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审判论文格式
山东审判论文格式
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最后一次作业,而其中的论文格式是必须要规范的,可以节约宝贵的人力资源。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非学术论文格式,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非学术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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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黑体五号加粗,左起空两格):XXXX,XXXXX,XXXXX,XXXX(五号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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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加粗,顶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 Keywords(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加粗,顶格): XXXX,XXXXX,XXXXX,XXXX(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 5.正文层次格式(关键词和正文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1.(四号黑体加粗,左起空两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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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文化的学术论文范文
略论法院文化建设
作者简介:高国金、王相林,现在江西农业大学;程志军,现在鹰潭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为维护经济社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人民法院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各方面加强,以确实使法院文化成为法院群体成员的一种坚定信念和价值观,融入到每一位法官头脑中,使其自觉做到为民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法院;文化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文化建设的地位已越来越重要,已成为“五位一体”中的重要一体。法院文化是我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法院群体成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信念和价值观,是以追求和实现法的公正与效率为核心的法院人文环境。[1]由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识。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
文化建设在法院工作中占有其重要一席。有些法院在平常工作中,往往忽视文化建设,没有形成常抓不懈的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思想认识不到位
有些法院案件较多时,只抓案件审理,文化建设却成为可有可无的事情。即使在开展文化建设时,也仅流于文艺表演之类的活动形式,从思想上根本没有意识到法院文化建设的真正内涵和重要意义。思想认识不到位,既影响了法院文化建设的良好开展,也影响到法院整体形象,从而影响到每个法官的价值观,有些法官也就容易走向腐败,从而威胁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为人民的罪人。
2. 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不少法院尚未制定一套科学的制度对法院文化建设进行规范,法院整体文化品味得不到提升,造成法院主体文化与精神实质的不相契合,最终导致法院文化建设“有形无实”。[2]这种现象的发生,对整个法院系统都有着深刻影响,忽视制度建设,也就难以真正意义上开展好法院文化建设,从而影响到法官综合素质的提升。
3. 法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法官素质问题就已引起广泛的重视。法官队伍里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导致少数司法人员腐败和裁判不公的现象出现,直接损害到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法官腐败问题更是令人痛心。这些现象的存在,也必然影响到法院文化建设的良好开展,也同时反映出法院文化建设的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出其对法官综合素质潜移默化影响的应有作用。
4. 法官职业化进程缓慢
中国历来没有把法官作为专门职业来看待,而是等同于行政官员或视作行政官员,因而在法官的来源、训练、选任上都无异于行政官员,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使得当今中国从未受过法律正规训练的人充斥各级法院领导岗位,复转军人走出军营进法院等奇特现象比比皆是。这就使我们的法院很难承载起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司法独立更无从谈起。[3]法官职业化发展进程必然影响着法院文化建设发展步伐,法官的司法独立意识不能融入到法院文化建设之中就会影响到其判案思维和质量。促进法官职业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好坏直接影响到法院和法官的长远发展,影响到法院和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已是必然趋势。
1.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首先,人民法院应加强法官的理想信念教育,促使法官群体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目标取向,从而增强对本职工作的自豪感、使命感和认同感;其次,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形成以法官为中心,对各类人员分类管理,营造服务、尊重、支持法官的浓厚氛围,树立法官的职业尊荣感;第三,注重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加强法官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坚持用新的态度和思想,积极开拓新途径,探索新方法,保持思想政治工作的生机和活力,用先进的理论、优秀的成果来深化法官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识。[4]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院和法官不重视法院文化建设的认识,从而在思想意识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把法院文化建设好,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添砖加瓦。
2. 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应是从思想作风到业务工作全方位的;加强对法官的审判纪律、行政纪律、审判责任、财经纪律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制定相应的规范,使人大、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5]这些制度建设,势必有助于保障法院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有助于预防法官的腐败和堕落。
3. 大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
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判案质量,大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提高法官文化素质
法官文化素质是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文化素质的高低是衡量法官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准,良好的文化素质必定有助于塑造自身良好的形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法官的文化素质要求也就越来越高。除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广博的其它知识,这有助于提高其自身的综合素质,也有助于其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提高法官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心理、政治知识、政治价值观、政治信仰、政治能力等。其具有阶级性、综合性、相对稳定性、层次性等。在阶级社会,政治素质是人的各方面素质的核心部分,社会主体政治素质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才能使司法服务于政治。[6]一个法院每一位法官的政治素质高低同样也决定着该法院文化建设的走向。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有助于保障法院文化建设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3)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从根本上说,法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判案的质量高低。我国的法律是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而成文法的制定往往原则性较强,不可能规定的细到每一个角落,这也使我国在处理一些案件时出现了“法律空白”或“法律漏洞”。法官适用法律不是完全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而是必须根据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精神来正确的解释法律,填补法律的漏洞。[7]只有业务素质高的法官,才能更好的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因此,法院文化建设中必须以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为精髓,大力表彰业务素质好的法官,并经常宣扬其业绩,从根本上影响每一位法官判案思维,从而才能更好地保证每一件案件审理效果。
4. 大力促进法官职业化
职业法官的基本定位按照《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法官只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不是官,是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专门职业的法律家群体,这种职业群体必须具备一些与法官职业特殊性相适应的品质要求,即必须接受过专门法学教育训练,具有独特的职业思维和强烈的中立职业意识,从事过专门法律实务工作,具备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的职业地位。[8]只有这样职业化了的法官才能真正意义上承担起审判案件的任务,才能确实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法院文化建设中核心要素之一就是要为大力促进法官职业化做好各种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宣传,确实为法官职业化这一大趋势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此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还必须确实重视一些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以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一个最基本的文化氛围和支撑,这也是不容忽略的一项基本任务。
【参考文献】
[1]马玉龙. 构建先进的法院文化[J]. 山东审判,2003(6):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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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 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更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的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实践教学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相当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实务特别是审判业务非常不熟悉,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选题不当。虽然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的题目已经由各门课程的教师提前拟订出来供他们选择,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可以选择的题目范围很宽泛,而学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或者动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选题往往大而空、观点陈旧或者过于集中。比如有些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题目“论死刑”、“论依法治国等等”,这样大的论文题目在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中往往是无法完成的。还有些学生的选题如“论事实婚姻”、“论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在学术界已经过气的题目,写出新意非常困难。再如学生们的选题过于集中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领域,而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方面的选题关注不够。其次,内容空泛,往往从中国期刊网或者其他书籍拼凑,甚至是抄袭,而且,由于毕业在即,部分学生应付了事,论文在逻辑结构、段落条理、用词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更谈不上创新性。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脱离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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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至2013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差别。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1008-6676.2012.05.027.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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