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范文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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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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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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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硕士毕业论文摘要多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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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摘要多少字【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明确要求硕士研究生需要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所以,针对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其中包要求硕士毕业论文的字数、以及必须发表若干篇论文、并且必须是第一作者等做法,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均对此做了统一的规定。
硕士论文字数安排的相关技巧
1.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习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体现作者在研究学习阶段所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和创新见解,并将具体研究内容撰写出来、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评审用的学术论文。
2.硕士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条例》中并没有强制统一,不同学校或者不同专业对硕士论文的字数要求不尽相同,一般3-5万字之间,文学类专业一般是3万字左右,理科会有较大幅度的变动。
3、硕士论文所引用的数据要可靠、文字要简练、说理要透彻、推理要严谨、立论要正确。
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
4、硕士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等在全文中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
国外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必须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硕士论文要求多少字硕士论文要求多少字。
关于硕士论文各部分的字数具体要求如下:
1.中、英文题目: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篇论文的核心内容,恰当、简明、引人注目,并力求简短,一般不超过30字。
论文题目的字符间距可根据题目字数适当调整;
2.论文摘要的字数一般在1000字左右。
除非有特殊需要,可以写详细写作,字数可扩充到2000字左右,摘要中不应用到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等。
3.论文的关键词3-5个,是用来说明全文的主题内容的单词或术语,力求精炼、准确。
4.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
5.正文部分字数是开题报告字数后,保持在3万字左右,具体可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调整。
在制定论文框架时,需要合理分配篇幅,将主要内容放在论文具体研究内容上,该部分作为论文的重点部分体现研究成果和见解。
6.论文致谢一般在2-300字,是论文作者对论文写作过程中,对论文做出贡献的老师、同学、家长、朋友的一种尊重。
7.参考文献和附录的字数理论上是计算在正文字数内的,但是对于该部分是没有字数要求的。
但是切结,参考文献必须真实,书写格式应一致,并且符合本学科的标准。
硕士论文字数Q&A
1.论文字数按照什么确定?
大部分学校是根据具体专业来规定论文字数,比如法学硕士论文3万字,法律硕士论文2万字(也有规定3万字的学校)。
我们认为同学们需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如果学校规定3万字的,那么你写3.2万字,如果学校规定2万字的,那么你写2.2万字。
2.字数可以任意减少吗?
虽然学校有明确规定硕士论文的字数要求,但并不会死板的要求论文字数一定要正好达到要求,稍微少一些理论上不要紧,但是尽量不要低于要求
硕士论文要求多少字专业硕士辅导。
有的学校规定3万字左右,那么学生写2.9万也未尝不可,但如果只完成2万字,那么这样的论文明显篇幅是不够的,需要提醒一下将2万字的论文再增写到3万字,是非常有难度的,可能会涉及到调整论文整体框架,所以我们建议:在开始写作之前,对学校规定的硕士论文要求要仔细阅读,尤其是论文字数。
3.字数可以任意增加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需要强调一下,无论是什么专业,都要按照学校规定的字数来写,如果篇幅过大,同样存在论文不通过的可能性。
由于论文字数过多,会导致具体谈论的问题体现不出来,主要研究内容不集中,论文结构过于松散等情况。
更重要是,论文用词太多就更有可能暴露研究或者是写作上的问题,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
所以,千万不要误认为字数写得多就一定能得到好评。
硕士毕业论文摘要【2】
学前教育是个人终生教育的起点,是为义务教育做铺垫的。
完善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有利于全体公民的终生发展,并对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及社会的和谐有巨大的积极影响。
2010年,国务院提出要想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须坚持普惠性原则。
本文研究的主题就是探索安徽省学前教育普惠性的实现路径。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及统计分析法对安徽省的学前教育普惠性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安徽省学前教育还存在财政性投入比例较低、学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幼师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公办园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随后,通过对江苏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的分析,提出安徽省可以借鉴江苏省在学前教育大力度的财政投入、重视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保障幼师待遇、普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以及改革办园体制方面的先进经验。
最后,通过对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的借鉴,提出安徽省应落实政府职责,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中;提高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尤其是财政性投入;合理分配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师队伍建设;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与质量监管体系;以公办园及民办普惠园为重点推动多元办园体制的发展,从而推动安徽省学前教育普惠性的实现。
硕士毕业论文摘要范文【3】
学前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在实现幼儿全面发展的过程中,既需要依赖于外在的硬件条件的保障,又需要得到内在的软件条件的保障。
在幼儿园教育系统内部的软件条件主要就是指的就是教师和幼儿之间所结成的`人际关系。
无论是从幼儿个体发展的需求,还是从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的需要来看,教师和幼儿之间所结成的人际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然而,现实生活中,教师和幼儿之间所结成的人际关系,在幼儿园不同场景中都有一些不良的表现,既有直接的“虐童”层面的师幼关系表现,又有间接的融合于教育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师幼关系表现,还有在游戏活动中的师幼关系表现。
在幼儿园中所表现出来的这些不良的人际关系是制约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发展瓶颈,需要人们对教师和幼儿之间的实然关系状态进行梳理,同时还需要从应然建构的角度提出建构设想。
选择以对话理论为基础对教师和幼儿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是对话理论在学前教育研究领域的一种拓展。
之所以选择以对话理论作为研究的基础,是因为对话理论的关注点与幼儿教育中的师幼关系具有一定的契合度。
对话理论的出现是基于对人的主体性的不断凸显和反思的过程而提出的,所关注的是一种关系存在。
而教师和幼儿之间所存在的具有不同表现的人际关系也是一种关系存在,是由于教师对幼儿的主体性认识不全面而形成的。
从这一意义上看,选择对话理论作为基础对教师和幼儿之间所结成的人际关系进行实践和理论反思具有本真价值。
以对话理论为研究基础对师幼关系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需要从教师和幼儿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共同体为基本研究内容,以现象学所要求的回到事实本身的研究诉求为基本出发点,以理论思辨为基本的研究路径;在研究方法选择上,以文献法为理论性资料和历史性资料搜集的主要方法,以观察法作为对现实师幼关系表现进行考察的方法,以思辨法作为对现象进行理论描述以及文本解释的方法。
具体而言,也就是从幼儿教育中的教师和幼儿之间的人际关系的现实表现入手,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师幼关系的不同表现,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对师幼关系进行反思。
以对话理论为基础对历史层面的师幼关系进行考察,其目的在于梳理出不同师幼关系的影响因素是什么;以对话理论为基础对现实层面的师幼关系进行反思,其目的在于对现实师幼关系的不良表现加以描述和解释。
在历史性资料和现实资料搜集的基础上提出对话型师幼关系的构建。
遵循着上述研究思路和方法,首先需要对对话理论进行一个追根溯源的阐释。
今天人们所提到的对话理论至少包括语言层面的对话、哲学层面的对话等不同的含义,无论哪个层面的对话都拥有一个漫长的发展历史。
从哲学对话理论为例,其发展就经历了不同的时期。
先后经过了三个不同的阶段:重客体阶段、重主体阶段以及主客体统一的阶段,在这三个基本的阶段中,其所体现出的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断的尊重,对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不断重视的过程,体现出了主体间性、精神性、参与性(或生活性)等特征。
其次,以对话理论为基础对师幼关系进行历史和现实层面的反思。
在进行师幼关系反思之前,先要简要的对教育与对话的关系进行一个大致的梳理,可以发现对话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总是抱持着或隐或现的联系,并且历史上所表现出来的教育中的对话所具有的是对话的表层含义,也就是作为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而出现的,并未涉及到对话的本质内在含义。
以宏观的教育和对话的关系为基础对历史层面教师和幼儿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教师和幼儿之间在不同时期所形成的不同人际关系,其影响根源在于不同时期教师所形成的儿童观;对现实的教师和幼儿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能够看出,教师和幼儿之间所形成的师幼关系是“非对话”的师幼关系,是以简单口头语言的对话形态替代本真意义的对话,其主要特征体现为:师幼关系的单向度,教师对幼儿的灌输性、强制性以及封闭性作为其基本特征的。
这种师幼关系既存在与教师和幼儿的直接交往过程中,又存在于由教师所选择的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上,还存在于幼儿成长必须的游戏活动中。
再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对师幼关系进行反思后,提出对话型师幼关系的构建。
对话型师幼关系所体现出来的特征包括:主体间性、中介的多种可能性、共同建构性和没有压制性。
对话型师幼关系在现实教育场景中的表现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划分,既有基于深度的划分,又有基于广度的划分,还有基于具体场景的划分,不同的对话型师幼关系的具体表现特征各有差异,但是在具体的构建方面又都具有一致性。
在对话型师幼关系的基本类型和特征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对话型师幼关系构建的可能性、构建条件、构建原则以及构建策略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论述和说明。
在对话的诸多特征中,未完成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这一特征就决定了对以对话为基础进行的研究具有未完成性。
在幼儿教育中就需要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对话观念,更新自己的儿童观和学习观,提升自己的对话型师幼关系构建的策略,使教师自身成为一个主动构建对话型师幼关系的个体。
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作风建设工作总结精选范文
自今年六月全市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以来,xx市司法局积极响应,广泛宣传,深化教育,扎实践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为核心,以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为目标,以抓好“学、思、议、评、奖、促”六个重点环节为主线,以落实“八个一”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重实效,讲实际,出实招,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创了良好的活动开局,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以学习为根本,统一思想,深化教育,努力提高干部思想素质。
一是认真完成活动规定的学习内容。按照《作风建设年》的要求,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确保“参学对象全部覆盖,学习任务全部完成,学习标准全部达到,学习目标真正实现”。截至7月底,全局共集中学习6次,24学时;举办专题学习交流讨论会3次;集体收看警示教育电教片2部;开展知识测试1次;主要领导干部上作风建设专题辅导党课1次。全局干部平均每人学习笔记3000字,撰写文章2篇,撰写个人作风情况自查与整改材料1篇。
在学习教育环节中,我们注重立足实际,统筹安排工学,切实解决好工学矛盾,促进学习实效。我们将学习材料上传到办公网络上,便于同志们随时自学;将优秀学习体会、论文上传到本局互联网站上,扩大对活动的宣传;制发近期活动安排通知单,方便大家掌握活动动向,妥善安排好自身工学。
在学习教育环节中,我们突出重点,引导同志们认真学习了胡锦涛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就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发表的重要讲话,特别是领会胡锦涛关于在党内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要求。通过学习,同志们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联系工作实际与自身,更加深刻认识到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一重要决策上来。
二是加强法律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的行政能力。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业务要求,长期坚持“一月一部法律”的学习制度,通过司法考试的干部轮流备课讲解,特别是对新出台的及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重点学习,务求实效。目前,全局共有5名同志通过司法考试,3名同志在读法律硕士。
三是深入开展“八个一”主题教育活动,具体内容包括: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一次作风建设专题学习讨论;宣传作风优良的基层领导干部先进典型;组织观看一组作风建设正面教育和反面案件剖析的电教片;主要领导干部上一堂以作风建设为主题的廉政党课;开展一项“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知识测试活动;每个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结合自身作风建设状况撰写一篇体会文章;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针对查找出的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一套整改措施;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作一次公开承诺。
为将“八个一”主题教育活动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我们制订了行事历和任务分解,日程安排到天,责任落实到人,逐步落实,逐项完成,不折不扣地做完规定动作。并广泛调动同志们的积极性,深入探索创新点,力争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创造性地开创作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学而不思则罔”。思辨是将学习所得消化吸收,纳入自身思想构成的重要过程,是将有关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重要前提。只有深入思考才能融会贯通,才能把理论与思想实际结合起来。我们通过搞好学、写、讲、谈等学习教育形式,引导干部对所学内容进行深入的思考,深刻领会学习内容,延伸和拓展思想触角,开阔理论视野。在抓好学习教育的基础上,我们积极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思考探索,进一步深化宗旨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改进工作作风。
一是巩固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同志们思考参加工作为了啥,现在工作干点啥,将来身后留点啥的问题;思考为谁工作,为何工作,怎样工作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通过学习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深入实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二是正确认识勤政与廉政的辨证关系。
伍中存在着一些“清水的衙门,无职无权,不必搞廉政教育”和“不在领导岗位,便不存在廉政问题”的.消极错误的个别看法,引导同志们积极思考,明辨是非。通过深入辨析,大家认识到组织赋予我们一定的职权,给予我们一定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我们就必须正确履行职责,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否则,在其位而不谋其政,不作为,乱作为,就严重浪费了国家行政资源,辜负了组织的重托,影响或破坏了各项建设事业的大局,既不勤政,也不廉政。从而涤荡了消极思想,澄清了模糊认识,纠正了错误倾向。
三是继续在干部队伍中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果为契机,引导每位同志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深入思考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是否存在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是否存在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制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是否存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是否存在脱离群众、骄傲蛮横、盛气凌人的不良倾向;是否存在滥用权力、执法不公的倾向;是否存在单纯业务观点的倾向;是否存在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甚至削弱和淡化党的领导倾向;是否存在不依法、不严格、不文明执法和不热情服务;是否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等问题。
通过思考、查摆、剖析,进一步巩固了执法为民的思想,为今后在工作中整改、落实与提高打下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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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在开始
(一)个人情况
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一战二战报考方向均为民商法学,一战期间同时准备法考和考研,通过法考然考研未进复试,二战初试总分394分,政治76分,英语72分,理论法120分,应用法126分。
(二) 备考环境
一个固定的备考环境对于学习效果而言是比较重要的,熟悉的环境可以让你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于笔者个人而言,三月至八月期间,在家学习效果不佳;八月底返校后的一段时间内,受疫情影响,校内可供自习的场所非常紧张,每日奔波于各个教学楼之间,有时候找到座位也并不能立刻进入学习状态,就这么浪费一上午的时间。后来固定在临建学习,不但能尽快进入学习状态,而且还可以和周围备考的同学讨论交流。
(三)不能偏科
在民商法学方向进入复试的23位同学中,20位同学的政治在70分以上,19位同学的英语在70分以上,对于专业课,共有16位同学的理论法和应用法总成绩在230分以上。由此可以得出,如果想要进入人大民商法方向的复试,公共课每科至少应该达到70分,专业课每科至少应该达到115分,而最终被录取的同学的专业课成绩总分多在240分附近。考取北京地区的学校,公共课每科达到70分并非易事,在人大的阅卷标准下,专业课120分以上已然算是高分。这意味着,如果任何一科失利,通过其他科目弥补或者拉高整体分数非常困难,所以每一科都不能懈怠。再说专业课,理论法三门固定,分别为:法理学、宪法、法律史(各50分);专业课从七门中任选三门(七门专业课分别为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每门专业课也同样为50分。由此可见,人大法学学硕相比于其他学校比较特殊的一点是,即使报考民商法方向,民法在初试中所占分数与其他五门一样,同为50分。无论你的民法学得有多好,分数再高不会超过50分,无论其他任何一门学得有多懈怠,这门分数再低不会低于50分,所以需要妥善给各科分配时间。总之,在初试备考的过程中,一应注意公共课的时间分配,宜早不宜过少;二应合理分配六门专业课的时间,不宜给予某一科过多时间,也不宜轻易放弃任何一科。
(四)注重真题
无论是公共课还是专业课,都一定要重视真题。真题可以反映试卷难度、考察倾向,并且可以训练一定的答题思路。一战时,笔者本人只是在十二月份将真题作为检索自己是否掌握相关知识的工具,其实是没能发挥好真题的效用的。第二年,通过纵向对比历年真题,不但可以掌握高频考点,而且可以形成自己考场上拿到题目时的分析路径,也即通过真题训练自己的解题思路。人大法学学硕所考察的并不是背诵能力的高低,题目作答也并非机械化地默写,虽然考察的是教材中的知识点,但答案并不能在课本上直接找到。在题目和作答之间应具备一个“加工”的过程,首先需要分析出题目的题眼,其次构思出一个答题框架,其次通过检索脑海中的知识继续完善丰满该框架,而鉴于考场上时间的有限性,分析题眼和构思框架的过程需要平时利用真题进行训练。否则会难免成为考场上洋洋洒洒全写满,但出分后结果差强人意的考生。
(五) 信息搜集
考研其实是一场信息战,搜集信息的程度决定了备考的方向,备考的方向又决定了你最后是否能上岸。反思一战未能上岸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前期信息搜集不足,走了很多弯路,做了很多无用功。如果有渠道,可以联系往年上岸的师兄师姐进行咨询,也可以在网上多看经验帖搜集有用信息,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没有渠道,或者觉得以上渠道难以获得有用的信息,也可以报名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可以极大程度上减少前期在搜集信息上花费的时间,排除无关内容,提供准确而专业的参考信息。笔者本人是在听了知行法学的公开课后就报了名,机构在前期理解知识,以及后续答疑,并且随时根据进度来制定学习计划等方面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课
(一) 英语
笔者的英语只有72分,是个比较一般的分数,因此只能基于个人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议,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英语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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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备考技巧
1) 词汇
词汇是英语学习的前提,是阅读的基础,没有词汇的积累不但无法理解文章大意,而且很难实现实质意义上阅读水平的提升。笔者大概从三月份就开始每天背诵300个左右的英语单词,根据个人习惯可以选择纸质单词书,每天大概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集中背单词。在将单词大概背过一遍后,可以利用食堂排队、睡前等碎片化时间,多轮重复背诵。在背诵单词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准确默写背诵,只需眼熟并掌握大意即可。
2) 阅读
在掌握了一定的词汇后,可以开始阅读的训练。如果时间充裕,真题至少要做两遍。第一遍的目的是理解文章大意,感受题目难易程度,并且掌握文章以及选项中的生词。在这个过程中,笔者个人的方法是将唐迟的阅读课与真题结合训练,
不太建议先听课再做题,只有自己做过一遍后,再听课程,将自己的做题思路与老师的相对比,才能对这里所使用的技巧和自己产生的错误,产生更深入的理解和更深刻的记忆。第二遍的目的是理清选项逻辑,不但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该选项,还应该明白为什么不选其他选项,干扰项错在哪里。有些同学可能在做过一遍后已经记住了选项,认为真题没有反复做的必要,但其实对于一部分已经选对的题目而言,即使选中了正确选项,在选的时候也或多或少有赌或猜的成分。因此,在这个阶段应把对选项不确定性、猜测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将做完题目后的剩余时间都给没找到准确依据和自己没有把握的题目,降低交卷前临时改错的可能,而且对于有能力的同学还可以找出正确选项和干扰选项的出题逻辑。
3) 翻译
语法基础较好的同学可以直接看唐静的翻译课,基础一般的同学可以先从长难句开始。笔者是在做完一遍真题后,再看唐静的真题翻译课;之后每日会在唐静老师跟练,唐静老师每日都会选择往年阅读真题文本的句子发在微博上,供同学们练习。
4) 写作
一战在十二月才开始准备作文,二战在开始做真题时,会在订正客观题答案时将黄皮书的范文大概看一下,标注出写的比较好的作文和句式。非常推荐张剑黄皮书答案解析所给的写作范文,词汇和表达会略高于市面上一些常见的考研作文参考书。二战真正开始准备作文是在十一月左右,一开始只是在背不进去专业课的时候,抄写黄皮书解析写作范文、王江涛高分写作中的部分句子,一是熟悉核心词汇和固定表达,二是规范书写,在保持美观的同时提升书写速度。
十一月底之前,已经可以形成自己的在全篇开头、第二段开头以及结尾处的固定表达和模版。十二月的时候市面上会有一些老师或者押题,对于小作文来说非常关键,根据近年真题以及押题大致可以预测出今年的小作文体裁。对于大作文,一些考研账号会汇各位老师的预测,可以将各个老师出的预测题中重合度很高的话题,如:环保、文化、疫情等各自准备一个模版,在下午考前再熟悉熟悉即可。
(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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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备考技巧
1) 客观题
笔者本人的政治选择题对了徐涛老师的答案后估了41分,最后总成绩为76分。有一句话叫做“政治,得选择者得天下”, 在绝大部分考生主观题都只背诵肖四肖八的情况下,政治选择题的分数基本决定了最后的总成绩是在70分以上还是以下。本人是从八月份开始准备政治的,在白天看完专业课,晚上注意力没那么集中的时候,一边看徐涛强化班的课程,
一遍跟着刷一遍肖秀荣1000题。
第一遍1000题是在纸质书上做的,第二遍开始每天保持选择题的手感,一直刷到了考前最后一天。相比于纸质书,不但每天可以利用起碎片化的时间保持题感,而且可以节约做题时间。有很多博主分享资源,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搜索。等到肖四肖八出来的时候,第一遍在纸质书上做,之后又刷了两遍。在进入十一月后,无论是几战时间都是不够用的,而且大部分还要留给专业课,在没有太多时间留给公共课的情况下,除了背诵主观题外,是没有多余的时间来单独留给客观题的,而前期无论是看视频课,还是刷1000题,留下的记忆已经很模糊了,此时只能通过碎片化的时间,将一些零碎的选择题知识点利用重复,加深记忆并且保持题感。
2) 主观题
进入十一月后,在每天往返自习室的路上,听一些带背课程磨耳朵,等到十二月肖四出来后背诵主观题解析。虽然师兄师姐会说:“只背肖四就够了”,但这一般指肖四的材料所涵盖的范围已经够了,但是肖四的参考答案并不完整,可以找一些机构或者公众号整理的分析题来补充背诵,如果感觉背诵比较吃力,可以看一些的带背或者口诀视频(如空卡空卡空空卡)。考前一定要看一下肖秀荣老师的考前预测,不一定要看视频,微博有很多博主会分享整理后的笔记。至于答题技巧,只需要注意分点作答和书写整齐即可,分点做答每一点无需过多延伸,一般保持在两三行即可。
三、 专业课
在开篇已经提到,在今年进入民商法学方向复试的23位同学中,共有16位同学的理论法和应用法总成绩在230分以上,在法学院370分总分的院线要求下,专业课无疑占据了考研初试相当大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比一战专业课只考了二百多分,二战专业课有了显著的提高,其中理论法为120分,应用法为126分。于是,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讲讲自己的备考经验,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概述
笔者本人所用的材料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教材,二是法条,三是辅导资料;其中,教材是基础,法条是补充,辅导资料是辅助。1. 教材是基础。虽然人大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指出不提供参考书目,但历年考生一般都使用由人大法学院编写、人大出版社出版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因封面为蓝色俗称“蓝皮书”。一般准备专业课时首先应从阅读教材开始,阅读教材的第一步则是阅读目录,目录能体现一本书甚至是一门学科的体系和逻辑,尤其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科目,通过通读目录掌握全书编排逻辑,后续再对该逻辑体系进行一定的加工,可以作为专业课论述题的答题框架,而这一步往往是各位考生容易忽略的。犹记得知行法学的师兄在第一次授课时就是从法理学教材的目录及编排顺序入手,讲述了“法之上”、“法之内”和“法之外”三部分及之间的逻辑,让笔者第一次感受到了法理学的魅力以及生命。在阅读教材时,不妨准备一些草稿纸,抄写大小标题以梳理逻辑和框架。2. 法条是补充。人大法学院的一贯秉持法教义学和规范法学的学术研究风格,不空谈立法论,重视法条的实际效用以及对法条的解释。因此,对于宪法、民法、刑法等有成文法的科目而言,法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最后一段、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至第51条,《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尤其是第153条)、区分原则215条、
合同总则起债总作用的依据468条以及合同法定解除第563条等法条,如涉及时写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3. 资料是辅助。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不同,不同学校自命题的考察倾向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没有时间自己整理笔记的同学可以购买专供人大法学考研的出的资料。笔者一战时买了市面上比较有名的两家人大法学学硕的资料,没有太大差距,本质上都只是对教材的整理。二战只用了知行法学的辅导资料,在梳理教材的基础上,不但补充了人大老师的发表论文及相应解读,而且将不同版本的经典教材体系之间融会贯通,还传授了一定的答题方法和思路,个人感觉比较实用。
(二)理论法
1. 参考书目
2. 学习方法
专业课的准备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理解,二是背诵,理解是背诵的基础,前者主要通过阅读教材搭建理论框架;后者则是根据笔记、辅导资料等反复背诵。背诵方法在本章第四部分专门论述,这部分主要讲专业课阅读教材理解过程中的学习方法。“理解”是一个由繁至简把书读薄的过程,首先需要事无巨细地阅读整本教材,此阶段并不需要完全理解,但起码应该在阅读的过程中掌握教材的篇章结构和编排逻辑,可以边阅读边在草稿纸或者思维导图软件抄写标题整理知识体系。以法理学为例,全书共三十章,除了最后考察概率较小的三章外,可分为法哲学(法之上)、法社会学(法之外)、法实证论(法之内)三部分。在“理解”时期,应达到合上书本后能将这三部分的分类依据、具体对应章节背诵出来的程度,并大概了解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在掌握全书框架及逻辑后,可以将往年真题在教材上进行标注,了解重点章节,在背诵阶段对于教材这些重点章节还需要反复阅读感悟。宪法和法律史同理,宪法体系结构可初步分为“宪法学总论”
、“基本制度论”、“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四部分;而法律史在横向了解各朝各代内法律思想、主要法典、具体法律制度等内容后,应再从纵向梳理一些具体制度和法典的流变,如法律儒家化、具律至名例律的演变、明清会审的发展等。除此之外,应注意法理学和宪法之间的联系,法实证论章节和宪法总论的部分内容有所重合,二者比较学习可以节省背诵时间。理论法学三门并非只需背诵的科目,理论法学的理解甚至重于背诵,掌握框架对于背诵大有裨益,而如果不理解就开始背诵往往会出现背不下,或者背了也难以用来分析题目并作答的情况。对于一些来不及整理自己知识框架的同学可以考虑报名靠谱机构,从我个人备考的感受来说,无论是法理学“法之上”、“法之外”、“法之内”三部分,还是宪法蓝皮书和黄皮书之间的融会贯通,以及法律史历朝历代法律制度思想的纵向流变,报一个负责的机构可以事半功倍,在短短不到一年的备考时间里,仅凭个人的努力是很难达到这个程度的,而机构可能只需半个小时的课程就能帮你掌握一门学科的框架和逻辑(以上仅仅为个人感受,各位考生应结合家庭情况进行考虑)。
(三)应用法
1. 应用法七选三
应用法学是七选三,考生需从民法(初试一般不涉及商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任意选择3门进行作答,每门都为50分,共150分。笔者本人选择了民法、刑法和知识产权法,同时准备法考的同学选择民法刑法的性价比会比较高,很多机构都发过相关推送,考生可自行搜索并根据自己的本科学习情况进行选择。
2. 参考书目
3. 学习方法
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一样,同样分为理解和背诵两部分,理解阶段应掌握教材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但与理论法学不同的是,应用法学更重视如监护、效力待定、法定解除等具体内容的理解。民法体系清晰,主要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结合民法典规定及九民纪要反复阅读蓝皮书即可。对于刑法而言,人大蓝皮书采四阶层体系,但笔者个人备考和答题都只采用了“客观不法-主观有责”的二阶层体系,最后分数也不低,因此无须纠结采用何种体系,只要分析题目时顺手即可。知产推荐阅读李琛老师的《知识产权法关键词》
一书,相比于将知识产权分为不正常竞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编排逻辑,从 “总论、对象、归属、内容、取得与消灭、行使、限制、救济”的逻辑进行梳理,可以提供不一样的学习视角和体系。
(四) 背诵方法
背诵的基础是理解,未经理解而死记硬背不会产生有效的输入,更不用说实际的输出。笔者从初中沿用至今的背诵方法是在背诵时将自己定位为讲授者,也就是如何要把这个知识点给别人讲明白。首先,运用这个方法可以检验你是否理解该知识点;其次,在“讲授”的过程中无论有意无意会主动寻找类似知识点之间的关联,比较相关概念,寻找逻辑思路,并且会回忆或者设想一些符合该知识点的具体案例,不但会将知识点记得更牢,而且还可以在无形之间锻炼表达能力。工具方面,可以利用语音消息功能,也可以直接使用手机的录音功能来记录回顾。此阶段是一个把书背厚的过程,不要只是机械地背诵,而需要将平时的知识储备在背诵时不断填充进前期形成的知识框架内,不断进行补充更新。
(五)答题技巧&遇到不会的题目怎么办
在和一些成功上岸的同学交流的过程中,甚至是考人大其他人文社科专业的同学交流中发现,大家都有遇见不熟悉的题目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拿不到分数,通过一些技巧甚至可以拿到一个不低的分数。这个技巧建立在有一定的知识体系和框架的基础之上,在此引用近代著名历史学家傅斯年先生在历史学研究方面的一句话:“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这个方法同样可以运用在专业课的答题过程中。“上穷碧落下黄泉”需要知识定位能力,也就是说,读完题后应大概知道所考察的内容在教材的具体位置。“上穷碧落”指的是寻找该题眼的上位概念,“下黄泉”指的是寻找其下位概念,或者对该知识点分情况作答。举例说明,如案例中涉及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其上位概念为合同的效力,再往上追溯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首先,应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具备当事人和意思表示等,还会涉及要约承诺等内容;其次,判断其效力,先定位到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根据第143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判断是否有相应行为能力、是否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又由于经批准生效是一种特别生效要件,于是继续定位到合同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再结合第502条的规定分点论述后判断出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完全有效或者无效,还是合同尚未完全生效但其中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最后,在对该合同的效力做出判断后,如有必要,还需要就合同的履行、权利义务的终止甚至是违约责任等知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作答。只有这样,才算是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分析路径,而不仅仅是机械地默写什么是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后者虽然答出了题目的核心考点但是并不完整,最后的得分也不会高。人大历年几乎没有出过偏难怪的题,考察的都是重点热点,最重要的区分点就在于是否有体系思维,以及如何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同学觉得题目不难,几乎都能写上,但是最后的成绩却不如人意的原因,也是笔者在第一年出分后与多位上岸同学交流过程中得出的最重要经验教训。而“动手动脚找东西”则可以理解为,在寻找平行概念的同时,寻找可以丰富知识定位体系框架的一切论据和素材,可以列明法条,也可以简述经典案例,还可以列举一些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甚至是立法背景和名人名言,而这些都需要在备考过程中进行不断储备。以法律史考点“亲亲得相首匿”为例,首先将其定位于汉代,其上位概念为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而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又体现了汉代的法律指导思想;其次,叙述亲亲得相首匿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春秋决狱”简要作答;再次,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论语》里就有记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朝将其法律化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进一步发展,
经过历朝历代的补充和完善,在有唐一代已趋完整,是法律儒家化的具体体现,可以再简要提及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其中记载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竹简也是这一思想和原则的体现;最后,可以对该制度进行简单评价,如:一定程度上弘扬了社会良好风气,但本质上仍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手段,危害统治的谋反、谋大逆等犯罪并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以上仅是笔者本人的分析思路,而不是唯一思路,重要的是理解何为体系思维并如何运用体系思维形成自己的框架。通过该方法可以在作答过程中检索是否有遗漏,或者是在无法回忆起直接答案时,把你当时能想到的相关的知识点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排列后作答,通过此法可获得一定的分数,每道题都有二三十分,千万不要直接放弃。
四、 写在最后
有时候觉得,考名校、读名校就是一个不断祛魅的过程,人生并不会如你预想一般,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周围的人也并非无所不能。但在跨过这个坎之后,你会更有面对困难的信心与勇气。很多人以为自己在接受“高等教育”,但其实只是在被动接收一定的知识,如果只是接收这些理论化专业性的信息,你最终获得的只会是一种工具亦或武器,但接受教育是一个“内化”的过程,关乎你如何看待这个世界,以及选择如何对待周围的人和事物。或许有些类似武侠小说里的“性命双修”,在用理论知识不断武装自己的同时,希望也不要忘记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因身为法律人而自豪时所产生的那份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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