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选集
毕业论文选集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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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125页。译文稍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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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论天》,引自〈希腊哲学史〉第1卷,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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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达哥拉斯与毕达哥拉斯学派》,107页以下。
[13]
巴门尼德的话可以简略地表述为:“是是,它不能不是”,因为“存在”与“是”在古希腊和大多数西方语言中从根子上是一个词,如英文之“being”与“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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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论文
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新兴的建立在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基础上的边缘学科,也是一门尚在发展中的学科。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环境艺术设计
摘要: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二战后在欧美逐渐受到重视的,它是二十世纪工业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中,科学、经济和艺术结合的产物。它一步到位地把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作为有机的整体统一起来。
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
一、概述
“环境艺术”是一个大的范畴,综合性很强,大致是指环境艺术工程的空间规划,艺术构想方案的综合计划,其中包括了环境与设施计划、空间与装饰计划、造型与构造计划、材料与色彩计划、采光与布光计划、使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的计划等,其表现手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著名的环境艺术理论家多伯解释道:环境设计“作为一种艺术,它比建筑更巨大,比规划更广泛,比工程更富有感情。这是一种爱管闲事的艺术,无所不包的艺术,早已被传统所瞩目的艺术,环境艺术的实践与影响环境的能力,赋予环境视觉上秩序的能力,以及提高、装饰人存在领域的能力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现代风格是比较流行的一种风格,追求时尚与潮流,非常注重居室空间的布局与使用功能的完美结合。这种技术美学的思想是本世纪室内装饰最大的革命。现代主义也称功能主义,是工业社会的产物,起源于1919年包豪斯学派,提倡突破传统,创造革新,重视功能和空间组织,注重发挥结构构成本身的形式美,造型简洁,反对多余装饰,崇尚合理的构成工艺;尊重材料的特性,讲究材料自身的质地和色彩的配置效果;强调设计与工业生产的联系。
二、环境艺术设计之室内设计
室内设计,包括居家环境和非居家环境,非居家环境设计又被分为商业环境、办公环境、零售、展览、饭店、酒店及文教卫生等,每一个方面又都包括人体工程学、特殊环境设计、设计处理过程(设计任务策划、设计构思、设计评估、空间组织、家具布置及选择、特殊用途设计、细节设计(色彩、材料、灯光、家具设备及纺织品)。从构成世界之三大要素的自然――人――社会这三个坐标体系出发,现代设计已从产品设计拓展到环境设计,由“生存意识”进展到“环境意识”,正如加拿大建筑师阿瑟・埃利克森所说的:“环境意识就是一种现代意识”。西方国家建筑师们认为:21世纪重要发展并不是这个主义或者那个运动,而是对环境设计和景观设计的普遍认同。
记者在采访我国当代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开拓者和学术带头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张绮曼教授,请她对室内设计的发展新趋势进行分析。张教授认为现代室内设计大致可归纳为;环境艺术设计,它包括了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园林广场设计、雕塑与壁画等环境艺术品设计以及室内设计。室内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工作的物质要求和精神要求所进行的理想的内容环境设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以至于迅速发展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十分实用的新兴边缘科学。
三、环境艺术的内涵
设计师们认为艺术设计是艺术和技术完美结合的创造性活动。正因为这一特性,使设计师在长期的设计工作中,培养了对技术发展前沿的关注,以及对探索和创造的兴趣。无论是建筑设计师、工程师、雕塑家、画家、音乐家、灯光师、园艺家、工艺匠师等,都可把环境艺术视为己任,并且基于各自的专长,从不同角度理解“环境艺术”。
大自然是天然环境,即第一环境;城乡建筑及其建筑的室内空间是人造环境,即第二环境;园林、农场、水库之类是利用自然,略施人工的第三环境。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艺术是指人造环境。
“环境艺术”中的“艺术”,是以美术为骨架的。造型、光色、尺度、比例、体重、质地等形式美,是环境艺术的基本语汇。功能、空气、声音、温度、气味等因素,也须综合考虑。因而所谓“艺术”既有视觉的,也有听觉的和嗅觉的,既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它是一项非合作不可的综合创造。
三、 建筑是环境艺术的主要载体和体现者。
对环境而言,建筑侧重处理自身 与第一环境的关系。(切不可理解为艺术只是建筑完成后的添加和补缀)这一特性决定了建筑师和艺术家各自的分工,也暴露了各自的才智缺憾。只有把建筑师侧重的功能和艺术家侧重的审美完整地、有机地统一起来,环境艺术才能成功。新一代的环境艺术人才,应具有综合才智,避免建筑师多注重单体,规划师不顾及细节,艺术家漠视实用与技术的通病。
环境艺术的精神是“景”与“情”的统一。“景”是指自然景观的选择和人文景观的营造,使环境融入风物,成为民族传统的缩影或现代文明的集锦。鉴于环境艺术的巨大体量,包涵的丰富信息,存在时限的相对长久性,它不啻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最直观的表征。在环境艺术的设计与创造中,设计师们总会不失时机地输入情感,体现人情味,把造境上升至造意境,追求环境中的情调,烘托民族的风格,抑或也体现设计者的个性。
环境艺术的最高原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融处。“人是自然之子”这句话,揭示了人与自然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另方面,一切建筑又都是以使人与自然相对分离和隔绝来保护人,避免人“风餐露宿”、“星月披肩”的。但凡人造环境,都意味着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和破坏。环境艺术正是要在这种改善与破坏中,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以人为主、物以人用”。建筑造址更益于人的身心健康。型、色、声、光、气的处理均为使人愉悦;道路、楼梯、门窗要方便人的出入。家具、商场、车库、垃圾站等配套设施,也得考虑人的行为习惯。
结语
对室内设计发展前景的展望纵上所述,我们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室内设计面临的课题越来越多因素化与复杂化,现代的室内设计给予未来的室内设计师是一种能力;一种创造精神;一种把握环境空间的观念和方法。
我们看到,对室内环境本质的研究就是室内环境如何体现人对环境的把握,如何创造人性化的空间。如何处理好人与环境的最佳关系。室内环境氛围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人们生存空间的理想化程度。这也是21世纪赋予我们设计师的责任。为了创造人们心中理想的而又美好的室内环境,需要室内设计师与人们心灵的沟通;需要室内设计师的艰苦创造。设计以人为本,21世纪的环境设计、环境氛围必将更有诗意。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概述
摘要:“环境艺术设计”是指通过艺术设计的方式对室内外环境进行规划、设计的一门实用艺术。环境艺术不像其他的艺术形式,并不仅仅提供艺术欣赏,而且更是一种集生活、技术与艺术为一体的艺术形式。是一门创造人类生活环境的综合的艺术和科学。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环境艺术设计是艺术设计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环境艺术设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人类创造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生活空间。
关键词:环境艺术 设计
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需求越来越丰富,这也使得环境艺术设计不能仅仅停留在实用上,在使用的基础上,还用更加重视环境艺术的艺术性、科学性以及功能性,只有兼顾这方面的要求,才能为创造出满足人们需要的环境艺术设计提供可能。
一、 环境艺术设计的本质
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人在生活世界中构造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生活方式的设计实践,它与人类其它的主动创造性行为一样,它不是单纯某个设计师个人行为,而是人类的共同体的行为。设计是规划未来,是规划未来的生活方式,规划人性的发展变化。环境艺术设计的本质就是要将科技与人文恰当的融合,设计规划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生活环境与方式。 环境艺术设计行业的发展应当吸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新成果,积极致力于将新技术、新成果运用于将低碳环保生活理念转入现实生活环境的方方面面,转变原有的发展方式和思维方式,构建集约永续的资源利用体系。以人和自然共赢为本,构建生态友好的宜居环境体系。如在景观设计中加强雨水的收集与综合利用,采用渗水路面技术,利用雨水涵养地表水源;结合建筑、绿化和沿河湿地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设施,作为绿化用水和景观补充用水。这些都结合了环境景观建设和节水的要求,选择本地适生植物类型,使得规划绿地系统建成后,除满足城市景观、休憩功能以及隔音降噪等功能外,可产生氧气,吸收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形成滞尘带,调温当地小气候环境,并结合各项生态环保管理措施的实施,大幅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水平。
二、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理念
现代社会及人类对客观环境设计行为的理性认识和感性思维意识的一种观念。同时也是对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活动的决策性引导和科学认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观念和设计的认识具有着渐变性的升华。古代社会,设计活动主要为神而存在。在漫长的中世纪,设计则是以为宗教和帝王皇族们服务为其主要目的。到了近代以来,人类经历了工业革命和发展工业化大生产的历程实践。由现代文明所造成的对自然资源掠夺性索取,大量有害物质的排放,人口恶性增长,城市社区的极限扩张,生活垃圾污染等,给绿色的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为此只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符合社会健康发展的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理念,才能不断改善现状提高生存质量,创造出物质和精神充实亦具有文化品味价值的社会生活环境。可以说这是现代科技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人类对环境艺术设计的理念和使命。后现代工业化电子信息时代的今天,人类对环境艺术设计的真正使命和作用寄托希望和期盼。环境艺术设计作为连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化的重要纽带,在改善和创造人类生活空间环境,科学处理可持续发展的难解问题,建设理想的生存环境将肩负历史的重托。因而,设计与需求、价值与观念、物质与文明、现代与未来等因素都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毋庸置疑,合理设计规划空间环境、再造设计文明,提升人类生存质量和品位,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社会文化活动的重点。
三、色彩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作用
在环境艺术设计中,一个成功的色彩设计,可以很好地体现建筑的功能,凸显设计的个性和特色,并能成功地被人们识别和记住。例如,世界著名的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独特而优美的建筑造型运用了洁白的色彩,在蓝天和碧水的映衬下,酷似乘风破浪的帆影矗立着,以一种强大的视觉冲击力让所有见过的人都过目不忘,充分体现了环境设计中的色彩之美。
色彩本身具有一定的象征作用,特别是环境艺术设计中的色彩。人们通常通过色彩来象征一个民族的社会制度、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在现代环境设计中,色彩通常用来装饰,通过色彩的变换和应用对空间起到调节的作用、表达审美感受,甚至达到改善建筑物功能的目的。
色彩能够表达一定的情感,这是众所周知的。人们在看到色彩的时候,除了能够直接受到色彩的视觉冲击外,也可能在思维方面产生对环境事物和生活经验的联想,从而影响人们的心理情绪,这就是色彩的心理感觉,而这种感觉就是色彩的情感性。在进行环境设计的时候,可以巧妙地运用色彩的情感性来改变环境空间的气氛
四、中国传统装饰艺术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因地域的不同,会展示这一地域的文化特色,山东给予世人的是温文儒雅,鲁文化的发源地,那么在城市建设和规划的过程中,环境艺术设计给予对自身文化的展现,运用现代的技术,把对地域文化的展示注入了城市的每个角落,作为省会城市,济南依托泉水的自然条件,结合自身所处的盆地的地理位置,在环境设计中,添加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艺术,趵突泉,大明湖,黑虎泉,在每个景观处都可以看到具有现代气息的发电设备和卫生设施,但是在从建筑和整体的风格上,不论是原来的建筑的修复上,还是现在植入的各种商店和名人画仿,都有着传统的气息,最为显著的是名人故居的修复和重现,形象生动的展现了名人的生活现状,在喧闹和快节奏的生活中找到一份安宁。将中国的传统元素融合贯通,同时运用现代的艺术设计思路,互相结合,使得中国馆呈献给世界的是中国人的品质是热情而不张扬,沉稳而不狂野,让世界真正的了解中国,接受一个正在强大的中国与世界的友好的理念,中国与世界共谋发展与和平。
五、水体景观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灰色混凝土建筑感到疲倦,对现代景观越来越多的关注。现代景观设计的水景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水景的基本功能是人们观看,所以它必须能带来美丽,供人们美观,使所有旨在满足审美价值。景观水设计增加了人们的亲水性和休闲性。
在休闲的成人和儿童的喜悦是相同的享受。世界水溅水形式的人民公园的不同部分,是作为一个社会建设,人民充分享受冲厕,冲浪,滑水,游泳及所有水上运动。在城市中心的一条小溪,银像水柱,舞蹈和音乐喷泉,使城市人民幸福心理和精神的飞越自由。
六、自然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
现在的环境设计越来越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自然中最原始最神秘的美学存在却需要我们去深究和利用。当我在众多书籍中寻找有关大自然创造的精髓时,我发现大自然最原始最纯粹的美是曲线。自然界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曲线形式是自然规律作用下的结果,也是美的最原始形态。
自然中的曲线不仅仅是为视觉享受而存在的,它涉及到数学、植物学、动物学、天文学、建筑学、艺术诸多学科。从某种角度来说,曲线作为自然之美能用科学的方法来总结美的规律是遵循事物的客观性,而我们的设计也是客观的反应出人和社会,更多是整个生态环境的客观存在,其中的"美”必然有共同之处。
总结: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改变并重构着人类的活动方式以及思想模式。一般地理解,环境艺术设计是对人类的生活空间进行设计。其设计需要满足人们的生理空及心理方面的感受,需要综合地处理人与人、人与环境等多方面的关系,需要在为人服务的前提下,综合解决使用功能、经济效益、舒适美观、环境氛围等种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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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律师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任选,如下)需要两篇,各给100分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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