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的研究论文
十诫的研究论文
“因为不屈服于奴役,所以他们选择了流浪”,摩西带领他的族人在西奈山下祈祷,请求耶和华为他的族人指一条道路。一只看不见的手──上帝之手在西奈山的峭壁上刻出十条戒律。《摩西十诫》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二部成文法律,体现了平等的“人神契约”精神:谁要毁约,谁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同时,人民也有“神不佑我,我即弃之”的权利。
《摩西十诫》据说是上帝在西奈山的山顶亲自传达给摩西的,是上帝对以色列人的告诫。上帝本人将这些话刻在石碑上,送给摩西。但是,后来摩西看到族人根本不听从这些诫条,一怒之下就将石碑毁了。上帝又命令摩西再制作新的石碑,完成后,放在约柜(Ark of the Covenant)里。
以色列人将约柜看作圣物,放在圣殿里,任何人不得擅自触摸。《圣经》里记载有人因为擅自触摸约柜而被雷击致死。而且,有外人从至圣所的帐门窥望过,发现约柜的上方经常都有云雾积聚。后世的科学家根据这些纪录,推断可能在约柜内放置了一种简单的生物电池,就像在古埃及陵墓发现的那一种。电的积聚使水汽积聚,并使触摸的人触电。
到了公元前590年,新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二世攻打犹太国,耶路撒冷在被困3年以后,终于在公元前586年被巴比伦军队攻占,王宫和圣殿全被烧毁,从此,约柜下落不明。刻有十诫的石碑也就找不到了。
摩西生活的年代大约距今3000多年,这样算来,约柜存世的历史大概也就六七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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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帝之手写在石碑上的。
至于如何认证到底是不是上帝写的,仅有的证据就是代代相传的文字
既然是文字,就有作假或者其他的因素,无法用科学辩证的方法来证明。我说是恶魔写在石碑上的,你也无法证明我说的是错的。留下来的文献如果不能通过反复试验得出的理论,就不是科学真理。
不过如果你是个教徒,来看这个问题,是很蛋疼的!!
因为科学和信仰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科学需要的是验证证明!
而信仰你只需要去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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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与宗教的关系1500字论文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
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
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
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
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
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
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
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
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
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
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
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朗道曾给世界著名物理学家进行排名,为何名单里没有杨振宁?
可以这样说,中国的科学家想在世界科学家中排上名次是一点都不容易的。因为从世界科学史来讲,中国出类拔萃的科学家的确不多。而杨振宁就是这为数不多多其中之一。但杨振宁在苏联科学家的排名中,却被排到了100名开外。这个合理么?
首先,先看一下那朗道这个排名的规则是什么。朗道排名将物理学界的科学家进行了论资排辈,这个排名分为0到5级,0级对应物理学教父,只有牛顿一人;0.5级的就是超一流物理学家,排在这里的是爱因斯坦;1级对应的一流物理学家,这一等级的有波尔、海森堡、狄拉克、还有薛定谔、玻色、维格纳等人。朗道把自己排在了2.5级,但后来他提出二级相变理论后,又把自己放在了2级。后面的3~5级人数更多,几乎把所有的诺贝尔奖得主一一囊括了,而杨振宁也正是排在了第五级。
牛顿、爱因斯坦、薛定谔、玻色、海森堡、波尔、狄拉克、维格纳这些人排在杨振宁之前是无话可说的,因为他们确实也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这个高度杨振宁确实达不到。那杨振宁应该可以排在什么位置呢?其实,杨振宁的对科学的贡献有点像特斯拉,他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再集大成,推出了一个最后的结果。
这里要指一点,就是朗道在排出这个名次的时候,杨宁振宁的成就还没有那么大,所以相对那个时候来说,还是合理的。现在的杨振宁的排位应该在第1级,总的科学家排行上在前30名,毕竟西方很多的科学家还是很厉害的,这一点我们得承认。
最后分别说一下朗道和杨振宁在科学上的成就
物理学天才——朗道
朗道是前苏联的杰出物理学家,这个物理学界特别天资聪慧,从少年时就显现出了天才的一面。他四岁就能阅读书籍,十三岁就高中毕业,十四岁进入大学学习,大学期间演算完了海森堡、薛定谔、索末菲和狄拉克的量子力学。
朗道为苏联的物理学发展倾注了毕生精力,在他50岁生日的时候,他收到苏联原子能研究所精心为他准备的一份礼物:刻有他十项重要科学成果的大理石板,这就是物理学中大名鼎鼎的“朗道十诫”。
这十诫具体的指:
量子力学中的密度矩阵和统计物理学;
自由电子抗磁性的理论;
二级相变的研究;
铁磁性的磁畴理论和反铁磁性的理论解释;
超导体的混合态理论;
原子核的几率理论;
氦Ⅱ超流性的量子理论;
基本粒子的电荷约束理论;
费米液体的量子理论;
弱相互作用的CP不变性。
杨振宁的成就
1)相变理论
统计力学是杨振宁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他在统计力学方面的特色是对扎根于物理现实的普遍模型的严格求解与分析,从而抓住问题的本质和精髓。1952年杨振宁和合作者发表了3篇有关相变的重要论文。这几篇论文的高潮是第二篇论文中的单位圆定理,它指出吸引相互作用的格气模型的巨配分函数的零点位于某个复平面上的单位圆上。
2)玻色子多体问题
起源于对液氦超流的兴趣,杨振宁在1957年左右与合作者发表或完成了一系列关于稀薄玻色子多体系统的论文。
首先,他和黄克孙、Luttinger合作发表两篇论文,将赝势法用到该领域。在写好关于弱相互作用中宇称是否守恒的论文之后等待实验结果的那段时间,杨振宁和李政道用双碰撞方法首先得到了正确的基态能量修正,然后又和黄克孙、李政道用赝势法得到同样的结果。
他们得到的能量修正中最令人惊讶的是著名的平方根修正项,但当时无法得到实验验证。不过,这个修正项随着冷原子物理学的发展而得到了实验证实。
3)1维δ函数排斥势中的玻色子在有限温度的严格解
1969年,杨振宁和杨振平将1维δ函数排斥势中的玻色子问题推进到有限温度。这是历史上首次得到的有相互作用的量子统计模型在有限温度(T>0)的严格解,这个模型和结果后来在冷原子系统中得到实验实现和验证。
4)超导体磁通量子化的理论解释
1961年,通过和Fairbank实验组的密切交流,杨振宁和Byers从理论上解释了该实验组发现的超导体磁通量子化,证明了电子配对即可导致观测到的现象,澄清了不需要引入新的关于电磁场的基本原理,并纠正了London推理的错误。在这个工作中,杨振宁和Byers将规范变换技巧运用于凝聚态系统中。相关的物理和方法后来在超导、超流、量子霍尔效应等问题的研究中广泛应用。
5)非对角长程序
1962年,杨振宁提出“非对角长程序(off-di-agonal long-range order)”的概念,从而统一刻画超流和超导的本质,同时也深入探讨了磁通量子化的根源。这是当代凝聚态物理的一个关键概念。1989到1990年,杨振宁在与高温超导密切相关的Hubbard模型里找到具有非对角长程序的本征态,并和张首晟发现了它的SO(4)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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