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毕业论文
村务公开毕业论文
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篇2
浅析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完善对基层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学生“村官”从无到有,再到快速发展,经历了长时间的积累发展过程。四川省选派大学毕业生到村工作始于1999年,当时主要是各地自行挑选部分大学生到村工作。2005年,四川省正式启动“一村一居一大学生”计划,并主要结合“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选派部分大学生到村(社区)工作。
一、大学生“村官”制度的现状
大学生“村官”是指由政府部门正式发文、筛选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或其他“两委”职务的工作者。然而大学生“村官”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大学生“村官”思想不稳定。大学生“村官”虽人在农村,但心系城市,没有做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思想准备。第二,大学生“村官”流失严重。大学生“村官”一般服务完两年就离开农村。截至2007年,四川省大学生“村官”的流失率高达70%以上,特别是条件艰苦的民族地区几乎留不住人才。第三,大学生“村官”实践能力不足。很多大学生村官从事的大多是文秘工作,与农民的接触甚少,缺乏处理农村事务的实践经验。第四,农村社会对大学生“村官”的认同感不足。农民对于大学生“村官”是否有能力替自己办事持怀疑态度。
二、基于大学生“村官”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实施,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上述不可忽视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一)大学生“村官”的选聘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学生“村官”的选拔主要看考试,只要笔试,面试通过就可以了,这样就使得很多把“村官”视为人生跳板的大学生混入该队伍,而他们进入这个队伍后,就忙着复习考公务员或研究生,没有把精力放在推动基层民主行政的进程上。而那些真正想服务农村的大学生可能因为考试分数不够而被拒之门外。当前大学生“村官”的选聘机制无法识别虚情假意者和真情奉献者,使得大学生“村官”队伍鱼目混杂,这也是导致大学生“村官”队伍思想不稳的原因之一。
(二)大学生“村官”的待遇水平不高
现在,大学生“村官”的待遇并不高,比如,四川省规定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1100元,专科生每月补助900元(民族地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这样的补助实际上是比较少的,尤其是在目前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时期就显得更少了。很多大学毕业生是冲着考公务员或研究生可以加分的政策去的,借助村官这一跳板,考取功名。
(三)大学生“村官”的培训体系未形成
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初出茅庐,阅历甚浅。很多地方在大学生“村官”上任前组织集体培训,此后在工作过程中就没有定期的培训,只有岗前培训,没有岗中培训,对于工作过程中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样会造成大学生村官被“放养”,得不到有效的指导和培训,更别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对于基层民主行政的作用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大学生“村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提高基层行政管
理民主化的人才资源。因此要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以促进农村基层民主行政的 发展。
(一)完善大学生“村官”选聘机制,有助于优化基层行政 管理的人才队伍
我们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完善大学生“村官”的选聘机制。可以在选聘中通过延长服务农村年限,签订服务 合同等方式来区分滥竽充数者和真情实意者,以此来净化大学生“村官”队伍。选聘思想坚定的大学生,有 助于优化基层行政管理的人才队伍,使农村干部的结构更加年轻化。通过大学生“村官”的创新才能,影响农村干部的思维,共同致力于提高基层的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大学生“村官”激励机制,有助于留住基层农村的行政管理人才
完善激励机制,对于大学生村官队伍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麦格雷戈曾提出X理论和Y理论,认为人既是理性的 经济人,也是复杂的 社会人,要使人的价值效用最大化,就必须同时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此,首先要改善大学生“村官”的经济待遇。如果大学生“村官”的待遇跟当地公务员的待遇一样,那么就能留住广大人才。其次,要明确大学生“村官”的 政治待遇。如四川遂宁市就从大学生村官中采取直选方式产生村支部书记,使村级党 组织班子更加年轻化、专业化和知识化。此外该市还将通过从大学生“村官”中定向公选副科级领导干部、公开考录乡镇公务员、事业人员等多种方式留住人才。
(三)完善大学生“村官”培训机制,有助于解决基层农村干群对立矛盾
地方政府要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如可以开展人大相关知识的培训,大学生“村官”一方面可以把培训的相关知识传达给广大农民,使农民了解国家的最新政策。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也可以用自己所学影响农村干部的陈旧观点,提高农村干部对政策的领悟力与执行力。同时,农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反过来又会制约农村干部权力的过大,使村干部把村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进而有助于解决农村干群对立的矛盾。
(四)完善大学生“村官”与村民的良性互动交流机制,有助于推动农村民主制度建设
大学生“村官”要对事关基层选举 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群众“零距离”接触人大制度。此外,还可以采取每周随机到村民家中谈心的形式,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只有形成村官与村民间的良性互动交流机制,才能共同推进农村民主制度建设。具体而言,第一,对于推动农村民主管理水平而言。大学生“村官”可以通过知识影响农村干部的固有办事作风,提升其民主管理的意识。第二,对于推动农村民主决策水平而言。大学生村官通过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使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决策,保证村级民主决策符合村民利益。第三,对于推动农村民主监督水平而言。大学生“村官”可以通过完善村务公开的机制,让村民获得更快速真实的村务信息,同时加强村民对村务的监督力度,促进基层民主行政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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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大专毕业论文
经济管理属于一个高端的专业。下面是我收集的经济管理大专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篇一
【摘要】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县乡基层的财政困难问题。
造成我国县乡财政困难的原因很多,从根源上看是由于财权事权不对等所导致的,其解决就是寻求县乡政府间财权事权的合理配置。
县乡财政困难的现况
年建立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初步理顺了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
但同时出现许多地方县乡财政困难现象,财政收支矛盾尖锐,实际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膨胀,这不仅影响了城乡和区域的协调发展,而目。
严重影响了地方的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进而影响经济的高速发展。
因此,当前的县乡财政困难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制度,缓解县乡财政的困难,再通过县乡财政支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这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财政职能的实现,还牵涉到农村税费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的成败。
县乡财政困难的根源:财权事权不对等
财权上收,县乡政府财源减少。
财力向中央集中是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
中央75%,地方25% 的财政分配制度,实际上就是将地方财力通过二次分配上收中央。
从结果来看,财力上收的效果明显。
地方级财政自给能力由1987年的1.O3降到2015年的O.59,以年均4%的速度下降,其中,省级为 1.6%,地市级为5.1%,县级为3.4%,乡级为4%。
从乡镇、县级、地市级到省级,层层需要依靠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 过日子 。
这样一来,在县乡财源减少和财权不断上收的双重冲击下,县乡财政困难明显。
事权下放,县乡政府事权负担过重。
县乡财政事权负担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县乡政府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省级政府承担的事权负担,如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这些大额支出事项,将这些事权责任都压到县乡财政头上,导致其沉重的负担。
由于行政集权体制及人事上的行政任命制, 我国高层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享有绝对的权威,而上下级政府的财政却是相互独立的,上级政府很容易把各种事权责任尽量推诿到下级政府,即 事权下放 。
如中央只给承诺不给钱,将一些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政府的身上,形成所谓 中央请客,地方出钱 的情况。
我国上级政府诸种 下放事权 的行为大大增加了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对当前的县乡财政困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解决县乡财权事权不对等的几点思考
为了解决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角度,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使每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财权与事权相对称,支出与责任相统一,要事随钱走,财力与责任挂钩,从根本上改变上级层层剥夺县乡财力的状况。
完善法治,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政支出范围。
我国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乏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各级行政官员只重视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忽视本地民众的实际要求,这必然导致我国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乏内在的稳定性。
因此,应加快推动我国法制化财政的建设步伐,以法制来规范和监督财政。
要确保政府行为的规范,应科学合理地界定县乡政府的事权范围,使之明确,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改变目前县乡政府集中过多的事权,与其掌握的财权严重不对称的`现状,促进财政的法制化发展。
界定政府之间的事权,应以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为标准,属于全国受益范围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属于地方受益的公共产品,再按受益范围的大小由相应级次的政府来提供,跨区域的事务由中央协调,与受益地方共同承担。
对于科学合理界定政府间的事权范围,以对义务教育的支出为例,应该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担的办法,切实减轻基层财政的负担。
目前,教育支出是地方财政支出中最大的支出项目之一,对大多数县乡财政而言,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至少在70%。
目前,法律规定财政的教育支出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而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的是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与其重要地位是不配套的。
因此,应该把 以县为主 改为 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 ,这样才能发展事业的同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保障县乡政府的财力,强化其财源建设。
目前来看,县乡政府通过可以发展民营经济,利用民营经济的优势来增加财源。
民营经济因为产权清晰,主体明确,机制灵活,越来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强烈的吸引力和极大的竞争力。
首先,要引导规模企业实现规模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强强联合,以龙头优势辐射带动民营经济整体水平的迅速提升,从上到下实现以大带小策略。
其次,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农村互助组织,利用县乡政府的信息优势,鼓励支持更多的农户介入务工经商,壮大民营经济群体规模,扩大富裕面。
最后,要激励中小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在某一产品、某一环节上做优做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可以利用集体土地产权收益、公共财政催化三种核心力量启动农户自身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本积累机制,促进财源建设的多元化发展。
尽快解决县乡财政债务问题。
首先,要明确县乡的债务规模,只有明确了才能有效控制。
对于乡镇、村债务,要认真清理,分清性质,分清责任,不能将所有债务都由县乡财政偿还。
对账外的非财政管制原因所造成的隐性债务部分,应该坚持 谁受益、谁负担 的屠-贝0,清查现有政府债务,明确其规模、结构和责任人,落实到具体债务人、责任人等,主动科学地清理财政债权与债务。
其次,要加强对债务的监管,完善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认真清理核实县乡债权债务,将乡镇各项债权债务逐 登记报县政府备案,有步骤地减少债务增量、控制债务存量。
一是要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即不同的县乡及财政部门要根据自身债务承受能力,研究出正常的、可控的、能够承受的负债临界点,对可能出现的政府债务风险及早预警。
二是建立债务化解长效机制,要通过深化改革,规范乡镇政府经济行为,坚持实行村务公开,大力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和村账乡代管等制度,控制政府和部门经费支出的增长,加快债务化解进程。
做好对财政体制运行过程中的问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要加强财政立法和财政监督的力度,保证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杜绝各级官员的不规范行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施对财政体制运行过程的问责。
通过问责,可以保证财政资金按照既定的方向和用途进行使用,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财政政策措施的运行,维护财政政策措施的准确性、效益性和及时性。
要想使得财权事权真正实现对等,就需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县乡政府的事权范围,并且以法律形式确定,落实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
在落实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问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确保政府行为的规范。
对于类似上级政府把各种事权责任推诿到下级政府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要发现,更要通过责任追究机制及时纠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约束政府官员的不良行为,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对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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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财政解困的路径探索[J].辽宁财专学报,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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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合理分权与县乡财政解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9)。
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篇二
摘要:县域经济是指在县域内以城镇为中心,以农村为基地,各种经济成分有机构成的一种区域性经济,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壮大县域经济。
因此,正确认识县域经济发展问题,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解决三农问题都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县域经济同城市经济之间发展不协调
县域经济之间,经济基础好、资源丰富的县比较富余,财政资金雄厚;而经济基础较差,资源匮乏的县,财力紧张,有的甚至举步维艰,干部职工工资发放都有困难。
不仅如此,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之间的发展更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县域经济发展速度明显低于城市经济,并且这种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拉大。
二是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 两层皮 问题仍然存在。
一方面,城市对县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强,辐射的传导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另一方面,客观上仍然存在着城市与县域争项目、争资金、争资源等问题,城市与县域仍然相互独立。
三是城市与县域在产业整合、分工协作等方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和紧密的产业链与配套关系。
传统农业的效率低下
传统农业是指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
当前,中国县域传统农业可以归纳为6个特征:一是农业在县域经济中占有很高的比重。
二是农业发展片面追求产量和产值的增长,而对市场需求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产品质量、农业结构升级和农业效益等关注不够。
三是农业的种养、加工、流通相脱节,利益关系不紧密。
四是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
五是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下,技术进步水平不高。
六是农业仍然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
建国以来,尽管中国的农业生产取得了稳步增长,但是,由于人口的增加,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不足,大量农业富余劳动力停留在有限的土地上,导致中国农业发展缓慢。
县域工业尚未发挥主导作用
目前大多数地区县域工业不仅发展缓慢、总量过小,而且档次也比较低,突出表现:一是深加工能力不强,生产经营的基本方式仍然是 收获 初加工 销售 为主要形式的粗放式经营,真正能够发挥较大带动作用的深加工企业仍然很少。
二是产品档次不高,科技含量低,主导产品和优势产品少,难以形成积累和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严重制约县域工业的发展。
三是县域工业发展仍在一定程度上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迟迟走不上发展的坦途。
县域民营经济发展迟缓
县域民营经济发展迟缓主要表现为:从民营经济自身来看,主要问题是:数量少、规模小、档次低;产业分布不合理,多数集中在第三产业中的餐饮服务业;以家族式管理为主,管理上的非规范性和非科学性问题较为明显;自身发展潜力有限,大部分民营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生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低,市场前景不广阔;借贷能力低,多数民营企业预期收益不明显,自有资金少,由此导致其偿贷能力低,甚至部分民营企业缺乏还贷意识和法制意识,信誉度低。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就如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几点对策:
解放思想,确立新的发展理念
在新阶段实施县域新突破,加快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从某种意义讲,最缺的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思想理念和制度保障。
因此,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加快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的首要动力。
我们要联系工作实际,要冲破各种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约束及体制机制性障碍,彻底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营造宽松良好的软环境。
立足自身优势,发展特色经济
结合县域实际,立足自身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培育特色经济,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富民强县的重要途径。
有关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7.13%,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5.09%,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11.53%,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12.73%。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6.4%、31.8%、28.7%。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5.47%。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5.5%、8.49%、9.55%。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 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5]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 专题讨论,2004,(6).
[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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