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论文范文论文
入狱论文范文论文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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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做事情的时候,我们总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顾虑:害怕失败、担心出差错、在意别人的看法等等,其实,只要放下顾虑,相信自己,勇敢去做,任何困难都能随之化解。就如同脱去外套、鞋袜后再去挑起担子在泥泞的路上行走,没有了顾虑,自然轻松完成。
放下顾虑,勇敢去做,会让不可能变成可能。缺少 经验 、资金、技术,年龄大等问题往往成为许多人创业的阻碍,已经四十多岁的普通工人曹德旺却没有在这些困难面前退缩,他放下常人心中的这些顾虑,勇敢去做,依靠汽车玻璃产业创造了自己的传奇。他的工厂制造的汽车前挡风玻璃行销世界,打破了外国对这一行业的垄断,也使他在短短十几年间获得数亿资产,成为中国数一数二的富豪。正是他放下了顾虑,即使年过四十,仍然勇敢去做,才铸就了这一辉煌的传奇。
放下顾虑,勇敢去做,会收获更多的成功。世界著名导演卡梅隆曾在人们的种种疑虑中勇敢去做,有了《泰坦尼克号》的成功,但在花巨资拍摄《阿凡达》时又广受争议,拍摄之初便有很多怀疑之声:投资巨大、能否获得高额票房等,卡梅隆没有受这些声音的影响,而是放下顾虑,相信自己的能力,勇敢去做,使得影片影响空前,获得巨大成功。假若他充满顾虑,太过在意各方的看法,也许就很难取得如此的成功。正是放下顾虑,勇敢去做,才成就了如今的卡梅隆。
放下顾虑,勇敢去做。否则可能会与成功失之交臂。顾虑就好像是包袱,顾虑越多,包袱也就越沉重,原本有的能力都会被压得无法发挥,更何谈超常发挥。在刚刚结束的伦敦奥运会上,有许多上届的冠军,世锦赛的冠军或曾卫冕的冠军都与金牌无缘。他们不是实力比别人弱,技术比别人差,而是心中充满能否继续得冠的顾虑,总怕输了比赛,因为有顾虑而不能放手一搏,使得他们失去了本应属于自己的金牌。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人生路上,顾虑难免。放下顾虑,勇敢去做。风雨过后是彩虹,成功就在不远的前方。
往往只有那些保持乐观心态的人才能嗅到成功的味道,走向成功。因此,我们应该保持乐观的心态。
保持乐观的心态,我们要有十足的自信。
海伦·凯勒双目失明,她的世界变成了黑色。她流泪过,自怨过,消沉过。经过一番痛苦的思考,她拥有了十足的自信。她乐观地看待世界,感谢上苍赐予自己的一切。她从这无一丝光亮的深渊中,伸出双手。无论道路多么险阻,小小的臂膀撑起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在自信的鼓舞下,她写成了享誉世界的名著《假如给我三天光明》。十足的自信,乐观的心态,使海伦·凯勒走向了成功。
保持乐观的心态,我们要有克服磨难的勇气。
当史铁生坐在轮椅上,他开始自暴自弃,整天郁郁寡欢。他觉得自己已经走到了人生的终点。他变得脾气古怪。母亲因此也遭了不少的的罪。后来经过心灵的一番沉静,他汲取了克服磨难的勇气,变得乐观起来。行走于地坛的史铁生,他拥有客服磨难的勇气,是乐观、坚强的。起初,坐上轮椅,他怀念可以奔跑的日子;得了褥疮,怀念坐轮椅的安逸;后来有了尿毒症,他又怀念得褥疮的日子。他凭借着克服磨难的勇气,凭借着乐观的心态,重新摆正自我,从歧路回归正途,迎来人生的艳阳天。
保持乐观的心态,我们要有坚持不懈的精神。
爱迪生为寻找理想的灯丝,试验了成千种材料,最后获得了成功。在探索的过程中,爱迪生坚持不懈,乐观地看待失败,坚信理想的材料一定会找到。正是靠着坚持不懈的精神,保持乐观的心态,爱迪生给世界带来了光明,使自己在科学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诚然,又有多少人看见了半杯水还能欣慰地说道“真好,还有半杯”呢?写下了《夜莺》的作家王尔德,本是贵族,享受着锦衣玉食的生活,但当他不幸入狱时,却完全消沉了。不但他的身体被囚禁,桎梏的心也让他从此颓废,再无佳作问世,就像笼中的夜莺,已困于心,衡于虑了。缺少乐观心态,将使我们的人生充满黑暗,了无生机。
保持乐观的心态,我们需要十足的自信;保持乐观的心态,我们需要克服磨难的勇气;保持乐观的心态,我们需要坚持不懈的精神。
朋友们,让我们保持乐观心态,创造人生的辉煌,使我们的世界熠熠闪光!
人生是一场漫漫旅途。
有时我们只是静静地坐着,看乡间夕阳,有时我们慢慢地走着,享自在风光。而当远处的地平线——那心中永恒的渴望在召呼我们时,那便是我们奔跑的时候了。奔跑人生,共同体验人生百味。
奔跑人生,我们体验一种艰辛。真实的 长跑 需要身体的良好状态,而人生的长跑则需要心灵的坚韧不屈。毕竟,人生的跑道不会是铺满玫瑰的花径,而是充满艰难险阻的沙土之道。我们要忍受脚板的疼痛,呼吸的困难,外界的纷扰,还有心灵里,那隐隐约约的放弃之念。太多的艰辛,让无数人失去了心中的渴望和方向,人生变成了安适的散步。而那些坚韧不屈的灵魂,则继续在生命旅途奔跑着。
奔跑人生,我们体验一种畅快。
当远处的地平线最终屈服于你我不懈的步伐时,当遥远的彼岸最终踩在你我的脚下时,我们体验到的,是一种发自心灵深处的最透彻的满足。不要太多的言语,不要在意彼岸的伟大抑或平凡,只要静静去享受,这惟一属于自己的奔跑人生。而即使我们最终到不了自己的理想之境,别着急,终究会有一个人,顺着走过的路,奔向远方。
当我们经历了这漫长的奔跑人生,无论艰辛、畅快、满足,都已幻化成心中最美好的记忆。而奔跑,便是人生最美丽的主题。
系紧你的鞋带,不要犹豫,让我们一起奔跑,去体验这多彩的人生!
经历过最初似乎无止境的艰辛,我们挺了过来,身体已经适应了奔跑的感受,心灵不再有激烈的困惑——远方的目的地一点点在接近,而人也有了一种属于奔跑的快感,这是体验人生点滴过程的快感。不再理会外界的纷扰,我们只专注于自己的每一点进步,每一刻成长,轻盈的风成了我们最好的伴侣。想想古往今来那些伟大的奔跑者吧:司马迁、李白、凡高、尼采、格瓦纳……外界的一切早已不能羁绊他们的脚步,他们沉浸在内心的美妙体验,在人生旅途中划出了一条美丽的轨迹。
奔跑人生,我们体验一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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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有很多可供选择的结构模式:并列式、正反对照式、递进式,其中递进式最能显示出文章的论证深度和学生的思维品质。以下是我整理的高中递进式的议论文,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高中递进式的议论文:生命,不应轻言放弃
残存的生命也会创造辉煌。
题记
生命在绿叶与绿叶之间流逝,在蓝天、大海、地平线之间飞扬,生命的脚步匆匆,我们应尊重生命,珍惜生命赋予我们的每一分每一秒因为生命为了追求而不轻言放弃,在它与生命的搏击之中展现了辉煌与壮丽。
有一种叫红鹳的鸟,生长在非洲,为了生存,必须向千里迢迢的目的地步步推进!细脚伶仃的红鹳群,在五十一个日日夜夜的迁徙中,有的饥饿而死;有的被太阳炙烤而死;有的因筋疲力尽而一步步拖累而死!但是他们无一不支撑到自己生命终结的最后一刻!一批倒下了,另一批继续向前。
这是何等的壮烈与执着,如果他们放弃了,就只能全部在暴烈扭曲的阳光下死亡,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放弃,而使他们的种族一代代的延续下来,代代都铭记着“奋斗,生生不息”的祖训。就像我们最常见的蜗牛一样,向上爬三步,却会向下滑下两步半,但是它们没有放弃,坚持着这半步的努力,顽强地爬了上去,望着蓝天,望着大海,望着地平线,心里默念着:“我终于爬出来了。”
如红鹳和蜗牛那样,许多人也在生命边缘作最后的努力,给自己残留的生命写下辉煌的一页,然后,没有遗憾的离开,但他们的灵魂永远是微笑的。法国有个叫布彼的人,才华横溢,为人豁达,但由于一场疾病,使他瘫痪了,唯一没有瘫痪的是他的思想,他依靠那只仅能活动的左眼与外界沟通,他与医生达成协议:女医生拿着字母表反复朗读,并观察其左眼的反应,眨一次表示“是”,她会记录下字母,把字母连成词,词又连成句。千万次的朗读,千万次的眨眼,书就这样一页一页写出来,装订成册,印刷出版。这部名为《潜水铜人和蝴蝶》的不凡之作,带给世人极大的震撼与深深的感动。
布彼告诉我们,当我们以为生命已山穷水尽时,只要记得,放飞一只名叫梦想与勇气的蝴蝶,生命就会因此改观。
上天带给布彼的是不公的命运,但布彼没有被他的威慑吓倒,奋起努力,顽强拼搏,他的成功是来之不易的,里面夹杂着多少的心酸与泪水,多少失望与沮丧,但他从不轻言放弃,给世人留下了巨大的精神财富。
生命来之不易,我们应珍惜生命,不要轻言放弃生命,不管我们遇到的挫折再大,想想红鹳吧,想想布彼吧,他们会告诉你:不要轻言放弃。
高中递进式的议论文:人生不可以没有理想
“理想是石,敲出星星之火;理想是火,点燃熄灭的灯;理想是灯,照亮夜行的路;理想是路,引你走到黎明……”人生如蜡,理想如芯,没有了理想,人生还有何意义?有梦想萦绕的日子是宝贵的,有理想相伴的感觉是充实的。理想,驱散了人生路上的每一处黑暗!
历史上,无数能人志士、文人墨客、能工巧匠都是因为拥有理想,才使得人生更加有意义,作出更多非凡成就。
理想是沙漠中的绿洲,给予你生存的希望。司马迁年轻时遵从父亲遗愿,立志写一部能够“藏之名山,传之后人”的史书。在他着手撰写这部史书期间,受李陵案牵连被捕入狱,受尽酷刑,司马迁一度打算自杀,却因撰写史书心愿未了而顽强地活下来,历时18载,终于完成《史记》这部着作,史料丰富翔实,备受后人推崇,开创了我国纪传体通史的先河。
理想是大海中的灯塔,给予你前进的方向。王羲之酷爱书法,自小立志成为大书法家,每天勤学苦练,老师却将他的字称作“死字”。为此王羲之曾一蹶不振,后来受父母劝导,迷惘间入山拜师学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练习,直到他写完第十八缸水后,师傅才允许他出师。自此其书法已成气候,字体端秀清新,“飘若浮云,矫若惊龙”,被后人传赞为“书圣”。
理想是风雨中的港湾,给予你无穷的斗志。鲁班出生工匠世家,从小耳濡目染继承了精湛的技术,并立志要将它发扬光大。一次,国王下达任务,要求20天内建造一座宫殿,可完成宫殿需要300根巨木,凭当时的工具根本无法按时完成。鲁班一度意志消沉,让弟子们离开,准备一人承担罪责。但想到自己未竞的理想,又重新燃起斗志,经过反复实践研究,终于制造出“锯”,大幅提高了采伐速度,按时完成了任务。从此,鲁班信心大增,遇事不再颓丧,通过仔细观察生活,又陆续发明了刨子、云梯等工具,其美名在民间广泛流传,对后代工匠技术的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如果没有理想,人生就像一艘无舵的航船,飘飘荡荡,没有方向。
如果没有理想,人生就像一只无头的苍蝇,哼哼嗡嗡,到处乱撞。
如果没有理想,人生就像一只折翅的苍鹰,跌跌撞撞,缺少目标。
让我们用理想的明灯驱散生活的迷雾,照亮人生的路途,让我们在崇高理想的指引下,一路披荆斩棘,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高中递进式的议论文:和谐中国之梦
记得有一个学者说过:“播下一粒种子,你将收获一片希望;实行一个行为,你将收获一个习惯;塑造一个性格,你将收获一个人生。”我一直很欣赏这种富有哲理性的说法。自从周总理在万隆会议上把“求同异存”的种子播在国际的土壤之后,中美建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乃至我们成功的举办了运动会等时间是和谐给我们最好的馈赠,历史在把一个个喜讯传达给我们的同时,也向我们宣告了我们党领导人的卓识远见。若非周总理的这颗“求同异存”的种子,我们也许还停留在僵硬落后的局面,我们也不可能有今天如此美好的生活。由此可见,“和”为至上并非无稽之谈,至少它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1914年10月1日,历史在这一刻扭转,为我们翻开崭新的一页!此刻,再也不会有圆明园的硝烟、敦煌莫高窟的毁灭……随着一面鲜红的五星红旗徐徐升空,瞬间,祖国母亲露出了久违的微笑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片刻,炎黄子孙那微微颤动的嘴唇,诉说着一切:虎门上空,那永不熄灭的硝烟,那忍受着十指连心的江姐,在敌人面前表现出大无畏的精神,更让我们折服,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必定是一个英雄!这一切的一切,已经在每个华夏儿女的身上,烙上了一个深深的中国印!现在,我们可以自豪的说:“我是一个中国人!”2008年8月8日式中华儿女都热血沸腾的日子,从松花江之耻,到今天的奥运会开幕式圆满成功,体现了中国正一步步迈向强大,我们要让世界知道中国人再也不会挨打,而会屹立在世界之中!
2008年,不仅是中国的荣誉年,也是一个灾难年,更是考验中华民族真正的时刻!汶川地震的多少个日子里,耳畔回荡着抗灾者的英雄事迹;多少个日子里,中国人尽是绵延的汶川情;多少个日子里,陌生人的泪水为汶川洒满了祖国各地!他们并不无助,尽管面对的是天灾侵袭,因为有十三亿人民做他们的坚强后盾;他们并不空虚,就算灾难令他们一贫如洗,因为他们拥有十三一份真挚的爱;他们并不寂寞,即使此生真爱已不复存在,因为他们有十三亿位亲人在身边。我们共同的家叫“中国”!这时,我就想起一首歌“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是啊,只要亿万中华儿女精诚团结,就能战胜一切灾难;学会永不放弃,就会取得胜利的硕果!
和谐中国,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她就离我们不远,和谐便可以在我们身边。就让我们在生活的纸上画上“和谐”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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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的论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2.1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2.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2.2.2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2.2.3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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