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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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期权在公司财务金融的运用论文
期权在公司财务金融的运用论文
1引言
现代经济体制下,公司财务金融不仅具有融资决策的职能,同时还具有投资决策的职能。其中投资决策指的是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能够科学、合理的调配资金,进而使得公司能够获得最大的利润;而融资决策指的则是应用最少的成本融资到最多的资金。而无论是投资决策还是融资决策都需要应用期权,这也使得期权受到现代公司的普遍重视。其对降低公司的融资、投资决策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期权与财务金融的分析
2.1期权分析
期权是以期货的概念为基础,进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现代金融工具。期权可以使公司对未来时期的投资或者融资具有更宽松的选择权利。简单来说,期权就是交易的双方根据标的物事先做出约定,并签订协议,同时支付定金,以此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格,并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实现物品的交易权利。在期权的交易中如果存在毁约情况,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资金,损失的只是预先支付的定金,这种未来交易的权利即为期权。期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期权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看涨期权又称买进期权,是购买方根据交易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以实现预定的价格对实物进行购买的权利;而看跌期权也称为延卖期权,是指具有购买权的一方,在约定的时期内,以协议好的价格卖出实物的权利,但是却不需要必须卖出去。从交易时间的角度来说,期权还可以分为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其中美式期权是指,当期权成交后,在预定的期限内即可随时进行交易;而欧式期权则指只有在期权截止的日期才具有期权的行使权力。
2.2财务金融分析
公司财务金融可以是公司融资决策,也可以是公司的投资决策,融资的重点在于公司资金与成本的增加,而投资的重点在于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如果公司的成本大于收益,表示公司处于亏本状态,如果公司的成本小于收益,则表示公司正处于盈利的阶段,由此可见,公司的融资与投资是无法分割的,是相互作用的,二者必须共存。公司做出融资和投资决策,需要结合期权的相关知识对股票以及债券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而实现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目的,在期权运作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同时也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投资方式,所以还需要做好资金管理规划,并对市场行情进行科学的预测。
3公司财务金融中期权应用的意义
公司在财务金融投资项目的选择时,需要考虑以下的情形。首先对投资时机的选择和把握;其次准确预测投资项目未来的资金流量;最后,在投资项目彻底实施后,中间不允许进行变更。通过上述的几点假设,公司财务需要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现值指数等相关数据的计算来确定是否对项目进行投资。但是实际上项目很少有能够一成不变的,为了防止决策失误导致投资时机被错过,不能仅以当前的预测来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简单的、静态的评估。大部分投资项目都是具有期权特点的,需要根据环境的改变而进行动态决策分析,在决策分析时还需要全面考虑项目的期权价值,并对净现值的相关结论进行改善与补充,从而使得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公司的投资机会不是一个短时期的过程,而是一个具有长期选择性和研究性的项目投资历程,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分析,寻找一个最恰当的时机,对现在、未来投资进行确认,也可以选择放弃投资。这种投资决策还无法判断投资的可行性以及是否会获得收益,还需要继续持观望的态度,并保持对动态信息的获取,直到投资环境明了后再做出最后的决策。对于一些比较大的投资项目,还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多次的投资,公司前期做出投资决策并不意味着公司需要不断的、持续的做出投资决定,公司具有决定是否继续投资的权利。如果对于已经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后出现对公司不利的变故,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需要立即终止项目;但是如果投资后,投资项目始终按照计划发展,公司则可以继续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进行分阶段和分布分析与评估,根据不同阶段的分析结果对前期的投资决策进行纠正和完善。对期权进行评估是公司战略投资的重要依据,是一种逐步分析和实施的投资项目方法,也可以称之为战略投资。这种投资项目如果单独看不具有经济性,但是如果能够从全局来看,结合其后期的项目,则会发现其能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为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所以这种战略投资是现代公司发展中必要的一种方式。
4期权在公司金融中的具体应用
4.1在新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应用
新公司成立后,其运营和管理还无法达到成熟,各个项目也都处于萌芽时期,不够完善和成熟,如果这个时候公司的资金再出现缺口,那么不要说发展,就算生存都会存在很大的难度。为了使公司能够更好地运营,还需要向风险资本家进行筹资,但是在筹资的过程中,资本家就会对新公司具有期权。如果资本家在投资的过程中对新成立公司的评估不准确,那么也就意味着其期权费用的损失,但是如果资本家对新成立公司分析的比较透彻,对公司的发展预测比较准确,那么将会获得巨大的利润。新成立公司的初创期,公司的资金不足,可以利用期权来促进公司的发展,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因此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融资结构计划,为公司注入动力和活力,吸引更多的融资,使公司成功度过初创期,并获得大量的运作资本。同时,在公司的初创期后期公司还可以利用出售股票的方式得到融资,这样不仅可以为公司获得运作成本,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公司易主。当公司的运营逐渐完善,公司的业务都走向正轨,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就会获得更大的主动权,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进行资本筹集。
4.2在认证股权筹资中的应用
从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公司新股筹资资本发行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四种:其一为公司发行新股,也就是公司新股的发行中没有确定的对象,没有针对性的、面向所有投资者进行发行;其二为公司私募新股,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主要面向一些大规模的投资机构和投资商进行发行;其三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发行;其四,发行认证股权,认证股权是指针对公司的原有股东发行新的'股权。不同的新股的发行方式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其中内部股东发行新股的方式为期权。认证股权同样针对的是公司原有股东,公司的原有股东可以根据协议规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股权,但是这些股权是限量购买。而且认证股权与公司的股票是可以独立认购的。一般情况下,当股票价格高于认购权证时才能够实现认购授予的买权,但是也包括一些特殊的情况。所以为了有效地防止意外,保证公司的股票能够按照预期进行销售,还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保证银行的股票购买,但是需要预先付一定的费用。
4.3在债券发行筹资中的应用
债券发行也是公司比较常用的筹资方式,同时债券发行筹资过程中也衍生了多种金融工具,包括附认购权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内嵌期权等。其中附认购权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根据之前协议的价格以及时间期限等,以普通债券发行的方式为基础,购买股票的权利的债券形式。附认购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新股认购券,可以在不违约的情况下,存在股东以及债券的双重身份。因此,附认购权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多项权利,同时也使得公司的筹资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可转换债券指的是以公司的债券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又增加期权,债券的持有者可以将这种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与期权的双重特点,首先从债券的角度来说,其可以作为债权的凭证,可以凭借债券向发行者提出赔偿的要求;同时具有一定的股权性,作为公司的股票,这样债券的持有者就可以以此为凭证转化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分红等权利,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股东的义务。此外,可转换债券还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转换性功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转换权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权利,具有特定的期限与价格。如果发现公司的股票持续看涨,那么债券持有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债券转化为股票;但是如果股票下跌,债券持有人则可以保持对股票走势的持续观望,寻找合适的时机。可转化债券相对于其他的债券形式来说具有更多的选择性,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降低公司收益的方式提升自身的收益。但是有利的同时必有弊,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相对于普通债券来说更低,因此公司在特定的时期发放可转换债券能够降低成本,并获得更广泛的投资,进而保证公司的运行。
4.4在公司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公司的发展不仅需要通过融资获取发展的资金,同时还需要通过投资获取利润,这也是公司发展的必然,更是提升公司收入的主要方式,能够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筹集资金后,还需要对这些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进而使公司获得更多的利润,提升公司的流动资金量,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和运行,为公司提供更加丰富和可持续的资金支持,保证公司的经济来源更加稳定。在投资对象的选择过程中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斟酌,保证投资的低风险性和准确性,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降低公司的风险。公司在选择投资项目中,需要根据投资回收期以及获利指数等来对想要投资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在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中所应用的方法都有其各自的利弊,每个项目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存在太多不可确定的因素,所以对项目的成功与否以及盈利与否都无法进行准确的预测和评估,进而使得公司的收益存在较大的落差,使得公司的利益受损,甚至威胁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在公司的投资过程中通过期权的应用,能够有效地降低传统评估中的风险,保证项目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分期付款中资金的追加在下一轮的投资中就是一种期权,能够帮助投资者做出投资的决策。如,在公司投资的定金合同签订中,需要先预先支付定金,这样可以使公司有更长的时间自由选择是否进行项目投资,如果通过分析和预测,确定投资项目能够实现长期盈利,则可以采取继续投资的策略,但是如果在发展的过程中发现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则可以选择放弃投资,那么公司损失的仅是期权的费用,也就是事前预付的定金,所以对公司的损失并不大,但是如果获利那么对公司来说是无可限量的。
5结语
综上所述,期权是一种新型的公司财务金融工具,通过期权的应用能够使公司的融资和投资风险降低,并为公司获得更大的利润。公司的融资以及投资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在融资或者投资中没有进行有效的分析,那么极可能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威胁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公司需要针对不同的时期,利用期权获得更大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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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产权证明书怎么写
房屋所有权证明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产权证明,该证明是我们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之后,房产管理部门给我们的一种权属证明,能对我们的房屋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我们在房屋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房屋产权的相关档案十分重要。今天罗爷法律小编来教大家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并提供几个房屋所有权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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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模板
(一)房屋产权证明范文一
兹有本社区居民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号,其居住房屋______平方米建于70年代,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所有权属所有。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
证明机构联系电话:
经办人: 证明机构: 日期: (盖章)
(二)房屋产权证明范文二:
兹有 拥有位于长沙县XX镇(街道)XX村(路/社区)XX号(组)房屋,产权归XX所有(现租给公司使用),实际经营面积XX平方,不属于违章、违法、临时建筑,不在拆迁范围内,同意将该住房作为XX公司办公住所,用于经营用途,并且原地址与现地址属同一地址,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三)房屋产权证明范文三:
兹证明我村XX,在我村建有房屋间,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产权归XX所有,房屋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二、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
首先,大家要知道产权证明的重要性,不容马虎。房屋产权证简称房产证,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部分。购房者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并领取到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这是因为,新建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都一律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而非空置着等待购房者认领。
其次,书写产权证明需要具备以下几点:
(一)适用范围。产权证明书写对于经过审批并委托经纪机构代交易或者是直接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企业均适用。
(二)法规依据。企业产权证明应依照《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属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省产权交易所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和《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私自定夺。
(三)前置审批。出具企业产权之前,首先要完成企业内部决策、审批,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准确或备案等前置审批手续文件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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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转让证明怎么写
房屋产权转让证明范文篇一
**房产证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系**公司**分公司,因经营需要,营业地址由原“**区**大道**号”搬至“**区**大道**号”,其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变,现申请予以变更登记,请贵局核实办理为感!
特此证明!
附:公司《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公司**分公司(章)
房屋产权转让证明范文篇二
原所有人:
立合同人 经双方商定条文如下:
承受人:
原所有人房屋座落:
房屋所有权证:漳房字第 号;
共有权证:漳共字第 号;土地使用权证: 号;
共计:房屋建筑面积 m2,土地使用面积 m2。
全部或部分(第 层)转让给承受人。
一、房屋权利来源: 年 月 日 产业;
二、房屋结构: 层数(次):
三、房屋四至:
东至: ( 墙),西至: ( 墙),
南至: ( 墙),北至: ( 墙),
附属用房:
四、经双方商定价款为人民币 元正,
五、付款方式:
(注:付款应以交易所过户手续完毕后,才能最后付清价款)
六、若发现产权不清,权界不明,或涉及共有权等问题时,应由原所有人负责理清,直至彻底解决为止:
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各不反悔,恐口无凭,特立此约。
原所有人:
承受人: (签字、压手模或公章、法人印鉴)
立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产权转让证明范文篇三
房屋产权证明
兹证明位于我辖区_______________的房屋____幢_____间,面积______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归属____________所有,土地性质属于__________所有,可安全使用。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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