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毕业论文
唐律疏议毕业论文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印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在刑罚方面,同罪异罚的规定甚多。在诉讼方面,唐律从主从尊卑的原则出发,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
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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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制度 论文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唐律疏议》赏析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自贞观撰定,没有再发生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问题,于是令长孙无忌等人参撰律疏,颁行天下,这部律疏就是《唐律疏议》,也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唐律疏议》赏析,欢迎大家参考!
【作者简介】
长孙无忌(?—659),字辅机。河南洛阳人。太宗皇后之兄。武德九年(626)决策发动玄武门之变,并助太宗夺得皇位。后历任尚书右仆射、司空、司徒等职,封赵国公。与房玄龄等撰修《贞观律》。高宗即位,任太尉、同中书门下三品,奉命与其他大臣及律学之士分别于永徽初和永徽三年(652)撰修《永徽律》及《律疏》。后因反对高宗的立武则天为后,被放逐至黔州,自缢身亡。
【书籍简介】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其律文源于高祖时《武德律》及太宗时《贞观律》,“疏议”为高宗时附撰。《旧唐书·刑法志》载:永徽三年诏三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四年(653)完成,“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在于,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叙及源流,辨析异疑,并补律文之不足,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司法官可以其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关于《唐律疏议》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观点,主要有三:一说是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等书持这一观点。二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唐律研究》等书持此观点。三说是刑法典,不存在诸法合体问题。《唐律论析》等书持这种观点。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第一篇为《名例律》,主要规定法典中的一般原则,包括刑罚、减免刑的适用范围、自首、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内容,相当于当今的刑法总则。其余十一篇相当于今日的刑法分则,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十一律。每一律都对数类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如《卫禁律》是对违犯宫殿和关津要塞等保卫制度的犯罪规定,《职制律》是对违法设置官吏、行职不依法、受财枉法等犯罪行为的规定。每一篇中,少则十余条,多则六十余条,每一条又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罪名及相应的刑罚。
其内容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处处体现礼的精神和原则,主要表现为:儒家经句是认定犯罪行为及其制裁的根据,是解释律文的依据,甚至直接充当律文。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其内容突出对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的维护,是君权、父权和夫权的护卫者。
《唐律疏议》不仅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还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中居承先启后的重要地位。它集战国《法经》以来各朝立法之大成,并对唐后各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其后“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以后颁布的《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虽在体例上与《唐律疏议》有别,但多数律条仍同于它。有人作了统计,认为《大明律》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大清律例》有近百分之六十的律条内容与《唐律疏议》同。与其他封建法典相比,《唐律疏议》被认为是最善者。清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序》中明言:“讲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为最善。”
《唐律疏议》还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显赫地位。它对蒙古、朝鲜、日本、越南等许多亚洲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这些国家封建法典之蓝本,故被誉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不仅如此,它还是世界封建制法典的楷模。有人认为:“罗马法代表了古代奴隶制文明,唐律疏议代表了古代封建制文明,拿破仑法典代表了近代资本主义制文明。”(李光灿《唐律疏议译注序》)。
【版本】
目前可见的版本大致有三个系统。一是滂熹斋本系统。其中包括宋残本、元刻本、清兰陵孙氏宋抄本及《四部丛刊》本等。二是至正本系统。其中有元至元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岱南阁丛书》本、江苏书局本和光绪十六年(1890)沈家本重校刻本等。三是文化本系统。其中含有日本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万有文库》和《国学基本丛书》本等。1983年,中华书局在参校各本的基础上,出版了《唐律疏议》点校本。鉴于《唐律疏议》的突出地位,我国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出版了一些有关著作,主要有曹漫之主编的《唐律疏议译注》、钱大群的.《唐律译注》、钱大群和钱元凯的《唐律论析》、乔伟的《唐律研究》、杨廷福的《唐律初探》、王立民的《唐律新探》及台湾戴炎辉的《唐律通论》和《唐律各论》等。此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论文,从译注、论述等角度对《唐律疏议》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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