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权论文题目
路权论文题目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论文?
浅析公路超限运输路政管理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也有了保障。随着施工工艺和技术的进步,以及管理的科学化和规模化,公路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不过虽然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检验是符合设计标准的,但是由于路政管理工作的疏漏一些道路的使用寿命却不及设计规划的一半,由此可以看出已超限运输为主的违章行为对公路质量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当前我国的大多数道路都是采用沥青路面,主要是一些高等级公路和市区干线道路,沥青混凝土道路属于柔性路面,具有抗弯强度好等特性,虽然较水泥混凝土路面来说具有较好的抗病害能力,可以根据抗压、抗剪的强度来抵抗路面荷载的作用力,但是如果路面荷载超过了设计规定的值,再加上车辆行驶的速度过慢,其产生的作用力也相对增加了很多倍,对路面造成的危害也大大增加,路面使用寿命也会相应的缩短。所以,加强超限运输路政管理工作是当前公路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1 超限运输路政管理的难点
(1)超限运输车辆数量较多,以私家车主改装车辆为主且为躲避路政巡查经常在夜间行驶,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超限车辆的来源主要是一些车主为获取额外的经济收入而采用改装的形式使得车辆能够承载更多的货物。但是改装后的与原设计性能已经是相互矛盾,再加上超限运输车辆长期超负荷运行,使得车辆的制动系统和安全性能早已没有保障,给道路安全行车带来事故隐患。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大型交通事故多与车辆的超限、超载等情况有关系。车辆严重超限,使得车辆驾驶性能极具降低,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制动性能、悬挂承荷能力等大幅降低,爆胎可能性也大大增加,驾驶车辆操控性能不佳很容易发生侧翻事故。同时超限运输车辆为了躲避路政检查,大多数驾驶员选择在夜间行车,疲劳驾驶,视野受阻,精力难以集中,是当前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
(2)为获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低运价、靠超限等手段加大路政管理工作难度。由于货运市场运输力量大于货运需求,货运司机者为抢夺货源,竞相降低运输价格,通过低运价的方式获取货源。但是降价的结果必然要以其他方式来弥补货运损失,因此,货运司机主要采用超限和逃避交通规则的办法获得补偿,违章现象层出不穷。然后有些货运司机不得不再次进行压价来获取货源,那么就更加的会加剧超载超限的违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章行为出现。再加上超限运输现象严重,部分汽车制造厂家为迎合市场,赚取利益非法生产“大吨小标”汽车和非法改装汽车,又进一步促进了超限运输现象的产生,有加大了路政管理工作的难度。
(3)超限运输由于形势速度慢,容易造成交通阻塞,一般严重超限的车辆行驶速都很低,时速不超过40Km/h,且超限车体积较大,影响后车通行,容易产生交通阻塞,降低公路的使用效率。再加上超限运输车辆由于承受的荷载早已大于汽车原设计的标准,其操控性能大大降低,这就提高了驾驶人员使用刹车和加油的频率,其排放的有害尾气也相应增加,使得公路两边的绿化植被受到污染,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
(4)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管理体制的滞后也是路政管理工作的难点之一。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虽然在治理超限运输、保护路产路权方面进行研究并制定出台了一些规范文件,如《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但由于规定本身重通行、轻治理的原因,缺少治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所涉及有关部门具体职责要求,无法做到全责分明,又使得路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很难顺利执行。同时路政管理体制的滞后性也阻碍了治理超限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国现行车辆和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人、车、路相分离的管理制度。汽车的制造规厂家管理,车辆牌照管理和违规管理规交警管理,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规交通部门管理,这种职能交叉、权力分散管理体制大大阻碍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执行。
2 超限运输管理对策
(1)针对超限运输要加强监管力度,要尽可能避免超限运输的出现。各个区域要树立大局观念,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不能有,各个区域路政管理部分要设置多重防线查训超限车辆,加强各等级公路之间的相互连接治理,使违章超限车辆无处可跑。同时路政执法部门要不断组织人员上路巡查,设置超限运输监查管理处,运用科技进行监管,对经常出现超限路段要加大监测管理处的建立,对过往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测,一经发现对严重超限的车辆科采用收取补偿费用的形式进行处罚,使超限运输车辆也无法降低运输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超限运输的违章行为出现。另外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源头上禁止一些厂家对车辆的改装现象,对车辆改装企业要进行整顿修改,对违法改装车辆进行严格管理,要使得违法改装车辆难以进入运输市场,从而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运输情况的出现。
(2)加强路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促进和协、合理执法。路政管理人员是政府的一面旗帜,他带表者公路管理部门的威望,更是共产党形象的体现。因此,路政执法人员要树立“诚于内而形于外”的优良形象。同时作为新时期、新环境下的执法人员更需要有较高的素质和专业素养,要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正确三观理念,不断地提高自己和完善自己。
(3)要完善交通运输体系,优化道路运输结构。目前我国基础设施体系有待完善,对于大宗物资的调运还没有较为合适的解决方法,运输结构还处于由初步运输化,因此需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网,不断的提高运输能力来解决经济需求的矛盾问题。因此,需要对交通运输体制进行改革,摸清交通运输发展的实际环境,对各货物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要使得各种运输方式能够共同运行,解决公路超限屡禁不止的问题。
(4)路政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法律法规,才能为依法治理超限运输提供坚强有力的后盾。路政管理部门要统一管理思想,加强执法管理,立法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运输监测费、超载装卸费等费用标准,为路政处罚工作做好基础。
3 结束语
对于超限运输管理还需要制定一个长期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运输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想要禁止超限运输的情况可能还需要时间去努力。需要将路政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为我国路政管理工作的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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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视角的总体史式审视
将近代中国铁路作为一个整体,从某一个侧面来加以研究、审视,这种总体式的史学研究成果不少,其中有论述铁路的作用、影响的,有关于铁路发展方面的,有涉及外债问题的,此乃学界着意的大要所在。
铁路的影响:学界在谈及此问题时,强调了三个方面,即城市化、农业、民俗。
探讨铁路的城市化作用的文章有两篇:李占才所著《铁路与近代中国城镇变迁》(《铁道师院学报》1996年第5期)、姜益和徐精鹏合著《铁路对近代中国城市化的作用探析》(《上海铁道大学学报》2000年第7期),两文指出,铁路促进了客货运输,人口流动,市场扩大,经济发展及城市的变迁:一些新兴城镇崛起,一些古城镇的功能发生变化,一些不通铁路的古城镇衰落。
关于铁路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李占才著有两文:《铁路对近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影响》(《同济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铁路与近代中国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区域化趋向》(《铁道师院学报》1997年第5期)。两文阐述的主体意思是:铁路运输促进了商品流通的扩大,从而也就促进了农业生产商品化、区域化倾向的发展,加速了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
从民俗角度看铁路的影响,这是较为新颖的探索。这方面李占才之文《铁路与近代中国民俗的嬗变》(《铁道师院学报》1994年第3期)及《铁路与中国近代的民俗嬗变》(《史学月刊》1996年第1期)认为:铁路引发了民俗心理的更新,导致衣、食、住、行等生活习俗的变迁,促使相见礼、婚礼、丧礼等礼仪风尚演变,推动了国人娱乐、纪年、剪辫放足等习俗的进化,尽管民俗嬗变中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现象,但总体而论,是朝着进步、健康的方向发展。
另外,王旭章还著文《走向市场的中国铁路向历史借鉴什么》(《铁道师院学报》1995年第2期),指出铁路当之无愧是市场经济的主动脉,其表现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沿线资源的规模经营,加快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产业的转移,促使统一的全国市场逐步形成和国内外市场的接轨,经济区域化趋势发展。朱从兵著文《铁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广西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年第4期)相对要冷静一些,该文认为:铁路与沿线社会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需要的互动关系,铁路对沿线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是以工业为中介的,并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铁路建成后还需有正确的政策导向,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铁路发展:包括商办铁路、修筑及管理特色、政府政策、不发展的原因等方面的内容。
商办铁路的研究是学界的弱项,对此问题宓汝成著文(《中国近代铁路发展史上民间创业活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通过对民间投资铁路史的梳理,得出如下结论:民间资本有投资铁路的意愿,其压抑力量主要来自列强资本,其次才是封建势力;资金匮乏、技术落后不是商办资本铁路不发达的主要原因,二者的因果关系恰恰应该颠倒;商办铁路资本在清政府国有化政策影响下零碎化是历史的倒退。
关于铁路管理问题,芮坤改之文《晚清对官办铁路的管理述论》(《保定师专学报》2002年第3期)厘清了晚清朝廷逐渐将最初由地方大臣管理的“官办”铁路收归朝廷统一管理的过程。对于我国近代铁路的修筑及管理特色,胡正民、李占才著文(《强人筑路以线设局——近代中国铁路发展特色》,《铁道师院学报》1995年第2期)将之归纳为:强人筑路,以线设局,铁路的修筑及管理权掌握在实力派官僚的手中,因而非常混乱和纷繁。
论及清政府的铁路政策,骆向韶著文(《清政府的铁路政策》,《湘潭师院学报》2002年第6期)将之划分为三个阶段:1863—1889年、1889—1900年、1900—1911年。孙自俭之文《晚清铁路政策的官办与商办之争》(《安庆师院学报》2002年第6期)则主要讨论了官办还是商办的问题。该文指出:经过多年实践,清政府对铁路的认识逐步深化,最终在1911年确立了官办铁路政策,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可行性。
关于铁路干线国有问题,马陵合著文(《论清末铁路干线国有政策的两个促动因素》,《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1期)认为,该政策出台的原因有二:一是盛宣怀建立官僚垄断资本集团的野心,二是立宪派社会舆论宣传的推动。
论述铁路权为外资侵夺的文章有谢撼澜之文《近代列强对中国铁路利权的疯狂掠夺》(《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3年第6期)。
探讨近代中国铁路发展缓慢的原因的文章较多,其中归咎于内因的有三篇:祝曙光所著文《近代中日两国铁路发展比较研究》(《贵州师大学报》2000年第1期),尹铁所著《近代中国铁路建设延误原因探析》(《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李文耀、王成林之文《近代中国农民对铁路态度的变化》(《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归咎于外因的有宓汝成所著文《中国产业近代化为什么徘徊不前——以中国铁路的建设和运营(1895—1927年)为中心作一试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铁路外债:
丁永刚在《论近代清政府建设中的外债问题》(《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一文中,将清政府借用外债修铁路的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甲午战前、甲午到《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到辛亥革命前。借债筑路符合历史趋向,功不可没,不应片面地认定是“卖国主义”行经。张九洲也著有《论甲午战后清政府的铁路借款》(《史学月刊》1998年第5期)一文,类之。
孔永松、蔡佳伍之文《晚清铁路外债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将清政府借外债修路划分为四个阶段:1881年唐胥铁路的修成到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1895年到1903年颁布《铁路简明章程》,1903年到1911年5月10日颁布铁路干线国有政策,1911年5月10日到10月10日武昌起义;外债的类别有筑路、赎路、路政借款三种;借款抵押有一个从以路为抵向以地方厘金税捐抵押的转变。
基于解读近代国人外债观的努力,马陵合著文《经济民族主义的悖论——关于近代中国对铁路外债认识历程的思考》(《天津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以经济民族主义为概念支撑,道出了外债观中的超经济性质,及其所具有的政治上的功利。否定经济民族主义,有利于理性阐释铁路外债问题。马陵合另著文《略论清季东北铁路外债的超经济特质——以均势外交为中心》(《历史教学》2003年第10期)、《晚清铁路外债观初探——以芦汉铁路为中心》(《史学月刊》2001年第6期),类此。
从外债角度重新审视芦汉铁路的收回,马陵合之文《论芦汉铁路的外债问题》(《历史教学》1996年第5期)认为其意义要打折扣。马陵合之另文《文明排外与赎路情结》(《安徽师大学报》2003年第3期)也指出:文明排外是20世纪初中国收回铁路利权的基本口号,它较集中地体现了近代国人的赎路情结,文明排外不能解决近代中国所面临的维持国权与引进外资的两难抉择。至于《潜流:清季对铁路外债的重新估价》(《江汉论坛》2003年第11期)一文,马陵合的主体意思是:晚清最后几年,收回利权运动趋于式微。而从经济学理角度就债论债,肯定借款筑路的积极作用,逐渐为人注意。只是它的声音是微弱的,难以得到社会更多的认同。清季对铁路外债的部分认同,应是近代中国在维护主权与利用外资之间难以取舍的真实体现。
在借款模式方面的研究中,马陵合著文《“浦口条件”:近代中国铁路借款模式的变与不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以1908年中国与英、德签定的、以地方税捐为担保而非以路作抵的《津浦铁路借款合同》为研究对象,集中论述了学界忽视的有关条约的运用情况及其如何被弃用等问题。
从政策角度研究外债,王致中之文《论晚清铁路外债国家政策的确立》(《上海铁道大学学报》2000年第7期)认为:晚清铁路外债国家政策的确立,时在甲午战败之后。决策背景为筹筑卢汉铁路,铁路发展定为国家“实政图强”要务,但国库“点金乏术”,商资筹招落空,铁路资金来源仅有外债外资一途。政策要点乃“洋债”由国家铁路总公司统筹,路借路还,以路作抵,拒招洋股,“路权仍属于我”。
二、铁路与地方的区域史式探析
铁路与地方的关系研究,属于个案式、区域式的史学研究。
京汉铁路作为晚清时期修筑的第一大动脉,此前学界已予以较多注目,对此,田伯伏从直隶采煤业人手,著文《京汉铁路与直隶沿线近代采煤业的起步》(《河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分析了京汉铁路修建对直隶煤矿业如井陉、临城、磁州等的影响,指出铁路作用体现在运输速度的提高和运费的降低扩大了煤的销售市场,此外,铁路本身就是煤的固定消费者。
我国近代的铁路网是以北京为中心的,苏生文著文《晚清以北京为中心的铁路网的形成》(《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2001年第1期),针对这一问题做了专题研究,该文认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修路风气已经大开,清政府在北方地区修筑了京奉铁路、京汉铁路、京张铁路和津浦铁路四条主干线和一些支线,构成了以北京为中心的铁路网。
西北铁路发展在近代属于落后地区,有关研究注意到了这一问题。赵志龙著文《近代西北铁路规划述论》(《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认为,从晚清到民国,西北铁路规划经历了一个内容由简到繁,地位由次要到主要的发展过程,西北铁路的重要性已成为共识。任军利著文《铁路与近代陕西的商品经济》(《宝鸡文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主要分析了铁路所导致的陕西经济变化。
正太铁路是山西近代第一条铁路,自如雪之文《正太铁路建筑始末》(《广西师大学报》1997年增刊),阐述了该路建设过程中的艰难历程,并指出其对山西经济的影响如下:运输量很大且逐年递增,收益可观屡有盈余,促进了工厂的建立。
滇越铁路对封闭的云南来说,高势能的影响之大可以相象。顾继国、杨金江合著《滇越铁路与云南近代进出口贸易》(《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指出:滇越铁路开通后,云南形成了与世界资本主义相联系的、相对独立于国内市场的云南地方市场。王文成也著文《滇越铁路与近代云南对外贸易——兼谈云南与东南亚间的通道建设和经济技术合作》(《经济问题探索》1994年第1期)做了相似的分析。而张轶群之文《滇越铁路的历史记忆——滇越铁路沿线的近代铁路社区建筑初探》(《小城镇建设》2003年第4期),则以建筑为视点。
广西铁路的发展,绅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此,陈志波著文《绅商与近代广西经济》(《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指出其具体表现有二:首先,从领导力量上看,政府虽然是名义上的领导者,但直接操作各项具体事务的却是绅商;其次,从路款的认集的比例来看,绅商认集的路款占绝大部分。专论龙州铁路的有朱从兵之文《广西龙州铁路筹建始末》(《广西师大学报》1998年第4期)。
南浔路是近代江西第一条商办铁路,杨会清之文《略论南浔铁路兴衰的历史命运》(《抚州师专学报》2001年第1期),分析了筑路过程中在筹款、技术、时局等诸多方面的困难,运营中有关会计制度、股东大会制度等内部管理改革,及对汀西经济产业结构变化的促进作用。 沪宁铁路乃清末最为重要的铁路之一,对此,高志斌、王国平合著《晚清政府借外债修筑沪宁铁路述论》(《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阐释了借外债的原因、经过及民众抵制情形。
除了上引文之外,还有其它一些文章,其中有粗涉上海铁路发展的(刘华明:《近代上海地区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工具的变迁(1840—1949)》,《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有谈论铁路与晋商兴衰关系的(谢元鲁:《明清北方边境对外贸易与晋商的兴衰》,《四川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有探讨铁路对移民的助力的(周春英:《浅析近代华北移民大规模迁居东北的社会背景》,《荷泽师专学报》2000年第3期),有研究铁路促进城市发展的(王杉:《简析近代东北城市的兴起》,《辽宁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段光达:《哈尔滨早期城市特点刍议》,《北方文物》1994年第2期;纪凤辉、张翠华:《哈尔滨近代城市的特点与作用》,《黑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有介绍铁路股票的(夏详烈:《清代川汉铁路股票》,《中国钱币》1998年第3期)。
三、关键人物与铁路发展
与铁路发展有关的近代人物主要有李鸿章、张之洞、孙中山、詹天佑、刘铭传、盛宣怀、容闳等。
在研究李鸿章与近代铁路的文章中,余明侠所著《李鸿章在中国近代铁路史上的地位》(《徐州师院学报》1994年第3期)论述的较为全面。该文认为,李鸿章在修建铁路问题上的认识,从1863—1867年的短短四年间,经历了严词拒绝、朦胧认识、正确了解和坚决实践等四个阶段。李鸿章不顾谤议丛集,独开风气之先,主张利用西方技术但必须权自我操,初步规划了铁路干路蓝图,执着不渝兴修铁路,于此可知,李鸿章在中国近代铁路史上的贡献是不容抹杀的。此外,余明侠另著有《李鸿章和甲午战争前后的铁路建设——兼论洋务运动在甲午战后的新发展》(《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一文,类之。从铁路外债角度研究李鸿章的文章有马陵合之文《论甲午前借债筑路的开启及其困境——兼评李鸿章的铁路外债观》(《安徽史学》2002年第1期)。相形亦肯亦否李鸿章的文章也有一些,如周辉湘之文《李鸿章与中国铁路业的开创》(《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在肯定了李于凇沪铁路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首倡自建铁路的同时,指出:李鸿章在19世纪80年代中法谈判中及之后的思想开始向出让路权转变,其借债修路思想损害了国家利益。此外,筑路也有发展个人实力的意图。类似的文章有赵东喜之文《论李鸿章与近代中国铁路的兴办》(《河南职业技术师院学报》2000年第1期)、朱从兵之文《李鸿章与中东铁路》(《徐州师大学报》1998年第1期)、《试论李鸿章在中国铁路史上的地位》(《玉林师专学报》1997年第4期)。
从总体上研究张之洞的文章有吴剑杰之文《张之洞与近代中国铁路》(《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该文认为,真正能从开发利源以振兴经济的高度认识铁路的近代化价值的,张之洞是第一人,铁路成为他一生最后20年的生命主题。此外,陈晓东也著文《张之洞与晚清铁路》(《铁道师院学报》1994年第3期)对张之洞发展铁路的贡献作了介绍。具体研究张之洞的文章有朱从兵之文《粤汉路权赎回后张之洞的自建主张与实践》(《广西师大学报》1999年第3期)、吴剑杰之文《论张之洞湖广任内的外才引进》(《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将李鸿章与张之洞联系起来予以研究是有益的探索,这方面的文章有周辉湘所著《李鸿章和张之洞与近代中国铁路建设论略》(《长沙电力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研究孙中山与铁路的文章有数篇,之一是朱从兵所著《孙中山对近代世界铁路的认知述论》(《学术论坛》2003年第5期),该文认为:由于第二次现代化大浪潮时期美国的铁路建设速度最快,孙中山对近代世界铁路的认知以美国为主。他对近代世界铁路的发展大势、基本成就、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建设与管理体制或经验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认识,其认知水平超出了他以前的中国近代的其他先进人物。之二是冯君之文《论孙中山铁路建设的战略构想》(《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此外,朱从兵另有文《铁路建设与民生主义——民元孙中山铁路建设思想新探》(《学术论坛》2002年第5期)以铁路与民生的关系为视点,来探悉民元孙中山的铁路思想。
詹天佑在近代中国铁路史上,如同秋瑾在近代妇女史上一样,是不可或缺的人物,也很值得研究。以往人们多注目于京张铁路的独立筑造,而经盛鸿等则着意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其著文《詹天佑与清末民办川汉铁路》(《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詹天佑与辛亥革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指出:爱国工程师詹天佑在中国近代铁路建设中,不仅开创了中国独立造路的奇迹,建成了震惊世界的京张铁路,而且率先支持在20世纪初兴起的民办铁路事业,并亲自主持艰险异常的民办川汉铁路。当清廷在1911年5月颁布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后,他勇敢地支持保路运动,进而支持辛亥革命。这是他对中国走向近代化的又—伟大贡献。
关于刘铭传在台湾修筑铁路问题,陈九如著文《刘铭传与台湾铁路近代化》(《安徽师大学报》2002年第1期)指出:刘铭传从御侮图强的目的出发,力主修筑台湾铁路,妥善解决资金短缺和技术力量不足的难题。台湾铁路的兴筑,便利了台湾的交通,促进了台湾的开发,传播了近代化观念。刘铭传在台湾近代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盛宣怀是近代中国铁路发展史上的关键人物,吕锡生著文《盛宣怀传略》(《无锡教育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涉及到了这一问题。
关于容闳的影响,陈汉才之文《容闳的留学教育推动了中国近代化进程》(《华南师大学报》1998年第6期)主要强调了他对铁路人才培养方面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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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部分项目在《投资协议书》中对收费公路经营者的养护责任未予以具体明确,仅简单约定经营者“依法承担养护责任”,有的甚至没有提及。在谈判过程中,投资者只考虑其收费权可能取得的收益,忽视其还必须承担的养护义务,造成在经营管理中对公路养护工作的忽视和不愿意投入。
2、由于政府出台的政策,收费公路经营者利益受损,可能导致经营者无力履行或不履行养护义务。如104国道瓯海段,由于政府要求搬迁收费站,导致收费额下降了70%,经营者陷入困境,无力履行养护义务。
3、政府变更规划,收费公路经营者利益受损,可能导致无力履行或不履行养护义务。
4、由于路网的迅速发展,收费公路收益远远低于公路建设初期的项目可行性评估中的分析,可能导致收费公路经营者无力履行养护义务。如杭金衢、杭新景高速公路开通前后,与它们平行的杭州市320国道上杨村桥收费点的月收费额度分别如下图,其收费额度在高速公路开通前后所发生的变化对比,显示了路网发展对普通收费公路项目的重大影响。
三、一个观念——关于收费经营权与公路养护义务分离。
笔者非常认同《关于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若干问题研究》作者林伊亘关于收费公路经营权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提出的观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价格与这种权利在一定年限里的获利能力密切相关,而与其所依附的公路有形资产的价值无关;与公路有形资产价值直接相关的,是投资者投资建设收费公路后所能获准的收费年限。” 作者甚至有这样一个念头:“如果投资者在现金上一时调不过寸头,依法合规地有偿转让一年的收费权,以盘活现金流量,这有何不可?这又与收费权所依附的公路有形资产的价值有何关联?”
在该文的启发下,我们想到,是否可以将收费公路经营比作一个旅馆,甲建设了旅馆的房屋,但不直接经营而是包给乙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形下,第一,租期通常不会太长,以回避租期长带来的客流量可能变化大的风险;第二,租金的测算是以旅馆的盈利能力为基础的,而不是旅馆建造的成本;(这两点与林伊亘先生的观点相符);第三,在房屋出租的情形中,修缮房屋的责任通常是由甲负责,其在收取的租金考虑了这部分成本。
由此想到收费公路的养护责任也完全可以和收费公路的经营相剥离。根据《公路法》等规定,收费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家统一组织养护,是合理合法,也是与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的理论依据是相通的。收费公路养护与经营的分离,可以发挥公路管理部门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的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使不具备养护技术和管理力量的经营者可以专注于收费公路的经营。
四、加强普通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和对策
加强普通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其目标是:加强检查、督促、指导,使各项养护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各项养护市场行为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如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验收,养护从业单位资质,养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等等。通过规范、高效、有序的养护工作,保持良好的道路状况、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向公众提供舒适、畅通、安全的道路通行条件。
要实现上述目标,针对目前普通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难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逐步推行收费公路养护与经营分离的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公路实行“统一委托养护”的模式,建立稳定的普通收费公路养护投入保障机制。
具体思路是:对于新增收费公路项目,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即明确一定比例为养护基金,每年按照实际收费额提取,缴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部门或成立的中立组织统一组织养护。原有收费公路项目,可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缴纳收费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养护基金,委托统一组织养护。政府可对养护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和支持。
对原有收费公路项目不愿意委托统一组织养护的,要出台相应政策,明确每年的大中修基金计提方式,并加强大中修基金使用的审计,确保养护投入的专款专用。政府不再给予奖励或补助。
(二)完善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养护质量标准、处罚机制等。
1、 明确收费公路监管的具体内容
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收费公路养护检查制度。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要求包括定量的标准和定性的要求两部分,定量方面主要是针对路况水平,明确科学的路况检测手段,制订定量化的养护质量标准,重点考核路面状况指数、行驶质量指数、抗滑性能指数等主要指标;定性方面主要是指养护生产的机械化、专业化、科学化及养护生产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
2、建立养护状况与收费标准甚至处罚措施之间的关联,定期组织对收费公路路况的量化评价,对路况良好的路段,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对达到养护基本要求的但路况欠佳的,按照实际路况核定相应的收费折扣(可采取不同的比例如80%、90%);对达不到养护基本要求的路段,视程度责令整改、罚款、责令停止收费、实行强制养护等处罚措施。
3、建立健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明确收费公路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处罚机制,使各项制度均有明确可操作。
(三)建立对由于政府责任受到损失的收费公路经营者的补偿机制,使损失受到合理的分担。
对由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受到损失的情况,制订明确的补偿原则,由相应的机构对所受的损失进行评估,确认数额,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政府进行补偿,并以协议形式明确补偿的内容和方式。建议补偿以道路养护费用的形式由政府分年直接投入道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保持良好的路况。
(四)逐步通过政府赎买或“统一收费、统一还贷和分红、统一养护、统一路产路权管理、统设站点”的五统一管理等各种方式减少直至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求论文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 字越多越好 谢谢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周金云(受害人丈夫),男,汉,58岁,住址,河南省税务学校家属院,职务,副处级。
被申请人:董印叶(肇事司机),女,汉,38岁,住址,牧野区东冀场村,工作,出租司机。
申请人因不服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042585号),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条例错误,请求新乡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重新认定。
请求事项:
1、 应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董印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 应依法追究董印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认定书上与我爱人的实际年龄不符。我爱人是47年3月15
日出生,应该是57岁,而不是54岁;
二、 被申请人董印叶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4月7日上午,肇事司机董印叶将我妻子崔雪英连车带人撞飞后,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而肇事后,惊慌逃离现场,因是上午十点多,她因逃不了才被迫停车,从现场看,董印叶肇事后逃逸,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 事故地点在755厂和760厂两个家属院中间,道路中间为
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过,我妻子崔雪英属正常过路,不应承担责任,
肇事司机董印叶驾驶违章车辆肇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地路东为755厂家属院院门,路西为760厂家属院院门,两个家属院中间为虚双黄线,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行,我妻子崔雪英从此通过属正常通行,崔雪英未违反任何规定,不应负事故责任,肇事司机董印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 被申请人董印叶驾驶违章车辆超速行驶,导致此次恶性交
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4月7日上午10时多,天气晴朗,视线良好,司机董印叶熟悉此地段情况,在见有虚双黄线和行人的情况下,本应减速行驶,反而超速行驶,将人、车撞飞,鞋飞离现场几十米之外,现场情况惨不忍赌,肇事司机董印叶超速行驶,应承担事的全部责任。
五、 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时多接到了责任认定书。
我们认为该认定书对事故事实、现场实际没有认真地客观分析,草率从事,不负责任,模棱两可。下这一份责任认定书,给双方责任认定仅用简单一条就定了双方同等责任,竟然用了四十一天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
为了达到双方“同等责任”,简单地给双方套用一条违反《交通管理条例》之规定,而且还对优者(肇事司机)避重就轻、对弱者(死者)强加指责。这样重大的死人交通事故,只字未提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造成撞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问题。竟然如此草率认定!?我们保留向全国各公安、交警网站公开此份《道路责任认交通事故定书》的权利,看全国交警如何认定。
六、 受害者是骑车还是推车,我们要重证据。
直到责任定认书下达后,我们也听不到,瞧不到有关此方面的说明和证据; 按照事故处理下达责任书的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的规定,在向当事各方宣布责任认定结论时,应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告知作出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围绕当事人或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而我们去接收责任认定书时,没有听到任何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理由和证据,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了解现场有关勘查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时,均被拒绝,说要保密,我们无权知道,只说只要你们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可以向上级机关复议即可。这是何道理?这与公安部的规定不符,这是行政不作为。对此,我们保留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权利。
七、责任认定书上关键的问题只字未提:车速问题。车速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1、 为此我们特别咨询了河南省和新乡市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专家。刹车后,肇事车辆没有停在刹车痕处,就是说肇事车辆末速度不为零,即刹车痕末端(17米处)肇事车辆的瞬时速度是多少是个未知数(刹车16米后还能把人、车撞飞,鞋飞离现场几十米之外,可推断这时的瞬时速度),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常规的车速计算公式: v=sqrt(2*g*f*s)米/秒 或 v=Sqrt(254*f*s)公里/时,(其中: f=0.7, s=17) 不适用本案。运用本公式计算本案车速是不合理的,是错误的,极不负责任的。 这是稍微懂得物理求速基本理论的人都知道的基本道理;
交警应该知道计算车速的另一个公式:
s = v/3.6 * (t反 + t传 ) + v*v / 254 * 0.7
你们可以重温学过的车速计算公式,任何公式的套用都有一定的条件,都有一些假设条件的,它不是不加任何条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在肇事车辆末速度不为零的条件下,怎么可以胡乱套用上面的第一公式,这不得不使我们产生一些疑问??!!
2、 刹车16米多后撞人,能把人撞飞越过车顶摔下、并把挡风玻璃撞碎,这也是推断车速的依据,可想而知,撞击时的车速多高;
3、 把死者的球鞋撞脱、飞出二十多米(鞋的位置与现场所拍照片中鞋的位置不符,现场已被破坏)。也可以此推断撞击的动力多大、肇事车辆速度多高。
4、限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 。。。。。 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 ,公路为七十公里。”的规定。但是在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过)、人流稠密地段、道路不空闲、而且在没有保证安全的原则下, 还能以六十公里来限定车速?这是何道理?这不是给司机大开绿灯、暗示司机:“在城市任何地段,只要没有限速标志的都可以用六十公里的车速行驶,也不违反交通规则!” 这不是通天笑话! 在这样的暗示下司机开车可以为所欲为,又将有多少人死于车祸!交通法规是为优(强)者单方面服务的? 不为弱者服务吗?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
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和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刹车后肇事司机没有立即停下,她又开车远离刹车痕 18米之多,想干什么?她又干了些什么?如何解释?有人为司机开脱罪责,说什么“司机当时慌了”,就“慌”而言,这也是司机的重大过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是任何司机最起码懂得并了解的基本常识。能以“慌”字而搪塞过去吗?该行为实质上是想逃逸而不敢和 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造成了无法正确测定车速的事实。应负全部责任,这是勿用置疑的。
九、根据现场勘测图,刹车痕迹是直线,行车方向不但没有向左偏移反而向右偏移,是直向向受害者撞去的。如果当时肇事司机只要采取稍微向左偏移一点,就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撞死人的车祸;而且根据车检报告,肇事车辆右后轮制动有问题,根据此鉴定推断,车辆在制动后行车路线应该向左偏行,而现场情况反而向右偏行。为此我们咨询有关专家,他们对此也无法作出解释;我们认为肇事司机不但没有采取主动避让措施,而是故意向右偏移方向把人撞死的。从这一点上还可以认定,肇事司机属于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且未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 即“避让措施”,导致死人事故的发生,司机也负有重大过失罪;责任书只以简单的车检结果,车辆问题断定肇事司机只负有同等责任,而对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的人为因素只字未提,这是对事故处理的极不负责、是对肇事司机的极大袒护; 在以人为本、人性化的新交通法公布半年多的今天,下达如此责任认定, 我们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深感忧虑、惊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城市道路虚双黄线处,就是允许行人横越马路的地段,也就是人行横道;而且,在755厂、760厂两大家属院区,近一万人的繁华地段,行人稠密,行人在这样只有虚双黄线、没有斑马线的地段横越马路是合法的、司空见惯的,这就是实际、这就是现实、这就是“中国特色”交通路况。我爱人、一个年近六十的老人在这样的地段横越马路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责任!就是有错也是国家责任,也是交管部门的责任,为什么不在这样的地段设置斑马线。肇事司机家住该地,对此地路况了如指掌。并且“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 ------这也是司机最起码的常识、肇事司机更应高度“注意避让”来往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到弱者(死者)身上,为优者(司机)开脱罪责,这不是客观的、不是人性化的认定,是一个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认定。
十一、路权问题: 所谓“路权”,是道路上交通参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路权由通行权和先行权组成。虚双黄线地段,根据法规,允许行人通过马路,行人就享有该地段的通行权;行人先于占用该路段,就享有此时的先行权。我爱人是在该地段通行马路,有通行权,并且优先于肇事车辆占用了该地段,就有先行权。我爱人没有违反路权,而是肇事司机违反了路权。
十二、因果关系问题:
我们咨询了有关专家,并参阅了大量的资料、教材。了解到,在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有几种形式,本案涉及的形式:
独立的因果关系: 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又可分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
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应该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肇事司机违反了虚黄线处(人行道)超速行驶、未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一时刻侵犯了路权、车辆制动有问题 等多项违章行为。
参与的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另一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和其他因素发生以后,才起到作用。这种必然和其他因素一起才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称之为参于的因果关系。
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强加给我爱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选通行’的规定”来认定,最多也只能承担一定责任,不该“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要有违章行为存在,都是必然和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系的。我爱人“骑”或“推”车行走在虚双黄线地段,如果没有遇到超速行驶、不注意避让、不注意“确保安全”、侵犯路权、车辆制动不灵的肇事车辆,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在那出事地段,每天、每时刻有多少这样的行人在行走或骑车或推车横越道路,又有多少车辆从那儿由南向北或由北向南通过,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唯独遇到这个肇事司机,事故发生了。如果当时不是我爱人,其他行人同样会受遭殃,同样必死无疑。这一点,难道交警没有知觉吗? 这是避而不谈,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而已!
十三、崔雪英才五十多岁,突然死在董印叶之手,应依法追究董
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崔雪英刚过中年,身体状况良好,是我家庭的顶梁柱。在买菜回家路上,突然被董印叶撞飞身亡,我家失去了顶梁柱,家庭崩溃了,使我所有家属受到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董印叶肇事后逃逸,且造成了将人撞飞撞死的严重后果,理应依法追究董印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对交通事故大队认定的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疑问,请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重新进行调查,我们相信交警支队事故科对此次交通肇事事故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作出“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客观”的认定,认定肇事司机董印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以告慰我死去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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