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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1 23:54

监管研究论文

NORTHERN ECON0MY
对雏国银行监管治理硇评析与思考
口/姜宏鸿

、金融监管治理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治理的含义
由于金融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政策,是政府为社会提
供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
治理理解为金融监管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通过
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营造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和
执行政策所依赖的良好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确保监管机构
不受各种外界干扰,最终达到恰到好处的为其初始委托
人—— 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r. 金融监管治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安全成为一国经济正常运行的重
要因素。理论和实践证明,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对金融安全
有重要影响。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监管当
局监管不力是引发危机的重要因素。如Lindgren等人对
1997—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研究表明,对监管过程的
政治干预延迟了对危机严重程度的承认,进而延迟了行动加
深了危机。
在实践中,金融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与既定监管目
标一致,既存在着因监管者被“俘虏”导致监管宽容问题,也
存在着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
题,还可能有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的监管过度
问题。因此,金融监管机构本身内部治理的完善程度对金融
监管体制与机构能否真正发挥应有效能、提高监管绩效具有
重要影响。
二、良好金融监管治理的衡量标准
1.Geraats的监管治理标准
Geraats(2o04)通过对OECD国家中央银行的调查,提出
央行治理透明度的5个要素:(1)政治透明度;(2)经济透明
度;(3)程度透明度;(4)操作透明度;(5)对实现政策目标程
度的评估频率。
2.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的监管治理标准
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2002)提出了金融监管
治理的两维标准:第一,独立性标准,它细分为管制独立性、
监管独立性、机构独立性、预算独立性四项独立性四维标准;
第二,有效负责和尽职安排的九条标准。
3.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监管治理标准
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2002)在Marc Quintyn和
Michael W.Taylor报告基础上,提出了良好监管治理的4条
标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负责和尽职性、透明度、监管人员
90 北方经济·2008年第10期
的正直诚实品质,并就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的监管治理安排
进行了区分。
2004年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进一步论述了良
好的监管治理,他们了提出良好的监管治理的框架的两个主
要方面:一是监管者的良好治理的要素(elements);二是国际
组织制定的金融系统标准和规则。
三、我国银行监管治理现状的初步分析
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使金融监督管理
职能,在近20年时间里,监管法律、机构设置等各方面都不
断完善,银行监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特别是2003年,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专司对
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开启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篇章。
随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也相继出台,为保证银行监
管独立性、提高监管有效性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努力,中国
银行业的监管治理已基本具备了良好监管治理的形式,但仍
需完善。
(一)监管机构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能够独立自主地履行监管职责,不
受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和干扰。江春、许立成
(2005)在研究了世界80个国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比较了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研究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
性非常低,远远低于样本的平均值,虽然银监会成立后独立
性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规制权独立性。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
了中国银监会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各种监管规则的权力 ,因此,
与那些主要立法和次要立法都非常细致、没有为银行监管机
构制定规则和条例留下任何空间的立法体系相比,我国银行
监管机构享有一定的制定规章的权力空间。
2.监督独立性。我们一般将监督功能分为4个领域:银
行牌照的颁发、监督、制裁、危机管理。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
上明确了如许可证的发放和吊销、强制性制裁和干预等权
力,但现实中存在政治干预和行业俘获等现象,严重影响了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性。
过去很长时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从属于计划体系,银行
业中巨额的不良贷款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非理性政府行为干
预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独立性也无从
谈起。从1998年以来,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
等诸多措施,中央政府逐渐减少对银行的干预,逐步放松控
制性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当局的独立性。但
同时,股权改革并没有改变政府在银行股权结构中的垄断地
位,政府仍然会保持着对银行的一定影响力。
3.机构独立性。机构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从政府的行政和
立法部门分离出来的状态。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
业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报告;采用集体决策机制,专家及国际专
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建议,但不参与决策,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和透
明度不高。
4.预算独立性。在我国,银监会从2004年起对被监管机
构收取监管费;并将其全部上缴国库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银监会实施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其
他国家部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范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由财
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实行监管收费与部门预算相结
合的模式能增大监管当局节约监管资源、改善监管服务、提
高监管效率的外部压力,但同时,这也使我国监管机构易受
到政治干预,并且银行监管机构不能通过灵活的薪酬制度吸
引人才。
(二)问责制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对一国监管治理水
平评判的标准,问责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之间
的合作有规范的机制,二是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和监管人员有
明确的问责制。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0年9
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首建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
年6月初,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
作小组并起草了《合作的备忘录》,旨在进一步加强三家金融
监管机构政策沟通与协调,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银监
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但联席会议
这种松散的沟通缺乏制度刚性。
从问责制的第二方面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
人员问责制度,《银监法》中对监管人员的职责及处罚办法做
出了规定。但是,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需要一整套制度
和措施的支持,就我国现有法规而言,在其具体实施中还存
在不够细化、实施难等问题,使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弹性。
(三)透明度
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指有关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
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公众。
银监会成立后,在加强监管透明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
作,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政务公开等。但是,外部条件的
不充分制约了透明度建设步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
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存在不足,目前银行业还没有实行国际通
行会计标准,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影响了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二
是缺乏高速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以及有效地机制来保证银行能
够自觉根据监管当局公布的信息调整经营行为;三是广大社会
公众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信息、金融信息获知意识不足。
(四)操守
操守是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在监管活动中保持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正直诚实品质。近年来随着培
训和引入力度加大,监管人员整体素质普遍有所提高,但对
照新的监管理念和良好标准要求,兼管团队的整体素质还明
显不足。同时,还存在操守不严现象,如人情监管、权力寻租
等。2003年谢平、陆磊曾在全国范围对金融监管腐败情况做
了一次问卷调查。从被调查主体看,1 1.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
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程度高到不可容忍;25.9%的人认为监管
腐败非常高,但是可以容忍;35.7%的人认为腐败比较高,但是
在感觉上已经麻木了,这说明接近四分之三的公众认为金融
腐败存在而且比较严重。
四、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治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当局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柯。—个合理的监管组织架构是有效
监管的基础。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体制结构来看,
一方面层次太多,在几乎每县设立机构导致管理深度加大,另一
方面,职能部门设置面临力量分散、信息不沟通的弊端。因此,金
融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国家首席监督官制度,在全国性监管机构
的分支机构设立上,应当按照大的经济区域原则划分监管区域,
设立区域监管官。 。
2.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监管机构的业绩
难以像一般企业那样进行量化分析和精确考核,因而,实践
中要推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监管机构即要有
对责任书中列明的监管目标进行的量化打分,也要有从整体
形象、内部管理、日常工作及效率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还
要征求被监管对象对执法情况的意见,对监管个人进行综合
评价。并且,还要将考核与正面激励的结合,改革目前监管机
构的组织人事与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对监管人
员的激励相容。
(二)改善银行监管治理的外部环境
1.建立高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应加强银监会与人民银
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确立人
民银行作为总体监管者的特殊地位,对金融监管进行总体协
调。同时,应扩大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与
国际标准接轨。此外,还可以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让其承担
部分管理的任务,还能够降低监管成本。
2.树立依法监管的概念,提高监管的政策法规水平。独
立而明确的法权地位是健全并完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的前
提,也是约束和规范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正确行事的基本依
据,同时还是保护监管者的尽职行为、确保监管机构独立实
施监管行为的法律保障。因此,监管机构治理绩效的提高,必
须以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司法环境的改善为基础。
3.加强外部监督力量。我们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披露必
要的监管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听取公众的意见与建议,鼓
励公众参与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有效发挥社会监督机制。同
时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在监督监管机构的同时有助于
提高监管有效性。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
北方经济·2008年第1O期 91

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余额宝的法律监管研究论文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市场经济体的新兴业态,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创新发生,并且不断冲击着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社会。以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行业从业者不断地创造出适应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者需求的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当世界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之后,乘着互联网技术的东风,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可以泛指一切运用互联网技术、运用互联网虚拟社区来实现传统资金中介作用的行为。就我国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出现在以下领域:第一,支付方式;第二,金融产品;第三,产品销售渠道;第四,金融机构本身。相比较传统金融行业来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脚步;第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只多不少;第三,中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互联网金融向纵深发展的动力不足。而我国目前面临着传统金融监管效率不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盲点颇多的尴尬局面。为此应当建立起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安全;兼顾市场与国家;兼顾金融因素与互联网因素;借鉴成熟监管经验;严守监管底线思维等原则,设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规则。余额宝——作为我国目前最新、最火热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其法律性质应当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基金。余额宝改写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方向,改变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功能内容,并且给传统金融业注入互联网因素。所以尽管余额宝还面临着货币基金的市场风险、互联网的安全风险等等一系列风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要宽容、甚至扶持它的发展。为此,应当设置适用于余额宝的存款保险制度;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选择备付金银行,计提风险准备金,并且同时需要加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了金融创新和互联网之间的关系,主要论述了互联网成为了金融创新的一个加速器,互联网也是金融发展的一个全新领域。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金融创新可以独立于传统的金融行业发生。主要论述了金融创新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参与的主体应当进行划分,主要区分为三类: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企业以及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第二章论述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包括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模式归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管的一般理论和国外经验。本章节重点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定对象。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的法律困境与制度障碍、现阶段金融监管现状,提出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五大原则和具体机制设计。

最后一个章以余额宝的发展现状和监管作为内容,主要考察了余额宝的发展历程和法律属性,通过对于余额宝创新能力的分析,结合上文论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构建,提出了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创新 监管 法律规制

Abstract

Internet of Finance is a new industry among the world including China. A large numberof financial products have occurred through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have begun to impactthe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nd all the Internet community. Wall Street, therepresentative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constantly create these wide ranges of financialproducts for the demands of investors and improve the social development. When the worldgoes into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the Internet of Finance flourishes. Internet of Finance meansevery action which can play the rol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y through Internet technology. InChina,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Internet of Finance: the method of payment; the financialproducts; product sales channel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mselves. Compared to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the risks of Internet of Finance lie in those fields: first, theregulatory can’t keep up with the pace of Internet of Finance; Second , the Internet of Financerisks are bigger than traditional ones; third, the development in China is slow. The country iscurrently facing the dilemma which means tradi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is not so effective,and there is a vacuum of Internet of Finance regulatory. In order to end this situation, weshould build a regulatory system,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includ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safety, bottom line of thinking, etc.

Yu E Bao, a money-market fund promoted by Alipay rewrite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of China's fund industry, changes the way of financial products sales, and injects Internetfactors into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sector. We should take it more carefully and make aseries of regulatory which includes some details and some kind of Macro regulations.

In addition to this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altogether is divided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he Internet,mainly discusses the Internet becomes an accelerator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a new field inthe Internet is financial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Internet thinking,financial innovation can be independent of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Mainly discusses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Internet and the Internet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main body. Notable is the subject of Internetfinancial participation should be divided, divided into three major categories: engaged inInternet Financial Internet enterprise, engaged in Internet financial financial enterprises andengaged in Internet Financial Internet financial enterprises.

The second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Chinese Internet financial status, risk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the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pattern of Internet financialsupervision, as well as the general theory and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chapter mainlydiscusses the risk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articularobject of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The third chapter discusses China's current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analyzes the legal dilemma and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the pres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putsforward five principles of design to establish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our country and the specific mechanism.

The last chapter in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balance treasure as content,mainly inspect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legal attribute of balance treasure, through theanalysis of balance treasure innovation ability, combining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discussedabove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f legal regulation ofbalance treasure.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Supervision Legal supervision

目 录

摘 要

Abstract

1 引 言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和思路

1.3.2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2 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

2.1 金融创新概述

2.1.1 金融创新的概念

2.1.2 金融创新的特点

2.1.3 创新金融产品的财产性质

2.2 互联网金融概述

2.2.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2.2.2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

2.2.3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3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

3.1 互联网创新的模式

3.1.1 支付方式

3.1.2 金融产品

3.1.3 营销渠道

3.1.4 金融机构

3.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

3.2.1 互联网金融监管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3.2.2 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

3.2.3 互联网金融向纵深发展的动力不足

3.3 金融监管一般理论

3.3.1 创新和监管的竞赛关系

3.3.2 监管的外国经验——来自东西方的版本

4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4.1 法律困境与制度障碍

4.1.1 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既是基本问题也是复杂问题

4.1.2 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问题是核心问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4.2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4.2.1 互联网金融创新模仿痕迹明显

4.2.2 金融创新监管机制对金融创新回应慢

4.2.3 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不够成熟

4.3 监管原则

4.3.1 兼顾效率与公平、安全

4.3.2 兼顾市场与国家

4.3.3 兼顾金融因素与互联网因素

4.3.4 借鉴成熟监管经验

4.3.5 严守监管底线

4.4 监管机制的具体内容

4.4.1 主体监管机制

4.4.2 辅助监管机制

5 余额宝创新的法律规制

5.1 余额宝的法律属性

5.1.1 余额宝的发展历程

5.1.2 余额宝的特点

5.1.3 余额宝的法律关系

5.2 余额宝的创新价值

5.2.1 余额宝改写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方向

5.2.2 余额宝改变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功能

5.2.3 余额宝给传统金融业注入互联网因素

5.3 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5.3.1 余额宝的风险

5.3.2 余额宝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5.3.3 美国的“余额宝”监管模式借鉴

5.3.4 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如何对毒性中药材进行有效监管论文

毒性中药具有较为明显的双重性,在某种程度上对疾病具有较为突出的疗效,相反,该药物用药需谨慎,若用药不正确,患者就会出现较为突出的不良反应,严重会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有关研究表明,大部分毒性中药饮片和生产、使用和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临床使用的毒性中药品种急剧减少,部分药品未经过正规加工经销直接售出。现就以毒性药物中药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一系列的讨论和研究,现将研究内容汇报如下。
1 毒性中药的使用管理现状
1.1 对毒性中药的认识不够
古人把“毒药”视为药物的总称,药物偏性就是毒性,把能够治疗患者各种疾病的药物称为毒药,把患者长期服用,无任何临床反应的药物视为无毒药物。中医药理学认为,毒性药物分为大毒、中毒、有毒,大毒药物的临床症状发生较为迅速,中毒症状严重,容易发生死亡,中毒药物服用后临床症状发生较慢,但较为严重,小毒中药,不易发生中毒,但是,患者若长期服用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会造成死亡。只有超大剂量或蓄积到一定程度才会发生中毒,中毒症状轻微不易造成死亡。但上述认识尚缺乏客观定量的标准。现代药理学认为,毒性中药就是指具有毒性,药理作用较强、安全范围较小的药物,患者在正常用法用量中均容易发生毒性反应的药物,主要包括急性、亚急性毒、慢性毒性和特殊毒性等。
1.2 对毒性中药的管理和使用现状
1.2.1 用法用量规定模糊
目前,临床上或者中医药理学上对部分药物的用法和用量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药物的管理较差,例如,生狼毒,生藤黄,这两种药物的临床用法用量解释就较为模糊,《药典》中的解释说在一般情况均是炮制,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进
行生用[1]
;
另外,部分药物还有一些较为不合理的用法用量记载,马钱子和马钱子粉的剂量均是0.3~0.6g,根据有关研究记载,马钱子粉和马钱子碱含量不一,用量不能相同,这就大大模糊了药物的用法和剂量。1.2.2 质量管理较差
我国的毒性中药质量管理标准目前无明确规范的制度进行约束,其简单的书面规定均是流传至今的,有部分均是采用民间的方法进行维持使用,在2005年修订的《药典》明确指出,毒性中药共有72种,但是,只有11%。

关于金融监管论文,

我刚写了这方面的论文,也因为题目大,答辩还不知道怎么办呢。
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各国出台了很多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法案,一定要看下,其中明显的趋势就有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形成新的监管框架。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比较资料有很多,很容易查。金融危机过后,金融监管问题被格外关注,写这类论文胜在资料够新。
如果主要写宏观审慎监管,范围一下子就缩小很多,那就在现状和解决对策里重点写这个内容。但是题目中就一定要点明你写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不然题目太大,就会显得论文写得不全面。我的老师说:“你们本科生也写不出什么好东西来,都是拿别人的来用,所以结构挑最简单的写,力求不出错就行。”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历程,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这是我能想到的最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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