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论文模板
差旅费论文模板
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主营业务成本是涉及销售结转的时候用的
关于报销差旅费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关于报销差旅费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这个就按实际的经济业务发生过程来写。比如你的有一笔费用支出是为什么要支出,在哪支出,支出了多少,把具体内容写出来就可以。
有些费用金额比较大那么你要写出原因,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经过批准的所有的签字盖章都要提供。还有其他的坐的卧铺或者是软卧硬卧。
交通工具比如是飞机,那么你要写清楚为什么要坐飞机,如果符合单位的报销条件。那么财务就会给你报销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差旅费报销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现将XX县差旅费报销单模板发给大家,此模板仅供参考,请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后自行印制。
XXX财政局
2017年1月28日
关于差旅费报销单的通知 [篇2]
1、 每单次行程(即从常住地出发回到常住地为一次)填写一张差旅报销单,禁止几次行程填一张差旅报销单
2、 出差报销单上必须填写粘贴《服务人员出差行程记录单》方可报销。
3、 出差行程单上应有完成时间要求,出差行程应紧凑合理,完成时间要求由操作团队主管或高级客户经理确认签字。
4、 出差时应做好充分准备,因准备不到位考虑不全面造成超出计划时间的出差工作,将扣除无效工作时间的出差补助,如确有延长时间合理原因,应填写详细完整并由操作团队主管或高级客户经理确认。
5、 行程记录单工作内容要求描述详细,从出发日开始写起,要描述具体的'工作量,杜绝如“调试”“维修”等无数量无内容的简单描述。
6、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技术部2012/9/12
服务人员出差行程记录单
求一篇关于成本核算方面的论文
仅供参考! 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一、中小企业的管理特点决定其适用简易的成本核算方法
中小型企业一般指资产规模不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的、管理(含财务人员)较少的企业,组织体系通常利用垂直式管理体系,管理跨度较小。中小型企业因数量众多而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创办新兴的科技企业将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将有为数众多的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由于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一般不完整,不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数据采集不准确。在生产方面具体表现为:1.没有专职的成本核算人员;2.辅助核算部门不独立核算;3.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经常失真;4.车间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易区分---说到这,是否有人会说,那还能核算准,核算不准核算又有何意义?我也有这要样的疑问,也正是如此才更想通过介绍这样一种简单的方法以期能对中小企业成本核算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对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简化,使成本核算方法能适应其管理现实的需要;也同时决定了他们多数应使用的是实际成本法,而做不到使用标准成本法或作业成本法。
二、核算方法的选择
无论什么工业企业,无论什么生产类型的产品,也不论管理要求如何,最终都必须按照产品品种算出产品成本。按产品品种计算成本,是产品成本计算最一般、最起码的要求,品种法是最基本的成本计算方法。若有需要或管理上是按订单生产,可使用分批法。
同时因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待查措词)不向公共部门报送报表,所执行的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是参照税法规定的一种四不像的尽量能起到一些避税效果的会计政策。这在本文所要介绍的核算方法上也能体现出来。
三、相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思路
1. 不再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科目,将其合并为一个生产成本科目,不按产品设明细帐,直接设原材料、工资及福利费、电力(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大项费用进行归集。因为一般中小企业经营范围有限,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除了主要原材料能归属到具体产品外,其它项目并不能归属到具体产品,核算到产品没有实际意义。但当所用原料及所产产品区别较大,可以按产品设明细帐;也可不设,而用成本核算表代替,即所谓的以表代帐。
2. 因中小企业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制造费用科目不按车间设明细帐,直接设机物料、修理费、折旧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车间费用进行归集。同时因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多参加生产管理,对这种由管理人员参与且发生不会太多、金额不会太大的与生产有关的差旅费、办公费没必要再设制造费用-办公旨同。差旅费什么的二类科目。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月底不先进行分配,而是转到生产成本科目后统一分配。
3. 原材料范围。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只把产品构成比例较大的几种做为原材料,这样即能减少工作量 ,又因非主要原材料提前进入了成本,可起到一点避税作用。
4. 对车间月末已领未用的原材料,酌情处理:若价值较低,归入当月即可;若价值较高,算入下月(假退料)。
5. 废品损失只在管理上做处理,不单独做成本核算。
6. 若管理上或生产工艺上非常有必要,设自制半成品科目。否则不设。
7. 不设在产品科目。生产成本科目月末余额即为其成本(分配方法见下)。
8. 不设低值易耗品科目,直接记入制造费用---机物料或修理费明细科目,同时设备查帐以备管理需要;若需要设,亦采用一次摊销法,入帐同时即进行分配。
9. 关于折旧,建议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算,可省去纳税调整的辛苦。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再参考财务制度的规定。
10. 对于在产品构成中所占比重较小且数量众多的存货建议采用实地盘存制计算每月实际消耗量。
四、日常工作及成本资料的取得
(一)、日常
1、成本计算离不开仓库和车间等单据的传递、归集、整理等,这就需要企业起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库房管理制度,生产
2、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生产通知单、领料单、入库单等资料要及时转交会计部门。
3、.日常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费用归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科目。
(二)月底
1.计提折旧, 结转制造费用科目到生产成本科目。
2.取得原材料库月报表,先比对已入财务帐原材料与库房所报购入数量是否有出入,若有应属发票未到者,要估价入帐。原材料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
3.取得工资相关资料,计提工资及福利费。
4.由生产车间相关部门提供各工序在产品数量及完工程度。
五、成本费用分配方法
(一)、原则:
1.分配方法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条件,要能体现受益原则。
2. 分配标准的选择原则强调所选择的标准与待分配的费用之间有一定联系,并且容易取得。
3.能分清受益对象的直接记入,分不清的按一定标准记入。
(二)、
1、能直接归属到某产品的原材料等大项费用直接归入相应产品。
2、其它成本费用一律采用产值比例法分配,即按各产品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产品按约当产量计算产值参与分配。
六、个人对此法的评价
1. 核算基本准确,能满足成本分析的需要,但不够精确。
2. 产品约当产量估计不够准确,这也是成本核算中的通病,没法。
3. 产值比例法未见哪本会计著作上有记载,感觉没有理论依据,适用范围也不太广,主要适用于已做过详细成本核算、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的企业。不过我认为其有一定的科学性,虽然其同工时比例法、工资比例法、材料比例法原理不一样,效果却相近。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正常性停工与非正常停工
2. 委托加工问题(互相多重委托)
3. 生产研发耗用问题
4. 试生产阶段无产品产出耗用问题
八、成本核算的几个相关问题
1、成本会计最核心的是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各个关键的作业,了解车间最新的生产情况,月底通过编制成本核算报表将财务与业务结合,及时地分析每个月的成本波动,坐在办公室每天进行核算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成本核算不只是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事情,而是全部门、全员共同的事情。一是成本核算需要生产车间、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多部门的配合;二是计算出的成本是否合理,不但需要财务部门的自我评价和时间的验证,还需要生产、技术等部门的评价,让生产等部门对自己计算出的结果做个论证等,是有必要的。有时仅靠财务部门自己检查有时难以发现问题的。(注意:实际中,财务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的角度或指标多有不同,这好许是易产生差异的原因)
3、成本会计实务可以接受成本会计理论的指引,但要突破相关理论的束缚,不要局限在成本会计理论的框框里面,最好的成本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就是最贴近企业生产流程的核算体系,这样才能反映本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特点都有其特殊性,公司的管理层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一样的关注点,所以在确定整体思路的前提下,成本核算体系要有一定的可变性,关键的要在成本理论的指导下解决管理层关心的问题,将业务和财务相结合。
4、正如中国会计视野网友qiqiaoao所说,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是重损益而轻资产,即对期间损益作了大量详细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对资产价值及生产成本的计量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可是资产最终会通过折旧、摊销、销售等方式转化为期间费用,现在的资产价值即是今后的期间费用的来源和依据,在我国的成文法中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税法既然没有对相关的资产计量作禁止或限制性规定,那么会计功夫的深浅就会决定今后期间费用的多少,而会计本身就是介于艺术和科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它离不开估计、判断并由此衍生出了令人眼花的会计魔术,这为企业纳税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因此现行税法重损益而轻资产计量的做法无异于开门闭窗。这也为在成本核算这方面提供了足够的筹划空间。
求一篇关于中国财政支出的论文
近年来,各地出现政府财政规模膨胀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并存的怪现象,因此“政府的钱是如何花的?”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地方财政支出运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课题组”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间,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的协助下,以北京地区市区(县)两级政府为样本,走访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东城、西城、海淀、平谷等区县的人大和部分区县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并对十余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了访问调查,结合研究外省市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出目前政府财政支出的四大顽症。
顽症一:过度公务消费已成集体性活动
调查显示,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等巨大的公务消费已成为了政府的一种惯常的集体性活动。
表征一,既得利益者对制度约束抵制或变相抵制。如出国考察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演变成为一种福利待遇,当财政部门要求削减出国考察经费时,便遇到了一定程度的阻力。公车改革的阻力最大,甚至出现了改革后财政投入更多而不得不叫停的情形。虽然各地具体改革方案不尽相同,却具备同一个特征,即被改革的对象是主持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
改革失败的原因在于: 改革政策过多的考虑了如何补偿既得利益者的损失, 而忽视了现行制度和“改革”结果给公共财政和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表征二, 对权力部门的约束无力。通常有能力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的都是政府、财政、税务、法院等权力部门。比如某地方财政局严重超标的办公大楼项目经过了当地发改委、规划局等四、五个政府部门正式审批。当地纪检监督部门分析,“因为财政局是一个权力单位”,相关部门都有“ 碍于面子、没有坚持原则的问题”,从而形成了财政局怎么报就怎么批的状况。对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约束尚且如此,可想而知, 对党政“一、二把手”的约束自然更是无能为力。
表征三, 由于现有制度的漏洞与不合理。行政事业单位常常出现“为了花钱,而花钱”的情形。如某部门研究室的科研项目延期一年,但项目资金的使用期限并没能延长。那么根据制度要求,必须按原来的期限把钱突击花光,花不完只好安排境内外公费考察。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单位集体公款吃喝的起因,往往也是为了要把钱花掉。
表征四,公共财政观念的普遍缺乏。朋友聚会抢着买单,最后一位站出来说:“我来付,单位能报销。”于是大家欣然接受,甚至达成共识:能花公家的钱就不花个人的钱,“他人的便宜不能占,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当公共部门、兄弟单位、上下级之间,彼此用公款热情招待成为一种时尚;当节假日前提醒下属 “别忘了表示表示”成为一种常态;当上级部门到下属单位,管吃管住管游山玩水成为一种习惯;当不同省份的同一系统单位间礼尚往来,互通有无,过度的公务消费就形成了一种集体性活动,加之“法不责众”和“从众心理”,公务消费问题难以治理。
顽症二:年底突击花钱,愈演愈烈
每年四季度, 各大商场、图书大厦的“团购卡”处于“热销”状态,前来购买的预算单位络绎不绝。这只是“年底突击花钱”的表现形式之一。“年底突击花钱”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造成浪费, 影响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近年来,“年底突击花钱”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不同地区不同预算单位“年底突击花钱”的情形不尽相同,在财政资金流量不大的基层地方政府,这类问题也不太明显。但凡是急于在年底前将钱花完的“ 预算单位”莫不是一样的初衷:担心结余款若被“清零”,来年财政拨款数额可能会受影响。
造成这样的操作结果,主要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中的几种情况引起的:
第一种情况, 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不实。在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打出了太多富余,财政款拨下来后一时又安排不出去,只好年底突击花钱。此类虚报预算的心理很容易分析,不是担心未来不确定因素多、无法预测,必须留有余地;就是为了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或者干脆是受利益趋动,财政资金多多益善、不要白不要。
第二种情况,预算单位前期执行缓慢。预算执行“前松后紧”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或是计划做的较粗、前期工作抓的不紧;或是担心钱不够,前期不敢花;也有一些是客观因素,如因政府采购时间较长使财务支出时间后移;部分项目因为相关手续一时没能办全,使开工时间后移从而造成财务支出后移;因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周期,或一些修缮项目(如院校的学生宿舍)只能在假期开工等自身特殊性问题导致的后移等。
第三种情况,部分财政资金拨付的时间较迟并且数额不确定。就预算单位而言,下半年还能从财政部门“要到”多少钱或者财政部门还能追加多少资金是一个未知数,有时部分财政资金拨付下来很晚(如十一、二月份才到位),从而致使年底突击花钱成为必然之举。
顽症三:重分配轻效益,财政支出效率低下
近年来,随着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政府向民生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呈快速增长之势,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效率低下的问题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拨款缓慢、资金闲置、设备闲置、重复建设、重复拨款、财政投入的效益不高或者效果不明显等方面。
从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层面来看,决策失误是导致财政支出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中不乏劳民伤财、中看不中用的工程,大量财政资金配置项目因为缺乏科学论证和法定程序,造成重复建设、重复拨款,如2006年北京审计局抽查昌平等7个区县的专项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6个区县有31个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 涉及的补助资金达3.7亿元。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由于条块分割,许多预算单位除了能从本级政府获得财政资金,还可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获得二次分配。加上缺乏统一规划协调,以致经常出现“马路不断被开膛破肚”,就2006年4月14日至12月22日,北京永定路路段就先后被4个管线单位、分4次挖掘过。失误的决策不仅无法实现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还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
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层面来看,资金闲置、设备闲置、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导致政府往往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财力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财政宏观调控和社会调整功能大打折扣,公共产品相对“昂贵”。如2006年北京市审计局抽查20所医院5.37亿元设备购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购置设备支出仅为2.61亿元,新购设备中仅有3所医院的设备全部投入了使用;2005年北京两级财政在房山、怀柔、门头沟、平谷、密云、延庆等6个区县共投资1.23亿元建设了1350个村卫生服务站,第二年抽查中,因缺乏医护人员、运转经费不足、前期选址不合理、未建设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等原因,有112个未投入使用(占抽查量的33%)。
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不实,概预算很粗(甚至有的故意压低概预算以争取获得批准之后再追加)、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施工监理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实际运作当中违法现象普遍,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赶工期等问题经常发生,如刚交付使用即漏洞百出的北京西客站就是实例。
顽症四:屡审屡犯,法无威慑力
目前我国预算执行方面的审计工作,不可谓力度不大。但在超预算支出、虚列支出、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预算执行缓慢等审计内容上的“屡犯”,许多被审计单位仍然“有恃无恐”。
调查中发现财政支出中存在一些特别现象,如“合法不合理”等值得关注。例如,为了改变预算执行缓慢的状况,北京市曾提出“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财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但在实际的财政支出过程中,却出现了单纯追求执行率而忽视了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为了合法而违法”的奇怪现象。如某单位虚列支出,将尚未开工的项目款提前打入对方帐户,然后再将款项打回来,以符合财政支出率方面的相关规定。
为了解决“合法不合理” 的问题, 预算单位采取了一些“变通”做法,于是又出现了“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如因长期未作调整的差旅费标准导致的住宿超标“常态”;“事出有因”或“情有可原”的擅自改变支出用途或将专项资金调剂或者挪作他用等等。
在对审计部门的调查结果时还发现,科研项目的资金流向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科研项目后期往往需要花费较大资金,为了不影响支付进度,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先将项目资金提出来,用的时候再补上,从而造成帐面上显示的资金流向经常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如将一笔资金通过购买商场购物卡等方式提出来,结项后通过支付印刷费、专家评审费、招待费(餐费)等费用又补了回去。利用项目资金购买日用消费品、甚至高档消费品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项目餐费占比重较大,也有将项目资金“私分”的现象。
一位承担社科研究项目的科研人员解释说,课题组成员不得提取劳务费的规定不切实际。现实中,项目负责人为了调动科研人员对申报项目和相关工作的积极性,一定要变相支付劳务费。同时,课题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为了课题研究的可持续发展,餐费或招待费的发生
是不可避免的,这也符合“人情社会”、“饮食文化”的国情。
| 点评 |
重在制度建设
熊英
形成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四种顽症的现实原因很复杂,其中制度层面值得关注。目前的财经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如法律制度缺位、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法律规定脱离实际、配套制度不科学或不严谨等。比如,为满足依法增长教科文卫和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即“法定支出”的要求),必须将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相关领域。而每年财政收入增长多少年底才能知道,因此超收收入难以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编制的财政收入计划定得过低,致使年底财政超收部分过多,从而大大增加了财政突击拨款的总量(北京市2007年财政收入计划增长13%,但实际增长33.6%);在专项转移支付问题上,因其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资金量较大、拨付时间较晚,每年各级人大召开时间的差异性(下级人大先于上级人大召开),使得下级政府难以将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支出方案。监督“软化”和问责 “缺位”更为突出。调查显示:“缺乏责任追究”是“屡审屡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审计机关几乎不会动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甚至连“处罚建议权”都难以启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行为,难追究责任,对单位行为的处罚更不易实现。缺乏“问责”的“监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虽写入审计结果报告,但最终“黑不提,白不提”,使得许多预算单位并不害怕被审出问题资金。已经花掉的财政资金(如违规发奖金),也是“泼出去的水”,一般难以追回。
其次,是普遍存在的预算编制不科学。“高报”预算是财务人员的一种普遍心态,担心领导临时决定要做什么事,届时来不及做预算要不到钱。
第三,在预算执行方面,或过失为之,或明知故犯。有的是为其生存发展所迫。如某中学多年没能给职工长工资,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将项目结余资金用来给职工发了奖金;有的是受利益趋动。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职能部门拥有财政资金支配权,同时又是一级预算单位,因此在财政资金分配上容易向本单位倾斜,并能够得到其他相关权力部门的“照顾”。在针对预算单位财会人员设计的调查问卷当中有这样一道题:“当领导的指示与财经纪律不一致时,您将如何做?”几乎所有的答卷人都选择了这样的答案:“提醒领导注意,如果领导一再坚持,按领导指示做。”显然,这也是一种明知故犯。此外,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传统做法、惯性思维以及陈旧的财政观念,也是不可忽视的成因。有些领导干部养成了“拍脑袋”做决策的习惯。领导“拍板”时通常没有“屡犯”的故意,经常还是在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但是,由于忽视了决策程序和预算支出规则,其结果往往造成下属部门的行为违法。
近年来预算改革进展很快,但一些单位仍然沿用预算制度改革前的做法,如某学校一直保持设立“校长基金”。一位资深审计人员接受调查时表示,现在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并非没有法律意识,只是其中许多人观念转变跟不上预算改革发展的形势。如目前绝大多数人都意识到不能设“小金库”,但是对于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事业单位的领导普遍认为,“既然资金来源不是财政拨款而是单位‘创收’,就应当由本单位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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