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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0 18:39

检察院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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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突破口。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给现行民行工作带来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本文试通过对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基层检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有所裨益,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

论文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 基层检院 社会管理

一、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体参加民行工作均未做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使得某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法开展,毫无力度。比如有时为了能够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大多是通过领导协商调取的。二是监督的范围过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等问题无抗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三是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使申诉人产生申请抗诉的信心不足。四是民行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对有些案件的认识上,存在对法律理解浮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抗诉错误,监督者的形象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二、应对措施

(一)树立现代监督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当前民行检察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正发生新的转变,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下,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能适应新形势要求,准确把握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准确定位民行检察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

第一,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监督的积极作用,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感受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实作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检察并不是干预审判活动,而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监督,确保审判权的正常运用和行使,确保法制权威。以此为出发点,注重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促进公开、公正、透明执法。从即时监督、依法监督的角度入手,发挥了民行监督工作的能动作用,力求实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积极办理抗诉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提请抗诉是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下,往往会出现办案效率低下,民行监督的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面对现实的形势,我们要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调整办案思路,拓宽监督渠道,从法院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入手开展监督,积极办理抗诉案件。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商,提出对案件的审查观点,听取法院的意见,依法提出再审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

第三,以全新的理念履行职能,促进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矛盾亦层出不穷。如何服务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是民行工作面临的主要课题。为此,我们打破以往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工作模式,克服单纯办案、就案论案的呆板方法,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投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社会现象寻找深层次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二)创新机制,规范诉讼监督审查

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诉讼监督规律,不断完善有效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涉及民生问题的诸多矛盾通过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利益冲突协调难度加大。新形势下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提升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为抓手,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规范办案机制,使申诉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终止审查的处理意见。同时,我们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发现诉讼违法案事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的能力,力争实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提高能力,增强工作整体实力

第一,夯实基础工作。我们要着力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关注和保障民生,坚持源头治理,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另外,我们要进一步从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角度出发,拓宽监督领域,扩展监督对象,强化监督功能,更新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夯实基础工作,构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使检察机关更及时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积极办理公益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工作中,我们要倡导贴近群众、服务民生的阳光检察,将检察保障服务及时延伸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地带,努力为民生大计提供检察服务保障。社会公共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职能部门尽职与否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与便利。针对民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对建议的落实情况逐一跟踪,深入社区街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相关单位出谋划策,解决困难,使提出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

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论文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
  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
  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
  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
  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
  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
  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
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卞建林的论文年表

4.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5.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变革》,载《月旦法学》第14期(1996年6月版);7.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8.  《国外规范律师辩护行为的立法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9.  《起诉制度的重大变革》,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10.  《集中审理与延期审理之研究》,载《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9月版;11.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诉讼问题研究》,载《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文版)》,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12.  《更新律师执业观念,完善律师执业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14.  《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举措——试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中国法律》1998年第2期;15.  《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16.  《公诉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17.  《西方六国刑事诉讼制度》,载《法制日报》1998年4月25日;18.  《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9.  《关于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20.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6月版;21.  《沉默的权利》,载《南方周末》1999年7月30日、8月6日; 22.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24.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25.  《美最高法院重申“米兰达警告”》,载《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第8版;26.  《如实陈述与抗拒从严》,载《广州日报》2000年8月;27.  《诉讼证明概念辨析》,载《检察日报》2000年8月31日第3版;28.  《提起公诉实施问题研究》,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9.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30.  《从起诉效力看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1.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载《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32.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33.  《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的思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5日第3版;34.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9日第3版;35.  《罪刑法定的程序价值》,载《检察日报》2001年5月8日第3版;36.  《为司法改革切脉》,载《检察日报》2001年6月5日第3版;37.  《诉讼证明: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8.  《举证责任的承担》,载《检察日报》2001年11月29日第3版;39.  《主张责任与量刑建议的关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3版;40.  《主张责任的实现》,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6日第3版;41.  《关于举证规则》,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0日第3版;42.  《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及免证》,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7日第3版;43.  《控方应否承担通知证人出庭责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0日第3版;44.  《证明标准的若干问题》,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4日第3版; 45.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46.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1月刊;47.  《查明 证明 判明》,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10日第3版;48.  《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49.  《个案监督研究——兼论人大审判监督的合理取向》,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50.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51.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52.  《综合各种力量解决问题》,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1日第3版;53.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54.  《困境与对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现象分析》,载《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5.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6.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转移》,载《诉讼法学研究》(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版;57.  《关于公诉制度的讨论》,载《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58.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59.  《罪刑法定的程序性要素》,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60.  《证据法学三人谈(一)》,《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61.  《解析“辩诉交易”》,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7日第3版;62.  《“证据展示”面面观》,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3.  《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4.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12期; 65.  《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理念》,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66.  《刑事证明主体新论——基于证明责任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67.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与制度定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68.  《应审慎推进沉默权》,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7日第3版;69.  《证据法学三人谈(二)》,载《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70.  《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图景——兼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普遍性》,载《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71.  《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载《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0月版;72.  《人民才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2日第3版; 73.  《证据法学三人谈(三)》,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74.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载《“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版;75.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76.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司法鉴定管理的影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77.  《“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78.  《检察官:司法品性和职业素养同等重要》,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9日第1版;79.  《执正义权杖 护法制尊严》,载《检察日报》2004年11月7日第1版; 80.  《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以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81.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之立法势在必行》,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4期;82.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3期;83.  《再论诉讼模式转型与证明观念更新》,载《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84.  《建构诉讼证明标准是“乌托邦”吗》,载《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3版; 85.  《See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from China’s criminal courtroom arrangements (tribunal design)》,载《Frontier of Law in China》2006?Volume1?Number2?April;86.  《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问题》,载《山西检察》2006年第2期;87.  《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88.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职权的改革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89.  《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90.  《检察机关没有理由不介入死刑程序》,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6日第3版;91.  《公诉案件终有证据标准可资参考》,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1日第3版;92.  《保持特色不断创新》,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93.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94.  《重构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载《检察日报》2006年10月16日第3版; 95.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载《中国法律》2007年10月号;96.  《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构成论要》,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春季卷;97.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98.  《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99.  《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100. 《鉴定机构性质辨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2期;101. 《刑事诉讼中“诉”之辨析》,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102. 《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路径》,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10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和热点难点问题》,载《人民检察(湖北版)》2007年第12期;104. 《点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8日第1版;105. 《人物专访: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权力和谐化》,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1日第3版;10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4日第2版;107. 《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建立程序制裁机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108. 《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109. 《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思考》,载《刑事法前沿》(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110. 《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111. 《行进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关键词展开——2007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112. 《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2日第3版;113. 《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契机 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载《诉讼法学研究》2008年6月第13卷;114.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115.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权的配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116.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117. 《陈光中: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军人》,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5期;118.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要》,载《法学》2008年第6期;119.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120. 《对话:侦押分离,打开律师会见之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9日第3版;121.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回顾与展望》,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7日第3版;122.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东方财经》2008年11月;123.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124. 《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张智辉的人物生平

张智辉教授1972年参军。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后改名西南政法大学),成为该校恢复后的第一届学生。他在大学就读期间就开始了进行理论研究的学术生涯,在《法学研究》1882年第2期上发表了第一篇学术论文《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1982年1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师从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张智辉教授开始了对刑事责任、犯罪学和国际刑法的系统研究,这三个方面成为张智辉教授从事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撰写并发表了多篇很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此外,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张智辉教授还参与翻译了《英国刑法导论》、《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新犯罪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国际刑法典草案》(西南政法学院《国外法学参考》1984年增刊)等多部译著。1984年12月硕士毕业后,张智辉教授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从事出版编辑工作。1986年,张智辉教授以其硕士论文为基础增订出版了第一本专著《我国刑法中的流氓罪》。二十年来,张智辉教授在刑法理论的前沿方面刻苦钻研,笔耕不缀,先后出版了8部学术专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张智辉教授是国内最早在国际刑法学研究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之一,至今仍在中国国际刑法学研究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6年,张智辉教授调入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2004年1月改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又开始了检察学研究工作,先后发表了多篇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的检察学研究论文;同时,张智辉教授作为检察理论研究所的负责人,带领从事检察学研究的一班人,从中国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为中国检察理论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张智辉教授一直从事刑事法律科学和检察学研究工作,其在刑事法律科学方面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国际刑法学。学术成果主要有:个人著作8部,主编、参编、参加翻译学术著作54部,发表论文80余篇,获各类科研成果奖16次。其中,独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出版)于1999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奖项“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图书一等奖第一名;担任第一编主编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获中国图书一等奖;担任主编的《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于 2001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奖项“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图书一等奖第一名;独著“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于2003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奖项“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论文一等奖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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