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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23:48

交通违章毕业论文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

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
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
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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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
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文献】
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论文?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论文?
浅析公路超限运输路政管理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也有了保障。随着施工工艺和技术的进步,以及管理的科学化和规模化,公路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不过虽然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检验是符合设计标准的,但是由于路政管理工作的疏漏一些道路的使用寿命却不及设计规划的一半,由此可以看出已超限运输为主的违章行为对公路质量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当前我国的大多数道路都是采用沥青路面,主要是一些高等级公路和市区干线道路,沥青混凝土道路属于柔性路面,具有抗弯强度好等特性,虽然较水泥混凝土路面来说具有较好的抗病害能力,可以根据抗压、抗剪的强度来抵抗路面荷载的作用力,但是如果路面荷载超过了设计规定的值,再加上车辆行驶的速度过慢,其产生的作用力也相对增加了很多倍,对路面造成的危害也大大增加,路面使用寿命也会相应的缩短。所以,加强超限运输路政管理工作是当前公路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1 超限运输路政管理的难点
(1)超限运输车辆数量较多,以私家车主改装车辆为主且为躲避路政巡查经常在夜间行驶,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超限车辆的来源主要是一些车主为获取额外的经济收入而采用改装的形式使得车辆能够承载更多的货物。但是改装后的与原设计性能已经是相互矛盾,再加上超限运输车辆长期超负荷运行,使得车辆的制动系统和安全性能早已没有保障,给道路安全行车带来事故隐患。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大型交通事故多与车辆的超限、超载等情况有关系。车辆严重超限,使得车辆驾驶性能极具降低,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制动性能、悬挂承荷能力等大幅降低,爆胎可能性也大大增加,驾驶车辆操控性能不佳很容易发生侧翻事故。同时超限运输车辆为了躲避路政检查,大多数驾驶员选择在夜间行车,疲劳驾驶,视野受阻,精力难以集中,是当前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
(2)为获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低运价、靠超限等手段加大路政管理工作难度。由于货运市场运输力量大于货运需求,货运司机者为抢夺货源,竞相降低运输价格,通过低运价的方式获取货源。但是降价的结果必然要以其他方式来弥补货运损失,因此,货运司机主要采用超限和逃避交通规则的办法获得补偿,违章现象层出不穷。然后有些货运司机不得不再次进行压价来获取货源,那么就更加的会加剧超载超限的违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章行为出现。再加上超限运输现象严重,部分汽车制造厂家为迎合市场,赚取利益非法生产“大吨小标”汽车和非法改装汽车,又进一步促进了超限运输现象的产生,有加大了路政管理工作的难度。
(3)超限运输由于形势速度慢,容易造成交通阻塞,一般严重超限的车辆行驶速都很低,时速不超过40Km/h,且超限车体积较大,影响后车通行,容易产生交通阻塞,降低公路的使用效率。再加上超限运输车辆由于承受的荷载早已大于汽车原设计的标准,其操控性能大大降低,这就提高了驾驶人员使用刹车和加油的频率,其排放的有害尾气也相应增加,使得公路两边的绿化植被受到污染,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
(4)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管理体制的滞后也是路政管理工作的难点之一。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虽然在治理超限运输、保护路产路权方面进行研究并制定出台了一些规范文件,如《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但由于规定本身重通行、轻治理的原因,缺少治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所涉及有关部门具体职责要求,无法做到全责分明,又使得路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很难顺利执行。同时路政管理体制的滞后性也阻碍了治理超限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国现行车辆和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人、车、路相分离的管理制度。汽车的制造规厂家管理,车辆牌照管理和违规管理规交警管理,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规交通部门管理,这种职能交叉、权力分散管理体制大大阻碍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执行。
2 超限运输管理对策
(1)针对超限运输要加强监管力度,要尽可能避免超限运输的出现。各个区域要树立大局观念,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不能有,各个区域路政管理部分要设置多重防线查训超限车辆,加强各等级公路之间的相互连接治理,使违章超限车辆无处可跑。同时路政执法部门要不断组织人员上路巡查,设置超限运输监查管理处,运用科技进行监管,对经常出现超限路段要加大监测管理处的建立,对过往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测,一经发现对严重超限的车辆科采用收取补偿费用的形式进行处罚,使超限运输车辆也无法降低运输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超限运输的违章行为出现。另外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源头上禁止一些厂家对车辆的改装现象,对车辆改装企业要进行整顿修改,对违法改装车辆进行严格管理,要使得违法改装车辆难以进入运输市场,从而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运输情况的出现。
(2)加强路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促进和协、合理执法。路政管理人员是政府的一面旗帜,他带表者公路管理部门的威望,更是共产党形象的体现。因此,路政执法人员要树立“诚于内而形于外”的优良形象。同时作为新时期、新环境下的执法人员更需要有较高的素质和专业素养,要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正确三观理念,不断地提高自己和完善自己。
(3)要完善交通运输体系,优化道路运输结构。目前我国基础设施体系有待完善,对于大宗物资的调运还没有较为合适的解决方法,运输结构还处于由初步运输化,因此需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网,不断的提高运输能力来解决经济需求的矛盾问题。因此,需要对交通运输体制进行改革,摸清交通运输发展的实际环境,对各货物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要使得各种运输方式能够共同运行,解决公路超限屡禁不止的问题。
(4)路政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法律法规,才能为依法治理超限运输提供坚强有力的后盾。路政管理部门要统一管理思想,加强执法管理,立法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运输监测费、超载装卸费等费用标准,为路政处罚工作做好基础。
3 结束语
对于超限运输管理还需要制定一个长期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运输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想要禁止超限运输的情况可能还需要时间去努力。需要将路政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为我国路政管理工作的发展奠定基础。

plc交通灯毕业论文,要求西门子旳

西门子PLC交通灯毕业设计论文编号:ZD033 字数:11073,页数:32 包括源程序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交通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人、车、路三者关系的协调,已成为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城市交通控制系统是用于城市交通数据监测、交通信号灯控制与交通疏导的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它是现代城市交通监控指挥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机动车量的不断增加,许多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南京等出现了交通超负荷运行的情况,因此,自80年代后期,这些城市纷纷修建城市高速道路,在高速道路建设完成的初期,它们也曾有效地改善了交通状况。然而,随着交通量的快速增长和缺乏对高速道路的系统研究和控制,高速道路没有充分发挥出预期的作用。而城市高速道路在构造上的特点,也决定了城市高速道路的交通状况必然受高速道路与普通道路耦合处交通状况的制约。所以,如何采用合适的控制方法,最大限度利用好耗费巨资修建的城市高速道路,缓解主干道与匝道、城区同周边地区的交通拥堵状况,越来越成为交通运输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为此,笔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就城乡交通灯模拟控制系统的电路原理、设计计算和实验调试等问题来进行具体分析讨论。
实现路口交通灯系统的控制方法很多,可以用标准逻辑器件、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单片机等方案来实现。其中用标准逻辑器件来实现电路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逻辑器件如门电路等的影响,调试工作极为不易,而笔者对单片机运用来进行系统的设计开发也不是很熟悉,因此,最终笔者选择了用可编程的控制器PLC来实现系统功能的设计,完成本次设计的题目。
关键字:PLC 交通灯 程序 报告 设计
任务要求:
1. 交通红绿灯控制系统
1.1启停控制.信号灯受一个启动开关控制,当启动开关接通时,交通信号灯系统,行人信号灯系统,电子警察记录违章闯红灯系统开始工作,且先南北交通红灯亮,东西交通绿灯亮;东西行人交通红灯亮,南北行人交通绿灯亮;按规律循环控制.当启动开关断开时,交通信号系统,行人信号灯系统,电子警察记录违章闯红灯系统停止工作.
1.2 南北向交通红灯亮维持60秒,东西向交通红灯亮60秒.进入下一个循环.
1.3 在南北向交通红灯亮的同时,东西向交通绿灯亮25秒,熄灭.然后东西向交通黄灯闪烁5秒后熄灭.随后东西向交通红灯亮,同时南北向转向绿灯高25秒,闪烁5秒后熄灭.进入下一个循环.
1.4 在东西向交通红灯亮的同时,南北向交通绿灯亮25秒,熄灭;然后南北向交通黄灯闪烁5秒后熄灭.随后南北向交通红灯亮,同时东西向转向绿灯亮25秒,闪烁5秒后熄灭.进入下一个循环.
2. 行人红绿灯控制
2.1与交通红绿灯系统同时控制,南北向交通红灯持续亮时,东西向行人绿灯启动,南北向行人经灯亮维持60秒,东西向行人红灯亮30秒.进入下一个循环.
2.2 在东西向行人红灯亮的同时,南北向行人绿灯亮25秒,然后闪烁5秒后熄灭,提醒行人赶快通过马路.进入下一个循环.
2.3 在南北向行人红灯亮的同时,东西向行人绿灯亮25秒, 然后闪烁5秒后熄灭,提醒人赶快通过马路.进入下一个循环.
3. 电子警察记录违章闯红灯系统控制
3.1在南北向交通红灯亮的同时,如果有车辆违章闯红灯(南北向各用开关或用光栅来模拟),蜂鸣器响;绿灯时接通开关不起作用.
3.2在东西向交通红灯亮的同时,如果有车辆违章闯红灯(南北向各用开关或用光栅来模拟), 蜂鸣器响;绿灯时接通开关不起作用.
目录摘要 2
ABSTRACT 3
第1章 绪论 5
1.1交通信号灯的作用与研究意义 5
1.2 PLC发展的现状: 5
1.3可编程序控制器的特点及应用 8
1.4概述 9
第2章 系统的方案设计 11
2.1任务要求: 11
2.2控制方案 12
2.3 PLC的选择 13
2.3.1扩展模块的选用 13
2.3.2、PLC的网络设计 13
2.3.3、软件编制 13
2.3.4确定所选PLC 13
2.4程序设计 13
2.4.1流程图(见下图) 13
2.4.2时序图 14
2.4.3程序 15
2.5实验仿真 22
2.6 原件清单 24
设计小结 25
致谢 27
参考文献 28
附录:完整语句表 29以上回答来自:

高分求助一篇汽车专业毕业论文

制约我国汽车消费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摘要 汽车开始进入国内家庭,汽车消费已成为扭动内需新的极具活力的增长点,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开始凸显。然而,我国还存在着汽车消费环境不佳的一些问题,限制和阻碍了国内的汽车消费。在当前世界经济下滑的形势下。这些现象与国家拉动内需的政策不相符合。针对问题,本文从9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汽车消费环境的对策,其中包括汽车消费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的服务体系、拓展汽车售后市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等。期望通过此文,消费者以积极、开放的姿态迎接汽车消费时代的到来。
关键词 消费环境;汽车消费;对策

我国汽车产业、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汽车消费时代,汽车消费将直接带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
目前我国私人汽车消费水平总体上仍然偏低。虽然私人汽车拥有量增长加快,但与国外相比,无论总量还是人均汽车拥有量都有明显差距。从国内一些城市横向比较来看,也存在着私人汽车的消费水平(每百户家庭的汽车拥有量)与经济发展速度、人均GDP水平和居民的实际收入不相符合的情况。这说明我国还存在着一些汽车进入家庭的消费环境障碍问题。家庭汽车消费潜能的释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汽车消费环境与条件的改善。据在广州抽样调查显示,在目前没有购车的家庭中,有33%的计划在近5年内购车(其中大部分是计划在3年内购车),还有22.7%的人表示“不确定”。计划购车和对购车计划“不确定”的家庭都可以看作是潜在的消费者。汽车消费环境的状况(包括用车费用、道路交通及停车条件、汽车服务体系等)对这一部分消费者的汽车消费计划有很大的影响。现阶段制约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得不到解决,汽车消费市场将不能按照市场演变的规律发展,这也将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同时,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也将成为私人小汽车市场重要的影响因素。
汽车消费环境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概念,涉及用车费用、汽车消费政策、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售后服务、交通基础设施等有关汽车消费的各个方面。

一、我国汽车消费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用车成本高。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与一般消费品不同的是它有各种使用成本。消费者的用车成本主要包括油费、养路费、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年检费、保养费、维修费、还有各种违章的罚款等。后两种费用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这里谈的养车成本不包括在内。
市场典型调查表明,在广州市区内高档、中高档、经济型3种不同类型的家庭轿车的月平均养车费用是3800元。即使一辆上海大众生产的POLO这种比较省油的纯家庭用的轿车,一个月的养车费用也将近2500元。抽样调查结果也表明,在拥有汽车的居民中,平均每月的养车费是2235元。如果再算上购车的各种费用与折旧以及维修费,汽车的消费仍然是非常昂贵的。在有车族中普遍流行着“买得起车养不起车”的说法。
高昂的养车费已经成为我国家庭或个人汽车消费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抽样调查显示,在已买车的居民中有58.6%的人认为养车费高。在没有买车的居民中,有45.8%的人是因为养车费用太高。准备在5年内买车居民能接受的养车费用平均为1100元左右,与实际费用有较大的差距。
(二)汽车信贷体系建设滞后。一是贷款手续烦琐,由于个人信用体系没有建立,银行为规避风险,制定了一系列复杂的核查、担保手续。购车人必须先找一个有稳定收入和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作为担保人,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收人证明,才能到银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处选车,在交付首纳金后,再要经销商派人到税务部门交纳汽车购置税才能提车。获得一份普通的汽车贷款至少需要经过银行、保险、税务、车管所等7个环节,需要近一个月时间。二是首付比例高,还款期短。一般首付30%,还款期为3年。三是担保方式少。由于保险公司退出车贷险,对汽车消费信贷影响较大。据在广州抽样调查表明,已经购车的居民中86.3%的居民是选择一次性付款,在计划近年内购车的居民中69.5%打算一次性付款,其中一个原因是信贷手续烦琐。
(三)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在汽车使用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信贷、保险、维修、交通事故等,有些问题投诉无门,或出了问题互相推诿。二是由于汽车维修市场良莠不齐,无证经营的维修店用假冒伪劣配件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三是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上拖延时间,或在合同上做手脚。四是有的经销商不能履行卖车时承诺,甚至以次充好。五是有的停车场乱收费,甚至出现丢车。六是有些消费者出了交通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或损害得不到赔偿等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影响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汽车市场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汽车市场体系由新车交易市场、零配件市场、二手车市场、汽车租赁市场、汽车后市场(包括维修、维护等)组成。目前新车销售市场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但二手车市场、租赁市场、售后服务市场均显得滞后,整个市场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同时,售后服务需要健全的服务机制和保障制度,需要高素质汽车经纪人和维修技术人员,显然我国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跟不上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需要。

二、完善汽车消费环境的对策

(一)降低汽车消费的成本和费用
要推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是降低养车成本,让老百姓买得起车也养得起车。降低养车成本可从以下方面人手:
(1)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养路费和车船费,改收燃油费。去年底燃油税的实施已初见成效。
(2)降低路桥费。一方面降低市内路桥费,另一方面将已经收回投资的高速公路和大桥费用降低或取消。现在全国收费的路桥多,收费高,应该呼吁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3)调整和降低停车场收费。降低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及早纳入物价部门的议事日程。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合理的,即有利于消费者也有利于投资者的停车费的标准。在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地点,对停车位的需求不同,应细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给消费者选择空间。同时,及时清理依附在停车场的各种收费,彻底取消那些不该收取的费用,切实减轻停车场经营者的负担。
(4)清理汽车消费其他环节的不合理或乱收费现象。 (二)加快汽车消费信用体系的建设
(1)加大汽车消费信贷的力度。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汽车消费者而言,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促进合理消费,对于汽车生产者可以减少资金占用,对于汽车经销商可以向银行转移欠款风险,对于银行则可以开辟新的业务。所以,汽车消费信贷被称作启动汽车消费市场的“金钥匙”。目前,全球汽车销售量中,70%是通过融资贷款销售的。近年来,我国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呈迅猛发展态势,是仅次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第二大信用市场。但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相距甚远。
各金融机构应该积极研究国家已出台的汽车消费信贷政策,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创新信贷消费品种,拓展服务对象,加大汽车消费贷款的力度。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服务。在首付比例、担保方式上多为消费者提供选择。积极探索、开展二手车的消费信贷业务。
(2)整合“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的信贷链。1998年底国内保险公司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后,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迅速发展,既加快了汽车消费的增长,也为国内保险业拓展了发展空间。但其风险也开始显露,主要来自一些人的恶意欠资和有预谋的诈骗,导致汽车消费信贷及保证保险陷入困境。有关数据显示,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收回,多数保险公司在车贷险上亏本,最终导致该业务停办。我国应加快“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信贷链的整合,加快制度创新与政策创新,以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3)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严重阻碍了汽车消费市场发展。在信用体系中,个人信用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本支撑力量。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未建立起来,缺乏信用评价机制和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无论是汽车消费贷款、车贷保险、二手车交易还是汽车租赁市场的发展都受到严重制约。从汽车消费信贷来说,消费者普遍抱怨的信贷手续烦琐、抵押登记过长、担保方式太少等等,从银行来说是为防范风险不得已的举措,因为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资料,银行很难掌握客户的综合信用情况,只能靠不断提高“门槛”来防范风险。车贷保险也遇到同样问题。同时,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等市场的发展也受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制约。
加快建立个人资信征集系统。建立个人资信的征集系统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建立个人资信的征集系统必须靠政府来推动,因为构成个人信用的信息包括个人资产、个人收入、公用事业的付款记录、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还款记录、诉讼记录等,分别掌握在银行、公安、公用事业单位、法院、人事等部门手中。现行的公民身份证、户口信息由公安户籍部门管理,房屋产权信息由房管部门管理,而汽车牌照等信息由公安车管部门管理。个人信用的信息还涉及到商检、海关、税务、教育、卫生保健等部门。所有这些信息资源都是一个个孤岛,无法在部门之间沟通和共享。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将个人资信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贡献出来。
同时,加快培育资信市场的主体。资信公司是社会信用体系的载体,它的任务是以市场运作的形式,汇总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信用信息资源所拥有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备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外提供信用相关的产品,并以市场化的方式形成全社会有效的自动惩戒机制。权威的资信公司出现,需要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努力。
近期,应尽快在公检法、工商、税务、金融等领域实施个人资信的资源共享。也可考虑,在汽车信贷业务中建立一个专门对汽车消费信贷风险进行管理的中介机构。这个机构可以通过专门收取服务费用,接受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委托,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评价,并对信贷、保险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管理。
(4)筹建汽车金融公司。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而在国外,汽车信贷服务的主体是专业性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汽车与一般消费品不同,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金融服务。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专业化,它的业务核心就是汽车金融服务,不仅为用户提供首期贷款购车、上牌照、保险等一条龙的服务,还能提供汽车保养、维修及远程求助等多项服务。汽车金融公司的重要作用还表现在它为汽车生产厂商拓展与维护销售体系、提供市场信息等,为汽车经销商提供存货融资、营运资金融资、保险等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在整个汽车消费的链条上,成为联系各方的润滑剂。
(三)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的服务体系。改善汽车消费环境,必须加快汽车消费的服务体系建设。汽车消费服务体系,涉及到汽车消费的整个过程,从售前的咨询服务到信贷、保险、上牌、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等环节。目前大的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专卖店开始重视服务体系的建设。由于汽车消费的特殊性,培养高素质的服务人才显得非常重要。
一是培养高素质的汽车经纪人。汽车是很复杂的商品。专业性强,普通的汽车消费者很难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在汽车刚进入普及的时候。目前购车的消费者中有60%的人对汽车、购车环节和各种利益保障不熟悉,而大部分汽车销售顾问都达不到售前咨询,售中保险、信贷、上牌,售后的理赔、维修、保养、汽车俱乐部等方面的服务要求,接受过系统培训的汽车经纪人不到从业人员的1/4。因此,培养高素质的汽车经纪人,不仅是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汽车消费的服务体系,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是提高汽车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汽车是高科技的结晶,目前新车型的零部件大多是高科技的电子产品,修理时若不懂得控制原理,不懂得使用电脑手段来判断故障,寸步难行,特别是一些运用高科技系统的车辆。某汽车俱乐部年度满意度调查的数据显示,在汽车修理工人中真正掌握汽车故障诊断能力的优秀技工不足20%。快速提高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提高汽车售后服务水平的关键。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随着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凸显出来。关于汽车消费方面的投诉主要涉及到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保障、配件交易的隐患,还有二手车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停车场管理混乱造成的问题等。据有关资料显示,由于维修质量引发的交通事故有80%来自配件,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是生命安全。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体系,是改善我国汽车消费环境的重要方面。
建立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体系,首先要使消费者投诉有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投诉的渠道。其次,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
(五)整顿和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的秩序。整顿和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的秩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贸易、工商、公安、交通、质量监督、物价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坚决打击走私进口汽车、拆解、拼装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汽车配件销售、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行业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不法企业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利用假冒、不合格配件进行汽车修理、服务等违法行为;规范汽车经销商的中介行为,查处和纠正汽车经销商在兼业代理保险、上户、按揭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违规收费、自设项目收费等违法行为。
(六)拓展汽车后市场
(1)汽车后市场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所谓汽车后市场,就是指汽车实现销售以后,围绕使用和维修保养而形成的服务市场。有关专家指出,当消费一辆汽车时,购买汽车的费用只占整个汽车从购买到报废所需支出费用的20%,后续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支付80%的费用。按这个比例计算,汽车后市场这块蛋糕的规模是汽车销售的4倍。随着汽车销售利润的不断下降,汽车后市场正在成为我国汽车市场的“第二桶金”,汽车生产企业的营销方式将从单一的产品推广向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营销过渡,汽车后市场的竞争将加剧,世界一些大的汽车维修商、养护商,纷纷看好中国市场,有些已抢滩登陆。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要充分重视汽车后市场,利用本土优势抢占市场先机,以战略眼光积极开拓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
(2)提高汽车维修维护市场的规模和水平。国外汽车售后服务发展主流是4s形式,即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件供应、信息反馈四位一体,销售和服务是结合在一起的。售后服务的另一个趋势是从事后的修理转向汽车的定期维护保养,注重对用户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在国外,汽车保养业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而完善的服务和技术质量经营体系,形成了一个有着巨大市场和丰厚利润的行业。在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汽车养护企业已占到整个汽车保修行业的80%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美元,减少车辆报废率达21.7%。
(3)拓展汽车休闲、文化、娱乐市场。汽车消费是综合性的消费,并形成了独特的汽车消费文化,从而形成一系列有关汽车文化的产业。如汽车娱乐,包括音响系统、CD系统、电视接收系统、DVD系统、电子游艺系统等。汽车娱乐系统的营业额可能超过汽车本身,因为一套高档音响中心的价值就要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而人们驾车里程越多就越需要消遣。还有汽车俱乐部,汽车俱乐部有多种形式,如品牌俱乐部、车迷俱乐部、越野俱乐部、维修俱乐部、救援俱乐部等,在国内方兴未艾。汽车文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汽车模型、汽车体育、汽车知识、汽车报刊、汽车书籍、汽车影视、民间风俗、国际交往、服装服饰、车迷、汽车与社会等。
随着汽车进入百姓家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有关汽车休闲、文化、娱乐、运动的市场需求将日益显现出来,市场前景广阔。我国应该积极鼓励和扶持汽车休闲、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
(七)充分发挥汽车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随着汽车消费群体的扩大,诸如汽车消费者协会、汽车俱乐部、私家车协会、驾驶员协会、旅行房车俱乐部、汽车维修工程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已出现并且将会有大的发展。这些民间组织发展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技术培训、交通安全教育、信息交流等职能,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广州市私家车协会自2002年5月成立以来,已有会员4800多人,与42个汽车维修站签订了合同,会员可在签约的维修站享受优惠服务。对汽车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引导,充分发挥这些民间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制订鼓励和方便外籍人士购车的政策。目前外籍(包括港澳地区)人员在我国境内购车,需要办理暂住证,并且居住一年后才能购车。一些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感到购车不方便,有的采取变通方式如借用本地居民身份证购车。目前,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大多落户中国,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客商在我国设立了多个办事机构和研发中心。在中国内地就业和生活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同胞越来越多,这是一个消费实力很强的群体,如果在购车条件上有所放松,如放宽居住的时间,手续更简便,将有利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
(九)逐步开展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款汽车消费占绝对主导地位,在我国现有的汽车消费群体中,公务用车仍然占主导地位。由于汽车的购置与使用均由公款包揽,各种费用都很高。公务用车虽然有定编管理,由于是财政出钱,各单位都千方百计争指标,公车消费队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财政负担越来越沉重。由于公务用车的管理体制不健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比较普遍,既加重了财政负担,也易滋生腐败。同时,日益庞大的公车消费队伍,也严重制约了私人汽车的发展。无论是从反腐倡廉的角度,还是从节约政府开支的角度,公务用车走向市场的意义重大。公务用车市场化也将成为轿车进入家庭的催化剂。

三、结语

在当前世界经济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影响下,将汽车消费作为拉动我国内需新的增长点并将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汽车消费市场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汽车消费与汽车生产和流通联动发展,做大做强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建立和完善汽车市场体系,营造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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