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化的研究论文
体制化的研究论文
Chinas ICTs Policy: Philosophy,Practice and Possibilities,(Forthcoming)东北亚合作:政策协调的观点 (Korean Translation by Mr. TIAN Fuxi,Staff of KFAS),KFAS Newsletter,No.83 (summer,2003)中国科技政策研究,韩华学报,第2卷,2003年7月Seeking International Policy Coherence through Policy Process,paper for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Searching for the Basic Strategi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ortheast Asian Community: Tasks and Policy Directions Home and Abroad”,25-26,October,Seoul and Incheon,-Co-hosted by Northeast Asia Intellectuals’ Solidarity Korea& Korea Inst.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西部开发中的资源类型与政策选择,重庆西部开发国际研讨会大会论文,2000リーダーシップと中国科学技术政策における意思决定,日本科学技术庁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セミナー発表,2000知识经济与第三产业高度化,载李京文主编《知识经济与中国的发展》,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论国家创新体系,载陈伟主编《21世纪中国发展建议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信息技术与可持续发展,载黄顺基主编《信息革命在中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企业多元化战略-以烟草行业为例,全国经济学管理学博士后第二届学术大会论文,1998年10月科技政策决策过程的专家参与机制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1998年第7期pp25~29,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知识经济带来的挑战,《计算机世界》,1998年7月13日知识经济成立的前提,《中国外资》,1998年第6期从信息技术到知识经济,《探求》,1998年第5期日本科技体制的二元结构,《科学学研究》,1998年第3期中日研究开发推进制度之比较,《科技管理研究》,1998年第1期中日科技发展比较研究—以科技政策及其实施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7中日科技推进计划之比较,科技管理研究1997年第7期pp20~23,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科学技术社会体制化的本质,《科研管理》,1997年第6期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国民环境意识,载刘大椿、岩佐茂主编《环境思想研究》,中文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日文版:创风社,1998年4月中国环境问题,载刘大椿主编《环境问题:从中日比较与合作的观点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
乔治·萨顿(George Sarton)是一位科学史家,在某种意义上讲,他可以说是当代科学史学科的重要奠基者之一,也是一位著名的新人文主义的倡导者。
1884年8月31日,乔治·萨顿出生在比利时佛兰德省的根特。他出身于一个富裕的家庭,父亲是一位工程师,也是
比利时国家铁路公司的负责人。在萨顿出生后仅仅几个月,他的母亲就去世了。
早期的教育使萨顿对于文学、艺术和哲学都有很浓厚的兴趣。中学毕业后,萨顿进入根特大学学习。最初,他学习的专业是哲学,但很快他就对哲学这门学科产生了厌恶。经过一段时间的自学和思考后,萨顿又回到根特大学,先后学习了化学、结晶学和数学,并曾获得根特大学等四所高等学校受予的化学金质奖章。1911年5月,他完成了题为“牛顿力学原理”的论文,并获得了博士学位。这一博士论文,也表明了他受到哲学家和科学史家孔德、迪昂和坦纳里等人的哲学影响。
1911年5月份,在获得了他的博士学位之后,萨顿与英国艺术家埃莉诺·梅布尔·埃尔维斯结了婚,转年的5月,他们便有了一个女儿,并将其名字取为“梅”(与5月May是同一个词)。萨顿的父亲早在1909年去世了,而此时,萨顿已经面临着要负担一家人开销的重任,这位“不肖”的后代将父亲的一个著名的酒窖拍卖,用拍卖所得在根特附近买了一所房子,而且开始具体着手筹划和实施科学史的研究工作。也是在1912年,即他的女儿梅·萨顿出生的那年,萨顿迈出了非常大胆的一步:他要创办一份科学史杂志,并用古代神话中专司生育与治病的女神“爱西斯”(Isis)的名字作为刊名。因此,后来萨顿不无骄傲地称梅·萨顿和《爱西斯》为他的“两个女儿”。
从个人的意义上来讲,这一刊物也为萨顿提供了第一个他所迫切需要的体制化的工具,或者说,是记录和传播其科学史研究和思想的阵地。自从1913年《爱西斯》正式出版。它现已成为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科学史刊物之一。1924年,美国历史协会为了鼓励和支持萨顿的努力,成立了科学史协会,两年后,《爱西斯》成了该学会的机关刊物。直到1951年为止,萨顿一直担任《爱西斯》的主编,长达40年之久,并时常以自己和夫人的经济收来补贴杂志的亏损。从1936年起,萨顿又主持出版了《爱西斯》的姊妹刊物--专门刊登长篇研究论文的专刊《俄赛里斯》(Osiris,俄赛里斯也是传说中古埃及的主神之一,是爱西斯的丈夫,负责掌管已故之人,并使万物自阴间复生)。
1914年8月,德国的入侵比利时,这个事件对萨顿后来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在德国人入侵后,1914年11月,德军征用了他家的房子,萨顿只好将他的图书抛弃,仅将笔记本埋在后花园中,就与家人一起匆匆离开了比利时,先是到了荷兰,然后又前往英国的伦敦。他先是在英国为陆军部工作了不长一段时间,但很快他就发现,在英国几乎不可能找到一个能够实现他的理想的工作位置,于是,在1915年初,他暂时将家人留在英国,只身前去美国寻求发展,把希望寄托在美国这样一个他认为更具有对多样性的包容和更具有一种进步精神的地方。
在萨顿刚到美国时,美国不能说没有科学史,但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很少数人的一种业余活动而已,还远无称不上是一门学术性的学科,也就更不用说是一种职业了。因此,在大学中要谋到一个科学史教授的位置,在那时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事。幸好在当时的哈佛大学,有一位名叫亨德森的教员,他虽然专业是生物化学,但却是一位博学的人,从1911年开始就在哈佛大学定期地开设一门科学史的课程。与萨顿接触后,亨德森最早认识到萨顿的计划的意义,并成为其热心的支持者。而且,亨德森也是一位在哈佛大学有相当影响力的人物。到1916年5月份,亨德森终于可以告诉萨顿一个好的消息:通过从各种渠道筹集的资助,哈佛大学将以2000美元的薪水聘任萨顿做一年的科学史讲师。他在哈佛作了“在科学家和艺术家列奥纳多·芬奇时代的科学与文明”的洛厄尔演讲。
不过,在职业性的工作位置方面却好景不长,一方面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另一方面也许更重要地是因为萨顿开设的课程并没有吸引多少学生,一年以后,哈佛大学没有继续延长萨顿的聘期。另外一件令人悲痛的事是萨顿夫人在1917年生下一个儿子,但只活了半过月就夭折了。
从1918年7月开始,萨顿被卡内基研究院任命为科学史副研究员,最初的期限是两年。但实际上,由此开始,萨顿整个后来的职业生涯都与卡内基研究院联系在一起。由于在哈佛任职的终止,萨顿有可能无法继续利用那里最适于他工作的怀德纳图书馆,再次还是由于伍德沃德的干预,才使得他可以继续在那个“世界上最大的图书馆之一”的怀德纳图书馆里工作。后来,他向哈佛大学校长提出,他可以不领薪水地免费为哈佛大学讲一门科学史课,以此换得在图书馆中一间单独的工作室。这一建议被接受了。于是,萨顿就开始了在坎布里奇和华盛顿两地穿梭的工作,主要依靠来自卡内基研究院的薪水生活,同时又可以利用最好的图书馆。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在1919年,萨顿回到比利时取回了他原来埋在后花园中的笔记本。1920-1921学年,萨顿再次担任了哈佛大学的科学史讲师,与前一次不同的是,这一次,除了有两次相对长时间在国外工作,他一直担任此职务到1940年9月,那时,在来到哈佛大学20多年之后,他终于被任命为这所大学的科学史教授。
虽然《爱西斯》在恢复出版后,有的时候还可以从卡内基研究院获得一些资助,而且在科学史学会成立两年之后,科学史学会也把《爱雪斯》作为其机关刊物,并用一部分会费予以资助,但在总体上这些经费依然远不够用,因此,许多年来,萨顿每年都要从他自己的薪水中拿出大约800美元左右来支付办刊物的亏损。在当时这样一笔钱是不小的数目,多亏了萨顿的夫人,在战前,她曾是一个杰出的现代家具设计师,并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作为微型肖像画家的生涯,《爱西斯》出版的第一期,就是由她自己包装并邮寄的,正是依靠她自己教学的收入和从事服装设计的收用来补贴家用,才使得家里的日子和刊物都能够维持下去。
接下来,对于萨顿,则是相对稳定的研究、教学和写作。虽然萨顿曾向哈佛大学提出不想再一仆二主,希望只作为哈佛的教授而不再为卡内基研究院工作,但出于预算的考虑,哈佛大学还是宁愿由卡内基研究院来支付他薪水的主要部分,因上经,在某些场合,他以卡内基研究院研究者的身份出现,比如说,在其最辉煌的巨著《科学史导论》的扉页上,主只注明了他在卡内基研究院的任职,但在另外更多一些的场合,他则被认为是哈佛大学的正式成员。当然,作为教师,萨顿的听众虽然人数依然不多,但他对科学史的热情,人格的媚力和博学却充分地表现在他的教学中。到后来,在美国的许多大学进行演讲,也成为萨顿的重要活动,这些演讲的讲稿的一部分,也经修订后正式出版。
1950年,萨顿的夫人去世,这给萨顿以很大的打击,他觉得自己的生命的一部分也随之熄灭了。
几年后,在1956年3月22日早上,萨顿准备乘飞机去蒙特利尔做一次演讲,他在乘出租车去波士顿机场的路上发病,被送回家里,就在起居室中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科学社会体制化 麻烦解释下
现代科学技术的存在和发展对政府和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科学技术与国家政府和企业以何种方式进行结合就形成了各个国家的科学技术体制。本文论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体制化社会本质。关键词现代科学技术社会体制化科学技术作为企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与其他子系统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中存在和发展的。政府和企业对科学技术的存在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存在和发展对国家和企业的发展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科学技术与国家政府和企业进行何种结合方式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体制,科学技术变成了国家的事业。l科学技术的社会体制化本质日本学者广重彻认为,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体制化实际上是以国家为中心的科学技术、国家、企业的三位一体化。第一,现代科学技术已经变得规模巨大。没有国家的支持,其生存就难以维持。第二,科学技术对国家在经济、军事、外交甚至社会理想的实现等方面的重要贡献是国家支持科学技术发展的理由所在。第三,科学家的一部分进入国家政府充当行政官员指导国家的科技工作,为国家的科技事业出谋划策,直接地为国家贡献力量。而企业对科学技术的重视虽然由来已久,特别是二战以后企业开始大规模地、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研究开发,积极地把科学技术内部化、资本化,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援。科学技术的社会体制化是一个不断演化的历史过程。本世纪70年代以后,新技术革命的成果使得国际贸易、跨国投资等超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更容易、更方便地进行。进入本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以及亚洲新兴工业国家(肥醪)企业的海外投资变得空前活跃。世界各国的经济相互依存进一步加深,与此同时各国政府的民族保护情绪也在高涨。世界市场的形成,特别是跨国企业的大量出现,企业和国家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企业和国家的关系不能只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进行考虑,企业变成了一种横断国家的存在,国家间的关系自然要受到企业的这种性质的影响。在这样条件下,科学技术的性质和功能更多地依赖于国家和企业。科学技术的社会体制化形态也发生了改变,日本学者广重彻的科学技术、国家、企业三位一体化的科学技术社会体制化模型不再能说明这种情形。
日本学者泽田芳郎认为国家与企业围绕现代科学技术发生了互相干涉。从世界市场观点出发,海外研究开发、技术贸易等企业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从综合国力观点出发,对产业技术力量的重视,有关科学技术的国际间制度调整等国家作用的发挥,使得作为思想的民族主义、世界主义和作为组织的国家、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对科学技术的体制化形态来说,产生了以企业为主的横断型和以国家为主的保护型两种形态。也就是说受国家和企业互相干涉的影响,科学技术的体制化形态发生了分化,即国家体制化或企业体制化的特征变得更明显。其实无论国家化还是企业化的科学技术体制中,科学技术人员或者以政府公务员或者以企业职员的身份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这些组织的工作规范已经成为其必须遵守的准则,如国家的安全优先原则和企业的商业利益原则。相应于科学技术体制化形态的这种改变,日本学1999年第6期33者中山茂和吉冈齐分别对科学技术重新分类。中山茂以评价者为标准把科学技术分为纯科学、产业化科学、体制化科学、公共科学四类吉冈齐以出资者为标准把科学技术分为军事科学、战略科学、公益科学、纯科学、企业科学、爱好者科学和批判的科学等七类。在中山茂和吉冈齐的科学技术分类中,都把国家或政府系列的科学技术和企业的科学技术作了区分,这表明科学技术、国家、企业已不再是社会体制化上的三位一体。尽管还存在着其他各种体制形态的科学技术,但国家体制化和企业体制化的科学技术占主导地位。国家体制化的科学技术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国家行政化。首先是国家每年对科学技术的拨款预算其次是科技行政机构,包括科技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价机构,执行机构又包括科技信息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和组织管理机构等。企业体制化的科学技术在企业内部也有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如企业研究所和研究开发部、研究开发型企业等。2高技术的引入高技术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也典型地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与国家、企业的关系。
如果说世界市场的形成加深和扩大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国家的科学技术和企业的科学技术也开始显示出较大的差别的话,那么高技术的出现则使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又变得越来越密切。高技术把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密切、统一起来的原因在于高技术的军事、民用的二重价值高技术的高投资、高风险高技术的深厚广阔的现实和潜在的利益。高技术的高投资、高风险使得企业乐于与国家合作,与国家联合开发高技术,以争取国家技术、资金和政策的支持,降低和转化风险。
其实世界市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世界市场竞争的企业与其说是单纯的作为经济单位活动的企业,不如说是带着某一国家、民族的特点和背景的企业。如果说在国内企业问竞争时政府是裁判员的话,在世界市场上企业竞争时,企业问冲突的解决往往求助于国家政权和在各国政府协调下成立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国家变成了本国企业的后盾。3政府、企业之外的科学技术在制度化了的科学技术之中,还有另外一种比较主要的存在和活动形式,其实也是最早的科学体制化形式即学会和大学。随着科学研究费用变得日益昂贵和科学技术对国家和企业变得日益重要,这种形式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国家和企业的影响。国家和企业、大学教授担任政府或企业的顾问、进入政府变为官员、自己创办企业等也密切了大学与政府、企业的联系。
这种联系也就会把政府和企业的特点带进大学。
实际上,大学与政府、企业的关系因国家不同而异。英国把科学视为高尚学问的国家,大学与政府,特别是与企业的关系就不很密切美国把国家安全视为首义,与政府和军工企业密切合作的大学与一般的工业企业的关系就平平淡淡日本的国立大学从创建之日起就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宗旨,政府的科研经费也主要提供给这些大学,大学教授对政府科技政策也有较强的影响力。现代学会与其主持的学术刊物是成果和同行评议的基地,也是科研成果极易被无偿取用的场所。由于发表的研究成果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或企业利用,日本研究人员通常在申请并获得专利法保护之后在学会或学术刊物上公开其成果。美国政府则扩大了以专利法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法适用范围,如把关于未来汽车的设想、线性规划方程解法和遗传因子结构发现等都列为保护对象。4市场与科学技术在市场经济国家,国家政策主要是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在市场机制失败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政策予以补救:当市场机制带来的后果危及社会和生态利益时,政府会通过政策予以矫正和限制。科学技术活动有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的外部性,无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成功都无法用市场价值规律给与适当的衡量。事实上,在科学技术社会体制化以后,市场或企业的科学技术只是科学技术存在和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另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或政府的科学技术。对于这样两种不同形式的科学技术,国家所使用的政策自然也不会完全相同。国家的科学技术是国家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或者说是国家科学技术计划的实施者,衡量其成功与失败是国家利益甚至是国家长远利益,而非短期的市场利益。企业的科学技术在研究开发时面临着科学上的不科技管理研究确定性和市场的外部性,企业的科学技术所面临的问题是政府采取政策的基本依据。这些政策的内容是:以专利法为代表的法律保护企业科技活动成果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法律维护市场公平以政策金融、政策财政的资金手段引导、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积极性直接介入非商业利益领域进行研究开发、为企业研究开发提供知识支持加强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作业人员和科技人才设置先进的实验设备和信息中心为企业提供基础研究设施和全方位的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外交,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市场环境和国际竞争条件制定相应的法规,限制企业的不利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技术创新技术、产品标准规格的制定,激励企业在研究开发上与国家的合作在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推进国家科技成果向企业的扩散。5国家与科学技术通常认为y.鼬的(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1945)是现代意义上第一篇讨论科学技术政策重要文献,这篇提交给当时美国总统的研究报告提出的“科学研究是国家财富”的观点成了美国战后科技政策的思维起点。
在随后展开的冷战格局中,科学技术对国家的意义是“确保相互摧毁”,国家对科学技术的意义是提供大量资金和建立研究开发及科技管理体制。冷战期间科学技术是以“核”和“宇宙”为中心发展的巨大科学,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主要围绕“核”和“宇宙”与国防和外交的关系进行。冷战后期及冷战结束后,国家与科学技术关系研究的视角也从政治转移到了经济。在当今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技术经济竞争和合作变为国家关系的基调,美国的科学技术政策被组织在国家竞争力政策的框架中,日本的科学技术政策表现在科学技术立国的理念上,中国的科学技术政策集中于“科教兴国”的战略里。国家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在军事领域之外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也就是说,国家与科学技术的关系进入了空前的密切状态。80年代初期美国国家政策的两个重要概念是高边疆(1982)和高技术(1983),如果说前者所指的是军事安全意义上的国家战略,后者的经济技术含意则在冷战之后变得越来越明确、越重大。目前,以高技术为主题的国家问的竞争触发了国家与科学技术关系研究的又一轮高潮,而国家与科学技术关系研究的深入也为国家间的高技术竞争提供了理论基础。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受到了高度重视,高技术竞争和国家与科学技术关系研究已经形成了互动共进效应。
美国学者0舸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以低廉工资和丰富资源为基础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已经无法解释现在的国际经济技术竞争局面。第一,微电子、新材料、信息等适用范围广泛的技术的采用,使得上述的比较优势不再具有以前那样的意义第二,教育和交通、通讯等社会基础设施在发达国家之间已经没有很大的差别,基于这种差别之上的比较优势也已不复存在第三,经济全球化使得原材料、设备、服务等生产要素的移动容易进行,“大量的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流向能够使它们开花结果的地方”。因此。胁强调,和廉价劳动力、丰富资源相比高效率的技术创新系统更是决定国家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也更能说明现在的世界竞争形势。鼹幽抗万的“迅速转化”强调,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比以前密切和敏感得多,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如核管理、环境、能源等也需国家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解决,与其他模型相比,突出了合作的意义。乃的国家技术创新系统表达的是技术创新与国家制度的适应关系。
现在进行的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创新,其影响的广泛性会引起国家制度的相应改变,如果没有制度的积极响应,高技术的作用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弗里曼还提出了国家对技术的主动选择能力,即技术是一个动态发展系统,它并不是改变经济社会的唯一因素,国家不可能也不必要把目前所有的技术都纳入技术创新的过程,国家选择技术创新应该着眼于将来的国家发展目标。
呢玉文雄则认为日本、美国在一些领域竞争优势的改变实际上是高技术范式转型的一种表现,日本的文化、社会和技术创新机制和新的技术范式的符合,带来了日本在微电子等领域的竞争优势。呢玉文雄从企业形态、事业形态、研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普及、国际合作等七个方面论证了技术范式已经或正在发生改变,国家竞争力取决于对技1999年第6期科技管理研究35关于开展科技统计信息咨询业务的思考周虹(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提要本文分析了科技统计咨询的两大目标市场,指出统计咨询市场广阔,重点是政府决策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企业微观决策和经营管理出谋划策。进一步综述了科技统计咨询业务的若干层次内容及主要方法。关键词科技统计信息咨询科技决策l科技统计咨询的目标市场分析统计方法正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科技、环境以及管理等各个领域,统计学已成为国家一级学科。统计咨询服务就是各类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用户的咨询项目,运用统计方法,搜集和提供统计信息或利用已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与决策方案。由于统计咨询服务具有数量性、全局性、综合性的特点,无论宏观决策、微观管理、招商引资、人民生活,都广泛需要统计咨询。科技统计咨询服务在科技咨询产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划策。1995年1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统计咨询服务业走向有序的重要开端。
统计工作正朝着产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1.1为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科技统计咨询服务是科技决策的信息支撑之一,是科技决策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最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科技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循环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这标志着科技管理、科技宏观决策将越来越依赖有关的统计咨询市场广阔,重点是政府决策咨询和企业科技咨询工作的成效,科技统计工作、科技统计咨询管理咨询。
科技统计咨询服务既可以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越来越具有更为广阔的业务发展空间。
以省科委提供科学依据,又可为企业微观决策和经营管理出谋高新技术产品统计为例,在统计分析中引入“数据仓术新范式的理解力和在此基础上的行动力。
以上四个模型所强调的现代科学技术的特点,包括了各个国家政府或企业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协调科学技术子系统与社会大系统的关系的依据。因而科学技术政策实际上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二是推动科学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三是协调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
以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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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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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国际地质学史研究现状及其趋势的初步认识
张九辰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科学的地质学产生于18世纪的最后25年,而地质学史研究则出现于19世纪早期。与其他学科相比,地质学这门学科的特点之一,就是学科史研究一直与这门学科的发展相伴而行。许多地质学家在从事学科研究的同时,也在努力研究这门学科的发展历程。例如,科学地质学的奠基人赖尔(Charies Lyell,1797~1875)在其地质学的划时代著作《地质学原理》(1830~1832)中,就包含有地质学发展简史的论述。英国著名地质学家盖基(Archibald Geikie,1835~1924)的《地质学奠基者》,更是早期研究地质学史的代表性著作。
地质学的发展历史上英雄辈出,机构林立,也进一步促进了对这门学科的历史研究。因此,历史上关于地质学家和地质机构的研究论著异常丰富。地质学机构也是世界科学机构中建立较早的领域,像英国地质调查局就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官方出资建立、且一直发展至今的科学机构。因此一些重大的纪念日,例如,学术机构的周年纪念、著名地质学家的生辰纪念等,都推动了相关研究论著的问世。
地质学史是对地质学科发展过程的梳理和解释。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些解释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地质学史研究的内容、方法、角度也在缓慢地变化当中。
一、地质学史研究内容的转变
早期的地质学史研究,是作为地质学的一个部分,由地质学家利用业余时间思考与探讨的问题。因此,这个时期关于地质学各门分支学科发展历史的研究论著较多。由于各门学科发展的不均衡,地质学分支学科史研究的差异也很大,其中以古生物学史和第四纪地质的历史研究论著最为丰富。
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以后,地质学史研究开始成为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一些历史学家、科学史家和社会学家也开始关注地质学的发展历史。另外,随着地质学各分支学科的快速发展,对学科的理论发展史进行研究,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机构与人物史研究逐渐成为地质学史研究的主体,尤其是关于地质学家的传记著作,数量尤为庞大。这个时期研究的重点,大多集中在17~19世纪的欧洲地质学发展史,关注的焦点也从地质学的内史转变到了地质学社会史。
近几十年,对20世纪地质学发展的历史研究,才开始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众所周知,地质学在20世纪取得的成就,可以说比过去几个世纪取得成就的总和还要多。对20世纪地质学科发展历史的研究不但重要,而且也十分紧迫。但是与对过去几个世纪地质学史研究相比,对20世纪地质学史的研究存在着相当多的困难。首先,这段历史离我们太近,很多结果还没有“沉淀”下来,还有待时间的检验;其次,20世纪地质学的学科分化速度很快,专业的深化程度和知识信息量已经大到仅靠个人的力量无法把握。现在要想撰写一部涉及地质学各门分支学科的历史变得几乎不可能。第三,这个时期的很多亲历者仍然在世,为生者讳成为研究20世纪地质学史中面临的一大问题。虽然有着种种的困难,但是当代学者越来越关注20世纪地质科学的发展历史。因此,对20世纪地质学史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
早期从事地质学史研究的学者,主要在地质学领域,很少有社会学家介入地质学史研究。但是随着知识的全球化以及跨学科研究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来自地质学领域以外的学者。例如,科学史、历史学、科学社会学、科学人类学、科学哲学等领域的学者,也开始关注这门学科的发展历程。相邻学科领域学者的介入,给地质学史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新的研究方法。近些年,对于地质学思想史和地质学社会文化史的关注也开始增多。
二、地质学史研究的国际组织
在自然科学领域,每一门传统的学科,都有相应的研究机构、有稳定的研究队伍和充足的经费来源。但是在自然科学的学科史领域,其体制化建设还很薄弱,尤其是专门学科历史研究的体制化更加困难。目前为了某一门学科的历史研究,建立起专门的研究机构还十分困难,即使像科学史研究这样的综合性研究机构,在全世界也是凤毛麟角,只有中国和俄罗斯有较大规模的研究实体。因此地质学史研究,目前主要依靠松散的学术组织,以及有关的学术刊物、学术会议维持交流,并推动着这项工作的进展。
目前,地质学史研究的唯一国际性组织是国际地质科学史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the History of Geological Sciences),简称INHIGEO。INHIGEO最初是由苏联地质学家于1964年在德里召开的第22届国际地质学大会上提议创建的。1967年,在亚美尼亚首都耶烈万召开的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会议上,该委员会正式创建。IN-HIGEO最初有来自16个国家的31名会员。这16个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东德、法国、印度、日本、新西兰、波兰、西班牙、瑞典、荷兰、英国、美国和苏联。INHIGEO的第一任会长,是苏联学者irov教授,副会长是荷兰学者as教授,秘书长是波兰学者kiewicz教授。除了Tikhomirov和Hooykaas外,INHIGEO的其他会员都是地质学家。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著名的地质学家,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对地质学史研究产生了兴趣。
目前INHIGEO大约有来自近50个国家的200多名会员。它的会员构成,也一直在慢慢地变化。早期的会员多是地质学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职业科学史家参与到INHIGEO的各种工作当中。INHIGEO的主要目的是致力于推动地质学史研究的国际合作。它通过组织学术会议、出版《通讯》和文集,以及积极参与有关的国际学术活动等方式开展工作。INHIGEO每年出版一期《通讯》,每两个月向各国会员发送电子简报,沟通消息、介绍各国地质学史研究动态、会议及有关网站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地球科学史委员会(History of Earth Science Society,简称HESS)。该组织是在1981年的美国地质学会年会上创建的,其最初的宗旨,就是创办一份刊物,以广泛地促进科学家、科学史家和档案工作者的交流。近年HESS也在努力扩大其影响,力图把该组织变成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组织的骨干成员也是INHIGEO的骨干成员。该组织近年通过与相关的组织联合举办学术会议并及时出版会议文集、开设网站等途径以扩大影响。
三、主要出版物及作者群体
关于国际地质学史研究的文献,《地球探赜索隐录》的作者,较为全面地概括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地质学史研究论著。这里主要分析近一二十年中,国际地质学史的主要刊物、出版物及其影响。
世界范围内,地质学史的专门刊物只有两种:每年出版两期的Earth Science History和INHIGEO每年出版一期的《通讯》。
Earth Science History是美国地球科学史委员会(HESS)的出版物。该刊物正式创办于1982年,该刊第一期编辑和目前的主编,都曾经担任过INHIGEO的秘书长。该刊物主要发表地学史领域研究性论文,其中以地质学史为主体。此外,介绍新出版的地学史论著的书评,也是该刊的一大特色。为了扩大刊物的影响,Earth Science History一直保持较低的价位,并积极邀请非英语世界的学者撰写学术论文。
INHIGEO的《通讯》至2013年已经出版到了第45期。与Earth Science History以研究性论文为主不同,《通讯》除了研究论文外,还发表口述访谈、会议消息、各国地质学史研究状况和各国会员报道等。《通讯》不但信息量大,而且及时,成为反映国际地质学史研究现状和地质学史学术研究交流的有效平台。
此外,世界各国也会不定期出版地质学史的研究文集。但由于这些文集属于非定期出版物,又分散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体数量较难统计。像伦敦地质学会每年资助出版的特刊中,也包含有地质学史的专题文集。此外,国际地科联的刊物Episod和其他科学史类、历史类,甚至社会科学类的刊物上,也偶有涉及地质学史的研究性文章。
国际地质学史研究,长期以来一直以人物研究为主。从笔者对近10年Earth Science History上的文章内容所作的一个粗略统计可以看出,人物研究一直是地质学史研究的主要内容。同时,笔者还对该杂志的作者群体作了初步的统计,发现目前该杂志的作者群体仍然是以地质学家为主体。
如果从INHIGEO这个国际组织的人员构成来看,近些年来,研究地质学史的专业领域还是相当广泛的,地质学家、历史学家、科学史家、科学哲学家、博物学家……很多学者都参与到了地质学史的研究当中。
四、非英语世界的地质学史研究
地质学是区域性科学,因此地质学国别史研究也是地质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出版有国家地质学史的研究论著。但是这类文献多用其本国文字发表,由于语言及文化背景的障碍,这方面研究的国际交流比较困难。
由于目前国际学术组织、刊物使用的语言是英语,所以前文既是国际性研究的介绍,也是对英语世界地质学史研究的综述。但是地质学研究具有地域性特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特色,而且就地质学学科史而言,规模大且发展好的国家并不在英语世界。因此,这里专门介绍几个非英语国家的地质学史研究现状。
1.俄罗斯
地质学史的教学始于苏联,地质学史研究机构也以苏联建立最早、规模最大,国际地质学史组织的创建也是由苏联学者首先倡议,并在苏联创建的。目前,俄罗斯仍然是世界上拥有地质学史研究机构的少数国家之一。
俄罗斯有着强大的科学史研究实体,涉及地质学史研究的研究实体主要有:俄罗斯科学院科学技术史研究所、俄罗斯地质博物馆地质学史研究部。两个部门有一定的学术交流,但由于研究传统的差异,这些交流多为个人行为,机构的联合与合作则较少。近些年,在国际地质学史学术交流中较为活跃的俄罗斯学者,大多来自他们的博物馆系统,而非地质学史研究机构了。
可能与多数成员来自博物馆系统有关,俄罗斯的地质学史研究一向重视史料的收集与整理。他们还专门建立起“俄国的科学遗产”数字图书馆:。该网站收录有300部原始论著,语言有俄、法、德、英等。目前他们已经收集了23名地学家的34部出版物,还有6个博物馆的古生物及矿物收藏品。另外,俄罗斯还建设有地质学史网站:。俄罗斯地质学史研究,还十分重视对地质学家的人物传记研究,并在每年组织俄罗斯著名地质学家的纪念会。
2.日本
日本地质学史研究一直比较活跃。该国不但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出版学会通讯,而且在有关科学史刊物上也经常发表地质学史的文章。日本地质学史的学术组织是Japanese Association for History of Geological Science,该组织还仿照国际组织的简称,将日本学术组织简称为JAHIGEO。这个组织每年召开3~4次会议,其会员也参与日本科学史学会组织的活动。此外,JAHIGEO每年出版2期日文通讯,至2012年已出至39期;1期英文通讯,至2012年已出至14期。日本地质学史研究的英文刊物,每年发送给国际INHIGEO会员,以利于各国学者了解日本的地质学史研究工作。从目前该国的出版物来看,日本学者也重视地质人物研究,尤其是对19世纪在日本工作的西方地质学家和开创时期的日本本土地质学家多有研究。
3.德国
德国成立有History of Earth Science 小组,每年举行研讨会。2012年的会议主题是20世纪的地质学家。德国从事地质学史研究的人数不多,而且主要以博物馆为依托。因此,德国地质学史研究内容广泛,涉及地质人物、矿山史、学科史,并对大型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研究。德国学者利用博物馆的优势,经常举办有关展览。近两年出版过两期不定期出版物:History of Earth Sciences in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4.中国
中国在中国地质学会下设有中国地质学史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成立于1980年。该学术团体成立后,共召开了25届学术年会;有不定期的出版物《地质学史论丛》,现已出版五集。该学术团体成立后,在中国古代地学思想、地质事业史、地质学科史、地质教育史、中外交流史及地学人物史等方面组织、开展研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
五、对地质学史研究的几点认识
国际上地质学史的专门研究机构很少。由于世界各国普遍缺乏地质学史研究实体,在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撑、稳定的职业地质学史研究人员的情况下,地质学史研究在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主流研究趋势。目前,地质学史研究仍然分散在不同的学术领域和部门当中,所以地质学史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的统一,尚待时日。
地质学史是一门综合的、边缘杂交的学科,其本身并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范式。因此,从事地质学史研究必须借鉴相邻学科的研究方法,例如,地质学、历史学、科学社会学、人类学、科学哲学等学科的概念和思想、引入其研究方法。只有通过跨学科的研究与合作,才能使地质学史研究摆脱题材狭窄、方法陈旧、门类单一、交流不畅等缺陷。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际地质学史研究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尤其是随着地质学分支学科的不断增加和研究的深化,撰写全面性的地质学史综述性论著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学科的不断分化,造成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对话平台,避免自说自话,这就需要寻找共同感兴趣的话题。对于共同话题的认识,目前国际地质学史界仍在探索之中。比较集中的议题有地质人物研究、地质机构研究、重要分支学科的历史研究、重大地质事件及理论研究,以及地质教育史研究,等等。研究的角度,也开始从学科内部的历史转向研究学科发展与社会文化环境的关系的科学社会史方面。
20世纪50年代,英国学者C.P.斯诺在“两种文化”的演讲中指出,科技与人文正被割裂为两种文化。科技和人文知识分子正在分化为两个言语不通、社会关怀和价值判断迥异的群体,这必然会妨碍社会和个人的进步和发展。斯诺提出“两种文化”对立的观点后,人们一直在寻找着沟通两者之间的桥梁。地质学史研究,或可成为联系两者的重要纽带。从国际地质科学史研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也可看出,不同学术领域的学者正在利用这个学术平台,逐渐走到了一起,开始了交流与对话。而下一步的目标,就是如何促进双方的合作,以建立统一的研究范式。
地质学史研究的融合,不仅是来自不同学术领域的融合,而且还包括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融合。从国际学术界研究现状来看,中国的地质学史研究并不落后。但是,由于语言的障碍、文化的差异、研究侧重点的不同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地质学史研究并不为国际学术界所了解,也没有融入地质学史研究的主体当中。近些年,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加强,更随着跨国史研究和史学全球化潮流的到来,与国际接轨、与国际学术界开展学术对话甚至争论,将是中国地质学史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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