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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的政府规制
摘 要: 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不同时期的政府规制。本文从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逐渐放松、由限制性转向激励性、规制具有柔性等特点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思路。
关键词: 石油石化行业 政府规制 改进思路
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的政府规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到双轨制,再到市场经济时期的演变。不同时期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的价格、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的市场准入、行业环保政策、包括资源税和矿区开采费等在内的财税等方面进行了规制。政府规制避免过度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与配置低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一、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的特点
(一)规制内涵丰富
在石油石化政府规制脉络中,国家对石油企业的市场准入、油气价格定价权、企业产权变更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微观主体企业的规制(主要体现经济性规制);国家在财税金融、政策法规方面的规定(其中环保政策体现了社会性规制),体现了对石油石化行业的宏观干预。由此看来,政府对石油石化行业的规制是全方位的复杂性的规制(见表1)。
(二)规制逐渐放松
石油石化行业的政府规制是逐步放松的(表1)。主要通过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体现:从石油、天然气价格来看,由计划上的政府完全定价到政府与市场双轨定价,再到放开市场定价,体现了价格规制的逐渐放开;准入上,炼化和销售上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竞争主体;产权改革上,由原来的完全国有独资石油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的现代股份制企业集团,实现了政企分开,明确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同时,国家通过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勘探开发领域;财税上,资源税的从量计征酝酿从价计征等。这些措施均以市场为导向,逐渐向市场化迈进,体现了规制的放松。
(三)规制由限制性转向激励性
常见的激励性规制包括最高价格限制、标尺竞争、不对称规制等,具体到石油石化行业表现在:国内原油价格对国际原油价规定了参照区间(为每桶80-150美元),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天然气价格规定了最高浮动上限(为10%),企业可以在这个上限以下努力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在鼓励外资设备和技术引进上,基本上采取了优惠的出口退税或免税;在油气炼化和销售环节,由于有竞争企业的引入,小企业只有压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在同三大石油公司竞争间获得少许的利益。同时,对三大石油公司提高自身效率起到一定刺激作用。
(四)政府规制的特殊性———具有柔性
我国作为转型中的国家,石油石化行业政府规制表现出特殊性(表1)。例如,成品油价格虽然逐步市场化,允许油价自由浮动,但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对其基准价定价的权力;而对天然气气价虽然也逐渐市场化,但国家对其基准价浮动掌握主动权;在资源税上,国家将逐步由传统的量计征改为以市场价格变动的从价计征;在产权治理上,石油公司原有计划体制下的全资国有企业,变为与国际接轨的集团公司,下设若干股份公司;在环保政策上,各公司规定了排污指标,这些指标可以探索拿到排污交易所进行交易等。这些都从不同层面体现了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政府强制性规制与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机制是相互融合的,是具有柔 性的规制。
二、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者在同规制机构、企业的三方博弈中处于劣势
消费者处于劣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石油石化行业的行政垄断特性较强,企业借助与政府的关系和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寻租更便利,从而达到合乎企业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相对于整个油气市场来说,油气市场发育不全,交易成本较大,因而油气企业内部交易要优于市场交易,油气企业内部交易的强化,越发阻隔了新市场的发育。由于油气企业内部交易强化,企业内部成本得不到真实反映,在非真实成本基础上的产品价格加成(成本+利润加成)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润。同时,企业内部也控制了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按照不同的消费水平区域可以实现消费者价格歧视政策,从而获得超额利润,消费者福利得到损失。
(二)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边界需进一步厘清
在石油石化行业,中下游是垄断竞争市场,中下游产业链效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炼化虽然时有亏损但通过销售盈利均可弥补,竞争使得国有油企面临降低成本的压力,同时使民营企业分享到一定利润。今后油气炼化环节应该寻求更多的互利合作,更多的向外来资本开放。而石油石化的勘探开发和运输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更多的应该是政府对这些领域引入竞争,降低民营和外资企业进入的门槛。不管是在石油石化行业炼化销售的行政垄断环节,还是在勘探开发和运输的自然垄断环节,政府要把握好该行业竞争的度,在引入竞争上,竞争主体和力量太小,则达不到刺激行业整体活力,此时要放松规制,引入更多的竞争;如果引入竞争力量过多过散,则行业可能盲目竞争导致市场失灵,此时政府则要代替市场进行更多的干预。
(三)法律、独立规制机构和监督机制三者需进一步磨合
我国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独立规制的效用要完全发挥其作用,有赖于相应法律和监督机制的进一步磨合和完善。《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对该行业有一定约束效力,但专门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的法律缺失,行业作为和政府的规制受到合法性的挑战。独立规制机构的权力和效力受到掣缚。同时,政府针对独立规制机构的独立监督机构缺失,导致政监不分,加上民间监督反馈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对独立规制机构的监督失效。
(四)石油石化行业改革不能脱离其市场结构和行业特性
对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不能忽视其市场结构和行业特性。
一方面,该行业市场结构模式兼具有区域垂直垄断模式、整体垂直一体化模式特点,因而采取纵向环节的分离模式较难。区域垂直垄断表现在三大石油公司南北、海陆实行区域分治,各自在其区域内实行勘探开发、炼化、销售的垂直一体化管理。同时,三大石油公司在全国的不断扩张,各自垄断区域范围扩大,使得区域垂直一体化模式兼具了整体垂直一体化模式的特点。另一方面,我国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在落后的西部地区,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即使油气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由于其行业性质决定了企业要拥有较多资本和较高技术,盲目的进入反而降低整体效率。因此,石油石化行业改革既要考虑区域垂直垄断模式、整体垂直一体化模式特点,又要考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特点,避免不当的产业结构调整。
三、我国石油石化行业政府规制的改进思路
针对以上的问题分析,提出石油石化行业政府规制的改进思路:
1.建立政府和油企之间的良性关系。一是继续坚持探索国有企业行业政企分开的产权改革,政府政务公开尤其是各部门政府的财务要公开或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或托管,政府规制制定要走法律程序;规制的方向应该转向适合公共群体的利益为重。二是通过投标招标等合规程序建立政府项目和企业之间的良性关系,继续深化现代企业制改革和加大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力度,企业财务公开和由第三方审计,企业物料采购和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环节建立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等。
2.建立独立的能源规制机构。这样实现了对规制者的政监分离,独立规制机构的效用可以发挥,又能节约重置规制机构的成本,还能用下面机构来反映规制绩效和对行业实行有效的监督。而从长远来看,真正独立的能源规制机构的建立,要先完善的各部门法律和监督机制,再加上产权改革,政企、政监分离,从而能发挥独立规制机构的效力。
3.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内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并细化相关的出台规则。打破经营上因行政垄断造成的不公平,考虑逐步放开对原油贸易环节的管制,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以达到增加市场竞争、破除行业垄断的目的。
4.实施激励性规制措施。这要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激励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激励程度上要合理。二是被激励行业企业(在我国特别是经理人)要有按激励方向上的反应,这需要行业企业组织有接纳政府和市场激励的有效机制。三是特别对掌握企业运转的经理人实行竞争上岗,对经理人设定综合考评奖励指标体系等。
5.促使企业利润和社会福利之间达到合意的均衡。必须在企业会计业成本公开化、集团企业内部之间引入内部竞争机制、培育集团外市场势力、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和区域间合理的比照价格、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适当让利给消费者等方面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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