质,型矿床,具层控特征。”这就是作者洋洋数千言所得来的最终结果。

写结论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用字力求鲜明、精确,不能含糊其辞、支支吾吾,更不能有第二种结论。

六、建 议

地质论文一般要提出自己的建议,提出今后应该如何做的方案。如通过矿床评价,作出矿区的远景规划;应该怎样布置钻孔等都属于建议。

七、致 谢

在你的毕业实习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得到了老师的指导、同学的帮助、地质队同志的支持,这些都应在论文结束处表示感谢。

八、参考文献

论文里所引用的资料称为参考文献,把参考文献集中在论文的最后,组成参考文献表。论文之后列参考文献表:其一是沿用下来的惯例,其二是反映作者严肃的科学态度和研究工作的广泛依据;其三,当论文投寄到某个刊物的编辑部希望发表时,编辑人员要按照所列的参考文献表去查对有关资料,检查所引用的资料是否真实以及论述的观点是否早已被人所证实。未公开发表的文献不列入参考文献表,而以脚注形式写在本页的下方。

关于参考文献的写法,目前国内外很不统一。不同的编辑部对参考文献写法的要求一也不尽相同。这里只介绍三种常用的写法。

1、编号法。即不论引用的是中文还是外文资料,均按照在正文里出现的先后顺序编成序号,然后按序号排在参考文献表内。如:

〔1〕Willis B.1907 Research in china V.1 Part1 233-236
〔2〕王竹泉1926太原榆林幅地质说明书
〔3〕Small R.J.1978 The Study of Land forms 226-238

2、姓名笔划法。即不按照资料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而按照第一个作者姓名的第一个字母或笔划排列。其中,中文在前,外文在后;相同笔划者按照发表日期,早者前晚者后。如:

王日伦 陆宋文等 1980 中国上寒武系的划分和对比 中国震旦亚界 天津科学出版社
姜春潮 1957 东北南部震旦纪地层 地质学报39卷第1期
1980 An Introduction ot Ore Geology
n 1972 Ore Petrology

3、造句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不另外列出参考文献表,而是将所引用的资料以造句的形式写在正文里。如:“根据Carmichael(1972、1973、1977)提出的熔浆与矿物平衡条件计算方法,对玄武岩形成条件进行了估算。”“1977年Voder Jr.主编The Evolution of the lgneous Rochs中将硅酸盐液相不共熔列为重要的岩石成因”(《地球科学—武汉地质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

最后谈一下参考文献的格式。一般讲,参考文献里要写出作者姓名、文章或书籍题目、发表年份、出版社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次和页码。其顺序为:

作者姓名→发表年份→文章题目→刊物名称→卷次→章节→页码→出版社名称。如:

Willis B.1907 Research in china V.I Part I 233-236
作者姓名 发表年份 书籍 名称 卷次 章节 页码

关于外文资料的作者姓名,有的把姓写在前,有的把名写在前。

建议,在写参考文献时,不论中文还是外文,除缩写符号以外,其他所有的标点符号均省略掉。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给印刷工人减少了工作量,二、使参考文献简洁清晰。试比较:

(何:因错码太多,略)

但要注意,用这种格式写参考文献时,每个项目之间应隔开一段距离,以示区别。

第三章 撰写毕业论文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毕业论文的风格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写作习惯和写作特点,因此对于毕业论文的风格也不强求划一。但地质专业的毕业论文毕竟不是文学作品,它应具备一定的、与其形式和内容相符的风格。概括地说,它应体现出十二个字,即清楚、确切、简明、直接、客观、朴素。科技论文不能含蓄、不能隐晦;不允许抒情,不允许夸张。有一篇毕业论文的草稿开头这样写道:“在娇阳似火的炎炎盛夏,我们第六实习队乘坐京沪线上的列车,来到了明眉秀丽的江南水乡啊!……”读了这一段,读者真不知道作者写的是抒情散文还是毕业论文。还有一位同学在镜下描述时运用夸张手法写道:“方解石的高级白干涉色象黎明的晨曦,角闪石的二级红又似天边的晚霞。显微镜就象万花筒,这里有一个花的世界;显微镜又象一个魔术师,它能在瞬息之间变化出一幅幅动人的抽象派图画!”这位同学有这么好的文学天赋,应该是一个文学家而不是玩石头的。除此之外,在措词上也应该注意。例如,在论文里和别人争论时,不要用苛刻的词句和狡辨的语气,在对别人的研究工作进行评论时,切不可推测别人的私人动机,更不能上纲上线推测别人的政治目的;对于能肯定的事实或结论,不要用“可能”、“也许”、“大概”、“或许”、“假若”等推测或假设的语气。还有一条很重要,即要实事求是、勤于动脑。有个别同学在写毕业论文时,拿来地质队或别人的资料猛抄,结果有三分之二的内容是抄来的。

二、过于相信权威

有些同学听到名家教授的意见,就当作公正的原理,不加思考,信手拈来,作为论证自己观点的可靠依据写入论文。这样做,其一是自己得不到很好的锻炼;其二,任何人的意见也只是意见,不能作为事实来论述。也许他的意见不正确,使你得出错误的结论。

三、主观臆断、夸大事实

在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不要想当然地进行推理、判断、揣测,甚至得出结论。为了避免主观臆断、得出错误结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①不要把假定当作结论,②不要把未经证实的意见当作真实的。

在进行矿床评价、矿床预测、矿床储量计算时,更不能夸大事实,以免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四、图、表、照片的处理

图、表和照片可以减少文字说明,帮助理解,但要选择那些有代表性的、反映一定内容的。不要把所有的图表和照片全堆到论文里,使论文成了图、表和照片的说明书。

绘图时要线条均匀,字迹工正,岩性符号一定要按照规定的去画,不得随意编造。照片要选那些反差大、影象清晰、地质特征明显的。编号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五、最后整理

前面说过,论文要讲究科学和美学的统一。论文写好后,要一字一格誊写清楚,把图、表和照片加上图注、表名和编号放入正文里适当的位置上。然后将论文钉上封皮,写上论文题目、作者姓名,使其美观大方,协调统一。

第四章 技术性问题

科技论文最大的特点,就是大量地运用科技语言来表达学术思想。这些科技语言除专业术语外,还有公式、符号、图、表和照片等。这里选用一些最常用的符号、图、表,以说明它们在论文中的用法。

浅谈海上保险相关论文?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 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 Good 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 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1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115.96.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20087.20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2007.534,535.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53,439.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20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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