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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3-03-04 17:23

仲裁法的论文题目

  法律论文题目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关于仲裁法的论文题目

我能帮你写关于仲裁法的任何论文
我曾经写过
保证原创
负责到底
(三,,,,一,,,,三,,,,九,,,,三,,,,七,,,,六,,,,九,,,,,九)

写一篇仲裁法的5000字论文。哪些方面?

《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斥法律》因为只允许写两千字。我把地址给你,你去参考了。。。

内容提要:在国际仲裁中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通用的“友好仲裁”。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即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除法律。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之不同,本文从正面予以论述。  

关键词:仲裁法 仲裁公平合理原则 友好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一种认识认为,该条规定将仲裁与法院的审判完全区别开来,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而仲裁适用的是公平合理原则。从这种主张出发,则进一步认为,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可以不依据法律,完全依靠仲裁员对于公平合理的理解作出判断。这些认识和主张,提出了仲裁中适用法律与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关系问题,即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依据什么作出判断。在我国台湾,有的学者称之为“仲裁判断之基准”,并认为,“在诉讼,法官之裁判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在仲裁,仲裁人之判断是否与法官相同,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抑或依据自己良知与专门知识与经验,而可无视法律之规定自由为之?抑或抽象的基于“正义与衡平”、“条理”加以判断?抑或有须遵守一定之规则或基准?此乃异常之根本问题”。在大陆,有人称这一问题为“仲裁的法律适用”,但该称谓不易与法院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区别开来,且“法律适用”有专门的含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所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情况、具体人的法律活动”。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活动。而仲裁并没有上述机关及人员的强制性活动内容。故我们一般将这一问题称作“仲裁判断标准”或“仲裁判断原则”。

如果将仲裁判断标准的公平合理原则置于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上,甚至理解为在仲裁中不考虑法律的适用,那么,在国内仲裁中就会出现这样几个逻辑后果:1 仲裁既然只适用公平合理原则,那么必然排斥法律。2 法律不适用于仲裁。3 当公平合理原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仲裁与诉讼就会形成两个互相独立的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但这显然违背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统一适用原则与法律的最高地位。

在国际仲裁中确实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适用的友好仲裁,或称“友谊仲裁”(AmiableComposition),在这种仲裁形式下,允许仲裁人依公平和善意原则(themaximexaequoetbona或称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约与善良原则),对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从而不适用任何法律。但是这种只适用公平和善意原则而不适用任何法律的情况,也不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可以随意选择的。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取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就不得进行友好仲裁。另外,友好仲裁要受仲裁法(lexArbitri)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国际仲裁中,一般把仲裁地法作为仲裁法,如果按照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友好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的要求,则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友好仲裁制度,法国是承认友好仲裁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美国甚好至不使用AmiableCompositeur(友好仲裁中的仲裁员)这一用语。可见,友好仲裁一般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从而经当事人约定不适用任何国家的法律,而将纠纷交仲裁员依公平和善意原则进行裁判的一种仲裁方式。但是也有例外,比利时的仲裁法规定,国内仲裁中经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可作为友好仲裁人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只能在争议发生后才能授权仲裁员进行友好仲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没有认识其争议的性质和重要性之前就盲目地协议进行友好仲裁。按比利时的规定,在国际仲裁中必须依法仲裁,不能进行友好仲裁。

各国的规定虽然不同,但都从主权至上的原则出发,根据自己的国情规定了是否实行友好仲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必须保证法律的统一制定和适用。如果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和仲裁两个判断标准,是与法律统一适用的原则相违背的。从仲裁制度、仲裁机构的性质来说,虽然目前还有争论,但一般认为仲裁是一种民间的、专家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将其理解为“第二法院”,不能撇开法律而另立一套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

如何理解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又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的不同?

首先,应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判断标准方面的不同。在涉外仲裁中,由于外国当事人对于中国法律不熟悉,有些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当事人选择适用有一定联结因素的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是允许的。我国尚未规定在涉外仲裁中可以实行“友好仲裁”。

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浅谈论文

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浅谈论文

一、问题的缘起

在线仲裁本质上是仲裁的网络运行状态,由于其本身并未脱离仲裁的根本性内涵,所以在各要件上仍符合仲裁诸要件的基本要求。

所谓的在线仲裁,最早源于美国,英文为Online Arbitration,主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来完成传统仲裁中的各个主要环节。即从仲裁的起点,仲裁协议的订立开始便依靠互联网络,并且明确规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同意采取在线进行仲裁方式。一旦发生商业交易纠纷,争议当事人双方依据仲裁协议,将电子化的仲裁申请交由指定的网络仲裁机构,在互联网中仲裁机构完成案件受理、审理工作,并作出最终的仲裁裁决结果。这种方便快捷的仲裁方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因为仲裁双方及仲裁员无需直接的面对面,只需要通过虚拟的网络便能完成所有的仲裁环节,节约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并且仲裁员要么是双方共同认可并选取的,要么是随机在网络数据库中选取的,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仲裁员的主观随意性,使其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由于在线仲裁是传统仲裁方式的网络化,在法律的精神实质上并未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法理性要求。但是在线仲裁在我国商业交易活动中的运用还未达到普及状态,这是由于技术性因素而导致的。

二、我国在线仲裁适用《仲裁法》时存在的问题

从在线仲裁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在线仲裁能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尤其是能给当事人提供极大的便利,适应了网络环境的要求。但是,从在线仲裁的各个环节、程序而言,仲裁法的适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技术性问题。

(一)在线仲裁协议的书面问题

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按照仲裁法规定,成立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问题与在线仲裁协议存在悖论。提交的在线仲裁申请书也涉及到与纸质书面不一致的问题。

在线审理后,仲裁庭依据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裁决需附有仲裁员的电子签名,经加密邮件传递给双方当事人,并存入案件的专用网址,保存在仲裁机构的电子档案数据库。裁决的结果,除非当事人一方反对,应将结果公布,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具有书面形式,这也是争议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主要依据。

为此《仲裁法》的规定与在线仲裁之间的主要矛盾在于非书面形式的电子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在线裁决依据的合法性问题,该问题不解决就无法使我国仲裁法真正地被应用于在线仲裁之中。

(二)在线仲裁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一般不按行政区划进行逐级设置,但是毕竟在其所在地有常设实体机构。而在线仲裁则使仲裁机构虚拟化,这种虚拟仲裁导致与《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规定的实体住所问题相冲突,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此外,尽管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进行逐级设置,但是毕竟还有一个仲裁的地域区别问题。而在线仲裁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无地域限制的问题,在受理过程中只存在案件类别的区分,而无地域范围限制,这种案件的受理及仲裁结果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三)在线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资质问题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且要求仲裁员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从事法律相关贸易工作的经验,一般达到这样要求的人年龄相对偏大。这样的仲裁员的确在传统的仲裁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线仲裁作为新兴的仲裁方式,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如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难题等,这就考验以往的仲裁员的知识储备和技术能力。

(四)在线庭审及质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线庭审时,仲裁庭可决定举行在线听证会,利用多媒体技术通过网上电话会议或语音视频系统开庭审理案件。网上开庭审理需要案件各方参与人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里由于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以在线方式提交证据,一些传统的实物形式的证据都必须转化成为数字化方式:如传统的书证、物证应转化成音频或视频的方式,这种自行提供的音频视频资料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无实物的鉴定是否与传统意义上的鉴定相一致,如一致,是否与传统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

三、我国在线仲裁存在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在《仲裁法》中明确承认赋予电子文档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赋予非书面形式的电子化协议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解决仲裁法的规定与在线仲裁之间的主要基础性矛盾的最基本的.方法。在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赋予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以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线仲裁协议的书面问题会遇到新的诸如数据电文的方式。为此《仲裁法》应当确认新的电子方式生成的签名与文档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从根本上解决书面与电子文档同等法律效力问题。

(二)赋予在线仲裁机构与传统仲裁机构同等法律地位

在线仲裁机构虽无实体,但是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上与实体机构并无区别。为此,为了使在线仲裁这一种新型的仲裁方式得以普及和推广,应该修订《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扩大关于仲裁机构“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的住所解释,只要不违背仲裁机构的设置规定和基本宗旨,虚拟仲裁庭与实体仲裁庭将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虚拟仲裁庭与实体仲裁庭对案件的仲裁结果赋予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对在线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资质提出与之相应的标准

在线仲裁的仲裁员除具备传统的仲裁员具有的深厚的法律基本功底及从事法律工作以及从事相关贸易工作的经验要求外,还应加上关于仲裁员关于网络及计算机能力和水平的考核要求,如计算机能力水平测试、网络操作水平测试、以及新的形势下出现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各类涉及到交易技术的水平测试等,这样,能使在线仲裁员能够适应在线仲裁这种新兴的仲裁方式,在实践中能够利用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及网络技能知识解决各类仲裁案件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

(四)修订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

关于在线仲裁庭审和质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解决则既要修订《仲裁法》,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依据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的规定,赋予了电子证据相应的法律地位,但是在仲裁法中,没有加以明确。为了强化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适应在线仲裁发展的需要,必须修订《仲裁法》赋予由传统实物方式转化而成的电子形式的音频、视频证据合法的地位。

此外,传统的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原则主要是基于当事人和仲裁庭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考虑的,裁决一旦作出并生效后,争议双方在就同一纠纷提起仲裁的是不会再被受理的。由于在线仲裁成本低,势必使争议双方趋向于选择在线仲裁,而且仲裁机构设立的限制条款一旦减少,势必会造成仲裁机构的大量增加,为此,一裁终局也将有所改观。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一家在线仲裁机构的不同仲裁员对同一案件进行仲裁,也可选择不同仲裁机构对同一案件进行仲裁,并取得双方均满意的仲裁结果。

仲裁法论文

还款协议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因此,发生争议后,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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