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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彩礼返还

发布时间:2023-03-09 02:12

毕业论文彩礼返还

关于婚姻消费的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婚姻消费的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如下,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 5-6

Abstract 6-7

第1章 导论 11-34

1.1 研究缘起 11-12

1.2 研究意义 12

1.2.1 理论意义 12

1.2.2 实践意义 12

1.3 文献综述 12-27

1.3.1 婚姻消费研究 12-17

1.3.2 农村彩礼研究 17-26

1.3.3 研究不足与趋势述评 26-27

1.4 概念界定 27-28

1.4.1 婚姻消费

1.4.2 彩礼 27

1.4.3 嫁妆 27-28

1.5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28-30

1.5.1 理论基础——婚姻策略理论 28-30

1.5.2 研究框架 30

1.6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30-34

1.6.1 实地研究 30-31

1.6.2 主要的调研方法 31-32

1.6.3 研究对象的选取 32-34

第2章 内容与形式——M村彩礼的现状 34-50

2.1 M村概况:地方性知识与话语 34-39

2.1.1 调查地点的选择与概况 34-35

2.1.2 M村婚嫁习俗 35-39

2.2 M村彩礼数额 39-41

2.3 M村彩礼类型 41-44

2.3.1 彩礼名目由单一走向多元 41-42

2.3.2 由基本生活用品到耐用消费品到奢侈品的出现 42-44

2.4 M村彩礼的支付形式 44-47

2.4.1 从以实物为主到以货币为主 44-46

2.4.2 全面干折形式的出现与兴起 46-47

2.5 M村彩礼的性质 47-50

2.5.1 见面礼:新郎家给新娘的礼物 47

2.5.2 大礼:表达性和工具性的统一 47-48

2.5.3 上下轿礼:新娘争取财产的手段 48

2.5.4 小结:彩礼的性质变迁特征 48-50

第3章 协商与互动——彩礼中的婚姻策略 50-62

3.1 M村彩礼的协商 50-55

3.1.1 彩礼协商的沟通者和调解人——媒人 50-52

3.1.2 彩礼协商的社区情境——彩礼标准 52-54

3.1.3 彩礼协商失败——彩礼返还 54-55

3.2 彩礼协商中男方家庭的婚姻策略 55-57

3.2.1 “虚假承诺”:减少彩礼的一次性支付 55-56

3.2.2 “以退为进”:充分显示家庭和家族的物质资本和象征资本 56-57

3.2.3 “高额彩礼”:弥补自身缺陷的策略性选择 57

3.3 彩礼互动与协商中女方家庭的婚姻策略 57-59

3.3.1 以男方家庭未满足女方某条件要求男方折现 57-58

3.3.2 “要好”中推脱商量的婚姻策略 58-59

3.3.3 同村“示范效应”的说辞 59

3.4 彩礼互动与协商中媒人促成双方婚姻关系的策略 59-62

3.4.1 “避重就轻”:避开或弱化双方矛盾的焦点 60

3.4.2 “两面吹嘘”:夸大双方优点的说话艺术 60-62

第4章 博弈与优势——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 62-70

4.1 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的表现 62-66

4.1.1 彩礼要价:从“无语”到“发声”到“狮子大开口” 62-63

4.1.2 彩礼用途、受益者和支配权与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 63-64

4.1.3 女方家庭在彩礼议价中的主动权 64-65

4.1.4 择偶标准与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 65

4.1.5 悔婚的“习俗”与“司法规定”:保护女性 65-66

4.2 女方当事人在彩礼协商中话语权增强的原因探析 66-70

4.2.1 女性经济上的独立 66-67

4.2.2 婚姻市场女性资源的短缺 67-68

4.2.3 农村生育观念的`转变 68

4.2.4 姻亲关系重要性的凸显 68-70

第5章 困境与压力——男方家庭彩礼支付问题的凸显 70-78

5.1 男方家庭彩礼支付的经济压力 70-73

5.1.1 婚前男方家庭彩礼支付:存与借的交织 70-71

5.1.2 婚后父辈一代的压力:“节衣缩食”的还款之路 71-72

5.1.3 彩礼纠纷:彩礼支付问题的“升级” 72-73

5.2 男方家庭彩礼支付的心理压力 73-78

5.2.1 家庭内部:父辈一代的“任务”观念 74-75

5.2.2 社区情境:村民舆论对订婚和结婚年龄的限制 75

5.2.3 同辈群体:“脸面”与“竞争”压力 75-78

第6章 结论与思考——传统与现代交织下的彩礼 78-85

6.1 结论 78-80

6.1.1 彩礼的内容、形式与性质 78

6.1.2 彩礼协商是双方家庭婚姻策略的博弈 78-79

6.1.3 女方当事人话语权的增强加重了男方支付彩礼的困境 79

6.1.4 彩礼变迁和协商中个体本位的凸显 79-80

6.2 思考:乡村场域下彩礼存在的意义 80-85

6.2.1 彩礼是对传统文化的教育和传承 80-81

6.2.2 彩礼是婚姻契约、信用的担保 81-83

6.2.3 彩礼是对新婚夫妇的资助 83-85

参考文献 85-91

致谢 91-92

附录1 92-93

附录2 93-95

卷内备考表 95

想要把彩礼要回来,有没有朋友能分享一下彩礼返还答辩状的范文?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

答辩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址: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XXXX年认识,并相处了几个月。后答辩人去XX省打工并在此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常通过电话联系。XX 年XX月被答辩人主动到XX省找答辩人劝其与被答辩人尽快结婚。答辩人同意后,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辩人为得到答辩人的芳心,主动送了礼物给答辩人即皮衣、手机、化妆品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恋爱期间,被答辩人主动送礼物给答辩人,系一种主动自愿的赠送行为。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如约在被答辩人的家中举行了婚礼,并由被答辩人送了彩礼有现金 元、“金饰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辩人是因故才匆忙离开被答辩人家的故在离开时没有拿走“金饰品”(被答辩人仍记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而被答辩人所给的 元彩礼,答辩人有大部分用于购买双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种生活用品、家电等)。虽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于这几个月与在与被答辩人的生活中。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未与被答辩人领取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真正为了以结婚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相应的仪式。被答辩人虽然根据当地习俗向答辩人家送去彩礼,但该彩礼中答辩人在离开被答辩人处时没有拿走;而婚礼中被答辩人用于雇请婚车及请酒所花费与答辩人无关,且婚礼中答辩人也没有收取任何礼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结婚后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开销.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这说明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办理结婚证,而其他事项均无他异,故不应当返还。答辩人才是该事件的受害人。并望法院查清事实还答辩人以公道。同时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答辩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被答辩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答辩人就XX诉XX退还彩礼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返还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女方收到的XX万元赠与款,已分两笔全部用于结婚,此款如同泼出去的水,已无法返还。

1、男方给女方的钱,是XX万元而不是XX万元。

女方收到XX万元证据:XX万元用于双方购买金货

XX万元存于农业银行辛庄储蓄所

2、其中,存于辛庄储蓄所的XX万元,女方用于办理婚事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

证据:XX万元已在婚礼前全部取出,银行卡已注销。

3、其中,所购金货放置在婚房内,现为男方占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财产,已全部用于婚礼及共同生活,确实不具备返还条件和返还可操作性。男方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以为女方有钱,是误解、假想。

二、原告返还请求,属于只能够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的无理要求。

众所周知,结婚成家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终身大事,不是儿戏,整个社会整个家族都万分重视,所以操办一个婚事儿,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钱。女方也会千方百计地为婚事操劳,积极置办物品,也要拿出大笔花销。而对女方所用于结婚的花费,男方确未予考虑,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三、客观地说,这场短暂的婚姻中损失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质上看:女方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无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语手机在男方手中,还有XX万元是娘家给的嫁妆钱,也放在婚房内,现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结婚后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在名誉上损失巨大,直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后怀孕并因生气而流产,给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四、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因本案情节与该条款规定情况并不完全相符,该条款显然不能生硬地适用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本案情况的彩礼退还问题,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做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所以针对本案,法院应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规定处理裁量。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五、本案诉争返还的财产属目的赠与财产,在目的已实现情况下,男方不能随便行使赠与撤销权。

本案诉争财产是男方为与女方结婚共同生活向其赠送的财产,双方已按习俗走进婚姻殿堂,现因男方对女方百般挑剔,轰女方回娘家,致双方分道扬镳的责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赠与的目的已完全实现。故不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

综上,请法官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秉承公平的原则,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双方已行婚礼、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女方有较大付出和损失事实给予考虑。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论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通常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有时法院会酌情要求退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退还法律规定

1.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司法解释,支付彩礼的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给付彩礼,但是后续又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在核实之后,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之间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是就结婚达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礼的。
2.双方之间已经办理结婚手续,或者是已经摆了酒席的,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的。
3.男方家庭为了像女方支付彩礼,而像亲戚朋友借债,而后期无力偿还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苦难的。
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说明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3项的规定为:“男方家庭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虽然这是一个返还彩礼的条件,但是由于这个生活困难而导致返还彩礼的包含面过于宽广,所以,我们在这里还需要详细的解释,
敦煌市男子罗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月29日举行订婚仪式,当天罗某给王某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金手链一条。订婚前,罗某还向王某的父亲付了彩礼4.2万元。2013年2月6日,罗某与王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
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渐渐无法沟通。2013年4月26日,罗某和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王某的父亲将其接回家居住。罗某和家人多次叫王某回家,但其不回。
随后,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4.2万元,以及首饰和6000元的烟酒钱。
2014年3月6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被告王某辩称,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罗某的身份证丢失无法领取结婚证。2013年3月9日,罗某的身份证补办下来,她催其去办理结婚证,但罗某对她的提醒置之不理。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她经常遭受罗某的家庭暴力,罗某的行为给她的心灵和身体造成了创伤。故此要求罗某赔偿她青春和精神损失费8万元,加上医疗费400元、陪嫁物电视机、电脑、电动车、回门礼等物,共计11.83万元。
被告王某的父亲辩称,女儿与罗某虽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以真正结婚为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罗某按本地习俗给王某佩戴了首饰,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罗某无偿赠予王某,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解释二中第27条对生活困难做出的含义为:“我国婚姻法中第42条所指的生活困难为,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个人所得到的财产或者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没有办法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根据这条法律的解释,我们可以理解,“生活困难”是指生活比较的苦难,而不是相对的困难。

婚约彩礼返还答辩状

恋爱关系结束,通常男方家庭会要求返还彩礼,下面是我整理的婚约彩礼返还答辩状,给大家阅读。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20XX年12月底原告黄某(男)与被告陈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

20XX年1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黄某给付陈某2万元订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万元红包,并给付了彩礼10.6万元,还为陈某购买了戒指等。

按当地乡俗,订婚后当日将陈某接至黄某家中同居生活并一同到外地打工,20XX年4月,黄某因陈某患有精神病将陈某送回娘家,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黄某为追要订婚礼金、物品及彩礼诉至抚州崇仁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彩礼的情况?2、原告黄某是否实施暴力?3、被告的赔偿权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作为被告陈某的代理律师。

作出如下答辩:

一、起诉状称给付的彩礼13.6万元不属实,实际上被告只是得到10.6万元;并非四金齐全,只有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一枚金戒指;

20XX年农历12月22日收到的打鞭炮款壹仟陆佰元已购置鞭炮燃放了,收到男方给被告陈某的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

20XX年农历12月28日收到订金10.6万及一枚金戒指。

20XX年元月初八收到的订婚钱肆仟陆佰,同时被告陈连来给了原告黄某大红包肆仟陆佰元,

另外买了两套衣服两双鞋子(计花费叁仟伍佰元)作为见面礼,为此,被告处已用去捌仟壹百元;收到的打发钱壹万捌仟捌佰元已按乡俗派发给了双方的亲戚,并且由于原告给的打发钱不够数被告还垫出贰仟元。

在原告即将带陈某去南京生活之时,其父陈连来按乡俗给陈某现金1.2万元,后来被原告送回娘家后,身上已身无分文,此钱已被原告黄某拿走了。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原告给被告陈某的品饰、“订婚钱红包”是不应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陈某家也因为只有一个女儿,在办理女儿的婚事上也花费不少,比如女方家在定亲的第二天,就办了十余桌酒席款待亲朋好友,化费了壹万多元,加上给陈某的压箱钱1.2万元,予原告的见面礼、过年的压岁钱及二套衣服二双皮鞋等,被告在作这门亲事时,也花费了三万多元;

至于“鞭炮款”、“打发钱”属于按照当地婚俗消耗的部分,原告还诉之法庭,真是岂有此理:原告一次一次地差媒人提亲,难道为此已消耗的“鞭炮款”、“打发钱”,也是能主张的吗?

二、原告存在故意的重大过错,以结婚为由,侵犯被告陈某人身权、贞操权,被告不应予以返还彩礼。

按当地的乡俗被告收原告的彩礼是为了稳固男女的感情,女方获得一定的保障,不至于被男方骗色。

本案中原告的媒人先是故意建议被告带陈某到精神病医院看痛头,失眠,陈某也服用了一些镇静药,病情已等到缓解,慢慢康复了,

原告的媒人也知道陈某服药,病情也好转,就替原告向被告说亲,被告起先因陈某还在服药的情况拒绝亲事,

并告知了原告及其家人有关陈某有病在服药的事,可是原告家人多次与其媒人一起到被告家中说亲,被告以为原告是真心要迎娶、善待陈某,同时相信了原告媒人的话就同意了这门亲,订完婚原告就接被告陈某到自己家中共同居住,原告家人给了7盒镇定药给被告带回去给陈某吃,在共同居住的二十多天的日子里

,原告并未提出陈某精神异常,被告也能常常了解陈某的情况,谁知没过多久原告就将陈某带到外地南京,被告无法与陈某联系上,原告未专业医师的指导,故意不给陈某吃药,不带她去医院治疗,给她精神刺激,致使被告陈某病情加重,致使她思维紊乱、乱语、闹自杀,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能力保护自己,进一步患上精神分裂症,从而原告可以达到侵犯了被告身体及贞操后,又可以被告陈某患精神分症为由要求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原告行为极其恶劣。

《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中第(四)部分关于实体处理中提到,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时,应注重考虑以下因素:离婚或解除婚约关系的原因及过错;订婚时间、同居时间或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女方接受的彩礼是否已全部或大部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的其他因素等情况。

本案中,原告存三个重大过错:1、原告明知被告陈某有病在服药,受刺激或病情恶化可能会诱发患精神病;2、原告故意不给被告陈某服药,不带她去医院治疗,任陈某的病情恶化,直至被告陈某患上精神分裂症;3、原告侵犯了被告陈某身体和贞操权,多次向被告陈某实施暴力,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刺激,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能力保护自己。

【二】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理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的思想意识、新的道德观念、新的生活方式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因退婚返还彩礼产生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增加,这类返还彩礼案件多发生在农村。

正确认识并审理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笔者结合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谈一下审理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原告家人当场将订亲现金30000元交于媒人。

由媒人在订亲仪式上交于女方及其父母。

女方父母当时给男方回礼2000元。

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

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媒人出庭证明订婚仪式上将订亲款如数交至被告及其家人手中,当时被告及其父母给原告回礼2000元。

本案中的媒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8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依公序良俗采信媒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依据和方法。

对法院而言,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

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除具备证据的各个特征外,尚具有其特殊性。

司法实践中,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

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又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甚至能为法院收集证据提供线索。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媒人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着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就其证言应区别情况处理。

首先应核实媒人证言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其次要核实媒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结合媒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来作出判断;第三要综观全案把媒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作出比较,看是否相吻合,能否构成证据链条,以对全案证据辨别真伪。

笔者认为,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这种观点也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原被告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彩礼款28000元予以否认,可见本案只能依据两方证人证言的效力大小作出裁判。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告享有证据优势,从情理上分析,该案中,原告赠与财物的行为符合当地民间习俗,媒人的证言完全符合证据的证明力原则。

故其证言应予采信。

2、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

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比较妥当的。

这类案件所要返还的财物通常形成于双方有了婚约以后,同时一方是基于将来的共同生活才给付对方财物的,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的概念。

通常这类给付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融入家庭生活;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

由于这类给付的时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

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有条件的。

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则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因为这样的给付形成的时间是订立婚约后,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但最后没有办法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从而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定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也就是说,该笔款项认定为彩礼性质进行返还,依照的是专门调整婚姻家庭的部门法。

笔者认为在婚前一方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应当返还财产。

返还的基础是因为接受方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财务的法律上的理由,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

就本案而言,原告及其父母是生活在农村的普通百姓,他们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不得以为之。

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不容忽视,给付彩礼的代价中,蕴涵着以结婚为前提,现在婚没有结成,目的落空,彩礼仍归被告所有,与原告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是背离的,所以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

3、正确介定彩礼的范围

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于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那么是否在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都属于彩礼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就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在订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而在定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往来,男方主动给付女方的礼品,如烟、酒、茶、食品、衣物、少量的现金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正确介定彩礼的范围对于审理返还彩礼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即然不属于彩礼当然也不应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标的。

4、正确理解婚约在农村的作用和习惯做法

婚约是农村中的一种风俗习惯。

有人认为只要是农村的风俗习惯就是陋习。

其实不然,在农村,普遍存在结婚之前先订婚的习惯,举行隆重的订婚仪式是家庭一件大的喜事。

在农村,一个家庭有两大喜事,一个是订婚,另一个是结婚。

举行隆重的订婚仪式表明父母为了子女找到了未来,完成了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务,许多父母有一种如释重负的喜悦,亲朋好友的祝贺给父母一种自豪感;许多家庭生活条件并不富裕,即使借债也要举行订婚仪式,否则父母就会被认为没有完成任务,在左邻右舍和亲朋好友中就会抬不起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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