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焦点访谈论文素材

发布时间:2023-03-03 04:36

焦点访谈论文素材

黄大年观后感
为深入学习黄大年先进事迹,争做黄大年式共产党员。该剧以黄大年生前事迹为基本素材,通过独具地域特色的吉剧艺术形式,生动反映了黄大年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爱国情怀,教书育人、敢为人先的敬业精神,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这部反映黄大年先进事迹的艺术作品,也是我市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创新载体。通过观看演出是我深受感触。
该剧以黄大年生前事迹为基本素材,通过独具地域特色的吉剧艺术形式,生动反映了黄大年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爱国情怀,教书育人、敢为人先的敬业精神,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全体党员干部要以黄大年为榜样,从自己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省委也作出了全面学习黄大年先进事迹、争做黄大年式共产党员的号召。
学习黄大年同志的爱国情怀,就要像他那样热爱祖国、胸怀大局,让小我融入大我,用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以崇高的追求超越小我,实现人生更大价值。黄大年选取回国、选取辛劳,是因为他把为祖国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贡献力量作为更高追求,深信“只有在祖国把同样的事做成了,才是最大的满足”。心有大我是一种格局、一种境界,也是一种信念。“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就能汇聚每一个人的奋斗力量,为实现个体梦想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为实现共产主主义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习黄大年同志的爱国情怀,就要像他那样脚踏实地、苦干实干,用实际行动诠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只有在火热的实践中彰显爱国之情、诠释报国之志,才能书写无愧于祖国、无愧于时代的绚丽篇章。

让我们向黄大年同志学习,汲取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精神力量,不忘初心,奋发进取,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向祖国和人民交出精彩的人生答卷。

争做文明好少年-作文素材

什么是文明,什么是礼仪?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中国素有古文明之都的美称,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那么,到底什么是文明呢?

文明就是见到老师时那一声热切的问候;文明就是同学遇到困难时给予帮助;文明就是上街时面对陌生人面带微笑……

在社区生活中,我们都能感受到现代文明人和文明社会的气息。但是仍然有那么一些人,总与现代文明人相差一点点。

扔一张纸、吐一口痰、说一句脏话看起来是不起眼的小事,然而就是这一点点小事,能折射出一个人、一个地区以及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20xx年10月2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作了这样一则报道。国庆节后的天安门广场,口香糖残渣随处可见,显得格外刺眼,密密麻麻的斑痕与天安门广场的'神圣和庄严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据了解,国庆期间,游客们共为天安门广场留下了六十余万块嚼过的口香糖残渣。有记者实地调查,除去纪念碑、纪念堂的面积,平均每平方米有五块口香糖残渣。

北京环卫部门下了很大的力气来清除口香糖残渣。整个工作消耗铁刷四千余把、铁铲两千余把、购买专用清洗剂三吨,价值十四万余元。

我相信我们的中华儿女会努力改正这个错误的。让我们争做文明好少年,托起明天的太阳,让文明之花在世间盛开吧!

论文:如何评价新闻传播出现的媒介审判问题?要求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媒介审判的案例来说 媒介审判的原因意义.

  “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2009年5月7日发生的“杭州飙车案” 成为网络热点,在舆论与司法处于是非的泥潭中痛苦交锋中,许多新闻传播学者再次把眼光投向“媒介审判”现象。近些年来,在我国,无论是新闻传播界还是法律界的教授或学者都对“媒介审判”现象比较关注。笔者就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在中国知网对“媒介审判”关键字进行全年跨库检索,时间从1998年到2008年,采取等距抽样的方法,时间跨度为2年,结果如图1—1。从图中可以看出,关于“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就目前而言,仍然是个热门话题,并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由于“媒介审判”现象是个新生的事物,许多学者对此的研究仅仅以个案作为研究切入点,很少从一个宏观角度对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进行详细的梳理。学者魏永征曾经在他的《新闻传播法教程》里有过这方面的梳理,不过,只是一笔带过,略显粗糙。本论文在充分调查文献的基础上,以“时间”为经度和以“媒体功能”为纬度进行立体性扫描,以期更深度地理解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过程。

  一、媒体本位功能缺失时期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自新中国成立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媒体主要作为党的宣传工具,其传播方式基本上以“说教”和“灌输”为主。过多的强调媒体的宣传作用消弭了媒体的本位功能,即媒体以传播信息为主。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一些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将媒体当作自己的传声筒,纯粹将媒体看作自己管理的工具,往往给媒体行政指令,先由报纸定性和预演,然后司法介入审判的做法更是成了惯例。媒体在这样长期的思维范式下,难免出现代替司法进行审判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反右扩大化”和“文革”时期表现最为突出。当时的情形是新闻媒介已经演变为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工具的工具,新闻媒介可以凌驾于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实行“专政”。“新闻审判”可谓登峰造极。 媒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以社论的方式,来营造“不杀”或“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攻势的情况,许多案件最后的结果都依赖于中央级媒体确定的基调,案件的走向和涉案当事人的命运也多由媒体决定。

  在此期间,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例有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是由最初的文艺思想的批判转化为对敌斗争的政治运动。媒体在这次事件中,扮演了它不该扮演的角色,出现了代替司法而“先行审判”的现象。当时报纸以“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为标题公布了胡风和他的朋友之间通信摘编,判定胡风和其他有关人员都是反革命分子,然后才是对他们实行逮捕,而对他们的正式判决则是在十年以后。 比如《人民日报》从1955年5月18日开始到7月初,每天都以半版或一版的篇幅发表“揭露”和批判文章。该报的专栏标题,先是“提高警惕,揭露胡风”,后改为“揭露和谴责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进而改为“坚决彻底粉碎胡风反革命集团”,最后改为“坚决肃清胡风集团的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一些文章标题带有严重的“审判”色彩,比如有:《这是个革命同反革命的斗争》、《不是作家,是阴谋家》、《胡风是最阴险的阶级敌人》、《胡风——反革命的灰色蛇》、《披着人皮的豺狼》、《胡风,你的主子是谁?》、《胡风是蒋介石的忠臣肖子》、《胡风是人民的死敌》、《我们决不能容忍》、《讨伐胡风》、《严惩胡风》等。

  二、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复兴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媒体的本位意识开始觉醒,及时报道信息成了媒体生存的法宝。与此同时,媒体融入市场的改革也逐渐走人正规。由于我国处于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初期,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大量存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便凸现出来。1994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大型时事评论节目《焦点访谈》的出现,标志着传统媒体舆论监督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焦点访谈》节目创办之时,适逢我国“二五”普法工作正进入关键性的后半阶段,很自然,节目关注的主要议题是涉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凸现,这是广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主要问题。

上一篇:教师基础论文题目

下一篇:礼俗文化研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