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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论文文献

发布时间:2023-03-0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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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模板

【文章导读】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我为您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 ,供您参考和阅读。

摘 要: 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 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更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的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实践教学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相当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实务特别是审判业务非常不熟悉,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选题不当。虽然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的题目已经由各门课程的教师提前拟订出来供他们选择,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可以选择的题目范围很宽泛,而学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或者动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选题往往大而空、观点陈旧或者过于集中。比如有些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题目“论死刑”、“论依法治国等等”,这样大的论文题目在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中往往是无法完成的。还有些学生的选题如“论事实婚姻”、“论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在学术界已经过气的题目,写出新意非常困难。再如学生们的选题过于集中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领域,而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方面的选题关注不够。其次,内容空泛,往往从中国期刊网或者其他书籍拼凑,甚至是抄袭,而且,由于毕业在即,部分学生应付了事,论文在逻辑结构、段落条理、用词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更谈不上创新性。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脱离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译.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如何做好法院书记员工作

我庭根据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性质,于2002年6月制定了《民一庭书记员工作职责》,规定了书记员在庭前准备、庭审、案件合议、裁判文书的打印、校对、送达、宣判、报结及装订、归档工作等职责,并对上述职责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完成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工作职责》实施一年多来,收到了较好地效果。结合工作实际,我谈一下作按《工作职责》要求做好书记员工作的体会:

  第一,书记员的工作平凡而重要。书记员的工作既繁杂又平凡,每天重复着记录、订卷、归档等枯燥劳动。但作为审判员的办案助手,其所肩负的责任又是重要的。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帮助审判人员完成送达诉讼文书、排定开庭时间、做好庭前准备、校对法律文书、装订卷宗等工作。其中,庭前准备是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内容,而此项工作内容又涉及到案件的程序问题,需要书记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

  第二,书记员的工作是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种经济、民事纠纷的增多,法院的收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法官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作为一名从事审判辅助服务的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承担着辅助法官、参加合议庭合议、撰写法律文书中的辅助工作,其在工作中的相对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及使审判事务性与实务性相结合的作用,使法官能够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有利于法官全面综合把握全案,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近年来,我庭在收案增多的情况下不但结案率提高,且法官撰写各种调研论文、精品案例也越来越多。

  第三,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完善,才能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化,要求书记员工作更趋专业化、规范化,而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需要一个理论学习和审判实践逐步结合的过程,需要潜心学习审判技能并在与审判员的默契配合之中妥善运用。书记员只有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树立公正无私的执法观念,不断发挥出自己潜在的智慧和才干,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在艰苦的工作中享受快乐和收获。(民一庭 刘 雯)

书记官是什么

官名。民国各级法院(北洋政府时期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地方审判厅、地方检察厅。国民党政府时期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主法院)均设,为推事、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协助审判、检察工作,如录供、编案等,并担任总务工作。书记官多系委任官,大理字(最高法院)的书记官及高等审判、检察厅(高等法院)的书记官长为荐任官。
  书记官,有称书记员,在人民法院,检察院工作,主管记录的工作人员。
  大学专业设置 :书记官
  学制:三年 专业代码:690105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掌握熟练法律知识,具备书记官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书记官业务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学、经济法学、公司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应用写作、书记员技能、法律文书、书记官工作概论、文献检索、模拟法庭、书记官业务综合实训、商法概论、毕业论文等。

文献检索与科技论文写作,什么是文书?什么是司法文书

文书
1.指公文、书信、契约等。例如:手把文书口称敕。——唐· 白居易《卖炭翁》/文书下行直省。——清· 方苞《狱中杂记》
2.从事公文、书信工作的人员
3.文字书籍
4.行政学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为处理事务、交流信息而使用的各种载体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材料。又称文件。它是人们社会交往的工具,也是 档案 的前身。
司法文书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
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
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
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
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
在公证机关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司法文书作为书面依据和凭证,代表国家意志,适用法律,惩罚罪犯,保护公民,调整国家、集体(团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各类定义
控告、检举书:控告人、检举人提出的控告、检举事实的书面材料。
控告、检举笔录:控告人、检举人以口头方式提出控告、检举事实,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笔录。
自首书:犯罪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自首时写出的书面材料。
讯问笔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被告时,对于被告人陈述的有罪和犯罪情况或者无罪的辩解等所作的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侦查人员、法医师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后,对有关情况写成的笔录。
搜查笔录:侦查人员为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被害人和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后,对有关情况写成的笔录。
立案报告:根据控告、检举、自首材料或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的犯罪案件,经初步审查和侦查,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写出的报告,用以确定案件的成立和指导侦查工作。
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侦查机关经过侦查、预审,已经破案,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和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写出的上报材料,简称破案报告。它反映案件的全部侦查活动情况与侦查结果,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侦查机关写出的逮捕人犯的书面请求,送检察机关审批。
起诉(免于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对于立案的案件,经侦查、预审终结,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提出的应追究(或因某种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一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逮捕证:侦查机关执行逮捕人犯时所出示的证件。
拘留证:侦查机关依法拘留人犯时所出示的证件。
搜查证: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时向被搜查人出示的证件。
通缉令:侦查机关为追捕在逃的被告人归案而发出的命令,用以取得各机关和广大群众的协助。
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和充分,应依法追究(或因某种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书面决定,用于发给侦查机关、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被害人。
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作出的决定,用于发送侦查机关。
起诉书:检察机关根据起诉决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公诉,又叫公诉书。在开庭审判时由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其副本在开庭前送给被告人。
抗诉书:地方检察机关认为本级审判机关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审判机关提出重新审理的书面请求。
补充侦查意见书: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的案卷材料,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时,作出的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
诉状:被害人或监护人就某一事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审判机关提出起诉的书面材料,又叫自诉状。
开庭通知书:审判机关于开庭审理案件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预告检察机关、辩护人、证人等的书面通知。
案件审理终结报告:审判人员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提请上级审批时写出的书面报告,简称审结报告或结案报告。
调解书:审判机关对于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作出的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审判机关对于审理终结的案件,向诉讼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其内容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被告有无犯罪、犯何种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等。判决书用于当庭宣告,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裁定书: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对于缺乏罪证和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经向自诉人说服撤回自诉而自诉人不接受时,审判机关则可用裁定书予以裁定驳回,将裁定书发给当事人;进行二审的审判机关,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正确、量刑适当时,可用裁定书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审判庭笔录:书记员对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所作的笔录。它是记录审判工作和制作判决书的重要依据,又是二审审判机关审查原审全部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
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终结,退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所作的笔录。
宣判笔录:审判机关在宣告判决时所制作的笔录。
执行通知书:审判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制作的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刑事判决布告:审判机关将刑事判决的罪犯、有关犯罪事实和处理情况,告知有关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公开张贴的文告。
公证书:公证组织接受当事人申请公证,依法对其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书。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非诉讼性质的书面证明,如用于: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收养等法律行为,证明结婚、离婚、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失踪、亲属关系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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