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研究论文
专项债研究论文
写在前面
2015年起,地方债全面进入“自发自还”阶段,
专题二:地方债的运行机制
专题三: 地方债的资金来源及可持续性研究
内容摘要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从偿债资金来源可细分为一般债券、普通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一般债券列入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赤字管理,其偿还资金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募投项目对应专项收入偿还。
目前地方债的周转和偿付仍在地方财政的可承受范围内,而且在“开前门”、“堵偏门”的政策导向下,地方政府债券的增量扩容对于优化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存在正面意义。财政部在核定总债务限额以及地区分配时,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财政及债务状况,避免出现新增债务限额激增,本息偿付超出地方政府实际支出能力的情况,保证专项债券发行的可持续性。从长期看,地方债可持续性的核心是构建完善的债券管理机制,遵循“举债和偿债能力相匹配”的经济铁律和法则,对于债券资金使用、偿债责任、偿债资金来源及偿还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规定,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债务管理的可持续性。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按照偿债资金来源可细分为一般债券、普通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 一般债券列入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赤字管理,其偿还资金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再融资一般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从偿还保障程度来看,由于新增一般债券受到政府赤字率限制,严格控制新增规模和总额增量,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稳定性强,故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偿还资金来源稳定,偿还保障较高。
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募投项目对应专项收入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从偿还保障程度来看,由于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受政府赤字率限制,在当下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各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存在一定波动。因此从理论上讲,和一般债券相比,专项债券偿还保障程度相对较弱。
专项债券又可以分为普通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普通专项债券方面,从偿还保障来看,普通专项债券偿还资金无需对应到具体募投项目,偿还资金主要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中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受募投项目后续运营风险影响程度低,偿还保障程度相较项目收益专项债高。
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偿还保障情况来看,虽也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但其偿债资金需对应到具体募投项目。考虑到偿债资金来源受项目运营风险影响较大,或存在项目运营期内受到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收入不足以偿还项目收益专项债的本息的情况。此外,财政部规定若执行中某专项债所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和普通专项债相比,虽然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在发生项目收益无法自求平衡时可用政府性基金收入统筹安排资金偿付,但从侧面反应出其偿债资金来源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高,偿债资金可持续性面临潜在风险。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可持续性
近年来,地方政府“开前门”力度不断扩大,新增债券额度显著扩容,尤其是新增专项债额度快速增长,棚改、土储、收费公路、 社会 事业、城乡建设、高等学校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不断创新发行,专项债发行规模及占比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末,全国存续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25.49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券余额12.45万亿,占比48.84%;专项债券余额达12.92万亿元,实现占比50.68%。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可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等偿还,但对于债券利息的偿付为刚性支出。根据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披露,地方债付息额从2015年的0.05万亿增长至2020年的0.76万亿元(不含贵州省),增长逾14倍,地方政府付息压力已攀升至较高水平。同时由于2021年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新增地方债限额仍将维持较大规模,同时考虑存量地方政府债券在较长时期内将以周转为主,利息支付规模预期仍将持续且较快增长。
从地方债本金偿付压力来看,根据中债资信测算,2020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约20,746.90亿元,全年累计发行再融资债券18,913.77亿元,剔除截至2020年末江苏、广西、宁夏、天津、山东、甘肃[1]、河北、山西、贵州9个省市发行的用于偿还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后(总规模共949.39亿元),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券的再融资债券规模也达17,964.3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实际借新还旧比例约86.59%,即近九成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需要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进行周转。虽然债券到期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方式以“时间”换“空间”拉长还款期限,但此方法不会减少整体债务余额,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偿付压力。此外,根据部分地方政府公布的预算调整方案,2019年起财政部不仅核定了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还核定了各地的再融资债券限额,这意味着新增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将受到限制。在项目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同时地方政府由于再融资债券额度限制无法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将面临以财政收入偿还的压力。
[1]总规模共949.39亿元,其中2020年第八批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总额46.67亿元,根据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其中22.67亿元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剩余的24亿元用于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因此只包含其中24亿元的部分。
表1:2015~2021年全国新增地方债限额(单位:万亿元)
表2:2015~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券付息额及余额(单位:万亿元)
注:2020年付息额不包含贵州省
一般债券的可持续性方面, 一般债券纳入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赤字管理,其偿还资金来源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20年受疫情影响,地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小幅回落至10.04万亿元,同年一般债付息额0.41万亿元(不含贵州省),占2020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10%,占比有所上升,但考虑到目前地方债新增额度以专项债券额度为主,新增一般债限额开始收缩,此外,以税收收入为主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较稳定,叠加部分到期一般债券本金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进行接续,整体看一般债券的利息与本金偿付压力中期内仍相对较好。
专项债券的可持续性方面,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情况良好,但考虑疫情冲击下经济增长压力不断加大,地方政府财力增长承压,未来增速大概率将会放缓,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受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及可出让土地规模限制影响,存在波动下行的可能。而与此相对,专项债券自发行以来,每年获批的新增额度呈大幅增长趋势,若长期继续增加或将面临与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匹配的情形。
从利息偿付压力来看,2020年全年专项债券利息支出0.35万亿元(不含贵州省),同期全国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为11.53万亿元,专项债券利息支出在全国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的占比约3.04%。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虽然目前地方政府利息偿付与10%的上限尚有一定距离,还存在增量空间,且近期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期限结构和分地区限额,防止高风险地区持续累积债务风险”也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与自身偿付能力相适应。但仍需注意的是,从专项债券余额 历史 涨幅来看,2018~2020年专项债券余额年度平均增长率约33%,远超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增速。而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限额仍然很大,年度刚性利息支出需求也将有增无减,此外近年来项目收益专项债显著扩容,但其自身产生的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此导致利息支出的急剧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速下滑之间的矛盾在逐渐加大。另外,尽管专项债券不列入赤字,但一旦专项债券项目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政府性基金预算不能足额偿付债务本息,一些地方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动用一般公共预算代偿时,将可能会导致被动违规“赤字化”,因此需要对未来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付进行更加有序的管理,避免其长期、高速增长,进而加大未来的偿付风险。
总结来看,目前地方债的周转和偿付仍在地方财政的可承受范围内,而且在“开前门”、“堵偏门”的政策导向下,地方政府债券的增量扩容对于优化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存在正面意义。财政部在核定总债务限额以及地区分配时,会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财政及债务状况,避免出现新增债务限额激增,本息偿付超出地方政府实际支出能力的情况,保证地方债发行的可持续性。从长期来看,地方债可持续性的核心是构建完善的债券管理机制,遵循“举债和偿债能力相匹配”的经济铁律和法则,对于债券资金使用、偿债责任、偿债资金来源及偿还方式方面等进一步明确规定,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债务管理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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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守正
秉真而立
为何要发行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和一般债券(普通债券)的区别是:前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最新部署
经国务院批准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财政部于2020年4月底提前下达第三批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万亿元,各地已启动发行准备工作。加上前两批提前下达的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18480亿元,新增债券提前下达额度已达28480亿元。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专项债将在5月份迎来发行高峰,要力争5月底发行完毕。
2020年5月12日,广东成功发行专项债券712亿元,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等领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地方公共卫生和防疫体系建设等。
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简介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发行情况
2020年,截至3月31日,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1.08万亿元,占新增额度84%;发行规模同比增长63%,预计约提前2.5个月完成既定发行任务。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实际用于项目8255亿元,占发行额的77%。整体上发行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进一步提前,有利于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及早发挥作用,对冲疫情影响。
关于加强专项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的优缺点
<p>优势:</p>
<p>1.加强专项债务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有助于降低项目违约风险。这有助于保护贷款人和参与项目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p>
<p>2.这也有助于降低项目的借款成本,因为贷款人更有可能贷款给储备充足的项目。</p>
<p>3.拥有强大的储备也有助于防止意外成本和延误,因为储备可用于支付这些成本。</p>
<p>缺点:</p>
<p>1.加强特别债务项目和早期工作的储备可能会很昂贵,并会减少其他项目的可用资金。</p>
<p>2.强大的储备也会产生虚假的安全感,因为无法保证储备足以支付所有费用。</p>
<p>3.最后,强大的准备金可能会鼓励贷款人承担更多的风险,因为他们知道有准备金可以弥补任何潜在损失,可能会感到更安全。</p>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可替代的力量。中小企业在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篇1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其对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其数量约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推动技术革新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却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既有中小企业的自身原因,又和中小企业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因此,笔者从企业、银行、政府三方面认真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同时,将根据我国国情,从支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扩充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服务、允许和鼓励公司制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变,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等七个方面深入探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原因
1、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不能维持可持续发展,使金融机构不愿意冒更大的风险放贷。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向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全面,使相关机构进行财务审查面临很大的困难;再加上中小企业的信用额度不高,金融机构所能得到的贷款利差很少,这也使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
3、缺少可供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很少有可作为抵押的不动产,经营风险大,对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基本无法满足。
4、过分依赖银行贷款,提高了银行信贷风险集中度,削弱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部原因
1、缺乏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
美英等国的中小企业的外部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我国资本市场中小企业板刚刚起步,投资者还持观望态度,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非常有限
2、商业银行有限的资金支持
由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难度大,尽管从银行获得贷款困难较大,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愿意从银行进行融资。
3、不够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不断颁布和实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够不完善的地方,如有些政策实际操作困难,实施力度不够等。
4、不够健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我国的担保体系还不健全,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存在缺陷,提供担保的资本质量不高,同时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资产和信用审查比较苛刻,很多中小企业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无法获得担保。
二、我国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对策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面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需要企业、银行、政府、社会共同配合,从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入手,综合考虑,逐步改善融资环境,现提出以下几条对策进行共同探讨:
(一)逐渐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和法规
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属于非国有性质,而融资政策一般都向大企业倾斜,所以,要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就要营造平等的融资环境,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端正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在企业融资上与大企业争取一视同仁,并不断完善促进小企业有利成长的政策法规等。
(二)增加对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投资服务。
对于处在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往往是遏制起步发展的瓶颈,大力发展对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投资服务,可以使高新技术成果的得意转化,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科技发展水平。
(三)允许和鼓励公司制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目前,我国公司如果想要进行股权融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积极严格的审核,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但只能在公开市场发行,不能进行场外交易。针对具有良好发展趋势的中小企业对金融资本的需求,应逐渐放宽股权融资的相关政策,逐步创造多元化、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
(四)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和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我国的中小企业,更愿意从商业银行获得直接融资。所以银行要摒弃偏见,公正公平的对待中小企业的合理的资金需求,建立健全一套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五)建立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
要建立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服务,专门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这样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六)健全中小企业的担保机制
发展多种类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多渠道的筹措担保基金。有了可靠的担保机构和安全担保基金,银行就可以降低信贷风险,中小企业也可以更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七)政府应当给中小企业以足够的重视,通过有力的政策保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积极分析成因,挣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发展的科学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要借鉴国内外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切实有效、操作性强、规范化的具体措施,构建中小企业良好健康的融资环境,从而使中小企业得到有益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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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贾丽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3,1.
[5]金萍.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理论分析[J].商业研究,2002,3.
[6]桂昭君,杨旭.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体系重构[J].浙江社会科学,2002,4.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篇2
浅析中小企业融资难及法律对策
摘要: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劳动就业、技术创新、出口创汇等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融资难的状况,严重地影响着中小企业发展。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以及各国政府亟需破解的难题。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概述,论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并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一、中小企业融资概述
1、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二是以生产经营规模为标准,凡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都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同时,该条的第二款规定具体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科学的界定中小企业为我们制定相关中小企业的法规政策有所指向,也为我们探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划定主体范围。
2、融资与融资方式。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金而集资所采取的手段。国内大部分人对融资的定义有两种:一是资金融通;二是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企业融资,是社会融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指企业作为资金需求者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多种,但从融资主体角度,可以对融资方式作三个层次的划分:第一层为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第二层将外源融资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第三层则是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再作进一步的细分。在实践中,还经常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融资对象,将企业融资方式分为财政融资、银行融资、商业融资、证券融资、民间融资和国际融资等。
直接融资是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融资具有直接性、长期性、不可逆性及流通性的特点。间接融资是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常见交易工具是货币和银行券、存款、银行汇票等非货币证券。此外,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方式也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间接融资的特点是间接性、短期性、可逆性及非流通性,与直接融资相反。民间融资是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外部,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以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困境
1、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首先,中小企业上市难。上市门槛虽然有所降低,但中小企业仍望尘莫及。我国因为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使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上市难”等问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新《证券法》均对上市条件作了调整,降低了上市标准,但对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来说,要达到其规定的条件依然艰难,上市融资仍然望尘莫及。同时,上市企业的股本总额降低,意味着上市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在降低,将带给投资者更大的市场风险与经营风险,这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其次,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难。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直接融资领域采取的是:“重股票,轻债券;重国债,轻企债”的政策,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到冷遇,发展较为缓慢。而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有较大的财务风险,债券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和到期日,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或经济状况对企业发展不利时,会使企业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这些债券融资固有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积极性;最后,风险投资举步维艰。我国还没有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和退出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缺乏完善的市场化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大障碍。通畅的风险投资撤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核心环节,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利于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
2、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
第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基金融资等方式。但我国在这几种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滞后,中小企业几乎没有通过票据贴现进行融资;由于企业经营者思想观念落后等多种原因,我国中小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进行融资的也很少;而银行贷款服务品种多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因此成为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
第二,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很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较为发达,中西部地区则较为落后,间接融资的情况也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特别发达,当地银行的基本客户就是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已经是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热点。在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不发达,而且多为国有、集体所有企业,亏损面大,设备陈旧,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信用度低,所以金融机构首先要考虑防范金融风险,保全银行资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也要相对少一些;
第三,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国有商业银行居于垄断地位,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政策和融资体系等是以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实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配了90%的贷款,而贷款的75%~80%则分配给了国有企业,而其中非国有企业部门获得的贷款不足10%。金融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银行垄断的局面,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在融资体制上安排不对称,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国有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货币信贷政策存在诸多障碍和误区,一些歧视性政策仍然存在,政策不到位,信息渠道不畅,缺乏统一的宏观管理;
第四,企业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不适合中小企业,致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过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固定资产少、缺乏可抵押的资产,且中小企业的贷款要的急、数量少、风险大、频率高、管理成本较高。而现有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都是以大企业为对象,缺乏考虑中小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这种信用评估体系是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我国现在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虽有涉及,但内容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维护信用的法律,特别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法律是保证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中小企业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上的障碍。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我们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
1、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第一,依法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条件和场所。我国应当采取法律措施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方便。首先,应依法完善创业板市场,使其成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其次,依法设立柜台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柜台融资的新渠道。最后,应依法设立区域性的三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服务。
第二,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开辟通路。债券融资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利息为固定费用,且由于利息的节税收益,可以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旧的企业债券发行理念和发行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市场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首先,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发行基数应多元化,尤其是允许各类中小企业作为发行主体;其次,改变发行债券的审批制;再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以使投资者能有更多的认券选择;最后,逐步取消债券发行额度的限制,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标准,完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发展多层次交易市场,促进企业债券的流通,最终畅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第一,完善融资租赁立法,使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手段多样化。
我国融资租赁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已影响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发展。应尽快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并加紧出台正式法律,对融资租赁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业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动产租赁的登记等做出规定。
第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现实选择。
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主要旨在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市场的局面,从民间培养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可以在商业票据、短期融资等方面做新的变动。在商业票据上,要针对中小企业特殊的财务状况提供特殊的承兑担保和贴现业务;在短期融资上,可借鉴英、美银行的经验,采用“透支管理方式”,并相应规定好利率水平和归还时限等;还可以建立专项贷款基金,如再就业基金、西部开发基金等。
第三,应尽快出台《中小金融机构法》,充分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
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一批中小型金融机构,但其服务的对象并不明确,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价值目标并未确定,自身运作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如市场开放度低、监管机制差、行政干预多、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还相当严重。因此,应加快制定《中小金融机构法》,以促进中小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并通过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优质服务,为众多的非金融中小企业提供可靠的融资源泉。
第四,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间接融资,要加强信息披露,降低融资风险,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应采取下列措施:首先,明确资信评级的主体。其次,在评级方法上,尽量减少对企业报表的过分依赖,多采用现场调查,随时重点掌握中小企业的融资使用、存贷增减、贷款回笼等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并根据企业经营者素质、风险保障能力、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信用记录、发展前景等主要指标,综合评出不同等级,作为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决策和扶持的依据。最后,中小企业自身也应强化信用意识,重视资信评级,通过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努力在间接融资活动中树立守信形象。
参考文献:
[1]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朱传华,王素义.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策略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1.
[3]刘晓霖.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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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项债和政府专项债的区别
1、同名但不同质,地方政府专项债与企业专项债券的债券要素和评级关注点不同
对于同样可用于基础设施融资的专项债券,从债券要素来看,二者在发行主体、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用途和偿债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不同;从评级关注点来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信用水平主要取决于项目所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同时辅以地方政府主体信用评价;而企业专项债券以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为辅,重点关注城投或产业公司盈利能力。
2、企业专项债券尚未普遍依托项目收益实现融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针对性较强,仍需持续关注资金闭环流向
虽然两类创新品种推出的初衷均与具体项目相关联,但发行实践中距离纯粹的项目收益债券仍有一定距离。目前试点的土储专项债和收费公路专项债的资金来源和偿还均是专款专用,项目的针对性较强,但由于省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机制或存不畅,仍需持续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及偿债资金实现的日常动态;而存量企业专项债券中,发行人普遍使用30%-5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能实现资金在项目融资和收益中的闭环流动,故彻底摆脱对主体信用的依赖、依托项目收益来实现融资尚需时日。
3、挤出效应有限,协同平衡地方投融资格局成为必然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实现一定程度的融资权力上收,有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由于城投平台存量债务庞大,彻底卸任地方政府投融资职能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企业专项债可作为城投平台的续命神器和转型的物质基础,有针对性地引导资金流向与基础设施相关的产业建设,不断靠近地方国企履职的同时,也能够防范城投平台爆发系统性风险。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各自发挥所长,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相对接、相平衡的投融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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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城投债脱离“政府信用”背书的形势下,地方政府必须主动寻求融资方式上的转变。本文认为,未来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将主要呈现三种方式:一是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主要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解决:二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PPP等方式解决;三是经营性项目主要以项目收益专项债、企业股权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融资等方式解决。根据43号文的精神,地方政府债未来将成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而不断转型中的投融资平台亦需充分利用企业专项债券等创新融资渠道,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专项债券的对接与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并在此过程中带动自身的市场化转型。
2017年5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相继下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试行管理办法,这两个领域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来源较为稳定的部分,率先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试点,拉开了中国版“市政债”的序幕。2017年8月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简称“89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随着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办法的相继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加透明,投融资机制更加细化,政府债务管理更加规范。同时,因一同服务于基础设施融资,有一些声音表示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对发改委企业专项债产生挤出效应的隐忧。本文重点从评级的视角,对比分析这两项同名债券品种的区别与联系,助力市场认识名称类似债券的实质。
一、政策发展历程解读:财政部“划重点”,发改委“授之渔”
在43号文和新预算法作为纲领性文件的引导下,财政部和发改委纷纷出台政策,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相继推出专项债券的概念,而二者同名却不同质。仅从政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两类专项债券推出的初衷不同:财政部对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政策指引以“防风险”为出发点,抓住项目收益为保障的还款来源的顶层设计,侧重于以还款来源为抓手规范地方政府资金需求量大的领域,并逐渐向各基础设施领域渗透;而发改委对企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指引以“稳增长”为出发点,侧重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深度下沉至产业及锁定募集资金用途,由点及面,从而提升企业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财政部主导的专项债券,无疑是为了拓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的渠道,并使地方政府债务详细化、透明化,引导形成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融资体系。发改委主导的专项债券,从指引上看,专项债券仅是限定投资方向,并未限制债券品种,因此不能狭隘地将专项债券等同于城投债券。而仔细研究发改委专项债券的政策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部分品种的产业投向与城投平台的主营领域高度契合,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等,这些领域也是迄今专项债券版图的主要构成部分;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领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这三个领域,则是城投平台易于转型的领域,根据现有城投平台成功转型的案例来看,旅游、公用事业、城市运营等领域为城投转型前有一定基础且转型后容易作为主营的方向,刚好与这三类专项债券扶持的产业一致。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为城投债的集中到期的时点,充分应用发改委专项债券,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可以有效防范城投债集中兑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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