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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3-03-03 09:46

不作为论文题目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

  6. 骗子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诈骗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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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毕业论文“论行政不作为”的题纲?

浅论行政不作为
摘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
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行政行为,但
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各学者的意见也不尽一
致,本文在此也就行政不作为理论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界定特征危害对策
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
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归
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
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
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
法;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
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三,行政不
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
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四,行政不作
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且能履行相应的
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
上述观点,归纳起来,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
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申请未依法履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很显然,这些概
念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这当然不
能说其错,但笔者以为,这样的认识至少是有所偏漏的。诚然,行政主
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
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
损的情形。若按上述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情
形,而忽略了对后一种情形。
二、行政不作为之救济存在问题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那么,对于行
政主体而言,就会成为其规避法律的借口,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合
法权益就会受到比行政不作为违法更为隐蔽的侵害,对于国家而言,
则会导致整体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机关威信下降,甚至出现直接损害
国家利益的不良后果。因而,行政不作为也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
应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
(一)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
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对行政不作为之救济主要局限于行政
主体未履行作为义务,侵害到相对人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不作
为。但事实上,行政不作为不仅包括侵犯个人权益不作为,侵犯公共
利益的不作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不作为,还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不
仅包括完全的不作为,还包括不完全的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之确定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基于现实与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在此仅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行政诉
讼责任主体之确定作分析。
三、行政不作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公
共利益维护和分配权的放弃。这种放弃将构成对国家所负作为义务
的放弃,其后果是直接损害和侵犯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无论是对
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对公共利益分配权的放弃,都会造成一定
的危害后果,所以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
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行政主
体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既不能放弃义务,也不能放弃权利,否则
即意味着失职,意味着行政不作为。
(三)隐蔽性
由于行政不作为表现为事实上没有积极明确做出,而是消极无
为,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危害后果难以明显呈现出来。一般情况
下,只有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争议诉
诸法院时,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才会确定下来。尤其是对侵害公
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隐蔽性更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般很难对此
类不作为取证查处,只有到了出现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时候才由司
法机关给予惩罚性的制裁。
四、行政不作为之救济途径
行政不作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对于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要采取
不同的救济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确认违法
这种救济方式适用于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所负有的作为义
务已无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形。当作为义务的履行已失去其实现
的具体环境而使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再责令履行义务
就会失去意义,甚至会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这时
只能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
偿,对有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责令履行
责令履行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查,在认定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
人员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但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时,责令其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的救济方式。它的选用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行
政不作为已成既成的事实;其次,该作为义务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
(三)责令赔偿
行政不作为虽然是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但并不一定
会必然导致赔偿责任的承担,除去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之外,责令赔
偿的适用,还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
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假想的,是直接的而非间接
的;第二,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学者指
出“,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实施法定义务造成了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表示赞
同;第三,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如果已经
得到赔偿的,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了。
参考文献:
[1]朱慧涛.行政不作为的根源探究.理论与改革.2003(1).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朱新力.论行政不作为违法.法学研究.1998(2).

法学毕业论文如何选题系列(三):法学论文范围与跨学科研究

你的选题是不是属于法学论文范畴?这样的问题似乎有点多余。你是一个法学专业学生,你的论文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当然属于法学论文啊!

这还真的不一定。 例如,子桐曾经指导的某个同学,他想写行政不作主题,他自选的题目是《行政不作为的行动逻辑及其治理》。乍看上去,这个选题属于法学论文的范畴,但是在看完提纲之后, 子桐发现这名同学要写的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不作为认定之类的法律问题,而是以行政不作为的内在逻辑及其行政治理为主要内容,这显然偏离了法学论文的范畴。

再举一个例子,有个同学以《英国律师会馆研究》作为选题,以英国律师会馆发展的历史这一法律文化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然而,律师会馆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机构,其主要责任偏重于法律人才的培养, 更倾向于历史学研究,要将其归入法学论文的范畴略显勉强。

除此之外,对法学论文范畴的讨论还涉及到一个跨学科研究的问题, 将法学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研究能够促进法学研究的进步,但对于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来说,存在跨出法学大门的可能性。

子桐将在本文中对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中 “法学论文的范畴”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 两个问题进行说明。

到底什么是法学论文呢?一般来说, 以法律规则的解释、适用为内容的研究属于典型的法学论文,这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那就是“法律场景”,场景的法律属性强弱决定了研究问题的法学属性强弱。例如,法庭是最典型的法律场景,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围绕着具体的法律问题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此外,法学研究还存在一些“边缘”领域, 例如比较法、历史法、习惯法、公序良俗、甚至网络社区公约,这些都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这些边缘领域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本身也是引导人们如何行为的规则体系,同样具备“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等内涵。

从上述法学论文范畴的界定,绝大多数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都能够落入法学论文的范畴。论文主题只要从整体上可以归为法学的范畴,就一般认为是一篇法学论文。但是, 子桐建议我们还是不要选择过于边缘的选题,选题边界越模糊,你毕业论文失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有其核心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就是针对具体的法律现象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这其中还会加入典型案例、不同的学说观点,从而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例如,《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这样的选题就是典型的运用法学核心研究方法撰写的论文。

当前,法学研究范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都已经在法学研究当中得到了运用。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这一选题就从妇女社会学视角,对妇女的弱势地位进行了系统阐述,进而讨论农村妇女基本权益的保护问题上。

《礼之退隐——以近代中国刑律中君亲条文的变动及其争论为中心》,这一选题由我国历史上形成的礼制到后来的礼法之争,再进一步讨论了“礼宪之争”问题,将宪政与中国传统礼制的融合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证。又如《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研究》这一选题也是历史学与法学研究结合的尝试。

法学与政治学具备天然的联系,政治学所研究的国家、政府等对象是法律的制定者,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实施,而国家职能的履行也需要借助法律加以确认。

政治学与法学的交叉运用的比较广泛,例如《当代中国法庭仪式的政治学考察》一文将法庭仪式也视为“政治仪式”的一种,从政治学视角讨论了我国法庭仪式的文化不适、日常缺位、表演虚化等问题。

又如《美国言论自由的观念转向与制度嬗变》的选题从政治自由角度探讨宪法学问题,将政治学当中的政府权威的构建、政府形象、社会公信力等政治学研究问题与宪法学当中言论自由问题相结合进行阐述,政治自由是政治性言论的宪法保护基础。

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在刑法学、犯罪学领域已经有了较为成熟运用,例如《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防治研究》,在非刑事领域也存在一些较好的研究成果,例如《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侧重对人的情感、动机、认知与非认知等因素,并运用心理学理论研究影响人们做出法律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总之,法学毕业论文的交叉学科选题能够带来全新的视角、观点、方法和理论框架,能够带来“新”意。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跨学科研究模式也是一门学科实现更广范围影响,实现理论创新的必然选择。

子桐建议我们在进行跨学科选题时 ,首先要突出法学问题,其他学科的内容应当处于辅助与次要地位。不管采用何种跨学科结合,我们一定要紧紧围绕“法学问题”展开。

原文地址:

刑法论文选题

刑法论文选题有很多:
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
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
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
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
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
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
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
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
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
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
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
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
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
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
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
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
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
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
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
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
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
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
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
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
28.社区矫正在中国
29.论赦免
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
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
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诈骗罪中的“财物/欺骗/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论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
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
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
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
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
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
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
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
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
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
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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