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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1 19:07

2的研究论文

《浅析大学生生命教育与弘扬中华文化精神》

摘要:大学生是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加强生命教育、弘扬中华文化精神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高校通过生命教育可以加强大学生的生命意识,增强他们的文化认同感;可以传承优秀的中华文化,彰显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和道德风范。

关键词:大学生;生命教育;中华文化精神

高校开展生命教育旨在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进步的生命观,以达到人与自身、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加强生命教育是个体全面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弘扬中华文化的根本要求。中华文化是以人为本的文化,对此古代先哲们给予很高的评价,如“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天地之性人为贵”“三才者,天地人”等。人之所以高贵是因为人不仅有自然生命,还有精神生命和价值生命。

一、自然生命教育

生命的诞生承载了亲人的呵护与期盼,生命的离去带走了亲人的眷恋与思念。可见,生命本身就是爱的承载者与传递者。对大学生来说,了解生命历程已不成问题,关键是要用心去感悟,特别是感悟“仁”在生命中的内涵;更要以身去体验,体验“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文化要义。这样才能形成正确的生命意识:每个个体都应尊重生命、敬畏生命,以形成自爱、自信、自强的生命观;每个生命都是平等的,要培育平等、互助、宽容的精神,创造和谐的生存环境;每个生命都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父母的、民族的、国家的,是前人生命的延续、后人生命的起点、当前群体生命的个体。只有把个体的生命融入民族的命运、国家的事业中,才能使个体的价值生命得以彰显。因此,自然生命教育是“以人为本”文化精神的弘扬。

高校还要实施体验教育。体验是生命的存在方式,也是体现生命价值的方式。任何人的生命历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生理的、心理的、物质的、精神的、自身的、外界的等。因此,要让大学生掌握生存的技巧。大学生面对险境与困难时,要用智慧和积极的心态去调整自身的状态,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当然,高校要让学生了解生活中有艰辛和苦难,幸福的生活来自家人的付出、国家的关爱、前辈的流血牺牲。这样,学生才能学会珍惜拥有的一切,关爱身边的每一个人,把聪明才智奉献给伟大的祖国。而珍惜、关爱、奉献是中华文化精神的具体表现。

开展生命教育,还要抓住体现生命真正价值的典型。汶川大地震中,渴望生命的坚强不屈、挽救生命的勇敢正义、转让生命机会的无私奉献、志愿者的爱心付出、全国人民的团结奋进,奏响了中华文化的绚丽乐章,让全球中华儿女集体接受了中华文化和生命教育的洗礼。

二、精神生命教育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精神。情感是精神活动的内驱力,根植于民族文化的土壤中,并折射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人生来就有情感,但并不是所有的情感都是与生俱来的。当前,情感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所以,高校要有意识地培养大学生健康、积极的情感,这既是大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提升国民素质、弘扬中华文化的需要。中华民族是一个重情的民族,亲情、友情、爱国情、民族情等历来就是文人墨客笔下永恒的主题。

亲情是人间最无私、最真挚的爱。亲情教育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贯坚持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内涵之一。当代的亲情教育不仅要有观念上的更新,还要与弘扬中华美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更要从实际出发,与时代、社会、家庭相结合,让大学生脚踏实地真正做到激发亲情、回报亲情。一个内心充满亲情的人,必然会把爱带给社会;一个充满爱的社会,必然更加和谐昌盛。

友情教育应从人际认知教育、健康情绪教育、人格教育等入手,要让大学生明白真正的友情是情趣高雅的,充满真诚、宽容、自信与积极。友情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阳光、健康的心态,树立共同进步、良性竞争的意识,养成团结互助的良好品性,从而推动和谐校园的构建。所以,高校要加强亲情教育和友情教育,培育大学生的真诚、爱心与关怀,丰富中华文化的当代内涵。

爱情教育主要是让大学生学会正确地与异性交往,并了解只有具有丰厚的知识底蕴、较高的人文修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不断增强自身的人格魅力,从而激励自我、完善自我。还要让学生明白:爱情除了浪漫,更有责任。亲情、友情、爱情是人类的基础情感,是个体精神大厦的根基。仁爱、奉献、担当责任是中华文化宣扬的主题,是文化精神渗入中华儿女骨子里的东西。

乡情教育是大学生了解祖国的基础,是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形式。乡情教育可以培养大学生爱家乡的社会性情感,使他们树立建设家乡的信念。学校所在地就是大学生的第二故乡,大多是文化、政治中心或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对大学生进行乡情教育会有更多的资源。

进行民情教育,尽可能地为大学生提供了解民情的资源、开放接触民情的机会。大学生们只有了解民情,才能关心民族和国家的前途,才能够培养心系人民、胸怀祖国、能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意识。

国情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形式。大学生要游历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因为历史是“根”。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大学生的民族自信心与民族自豪感,培养他们的忧患意识。高校要引导大学生了解一个客观真实的中国,并能做到正视现实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把现状放在历史的长河中作纵向比较,放在世界大环境中作横向分析。这样可以启发大学生对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深入思考,认识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同时,高校要借助重大节日及时事,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

三、价值生命教育

道德是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行为规范。我们要把传统道德中的宝贵资源与时代精神相结合,赋予道德教育以时代内涵。同时要坚持培养与弘扬并重的原则,紧跟时代步伐,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借鉴世界各国文化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进一步充实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另外,我们还要认真完成“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弘扬中华文化的时代使命。

常言道,有情感而无理智是疯狂,有理智而无情感是冷漠。因此,理智的情感才是健康的情感。当今时代,人们处在节奏日益加快、情感极易失控的时代,这对大学生的成长有着很大的影响。大学生要真正成为国家的栋梁,就要学会管理自己,不让负面情感和消极情绪滋生、蔓延。因此,大学生不仅要提升自己的知识、能力水平,还要不断历练自己的道德意志,使自己成为具有理智情感的人。

大学生除了学会不断地用道德完善人格、用理智制约情感、用情感来丰富智慧,还要培养审美的眼光。因此,高校要通过开设相关课程或讲座等,使大学生提高美学素养。美就根植于大自然之中、存在于社会生活之内、绽放于人们的心灵之上,因此,要让他们亲近大自然,接近人民大众,了解社会民情,认识中华文化,不断提高自己的审美境界。高校还要提供大量的文化典籍,营造书香校园,净化学生的灵魂,增强他们的审美能力。渐渐地,大学生就会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成为理解美、代表美、弘扬美的化身。高校还要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审美教育就是要培养大学生去发现、感受、品味并创造美,因此,创新才是审美的最终指向。想象是审美活动的一个主要特点,而良好的想象力是在广博的知识储备、深厚的文化底蕴、较高的道德修养以及与自然、艺术、科学广泛接触基础之上形成的。大学生只有具备敏捷的创新思维与极强的创新能力,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才能为文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美是中华文化的主题与不懈追求,创新是中华文化“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精神的表现。人之所以不断超越自己,是因为人具有审美能力和创新能力。文明的演进是人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的历史。因此,创新能力是当代大学生必备的素质。

总之,高校通过生命教育,可以增强大学生的生命意识,增强他们的文化认同感;可以传承优秀的中华文化,彰显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和道德风范。具体而言,自然生命教育弘扬了自强不息的文化主旋律,精神生命教育弘扬了“和”的文化要义和爱国主义精神,价值生命教育弘扬了中华文化的创新之魂。

参考文献:

[1]冯建军.生命教育论纲[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4,(3).

[2]王北生.论教育的生命意识及生命教育的四重构建[J].教育研究,2004,(5).

[3]刘晓伟.情感教育――塑造更完整的人生[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儿童心理研究论文(2)

《儿童心理理论研究综述》

摘 要:儿童心理理论是近年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热点,探讨心理理论对儿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概述:儿童心理理论的概念、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及影响因素、儿童心理理论的理论解释、儿童心理理论的研究趋势。

关键词:儿童心理理论;理论研究;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01-008-01

一、儿童心理理论的概念

1978年,Premack和Woodruff在黑猩猩的实验研究中首次提出了关于“心理理论”的概念,他们认为心理理论是指推测他人心理状态的能力。1983年,winner &pemer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探讨有关心理理论的问题,首创了著名的“错误――信念”的研究范式。

Astington等人认为个体对他人心理状态以及他人行为与其心理状态的关系的推理或认知。Happe等人认为,心理理论是指对自己和他人心理状态的认识(如信念、需要、愿望、意图、感知、知识、情绪等),并由此对相应行为做出因果性的预测和解释。

二、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及影响因素

1、家庭因素

家庭是影响儿童心理发展最直接、最具体的环境,是儿童社会化的主要场所。主要影响因素有:家庭中兄弟姐妹的数量及家庭语言方式。

兄弟姐妹的数量对儿童心理理论的影响。Perner Ruffman &Leekman(1994)的研究结果表明家庭规模是影响儿童谬误信念理解的一个重要变量,儿童拥有兄弟姐妹的数量与其在谬误信念任务上的得分存在显著的相关。但结果与儿童拥有哥哥姐姐数量多还是弟弟妹妹数量多并没有显著的相关。enkins 和 Astington的研究发现,在兄弟姐妹数量相同的情况下,拥有哥哥姐姐多的儿童比拥有弟弟妹妹多的儿童在谬误信念任务上的得分要高。

家庭语言方式对心理理论的影响。Jenkins 和Ast- ington(1996)认为,兄弟姐妹能够促进儿童心理理论发展是因为兄弟姐妹能够为儿童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使儿童能够接触到各种不同的观点。

2、同伴关系

同伴关系是指同龄人间或心理发展水平相当的个体交往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

同伴关系对儿童心理理论发展有潜在影响。Slaughter等人对4~6岁儿童的研究发现,受欢迎儿童比被拒绝儿童能更好地理解他人的心理状态。Badenes等人研究还表明,心理理论能力与同伴接纳之间的相关受多个因素的影响,两者呈现的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复杂的多元化的相互作用关系。

三、儿童心理理论的理论解释

1、理论论

理论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m、l、ko等人,他们认为儿童预先并没有关于心理理论的知识,儿童对心理状态的认识是通过经验不断建构的过程,心理知识逐渐形成一个像理论一样的知识体系,但这种知识体系并不是一个真正的科学理论,而是一个日常的框架性的或基本的理论。

2、模拟论

模拟论的代表人物是Gordon,该理论认为认为儿童通过模仿(即将自己置身于他人的位置)获得对心理状态及其与行为间因果联系的认识模拟论也强调经验的塑造作用。

3、模块论

模块论试图为儿童心理理论发展中的天赋因素提供说明,其主要代表人物是Alan Leslie和Simon Baron-Cohen,他们认为儿童通过先天存在的模块在神经生理上达到成熟而获得对心理状态的认识。即“心理理论”随儿童的内在成熟而显现,经验对心理理论的出现只起触发作用。

四、儿童心理理论的研究趋势

1、心理理论研究的毕生取向

随着儿童心理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者们开始把眼光投向人的生命全程。Kuhn明确主张把心理理论研究和认识发生理解的研究结合起来,提出了心理理论的毕生发展观点,认为心理理论的发展是一个毕生的任务。心理理论的毕生发展方面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尚需大量实证研究去探讨学龄期或成人个体心理理论能力的发生发展机制。

2、关于心理理论的使用研究

个体获得了心理理论并不一定会使用心理理论去推测他人的心理和行为,从而帮助自己作出正确的决策,同时不同的个体心理理论的使用方式也不同。影响个体对心理理论的使用的因素是什么?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的?尚且没有明确的答案。因此有关心理理论的使用问题将成为另一个研究热点。

3、发展的心理理论脑机制的神经心理学研究

目前的研究很少涉及心理理论的神经生理基础,这发面的研究对心理理论发展的机制,特殊儿童心理理论发展及治疗有着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Premack. D., &Woodruf,f G. (1978). Does chimpanzeehave a theory of mind [J].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1, 515-526.

[2] Astington. J.W..&Pelletire. J.. The language ofmind:lts role in Teaming and teaching. In D. learning, teach-ing and schooling. Oxford, England: Blackwell 1996,593-619.

[3] Bjorklund,D.F. (1995 ).Children′s Thinking[M].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4] Perner.J.,Ruffman. T, & Leekman, S. R. (1994). Theory of mind is contagious:You catch it from your sibs. Child Development, 65,1228-1238.

高等教育研究论文范文(2)

《高等教育国际化研究》

【摘要】高等教育国际化是全球化大背景下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必然途径。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办学理念以优势专业为中心,在学生国际流动、教师国际流动、教学与课程的国际化、国际合作研究以及合作办学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在取得大量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矿业大学 国际化 优势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 -0009-02

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指一个国家及其高等教育机构为因应全球化背景而在战略上设定国际前沿目标并付诸行动的过程;在实施层面表现为具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及其效果。[1]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本质是按照国际高等教育界通行的理念、准则和规范指导办学,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从而提高一国或者一所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水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理解能力的人才的过程。[2]

中国矿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同时也是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作为一所具有一百多年办学历史、特色鲜明的多科性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对我国煤炭能源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领和支撑作用。[3]近年来,中国矿业大学在对外交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分别被江苏省授予2013年 “江苏省外国文教专家研究会先进集体”和“江苏省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先进学校”的称号。本论文集中讨论了具有矿大特色的国际化道路,同时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

一 国际化的办学实践

1.学生的国际流动

中国矿业大学一直本着“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积极扩大出国留学学生和来华留学学生的规模,形成了双向流动的合理格局。学生的国际流动是大学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国矿业大学的留学生数一直呈现递增的趋势,目前有在校留学生180余人。就留学生的层次分布而言,大部分为学历生(degree-seekers),而非非学历生数(non-degree seekers)。在学历生中,本科生的数量最多,一直占据主体地位。从方向上看,学生流动分为流入(国际留学生)和流出(本国学生接受时间不等的海外学习)两种形式。2013年,国际部会同教务部,设立出国留学奖学金,选拔了126名出国留学预备生。

同时国际部积极推进各个研究生、本科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通过中加MBA项目、格里菲斯大学土木工程本科项目、墨尔本皇家理工建环本科项目、俄罗斯奖学金项目、美国全球优秀本科生项目、奥尔登堡大学交换生项目以及其他多个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100多人。在鼓励本校学生短期访学的同时,2013年学校设立了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鼓励更多留学生选择矿大为他们的学校。这一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当年招收留学生54人,其它各类学生29人,留学生在校生规模达到170人,较之前有了增长。[4]

2.教师队伍的国际化

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道路还体现在学校对师资力量国际化的重视。师资力量是衡量大学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直接影响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也影响着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目标。世界上许多高水平的著名大学,师资力量往往都是高度国际化的。中国矿业大学采取了培养与引进并行的办法来促进教师队伍的国际化。

首先,中国矿业大学国际交流处经常组织教师及行政人员的短期访学工作为便于教职工赴海外进行学术交流,中国矿业大学国际交流处积极主动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对学校因公出访审批手续进行了简化,同时推出了《中国矿业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政策,在严格规范外事管理的同时,为教职工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提供了政策保障。2013年,学校累计派出111批次因公出访团组,共计296人次赴海外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考察访问,比去年同期增加49%。此外,学校停办多年的管理干部和教师团组海外进修项目也得以重新启动执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学校教职工自觉对外交流的主动意识逐渐增强,形成了良好的学术氛围。[5]

其次,中国矿业大学国际交流处加大聘请外籍教师的力度。他们的加入,大大丰富了教师学术背景的多样性,同时提升了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通过积极拓展聘请渠道、强化服务措施等举措,学校2013年重点工作之一――聘请15名语言外教的任务顺利完成。这些英语、德语外教分别承担了英德语言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学公共英语、同时承担了研究生英语及孙越崎学院等的语言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此外,2013年,学校还接待了来自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奥地利、英国、丹麦、日本、韩国、南非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专家和学者200余人次来校合作交流。 [6]

在优化本土教师学源背景的同时,学校还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外优秀的教育资源和智力资源。学校2007年获批的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煤炭资源开采与环境科学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继续由国家重点资助并实施。2013年,学校聘专引智经费实现360万,其中含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即“111计划”项目3项,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项目2项,另外今年申报的第四个“111计划”――“深部地下工程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已获批执行。[7]

3. 教学与课程的国际化

一个学校的国际化不但体现在学生和师资的多元化,更重要,更核心的是要实现教学的国际化。1996年,OECD将“课程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urriculum)定义为“一种为国内外学生设计的课程,旨在培养学生能在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社会工作环境下生存的能力。”西方学者莫里斯哈拉雷(Maurice Harari)认为,课程国际化不仅包含外语训练和国际区域研究学科的发展过程,而且还包含将全球视野引入一般学科的“学科普遍化”过程。[8]

我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稳步推进双语教学。2010年《中澳学院国际化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列为校教学改革项目,与国际接轨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课程大纲制定并实施,3位外方合作高校教授为中德学院、中澳学院授课,国际化办学取得新进展,每个专业在学生进入大学三年级以后会开设专业英语课。但是和其他项目相比,教学上的改革力度较小,学生英语学习的教材单一,接触不到原版教材,虽然引进了外籍教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学和课程国际化的问题。

4.国际合作研究

在科研方面,中国矿业大学近年来积极推进本校优势专业的高水平的科研合作:一方面提高教师与学生主持、策划、参与重大国际项目的能力;同时依托国际会议,促进科技和学术成果的国际交流。2010年9月17日,我校校长葛世荣率团出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2010年世界能源论坛大会并向来自世界各国的700多位与会者发表了题为“中国未来能源与洁净煤技术”的演讲。2010年3月15日至3月22日宋学锋副校长等一行七人于赴德执行考察访问任务,主要是落实“中德共建徐州生态示范区合作推进会”中煤矿安全设备物联网、城市系统物流规划、节能减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四个产业化项目。 [9]

5.国际合作办学

国际合作办学也是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化战略的一部分。2010年我校先后与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奥尔登堡大学、波鸿工业技术大学、德国RWE公司、澳大利亚巴拉瑞特大学、卧龙岗大学、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等合作单位分别签订了教育科技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国际化办学。目前,学校同25所世界排名前200强的高校签署了合作协议。创新高等教育国际协同模式,成立了国际学院,建设了中澳矿业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联合10多所国外知名高水平大学发起成立了“国际矿业、能源与环境高等教育联盟”。美国南达科塔矿业学院发起成立的全美矿业高等教育联盟拟以团体会员方式加入,联盟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2013年,学校新签约海外合作高校10所,续签7所。其中,新签约澳洲高校1所、续签4所;亚非高校新签约4所; 欧美合作高校5所、续签3所,布局日趋合理。同时,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各单位对外交流实际情况,各学院及重点实验室分别选取了5家合作伙伴作为重点交流对象。目前,各学院及重点实验室基本实现至少与海外2家以上的高校或研究机构建立了实质性合作关系,使得我校国际交流工作更加务实。 [10]

二 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化办学的特点及其问题

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化办学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式不断丰富。从最初的单纯引进少量外国留学生,公派留学生,教师短期访问合作等方式发展成一套全面的,多渠道的,多层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目前,中国矿业大学已经与国外一批大学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通过联合培养、交换交流学生、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展面向世界的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的学术交流。第二,参与主体的层次逐步从研究生向本科生下移。中国矿业大学早期的学生对外交流项目主要针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近两年,矿大不断推进本科生短期访学交流项目。学校组织人力,物力,推进短期访学项目的进行。第三,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道路以自己的优势专业为发展中心,这一特点在国际会议的举办和国际合作项目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虽然中国矿业大学在国际化办学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中国矿业大学还缺乏对于国际留学生的吸引力,国际留学生比例依然偏低。从国际留学生的来源国家来看,中国矿业大学的留学生多集中在亚非欠发达国家,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学生的吸引力还不够。其次,对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体制借鉴不够。高校国际化强调的是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高等教育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从而达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目前中国矿业大学的多数国际化办学方式都是以项目为中心,以会议为表现形式,缺乏系统教育理念的植入和教育体制方面的真正变革。再次,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发展在许多方面依然体现出“依附性”的特点,对于其他大学借鉴的多,输出的少。而高等教育国际化要求的是,学校与学校之间的交流应该是双向的,即相互的借鉴,彼此的输出。

总之,中国矿业大学以服务教学、科研、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校中心工作为宗旨,以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发展为重点,探索实践行业特色和国际化办学相融合的发展之路,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探求一个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讲实效的高等教育国际化道路。

参考文献:

[1] [2] [8] 袁本涛,潘一林,高等教育国际化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清华大学的案例 [J] 高等教育研究,2009,(9):23-28.

[3] 网络搜索.

[4][5][6][7][8][9][10]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年鉴[R].2013.

作者简介:朱潇潇,中国矿业大学外文学院教师、讲师(江苏徐州 221000)

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矿业大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B类(2012W57―思维教学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应用的研究)

优秀刑法研究生论文(2)

  刑法研究生论文篇2
  浅析刑法理论中的洗钱罪

  摘要: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从犯罪构成上讲,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关键词:洗钱;犯罪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它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极大地助长了这些严重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都构成严重威胁。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洗钱犯罪在我国也日趋猖獗,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然而,由于我国对洗钱罪及其法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洗钱罪的研究和认知都有待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洗钱罪的相关理论及认定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一、洗钱及反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行为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黑帮犯罪集团[1]3。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中,“洗钱”这一概念才第一次被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来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2]5。第一个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是意大利,该国于1978年3月21日颁布法令,在刑法第648条第2款中增设了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只不过当时的洗钱罪仅针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这三类上游犯罪[3]。

  后来,随着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成灾,国际社会认识到打击这些犯罪及后续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洗钱罪陆续出现在各大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从《巴塞尔原则声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惩治洗钱犯罪也成了各国刑事司法协作的共同目标。除了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外,国际社会还设立了一个专注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绩就是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2013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将其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资金形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本质上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其犯罪手段众多,没有典型的受害人,犯罪构成较为复杂。洗钱罪罪名的成立不一定要有相应的危害结果,而只要实施的行为特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可定罪处罚。因此,洗钱罪是行为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所以说,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的行为(即“自洗钱”)能否定罪、能否实施数罪并罚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应再判罚洗钱罪,理由是: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后续,这种事后行为不具备可罚性,其先行实施的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了后续的洗钱行为,因而只能按照先行的犯罪定罪处罚[3]。而且,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去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也只能是针对本犯以外的其他犯罪人而言的。

  另外,张明楷教授认为:“否认上游犯罪者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因为否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论上来说,将自洗钱规定为洗钱罪或许更合适,但在解释论上,只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行为主体范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显采取了否定说。”[4]700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把洗钱罪的主体进行扩大,将其上游犯罪中的本犯也纳入进来,这种做法适应立法的趋势,反映了与洗钱行为做斗争的必要性。至于扩充洗钱罪犯罪主体的理由,则各种各样。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已经过时,理论应是对实践的概括与升华,而不是实践的羁绊和束缚。有的学者认为,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当然违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

  因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是理论上说的“不可罚”,而是“共罚的事后行为”。现代洗钱行为已呈专业化、规模化态势,因此,洗钱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而不再依附于其上游犯罪而存在。因而,我国应真正从价值层面上将洗钱罪从传统赃物罪中分离出来。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因为洗钱行为不同于赃物罪中的行为,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不能评价于其上游犯罪之中的,它必将不可避免地侵害“新的法益”[5]。因此,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可以处罚的[6]。

  也有学者认为,自洗钱可以单独成罪,理由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除了给司法机关造成阻碍,还对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从罪刑均衡原则考虑,本犯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第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赃物罪,已经是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另外一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过程。第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于其他犯罪侵犯的法益。第四,对本犯可以单独定罪,有利于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因为洗钱犯罪往往都是跨国性的,试想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国外实施上游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实施洗钱犯罪的,那么因为我国否认本犯可以单独处罚,而对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又缺乏管辖依据,这就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1]101。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上游犯罪的本犯可以单独成立洗钱罪,理由是:现代洗钱犯罪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然独立成罪,我们不能将目光局限于“本犯”的危害上,而应将其与传统赃物罪剥离开来;因为洗钱罪独特的行为方式,导致了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时侵犯了新的法益,从而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明知”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将其收益当作合法财产,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隐匿等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包不包含间接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洗钱行为成立洗钱罪自然不在话下,关键是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洗钱犯罪。对于这一问题,意见分歧就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91条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的含义。

  一种观点认为,为“掩饰、隐瞒”而实施洗钱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已经排除了本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其理由是:“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亦即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认识到其隐匿等行为的客体是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4]702。因此,洗钱罪不能作为目的犯,其罪过自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二,明知的对象是什么?上文已经提及,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是法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学界对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要“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才能构成洗钱罪中的“明知”。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对属于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可,无须知道是具体哪一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可成立“明知”。笔者赞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因为“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而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明知”的认定,它还违背了刑法关于主观认识错误的理论。

  (三)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7]349所以,学界通常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过,有学者提出要对这种复杂客体进行分类[8]。这种观点与立法机关对于洗钱罪立法宗旨的理解似乎达成某种契合。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通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如果从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活动的逻辑周延性角度出发,恐怕就不一定说得通了。其实,这里涉及的主要是洗钱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未将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是应该进行考量的。笔者认为,洗钱罪应该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洗钱罪更加符合妨害司法罪特征;第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更符合立法逻辑的周延性。

  三、洗钱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对此,上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过多阐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尽管《解释》解决了“明知”客观推定的程序性技术难题,但与美国刑事立法对于“明知”的规定仍然存在差距,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范围仍然存在实体面过窄的问题[9]。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难题。

  (二)对本罪以及上游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区别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的分界线,主要看行为人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再次实施洗钱行为,则应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事前如果没有通谋,只是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只构成洗钱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这里要对《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的互相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上文已经提到,我国赃物罪与洗钱罪已经越来越趋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上游犯罪的不同。而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上游犯罪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7类犯罪构成,而窝藏毒赃罪只能由毒品犯罪构成。(2)客观行为不同,洗钱罪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就是将赃物合法化;而窝藏毒赃罪是转移、窝藏、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质没有改变。(3)主体不同,洗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窝藏毒赃罪的主体只是个人。

  参考文献:

  [1]何萍.洗钱与反洗钱动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何萍.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兼与欧盟反洗钱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钊作俊.洗钱犯罪研究[J].法律科学,1997(5).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6]赵军.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相关问题——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协调[J].法学评论,2004(4).

  [7]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8]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J].法律科学,1997(6).

  [9]李云飞.中美洗钱罪主观要素界定的比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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