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毕业论文
商标法毕业论文
一、企业如何预防侵犯他人商标权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者,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了的商标。申报了注册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该商标 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议企业申报注册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3、不对产品起别名。如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但必须作为商标申报注册。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确需改变,则将改变后的图案申报注册。5、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最好是在申报商标注册时,就考虑标识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出产 品标识和包装,然后将其能够作商标注册的部分提出来申报注册。另外要留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不要仿照他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 风格。二、企业如何防范他人侵权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仅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更是企业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危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除了要注意前面所说的商标使用方面的问题外,还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认真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提出异议或争议。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注册不当商标或者对已经注 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2、经常进行市场调查,要求各地推销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场上同类产品企业的标识包装,发现侵权嫌疑时,要及时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诉或向法院起诉。3、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工商部门查处的假冒商标案子,有不少与注册人对商标标识、包装物的管理不善有关。有些注册人保管不善,造成标识物被盗、流失;有些是对废次标识物(包括印 制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次标识物)未进行有效的销毁,甚至卖给收废品的;有些是未对标识物印刷厂、纸箱厂等进行严格审查,这些标识物加工厂违背法 律、合同和良心,加印数量转卖给他人;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识物可能仍完好无缺,此时一些不法之徒就会高价回收这些标识物,用以制造假冒产品。对付这种 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设计出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标识物即遭破坏的标识物,或者将商标直接标在商品上。4、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便是防御商 标。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 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我国因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企业只能按一般商标分别注册,注册后必须使用,即不得连续三年停 止使用。但我国商标法对此种商标使用,规定的范围很宽,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也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因此 企业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一次,或做一次广告,即可排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碍。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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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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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参考选题
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
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
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
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
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
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
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
10. 论刑法的溯及力
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
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
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
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
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
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
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
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
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
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
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
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
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
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
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
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
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
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
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
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
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
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37. 论防卫不适时
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
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
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
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
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
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
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
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
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
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
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
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
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
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
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
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
55. 论结合犯
56. 论结果加重犯
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
58. 论连续犯
59. 论吸收犯
60. 论举止犯
61. 论持续犯
62. 论想象竞合犯
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
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
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
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
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
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
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
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
72. 死刑存废论评析
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
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
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
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
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
78. 论自首与立功
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
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
81. 量刑平衡探讨
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
83. 论死缓的适用
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
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
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
88. 罪名立法研究
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
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
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
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
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
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99. 安乐死探讨
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
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
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
104. 论报复陷害罪
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
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
108. 论侵占罪
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
110. 论诈骗罪
111. 论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
112. 论敲诈勒索罪
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
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
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
116. 论妨害公务罪
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
118. 论脱逃罪
119. 论窝藏、包庇罪
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
121.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
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
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125. 期货犯罪研究
126.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
127. 论毒品犯罪
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
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
130. 论重婚罪
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
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
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
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
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
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
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
138. 污染犯罪研究
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
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142. 论挪用资金罪
143. 假币犯罪研究
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民法学》参考选题
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 地产制度研究
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
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
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
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
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
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
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
15. 竞业禁止论
16. 市场经济与民法
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
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21. 论反不当竞争
22. 试论隐名合伙
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
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
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
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
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
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
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
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
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
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
43. 专利制度初探
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47. 论合伙
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
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
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
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
52. “两权分离”初探
53. 论融资租赁
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
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
56. 民事责任研究
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
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
59. 谈产品责任
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
61. 论商标的专用权
62. 论商标注册
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
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
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
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
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
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
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
70. 论版权
71. 论侵犯版权行为
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
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
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
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
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
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
78. 论代位继承
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
80. 民法典体系探讨
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
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
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
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
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
88. 股份制度初探
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
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
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 试论婚姻的基础
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6. 试析婚约问题
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
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
9. 论通奸
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
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
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
13. 婚姻的法律效力
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
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
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
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
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
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
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
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
24. 收养制度研究
25. 监护问题初探
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
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
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
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
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
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
《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
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
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
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
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
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
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
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
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
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
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
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
15. 疑罪从无原则
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
17. 公开审判论
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
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
20. 两审终审制
21. 辩护律师职责
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
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
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
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
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
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
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
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
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
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
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
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
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
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
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
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
50. 论证人制度
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
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
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
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
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
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
58. 论立案监督
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
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
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
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
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
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
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
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
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
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
75. 论书面审理方式
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
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
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
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
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
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
87. 论死刑复核制度
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
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
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
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
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
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
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
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
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
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
99. 评无罪推定
100. 评有罪推定
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
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
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
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
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
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
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
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
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
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
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
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
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
23. 论协议管辖
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
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
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
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
32. 论反诉
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
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
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
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
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
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
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
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
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
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
47. 论执行担保制度
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
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
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
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
《行政法》参考选题
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
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 论加强行政立法
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
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
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
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
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
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
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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