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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制度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7 22:22

特赦制度毕业论文

1912年中国结束清王朝的统治之后,封建制度才正式从中华民族的历史上退出政治舞台的,中华民族也才正式走上了法治的道路。但是在中华民族封建社会时期,“法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在这种“法治”里掺杂着“人治”。其中的“赦免”就是“人治”的具体表现。

古代历朝的“赦免”出现次数数不胜数,主要以民间传统习俗、制度性规定以及封建王朝统治者个人意志为由,其中尤以王朝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为其主导,因此相较于现代社会的“赦免”,古代封建时期的“赦免”制度内涵更为丰富,不仅是王朝中央集权的表现,极富专制色彩,同时还反映了统治阶层为协调、缓和社会与中央冲突关系而施行的统治策略。

今天大家就来跟随笔者一块看看中国古代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种种表现以及皇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赦免制度起源及其发展

(一)赦免制度的历史

关于“赦”的考究,据许慎所着《说文》记:“赦,置也”。“置”本义为“赦罪”、“释放”,于古文中亦作同义解释,如《汉书·尹赏传》中“见十置一”的“置”,也即是“放也”。“赦免”一词,也可以解释为“恩宥”,也即是“降恩宽宥”。这是围绕赦罪、释放建立起来的赦免制度,则泛指国家对犯法之人减轻或免除其应受惩处的一种刑法制度。

相较于现代理性的法治社会,过去历朝历代的“赦免”制度充满了非理性的封建专制色彩。着名法学专家高铭暄先生如是说:“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用更精确地语言表达应说其是封建统治阶级帝王对罪犯施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处置的一种恩赐,与现代赦免制度最大区别即在于‘赦’由谁宣告。”

(二)赦免的发展进程

早在商周时期,就中华民族已经出现了“赦免”这一说,但是商周时期的“赦免”是建立在法制层面的,也就是说,在商周时期是否能够赦免,还是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是不能赦免的,所以商周时期的“赦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赦免”。

关于秦朝的“赦免”,《史记》中有记载:“始皇,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我们都知道,秦朝的法律是比较严苛的,在秦始皇在位时期,并没有颁布过任何的赦免命令。不过到了秦二世胡亥统治的时候,由于陈胜吴广大军压境,在一群大臣的建议之下,才颁布一项赦免命令,即赦免骊山的罪犯,让他们操练成部队,用以抵御陈胜吴广的叛军。

赦免制度到了唐宋时期的时候,发展的就已经相对完善了,成为了唐宋时期统治者来表达皇权意志、推行施政纲领的有力手段。比如在武则天登基皇位的时候,就颁布了一系列的赦免命令,让百姓感受到“皇恩浩荡”,俯首称臣。宋朝的赵匡胤登基之后,赦免更是成了家常便饭,即一直维系着“三年两赦”的常态。

明清时期的法律也是比较严苛的,尤其是对贪官污吏,所以由统治者意志决定的赦免制度就成了典型的“法外开恩”。赦免与不赦免全部都是统治者根据自己的决定所颁布的,所以有着极强的人为性,此外,明朝的赦免制度是与前朝历代不同的,因为它是按照层级的不同,设定有不同的仪式,所以它也备受明朝统治者的重视。

二、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种类

(一)大赦

大赦的颁布多数因朝代更替,新朝廷为了安定民心所实施的,或者是统治者家族有极大的喜事,为了能够昭告天下、普天同庆所实施的。与其他几种赦免的命令相比,大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即不管是犯罪时间、什么罪行、罪行是轻是重,都可以纳入赦免的范围,且都可以得到减轻或者是免受刑法的赦免。

(二)特赦

特赦通常基于极为特殊的原因,由王朝统治者以诏曰的形式颁布,用以赦免某一犯罪之人的某一罪行。通过宋朝的王安石所作的《谢免南郊陪位表》中的“伏蒙陛下特赦尤违,曲垂念听。”我们就可以知道当时“特赦”的内涵、标准和条件是与当代的“特赦”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

除此之外,我们在看古装宫廷剧的时候,经常会看到大臣在跟皇上说事的时候,如果有什么冒犯皇上的话,都会先请皇上赦免其欺君之罪或者一些其他的罪名才敢说想要说的话。其实这就是一种“特赦”。

(三)曲赦

曲赦也是王朝统治者的“法外开恩”,但相较于其他赦免类型,曲赦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并非大赦天下的那种赦免,而是仅适用于某一特定地区特定罪犯的赦免。常见于当某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之时,统治者为防动乱、降低人口减少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以敕令形式颁布的特赦令。曲赦有着极强的目的性,一是为了安抚民心,博得百姓盛誉,二为缓解某地监狱供养负担,以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赦免制度的底线——什么样的罪恶是不可饶恕的?

(一)首先是“十恶”不赦

动荡时期,赦免频繁。然而,在局势安定,天下太平之时,封建王朝统治者对赦免便有了更多考虑和思量,不仅是赦免次数的限制,还有了赦免对象的限制。民间俗称的“十恶不赦”即是其中的典型。所谓的“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二)为何“十恶”不可赦?

这就可以来细细分析,所谓“谋反”,指凡以任一行为反抗至上皇权、对抗王朝统治的,均以谋反论处,不赦罪、不免罪;谋大逆,指凡有蓄意、预谋毁坏皇族宗庙、皇室山陵、皇家宫阙的行为均按谋大逆断之,从重论处;谋叛,指凡本朝任一官职、官阶人员,有背叛朝廷、投奔外戚、投降伪政权的行为,均以谋叛论处,重者祸将牵连族人。

恶逆,指凡有殴打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均以恶逆论处,不予赦免;不道,指凡有杀无死罪者、或杀人后而肢解的行为,均以不道论处;不大敬,指凡对无上皇权帝王人身、尊严等有侵犯之意的行为,均以大不敬论处。

不孝,指子女不事父母者,一律不得赦免;不睦,指氏族亲属之间,相互侵犯、伤害,均按不睦论处;不义,指凡有侵犯、诋毁非血缘尊长的行为,视作不义之举;内乱,即指家族内部的犯奸行为,一律不在赦免之列。

国庆调查报告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十六大以来,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律制度。如今,临近祖国60华诞,特赦被重新提上重要日程,关于“国庆特赦”,《南方周末》、《羊城晚报》等媒体都进行了重点报道,刑法学界泰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提出国庆特赦的观点,倡导一种人道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者周光权,提出不要轻率实行特赦;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特赦可以考虑;湖南省知名律师杨金柱上书中共中央请求“国庆特赦”;今年两会上,三名政协委员提出特赦问题等等;“特赦”之争引起公众热议。然而,我国赦免制度的现状是存而不废,存而不用,这种立法的空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难以回避的现实;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应当树立一种现代责任意识,去探究尘封三十多年的特赦在今年是否会实行的民意基础,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不断完善,加快特赦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构建、实现和谐法治共追求的目标。

一、调查价值:

(一)深入社会,通过对社会各个不同阶层的公民进行细致抽样调查,以客观的数据反映公民对“国庆特赦”的观点和看法,倾听国民心声,关注社会动态。
(二)聚集民意,以推动国家社会法制建设,探索实行“特赦”对我国刑事法律、审判权威和社会和谐等的影响,挖掘其价值意义。
(三)为法律工作与学术探讨提供一些素材,作为基本的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价值。
(四)从一些方面了解我国公民的人文素养和责任意识,反映出新时代公民的形象和精神风貌。

二、调查目的:

(一)探究尘封三十多年的“特赦”是否会重新实行,并且以崭新的面貌发挥其独特的价值。
(二)提高公民对“特赦”的理解和认识,以及他们对“特赦”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考察实行特赦所产生的影响,深层挖掘问题,实施救济,对症下药。
(四)通过调查,抛砖引玉,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不断完善,加快特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构建。
(五)思索现实情况下,人文与法治将如何保持一种适度的张力,更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更快实现和谐法治共追求的目标。

三、调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9年3月4日——2009年3月15日
地点:法院、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湖北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江汉路步行街、武昌火车站、宏基客运站、纸坊等。

四、调查对象:

法律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律师、法学教师)、大学生、教师、群众

五、调查形式:问卷、采访、电子邮件

六、调查内容:

(一)公民对特赦的认识和理解。
(二)特赦的条件是否成熟。
(三)特赦的对象。
(四)特赦所产生的影响。
(五)人们对特赦的看法。
(六)大众对获得特赦的服刑人员的态度和心理。(附调查表2张)

摘要

本文对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历史起源和演进作了简单的梳理,概括介绍了现代赦免及目前状况;在对调查统计的数据资料进行一定分析研究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今年国庆60周年可以实行特赦,在条件趋于成熟的情况下至少可以考虑特赦,但要慎之又慎的观点。论叙了其中的原因,总结了现今特赦的社会意义,提出了特赦后的解决措施;并以此份调查报告来推动我国合乎宪政与法治要求的以特赦为核心的现代赦免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实现和谐法治共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特赦;和谐法治;特赦制度

一、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在当代的刑法制度中,赦免与时效共同作为刑罚消灭的两种制度。高铭暄教授对赦免的定义:赦免又称恩宥,通常是指国家对犯人免除或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古代的赦免在实质含义上与之并无二致,只是它更精确地指“君王或皇帝宣告对罪犯免于追诉或者免除、减轻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

(一)赦宥的源起与各朝各代的规定

赦,行水也从之从人水省。对我国赦免制度的起始年代目前存在争议,一说起源于周,另一说则是我国的赦免制度始于夏代。从制度化成熟的程度看,赦承自商代甚至夏代。
我国封建时代,赦免制度开始走向完善。秦汉唐宋明清都有赦免制度的规定。秦虽以严刑峻法著称,特别是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故而史书有之而不赦之记载,但在秦始皇之前的昭襄王、孝文王、庄襄王都曾大赦天下,秦二世胡亥在秦始皇死后不久就发布过大赦令。汉高祖时期,共赦免九次。伺候,赦免制度定型化。东晋帝在遇有吉庆喜事,或有祥瑞灾变之兆时,也实行大赦。唐代,赦书由皇帝颁布。赦书下达后,囚徒可释放,已判刑罚不再执行。这种赦不妄下的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朝。清代的赦免也由皇帝颁布诏书,下达执行。大体而言,清朝的赦免执行得不滥不紧,可以充分起到“执法原精”而又不使“触法抵禁者存幸免”之心的作用。

(二)赦之分类

分析古代赦宥之分类对考察古代君王实行赦宥制度的动机及赦宥制度本身的合理与弊端大有裨益。一般而言,赦宥有以下几种类型:大赦、特赦、曲赦、恩常赦。1、大赦是古代君王因遇到国家大事对全国在一定时期内判刑的罪犯颁布减免刑罚的命令。2、特赦,又称德音,是指国家因为某种原因,皇帝特别下诏实行的赦宥。3、曲赦,是指皇帝专门针对某一地区的某一类罪犯而实行的赦宥。4、恩常赦,指与暗道非常庆典,如践祚(皇帝登基)、改元、立原后、建储(立太子)、帝冠(皇帝成年加冠)、封禅(皇帝朝泰山祭天地)等进行的赦免。

二、现代特赦制度概况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部分或者全部的执行,它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刑。我国建国以来,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分别是:

(一)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十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犯、反革命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二)1960年11月19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三)1961年12月16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四)1963年3月30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五)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六)1966年3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实行特赦。
(七)1975年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自1975年以来,我国再也没有实行过特赦,致使1982年的新宪法和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特赦制度从来没有实施过。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特赦稍有涉及。我国现行法律对特赦的施行既无实体规定,也无程序规定,赦免制度已完全被边缘化了。现代特赦制度具有调节利益冲突、衡平社会关系的重要机能。在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形势下,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很好的缓解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冲突,从而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呼唤现代赦免制度。 然而,我国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赦免制度。

我国赦免制度的现状是存而不废、存而不用,这种立法的空置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难以回避的现实。 “特赦”一直被束之高阁,如今,临近祖国60华诞,“特赦”重新被提上重要日程。著名法学家,被尊为新中国刑法学重要奠基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提出建议国庆60周年实行特赦。他指出特赦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董事长杨金柱写信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国庆60周年特赦刑事犯罪,并提出相关议案及十大重要意义。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者周光权认为今年特赦尚不具备条件。特赦有四个负面影响尚需论证:1、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刑事法律和审判权威;2、集中特赦的罪犯,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让他们很好回归社会的条件;3、被特赦的罪犯很可能与被害人及家属产生直接的对抗;4、特赦还可能进一步加剧本已严峻的社会治安。 他认为,目前的减刑假释等制度若执行得好,仍可起到司法人性化的作用。而对此争论,我们是否需要聆听大众的声音呢?

三、实证调查分析

(一)对学生、教师、群众调查数据分析:

表一,学生、教师、群众对“特赦”理解的百分比:

A(释放) B(减刑) C(不清楚) D(其它) 调查人数
学生 29.5% 57.9% 7.8% 4.8% 450人
教师 34.6% 49.4% 8.6% 7.4% 100人
群众 22.3% 61.3% 11.3% 5.1% 300人
平均 28.8% 56.2% 9.2% 5.8% 总计850人

由此数据表可得出,平均28.8%的人认为“特赦”是释放; 56.2%的人认为“特赦”是减刑; 9.2%的人表示不清楚;理解为其它含义的人占5.8%。
对于特赦的理解会直接影响到公众对特赦实行与否的价值认同与价值取向。对此,在此次调查的人中超过一半把“特赦”理解为减刑,这表明,减刑是在他们心里承受范围之内的;他们对释放和其它含义还未作充足的心理准备。而对“特赦”理解为释放的人,大部分是受历史题材的电影或书籍影响,如唐太宗大赦天下。从这里可以看出不少人混淆了现代的特赦和古代的大赦,除学生、老师中少数法学专业的学生和经常阅读报刊,关心国家时事动态的人能对特赦有较明确的理解外,大部分人主要靠主观推测,且还停留在一种表征的主观认识水平上;这足以证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至少是在现阶段还是十分匮乏的;公民的法律普及教育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具体从法律专业与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的调查结果分析看,法律专业学生中44%的人认为“特赦”是释放; 52%的人认为是减刑;4%的人有其它理解;而非法律专业学生中,32%的人理解为释放,64%的人认为是减刑,6%的理解为其它含义

表二,法律专业与非法律专业学生对“特赦”理解的统计数据:

A
(释放) B
(减刑) C
(不清楚) D
(其它) 调查人数
法律专业 44% 52% 0% 4% 100人
非法律专业 32% 64% 4% 2% 100人
为什么法学专业的学生选释放的比例要高于非法学专业,而选减刑的低于非法学专业的比例呢?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特赦在法律中涉及的很少,法学专业的学生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的相差无几;
(二)我国刑法中有减刑、假释等规定,在对减刑、假释有了一定了解之后遇到陌生的特赦大部分肯定理解为释放,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减刑、假释并无多少了解;因此选择“减刑”略高于法学专业。这证明在我国以特赦为核心的赦免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

表三,对今年实行特赦条件是否成熟百分比:

A
(成熟) B
(不成熟) C
(可以考虑) D
(不清楚) 调查人数
学生 6.7% 34.4% 55.3% 3.6% 450人
教师 3.6% 38.8% 55% 2.5% 100人
群众 12.0% 36.2% 45.2% 6.6% 300人
平均 7.4% 36.5% 51.8% 4.2% 总计850

由数据可以得出:仅有7.4%的人认为实行特赦条件成熟;36.5%的人认为实行特赦条件不成熟。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数据与群众认为实行特赦条件不成熟的数据相当接近;51.8%的人认为可以考虑实行特赦;4.2%的人反映不清楚。
有位政协委员曾说到:“我们正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还处在一个犯罪高发期,目前的条件不宜实行特赦。” 尚且不论这位政协委员是主观推测,还是基于其他的因素而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从调查统计的数据来看,至少有51.8%的人认为国庆实行特赦可以考虑。只有36.5%的人认为条件不成熟。从数据中大致可以反映出,如果今年实行特赦,大部分人还是能接受的,至少在现今条件下实行特赦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也反映出我国法治的文明化进程和民众宽容的心态。
不可忽略的是有36.5%的人认为目前实行特赦的条件不成熟,仅有7.4%的人认为其条件成熟。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人们对现阶段实行特赦表示出的谨慎态度,他们认为有必要在制度更完善,法治更健全的前提下实行特赦。

表四,特赦对象的百分比:

学生 教师 群众 平均 备注
75岁以上的老人 31.2% 10.9% 31.2% 24.4% 学生450人
教师100人
群众300人
这些特赦对象都是国际上的惯例
未成年人
和残疾人 28.7% 42.0% 30.2% 33.6%

间接故意犯罪人和过失犯罪人 23.4% 30.3% 26.0% 26.6%
妇女 8.7% 8.4% 4.7% 7.3%
共同犯罪的同犯、胁从犯、教唆犯 6.0% 6.7% 6.3% 6.3%
其它犯人 2.0% 1.7% 1.6% 1.8%

怎样的服刑人员可以作为特赦对象考虑呢?调查表示,33.6%的人认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可以作为特赦的考虑对象,此对象所占比例最高,理由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还未完全成熟,大都是由于一时冲动导致犯罪,而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犯罪大部分是迫于心理或生活压力,不具备真正犯罪能力,对这些犯罪人员可以从宽处理。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人,过失犯罪人和75岁以上的老人可实行特赦的依次为26.6%,24.4%,主要是因为他们的主观犯罪恶意不大,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尤其是75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已不具备犯罪能力,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人主观犯罪动机相对较轻,可以将他们列为特赦的考虑对象。而妇女、共同犯罪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比例仅为7.3%和6.3%,表示对他们是否具备犯罪的动机和能力还有待考查,他们再犯的机率相对较大。总之,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被认为是特赦的重点考察对象,他们的确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表五,特赦的利与弊分析:

利大于弊 弊大于利 利弊相当 很难说 备注
学生 29.0% 11.3% 23.6% 36.1% 450人
教师 21.3% 10.0% 33.8% 35% 100人
群众 25.5% 15.5% 32.7% 28.3% 300人
平均 25.3% 12.3% 30.0% 31.6% 总计850人

在对特赦的利弊调查中,有31.6%的人选择很难说,他们认为实行特赦的利弊还必须在特赦真正实行后才能评价,不能凭主观臆断。这种观点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我们总不能在一些重大抉择之后去考虑它的利弊关系吧!而要在抉择之前基于各种因素给它一个科学合理的利弊评价,根据因果关系,增强预见性;这样才能趋利避害,择优从之。调查中有30%的人认为利弊相当,低于很难说1.6%,特赦既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同时又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但是,只要我们科学合理的操作,定会使这个潜在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表六,特赦会产生影响的分析:

能否改善 人权 对司法审判权威产生影响 对构建和谐社会 对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属
能 不能 会 不会 有利 不利 公平 不公平
学生 24.3% 39.7% 20.0% 35.9% 42.8% 13.5% 16.4% 28.6%
教师 15.2% 50.6% 6.2% 60.5% 29.6% 19.8% 16.0% 28.4%
群众 24.6% 34.4% 17.8% 34.6% 45.7% 17.6% 14.1% 27.1%
平均 21.4% 41.6% 14.7% 43.7% 39.4% 17.0% 15.5% 28.0%

(调查人数:学生450人,教师100人,群众300人)

在所有的调查中,有41.6%的人认为特赦不能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他们认为人权是一个涉及范围相当广的话题,不可能仅因实行特赦,中国人权状况就能大大改善。特赦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仅能起到与其本身相适应的作用。21.4%的人认为特赦能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他们的理由是特赦是一个人性化的决定,它反映了当今社会,在法治更趋成熟的前提下,特赦能增强服刑人员对生活的信心,给他们平等构建生活的机会。
周光权提出特赦会对我国司法审判权威产生影响。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处于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和司法的关键时期,法律权威逐步建立,人民的法律信仰逐步增强,严格依法守法办事的意识日益提高,恰恰需要正面引导,一鼓作气。而不顾案件具体情况,对某一范围的罪犯“一刀切”地实行特赦,对更多的显然是反向激励,损害对法律的信任,动摇法律的威严。 43.7%的人认为特赦对司法审判不会产生影响,司法审判权威己深入人心,特赦作为社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体现,对国家的司法审判影响甚微,况且特赦有宪法依据,有法律的规定,有程序的保障,并不是人治下的产物,而是宪政制度的一种表现。特赦并不是大赦,是有具体明确对象的,不存在“一刀切”的情况,所以“损害法律信任,动摇对法治的信心”的观点,并无充分理由。
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时实行特赦,是否有利于我国的和谐化进程呢?调查结果显示,39.4%的人认为特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17%的人选择了“不利于”。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对特赦为构建和谐社会,能发挥重要作用充满信心。人人都有公平地追求自由的权利,在这个比较文明的社会里,完全可以尝试让那些渴望自由并通过正当途径真正付诸努力的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
参与调查的人反映,大多数人在被问及对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属是否公平时,犹豫不决。但调查反映,刑罚不是最终目的,当服刑人员已真心悔过时,受害者及其家属应考虑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被特赦的服刑人员也可对受害人及家属给予一定的补偿。

表七、学生、教师、群众对于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员是否应该实行特赦的数据统计:

应该 不应该 可以考虑 无所谓 调查人数
学生 30.4% 3.6% 65.6% 0.4% 450人
教师 11.3% 6.2% 82.5% 0.0% 100人
群众 42.0% 8.4% 49.2% 0.4% 300人
平均 27.9% 6.1% 65.7% 0.3% 总计850

上表显示,有65.7%的人认为可以考虑,有27.9%的人认为应该对于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员实行特赦,而“不应该”和“无所谓”的分别占6.1%和0.3%,这足以说明对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员实行特赦是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并且被调查者强调,特赦应该在罪犯改造良好,特赦条件明确,特赦信息透明公开的前提下进行;这是大众接受实行特赦的重要依据。

表八,民众对被特赦人员的容纳,接受程度调查统计:

是否会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被特赦的服刑人员 是否会产生畏惧心里
会 不会 可能会 不清楚 会 不会 不清楚
学生 4.2% 63.5% 28.1% 4.2% 31.8% 58.9% 9.3%
教师 5.9% 62.9% 25.8% 5.4% 27.1% 63.4% 9.5%
群众 6.2% 60.5% 27.1% 6.2% 29.3% 60.5% 10.2%
平均 5.4% 62.3% 27.0% 5.3% 29.4% 60.9% 9.7%

从上表可以看出达62.3%的人不会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被特赦的服刑人员,有超过60.9%的人认为不会对特赦的服刑人员产生畏惧心理。显然,有学者提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与巨变的历史阶段,广大民众的整体心理承受能力显然还不成熟” 的观点明显没有充足的事实和理论根基。这表明民众对被特赦的服刑人员还是能够接受的,社会也能够容纳他们。对是否会产生畏惧心理的原因调查显示,大部分认为不会产生畏惧心理的原因有: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们要以宽容的心来容纳他们;2、被特赦的服刑人员同样是人,也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人权,反对任何人权歧视;3、特赦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相信政府是公平、公正的;4、特赦的服刑人员经过了良好的劳动改造和普法教育,具备了基本的社会道德感和责任感,只有平等真诚地对待他们才能唤起他们的良知;帮助他们找回信心,对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些原因也反映出民众把传统文化内涵和现代价值理念进行有机结合,更好地表达了他们的价值追求,选择了理性,也就选择了良知与成熟。

(二)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调查分析
1、对法院的调查分析:

对“国庆60周年特赦”,76.1%的人认为在情理之中,表明大部分司法人员能够接受“特赦”。之前实行过7次,现在提出有某种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弥补法律功能之不足。可是,“特赦”尘封了30多年,这并非我国法律的一贯传统,现在又提出实行特赦,条件是否成熟呢?50%的人认为有待时机成熟,司法人员仍保持着审慎的态度。针对特赦产生的影响,47.8%的人认为不会对司法审判权威产生影响,只有39.1%的人认为会,这就和周光权的观点相差甚远,。特赦毕竟是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某些正当程序。45.7%的人认为特赦对司法工作是利大于弊,说明特赦在当前条件下有一定的可行性,34.8%的人认为有待考虑。如果特赦得以实行,那么在具体操作当中又应该如何实行呢?45.7%的人认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会探讨找到一个较适宜的结合点;30.4%认为尽量努力,使程序正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教育跟踪获得特赦的服刑人员,做好对受害者及家属的抚慰工作,让犯罪分子尽量对受害者及家属进行补偿,并搞好特殊预防。宽容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与反映,100%的人赞同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服刑人员,这也是一种司法人性和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

国家为什么要实行特赦?

在建国70周年之际进行的这次特赦。已经是新中国短短70年历程中第九次特赦。

国家为什么要实行特赦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今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

一般特赦都是在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节庆日颁布法令,今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节点,我们的“两个一百年”宏伟奋斗目标历史转折的关键一年。在今年进行特赦是最好的时机。

第二,有利于彰显我国优良传统。

特赦体现了执政的自信和制度自信,只有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只有在盛世的中国,才能进行特赦。这体现了党中央继承中华文明传统,对国家的仁政和慎刑,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是新时代强大的国家治理之下,人民群众人心所向。

第三,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的理念经过多年不懈努力的建设,已经深入人心,我国是法治社会,特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法治文明在不断深入发展。

第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特赦对犯罪分子的感召作用毋庸置疑,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国家法治政策的严肃性,更能最大限度减少消极因素,促进积极因素,使盛世社会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有利于体现人权保障。

我国是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大国,更是世界强国之一,特赦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建设与国际接轨,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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