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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竞争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7 07:36

税收竞争研究论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间的相互依赖正日益加深。各国和地区的政府愈发难以贯彻一些有价值的经济活动政策,因为这种活动往往是跨国的,超出了某国政府所控制。国际税收竞争正是这类活动的典型体现之一。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根据其项下GATS等协议的规定,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也将继续加深。因此,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直面国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合作是我国的理性选择。既然适当的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正效应,而且对国际流动资本有相当的吸引力,那么坚持对外开放的我国,也要参与适当的税收竞争,但这场税收竞争是合作中的竞争,即在尊重国际惯例前提下的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则是国际税收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合理走向,协调与合作的同时也是主权和利益一定让度的过程,因此,我国应谋求在合作中的主动参与和发言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合法利益,并争取经济全球化的利益为我所用。(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推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税收主权的职权范畴,但随着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站在这一立场重新审视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无疑是必要的。对照《OECD报告》所确定的有害的税收竞争标准,认为我国目前的某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有害税收竞争之嫌。主要表现在:第一,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环形篱笆”。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其中含外资企业地方所得税3%,这部分税由于大多数省市实行减免政策而形同虚设),但由于税基计算、资产处理、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的差距,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远低于内资企业;在流转税方面,内资企业进口设备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资企业则可减税或免税进口。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隔开,形成了“环形篱笆”。对边境贸易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及围绕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设计的多层次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环形篱笆”,只不过前者优惠的是一定的纳税人范围,而后者是一定的地区范围。第二,税收优惠层次多、内容庞杂,税收制度缺乏透明性。我国现行的税法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规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以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容易为其他国家的政府所知。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只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弹性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以至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本地区吸引外商的力度和规模,争相越权减免、扩大优惠范围,并将税收优惠作为本地区招商引资、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OECD对恶性税收竞争的标准和遏制措施,主要是从发达国家的立场作出的。因此,我们还必须站在发展中国家和我国具体国情的角度,分析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幅员辽阔,可以利用各地所具有的不同的比较优势吸引外资;加上我国是一个市场潜力巨大的国家,本身对国际资本就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只要善加引导,国际资本就有流入的动力。再者我国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相对廉价,政治环境比较稳定,这些都是促进国际资本流入的强有力因素,这说明我国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恶性税收竞争。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有些问题上,还需要他国的支持,如果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达国家的税收饶让政策的配合,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如果我国被他国认定是从事恶性税收竞争的国家,就有可能遭致这些国家的报复,使我国正常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得到实施,这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在充分考虑对方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和他们签订相关的税收饶让协定,给外商投资适当的优惠。我国的税收优惠还必须符合透明度要求,积极推进税收优惠制度改革。(二)国际税收论坛如上所述,OECD报告建立的国际税收恶性论坛是OECD在遏制国际税收恶性竞争中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尝试。而同时我们注意到,2002年,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共同发起筹建国际税收对话论坛(International Tax Dialogue)。国际社会对于建立一个能够反映各方面呼声,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利益矛盾的协商对话机制已经由理论探讨走向了实践努力。然而,当今世界充满矛盾,南北利益的巨大差异,使得有效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构建必将十分漫长和困难。在现实条件下,并不存在着某种超越各国国家主权的力量,可以直接让各国的税制趋同一致,而协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就必须依赖各国税务当局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之上的国际协调。如莱斯穆森提出: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合作,包括税收信息交换、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的限制等。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要好。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必须做出的让步之间如何把握均衡点,还有待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国际税收对话论坛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合作、交流与协调的场所。建立对话机制意味着国际税收竞争已经从单边低层次的“优惠大战”提升到多边的在高层次上制定“游戏规则”的交锋。在这场交锋和合作中,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的多边对话,加强与各国的国际税务合作。我国应该坚持平等协商,利益分享的原则,在各种财税政策的讨论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愿,积极推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规范的形成。同时,我国也应该推进我国税法的透明度改革,积极配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以期能在税收对话论坛中取得应有的地位。综上所述,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合理构建新型的税收优惠制度,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又要在国际税收合作中主动参与,表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立场和要求,以期能从内外两方面加强我国的税收协调能力,增强我国的国际经济竞争力,谋求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更快发展。 内容简介本书是笔者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3BJY095)“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研究——兼论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的最终成果,也是笔者(合著)2004年出版的《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的续篇,在这里奉献给广大读者。总的来说,这本书在笔者原有对国际税收竞争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税收竞争基础理论与现实实践的研究,提出一个相对来说更加全面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进一步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分析国际税收竞争问题,并就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新历史条件下的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运用提出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和国内财税理论界的同行一起,进一步丰富对国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继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我国的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的运用。本书中的部分内容,是笔者在近年来发表的关于国际税收竞争问题部分论文的基础上充实完成的,这些论文包括:《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与财税政策运用》(邓力平,2006a);《国际税收竞争中不对称性及其政策启示》 (邓力平,2006b);《和谐世界新理念下的国际税收关系研究》(邓力平,2006c);《中国-东盟贸易自由化中的税收竞争与协调》(邓力平,2007a);《应对贸易摩擦下的稳健财政政策运用》(邓力平,2007b);《有效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邓力平,2007c);《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系的三点看法》(邓力平,2008);《国际税收竞争模型构建评析》(邓力平等,2008);《开放经济新形势下税收发展的几点思考》(邓力平,2009)。作者简介邓力平,男,福建省政协副主席,第九、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学讲座教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在厦门大学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1986年留学加拿大,在Dalhousie大学经济系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并在加拿大数所大学任教,1996年回国前系加拿大Mount Allison大学经济系教授(终身教职)。回国后历任厦门大学国际贸易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网络教育学院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等职。长期以来致力于国际财税与国际经贸的教研工作,回国后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专著(和合著)20本,研究成果多次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等省部级研究基金及横向基金20余项。同时担任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学术委员、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等。目前是国内较有影响的中年财政税收学者,为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政税收教学科研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厦门大学财政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之一,厦门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图书目录上篇 国际税收竞争的罄本分析第一章 国际税收竞争研究:基本分析框架第一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第二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一种“政府竞争”行为第三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政府运用税收的竞争行为”第四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政府运用税收在国际上的竞争”第五节 国际税收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第二章 国际税收竞争:基于税收关系发展的分析第一节 从国内税收竞争到国际税收竞争第二节 税收国际关系与国际税收竞争第三章 国际税收竞争:基于经济关系发展的分析第一节 国际经济关系发展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第二节 国际经贸新体系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第四章 税收激励与国际税收竞争第一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理论分析第二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实证分析第三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效应分析第四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效益评估第五章 主权国家与国际税收竞争:进一步的分析第一节 税收激励政策与过渡性资本外逃第二节 有害税收竞争的判定:对主权国家参与竞争的制约第三节 对避税地在国际税收竞争中作用的分析中篇 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对称性第六章 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第二节 狭义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第三节 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下的福利效应研究第四节 不对称条件下的国际税收协调第五节 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中国一东盟实例研究第七章 不对称信息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第一节 不对称信息与税收:研究国际税收竞争的新视角第二节 不对称信息与现代税收的关系概述第三节 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国际税收竞争

急急!要写一篇 国内外关于研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的论文,谁能提供一些资料!!

  摘 要 中国已经加入WTO,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个人收入也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就明显加重。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使揣入自己腰包的钱更多,也就成了这些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就以此为背景展开讨论,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1.1 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1.2 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
  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2.1 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2.2 原因分析
  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
  3 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3.1 筹划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3.2 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3.2.1 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3.2.2 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3.2.3 稿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3.2.4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3.2.5 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与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费用的筹划思路,这种筹划方式比抵扣20%的标准要节税许多。财产转让所得应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比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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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从其产生到现在,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并已成为很多经济发达国家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我国自1980年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其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向悖。因此,有必要对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设立宗旨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本文旨在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首先,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历程的回顾及其功能发挥情况的考察,进而分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趋势,阐明了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选题背景,并点明了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其次,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制模式、课税范围、起征点、税率设置及税收征管与世界其他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法概况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以上诸方面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笔者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改革的基本构想:在税制模式方面,应走“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混合所得税制模式→...
  【论文题纲】 摘要 3-4
  Abstract 4-6
  1 导论 6-18
  1.1 选题背景 6-12
  1.2 研究意义 12-16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框架 16-18
  2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18-28
  2.1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18-19
  2.2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19-20
  2.3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 20-22
  2.4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 22-24
  2.5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 24-28
  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与不足 28-44
  3.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28
  3.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28-30
  3.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 30-33
  3.4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 33-36
  3.5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 36-44
  4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改革的构想 44-61
  4.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方面的改革 44-46
  4.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方面的改革 46-48
  4.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或费用扣除方面的改革 48-52
  4.4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方面的改革 52-54
  4.5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方面的改革 54-61
  5 结论 61-63
  参考文献 63-66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以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2006年,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2000余万人的情况下,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其增幅超过了17%,总收入达到2452亿元,创下了历史水平新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将增长的原因归结为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但无论如何,这部分税收负担实实在在地落在了仅占工薪阶层26%的所谓中高收入人群的头上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大胆投资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 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增加税收减免额。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此外,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利用捐赠抵减避税。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教育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在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则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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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今中外的公共管理实践,如实际政府部门的政策与管理,国外的政府改革、当前我国的政府 .... 刘晓方. 国际税收竞争中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 钟绪林. 论文标题 ...
  

税收调研论文

  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会计职能的变革,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鉴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要求越来越细化。本文作者认为,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企业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不仅有可能,而且很有必要。
  一、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作用及特征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如促进寻求更好的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澄清了计税收益的实质和所应包括的,范围等等。”可见,企业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利益以及确保不固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
  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万面:
  (一)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l)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 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 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2)核算基础、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 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
  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片面地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而乱挤成本、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
  企业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业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企业纳税及其有关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首先,是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规定。不能片面地只为缓缴税、少缴税、不缴税。纳税人应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政策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其次,如果现行税收规定中存在某些“灰色地扩,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 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税法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2.灵活操作原则。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寻找适度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 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内容及核算方法
  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税务会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
  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
  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
  (三)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1.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
  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要把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其中虽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甚至还要补充和修订《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但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日益完善和普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一件繁琐的工作。田会计电算化给税务会计所带来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必将成为税务会计迅速普及的巨大推动力。
  目前,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构想阶段,如何让其初具雏型,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人才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方面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三)法治方面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订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做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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