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研究论文
康德研究论文
康德哲学中想象力理论初探论文
在西方哲学史上,想象力作为一种认知能力,一直处于一个很重要的地位。由于西方传统哲学偏重理性,轻感性经验,此时的哲学家把想象看作是一种低级的认识。
柏拉图是古希腊最早引入想象力概念的哲学家。他曾说:“一个连模仿性的艺术都要拒绝的绝对理念论者,想象对其也没有什么真实性。”柏拉图认为艺术只不过是一种模仿,想象力即是我们对现实的模仿。康德则把柏拉图哲学视为想象力产生的根源,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柏拉图哲学比喻为“身轻的鸽子,惬意地翱翔在空中,而当它感觉到空气的阻力时,就可能想象在真空里飞行必定更为容易”可见,康德仍受到了柏拉图的启发,把想象力视为一种感性和理性之间的创造性的认识能力。
如果说想象在柏拉图那里被认为是一种低级的鄙视的认识,那么在希腊美学家亚里士多德那里则初次得到了重视。亚里士多德是哲学上第一个对想象理论有所建树的哲学家。他肯定了现实世界的真实性,承认他所模仿的世界是真实可靠的,他认为的模仿不是柏拉图所说的对自然的纯粹抄袭,而是对模仿自然的创造。亚里士多德将想象跟模仿作了很大的区别,他曾说:“一切感觉都是真实的,而许多想象则是虚假的。”他认为想象是感觉的继续,是萎褪了的感觉,想象是依赖于感觉的,感觉是真实的,想象则有可能具有欺骗性。亚里士多德把想象看作是对不在场事物进行重新表象的一种能力,这种观点不仅仅是对柏拉图想象理论的超越,更是为康德想象力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17、18世纪,以培根、霍布斯为代表的英国经验主义美学对康德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培根将想象和虚构看作是诗歌的主要特征,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霍布斯则将想象力与判断力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且他将想象力分为简单的想象力和复合的想象力。简单的想象力即为一种正在衰退的感觉,是一种记忆;而复合式想象则是一种心灵的虚构。霍布斯这种对想象力观点的划分无疑对康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与康德观点中将想象力分为创制性想象和复制性想象相似。
休谟的想象力观点对康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休漠强调了想象力在知识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在休谟看来,想象是一种心灵的创造能力,人类还无法解释他。他将想象置于人类一切知识中的基础地位,认为记忆、感官和知性都是建立在想象的基础上,其想象力学说仍带有怀疑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局限性,但是,在那个时期,休谟的怀疑论彻底地惊醒了康德的独断论迷梦,他的将知性建立在想象的基础上这一观点对康德的想象力理论的全面形成指向了一个新的方向。
一、康德时期想象力理论
想象力理论在康德时期能够真正的全面的发展,无疑是继承了前人关于想象力知识的概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内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接下来,笔者就从哲学认识论以及审美两方面对康德想象力理论进行简单的阐述分析。
(一)想象力的基本含义
康德对想象力的概念的阐述中,它把想象力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创制性的想象力”另一种是“复制性的想象力”。康德更注重前一种创制性想象力,在《纯理性批判》中,康德在讨论想象力的基本含义时,继承了休谟的唯心主义观点,认为想象力是人的心灵的直观能力,将想象力当作一种纯粹的认识功能,一种当对象不在场时也能在直观中表象出来的能力。
(二)康德认识论中想象力含义
在认识论中,康德将想象力当作一种纯粹的认识功能,并将其分为:感性、知性、理性三部分。他认为想象力不仅要依附于感性和知性,且要介于感性和知性之间。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中,康德对想象力持一种贬低的态度,因为在哲学上,康德思想以主观唯心主义为主,他一方面承认物自体的存在,另一方面又承认物质世界是经验和感性世界的来源。他害怕自己思想完全陷于主观,因此他要将理性从中挽救出来,从而对感性进行压制。他把感性能力置于认识论中较低级的阶段,想象力也即处于受压抑的地位。正如他在《判断力批判》中写道:“知性不能直观,感性不能思维,只有它们的联合,才能发生认识。”但是,在康德的哲学观点中,感性与知性是相互对立的,两者结合与他的观点相矛盾,因此康德在二者之间加入了想象。康德说:“想象,则是使知性通向感性从而获得客观现实性的桥梁,它就是使知性结合感性的关键和要害。”[7]因此,康德将想象力比作为一座构架感性和知性的桥梁,并将其紧密连接在一起,支配其他事物并发生作用的一种感性活动。
(三)康德美学中想象力含义
康德认为审美活动是想象力与知性的自由游戏,是主体能力之间的相互和谐与融洽,知性和想象力的自由协调产生了愉快。康德认为审美判断中的美“是凭借想象力(或者想象力和悟性相结合)连系于主体和它的快感与不快感。”可以说,康德将想象力认为是一种介于知性与理性间的一种思维能力,当想象力与知性相协调时,产生快感,也即是产生一种纯粹美(或自由美);当想象力和知性不协调时,即与理性相结合时,则产生一种依存美,这种依存美也即是康德《判断力批判》中重点分析的崇高。
康德在书中说:“美的主观的符合目的性见于想象力和知性的和谐合作,崇高的主观的符合目的性则见于想象力遭到“推拒”而理性起来解围。”也就是说,如果说想象力和知性的协和运动导致了审美愉悦的出现,那么想象力和理性的协和运动就导致了崇高感的出现。在崇高中,想象力是作为一个将理性从中牵引出来的桥梁,在这个牵引过程中,想象力发挥着的创造性的作用,并贯穿与康德的哲学中,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最终帮助康德完成了他的人类本体论的体系建构。
二、康德想象力理论意义
虽然康德的想象力理论在其概念的阐述上没有很清晰,在哲学上的立场以主观唯心主义为主,但是,他的哲学思想仍然是西方哲学史上的一大转折点,在他那里既有理性和信仰,又有经验和想象。他把想象力理论置于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地位,将想象力放置在感性、知性、理性的结构中,并且规定了它的活动范围,想象力是不能超越这一范围而无规律地运动的。想象力在前康德时代有着曲折坎坷的命运,但康德的想象力在哲学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可以说康德的想象理论是和他的众多前辈们一脉相承的,而他本人无疑是站在巨人肩上的巨人。
【参考文献】
[1][3]金惠敏.叔本华的想象论及其可能的价值[J].文学评论,1998(4).
[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41.
[4](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德)康德.实用人类学[M].邓晓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
[6](德)康德.判断力批判[M].宗白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39.
[7]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M].人民出版社,1984:133.
[8][德]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5.
论康德道德思想中的责任的哲学理解论文
“责任”在康德道德哲学中是一个重要而又关键的概念,在康德整个道德哲学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康德强调道德就是出于对责任的尊重而行为,他极力反对以行为后果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做法,认为如果仅仅是人的行为的后果合乎责任,而行为的动机是因为爱好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那么这一行为则无多大的道德价值,甚至可以说是完全没有道德价值的。康德从形而上的角度把责任定位为必须的,认为一个作为有理性的人必须承担责任,道德做人是我们形而上的责任。
一、什么是责任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开始,康德就阐述了善良意志这一概念,他指出善良意志就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许多从各方面看来是善的、并且甚至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的特性的那些东西,都要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否则就有可能变为极大的恶。善良意志来源于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在于产生善良意志,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完全的,却绝对是最高的善,它作为实践能力去规范或引导人们追求幸福而使用的手段,强调理性具有自由性。康德认为在我们的行为中,“责任”是居于首要地位并且是其他一切行为的条件。
康德认为,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虽然其中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这些限制和阻碍远不能把它掩盖起来,使它不能为人之所识,而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加显赫,发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这也就是说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的必要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通过三个命题来阐述责任这一概念。
(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动机命题。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区分被其他的爱好所驱使的合乎责任的行为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其他利己意图并不难,难的是怎样辨别那些既合乎责任而同时又由直接爱好去实行的行为。康德在这里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人的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这四个例子分别是以下几个。
1.卖主童叟无欺
康德认为商人采取童叟无欺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诚实的,而实际上只是为了自利的意图,因此这一行为并不是道德的。
2.保存生命
康德认为出于本能和爱好维持生命的行为并不能算是道德的,但是,如果生命毫无乐趣可言困境之下,还能不失去信心和苦难作斗争,这样的行为才能被算做是出于责任的,才能算是具有道德内容的。
3.帮助他人
康德认为“尽自己之所能对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康德认为为了使别人因为自己的付出而具有满足感到幸福和欣慰的行为与对荣誉的爱好一样都是出于爱好而不是出于责任,因此是不具有道德内容的,如果一个人厌恶一件事却仍然选择做这件事才能算是道德的。
4.保证个人的幸福
幸福在康德这里只是人为的社会形象的健康,是人的一种功利性的追求,而道德却是人的自我完善的要求,保证个人的幸福是责任(最起码是间接责任),只有那些“增进幸福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的规律仍然有效,正是在这里,他的所作所为,才获得自身固有的道德价值。”
因此,只有“出于义务”而不仅是“合乎义务”的行为才能够具有道德价值。
(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形式命题,这一点体现的是理性的道德法则,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必定是抛弃了一切的质料,不依赖任何行为的结果也无关于任何欲望的对象,而只是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康德比喻意志是站在其“作为形式的先天原则和作为质料的后天动机”之间的十字路口,而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之下,意志最终会被其形式原则所规定。
(三)“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这一命题又被称做责任的'尊重命题,康德把这一命题看做是对前两个命题的结论,他认为爱好只是一种感性的情感,而尊重则是一种理性的情感,是一种通过理性概念自己产生出来的特殊的、与爱好和恐惧有区别的情感,认为尊重的对象是且只能是规律,不同于其他情感。一个出于责任的意志在客观上对规律服从的同时,还在主观上表现为对实践规律即准则的尊重。这一表象作为根据规定意志,充当意志的原则只能是行为对规律自身的普遍符合性,不需要任何一个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为的规律例如上帝等戒律为前提,“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的规律,我不应行动。”
责任的普遍命令是:“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这里的“普遍的自然规律”指的就是道德法则。也就是说,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应该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意志(也就是责任)把自己的行为准则变为道德法则。
二、康德对责任的分类
康德按照习惯将责任分为“对我们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的和不完全的责任。”完全的责任就是指绝对的、不容例外的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善。而不完全的责任则是一种积极的善,就是指在客观上不要求一定要成功,但主观上必须认真,全力以赴,要用自身附加的一些能力去主动地参与,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去做是可以原谅的。因此,康德把责任分为以下四种。
(一)对自己的完全责任
康德在阐述这一责任时,所举的例子是自杀。联系我们前面所说到的责任的普遍命令来看,把缩短生命当做对自身最有利的原则是不可以同时也不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的,也就是说,这是和责任的最高法则完全不相容的。因为自杀这一行为会使得人自身产生一种矛盾性,因此一个追求善的有理性的东西是不可能将其作为普遍的自然规律的。康德主张将人作为行为的目的,不是行为的手段,这就将有理性的人与无理性的只作为工具存在的物明确划分开来,为人的最高尊严提出了有利的论证,而自戕者却将人当做毁灭苦难人生的工具,模糊了人和物之间的界限,使得自在的人成为可替代者。只有那种面对人生苦难无所畏惧同时还迎难而上努力生活的人在康德这里才能算是道德的。
(二)对他人的完全责任
康德在阐述这一责任时,所举的例子是说谎。这是康德最具逻辑严密性的论证,是认知确定性和行为确定性的统一。一个人在自己困难的时候,利用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而作出不负责任的诺言,这样的利己原则是否可以成为一条普遍原则呢?康德认为这同样是不可能的。如果利用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作出不负责任的诺言变成一条普遍规律,所有的人都开始说谎,那么最终就没有谎言和真话之分,也就没有信任可言,因此也就不存在谎言,所以这是不合理的。同时,康德还认为说谎这一行为是把别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践踏了他人的权利,这种行为还模糊了人和物之间的界限,康德认为“别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应被当做目的,不会对他人行为中所包含的目的同样尊重。”
(三)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
康德所举得第三个例子是实现自我。一个有才能并且受到文化培养之后本应该去努力发挥自己的才能,然而他却为了享乐忽视自身过人的天赋,那么,这种享乐的原则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自然规律呢?康德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必须愿意把自己的才能,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发挥出来。”闲暇享乐的生活之所以没法成为一条普遍的规律,是因为康德认为人的理性是追求至善的,是向上发展的,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自我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完善自我。
(四)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
第四个例子是帮助他人,也就是促进他人发展。一个一帆风顺的人在看到别人在痛苦中挣扎,同时自己又有能力去帮助他人却置身事外,康德认为,“这样一种准则,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普遍的自然规律持续下去,却不能有人愿意把这样一条原则当做无所不包的自然规律。”因为,如果这一原则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那么人们就无望得到任何他所希求的东西了。帮助别人并不是为了获得怎样的回报,而这是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所具有的一种义务。
康德所举的这四个例子都是具有理性的前提下进行的假设,结果都是把个人的行为作为普遍规律,那么它们与所有责任的最高原则相矛盾。他说:“当我们每一次违背责任时都反省自察,就会发现,实际上,我们不愿意我们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不仅是一个理性存在者的责任,(如果不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就不会负有责任。)理性存在者的存在既是责任也是目的;同时这里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存在者是社会关系的存在,他有义务参与对社会关系的维系活动。
三、康德责任观的意义
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所散发的魅力吸引了无数后人的学习、赞扬和讨论,也引起了一些人的批判和建构,如黑格尔对其责任的空洞性进行了批评,反对康德纯粹的动机论,强调要注重行为的效果等等。无论这些批判是对是错,无论后人对康德的责任观是赞扬、学习还是批判、建构,都无法否认康德责任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康德哲学所提倡的为责任而责任的这种道德境界却是无人能敌的。
此外,在康德的责任论中,自由是责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部尊严和价值所在,康德的责任观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尽管康德在其责任论地分析论断中的确存在漏洞,甚至最终陷入悖论之中,但是,其责任论带来的深远意义也是我们无法否定的。
参考文献:
[1]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施红霞.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3]楚恒体,刘泽军.康德伦理学中的责任概念[J].陕西教育:高教版,2007,(12).
[4]白臣,杨彦辉.理性·责任·自由[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3).
[5]逯改.浅析康德的责任思想[J].学术交流,2007,(9).
康德历史哲学的基本特点论文
康德历史哲学的基本特点论文
康德的历史观念仍然带有浓烈的自然权利哲学的残余,他生活的时代恰好经历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一种强烈的时代意识促使康德去仔细思考—当然是通过哲学的力式—历史的本质意义因此他的历史首先是一种反思的历史,即凸显哲学功能的历史观这种观点的基本前提就是历史的可塑性各种人为的活动,汇聚在历史的大潮流中,最后各种小自觉的行为共同推动了历史的前进康德对于历史的乐观主义态度是自然权利学说在历史哲学中的具体反映如果人类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成为一种进步力量,那么,康德对于历史发展的基本态度就是正确的当然,从历史发展的曲折性来看,人类正如康德所言:“就其全体而论,一切归根到底都是由愚蠢、幼稚的虚荣、甚至还往往是有幼稚的罪恶和毁火欲所交织成的”但是,这并小意味着康德对于人类已彻底绝望相反在普遍的历史观念下,康德通过命题的推导,指出了人类进步的具体路径这就说明了康德并没有绝望,他只是希望在一种有意识、有计划的指导或者规划下,人类能够走上一条通往永久和平并实现自身完美性的康庄大道。
1启蒙主义与个体价值
康德的历史哲学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康德哲学正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承认并尊重人的价值,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个体的独立性在历史运动中日益彰显出来一个多世纪后,人与神的地位之争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已经画上了一个体庄符但是人的价值一日突现,他就急需要通过各种实践行为来证明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康德在对启蒙运动的思考中,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人类究竟是否具各充足的理性来完成自身的历史任务康德继续从自然权利论出发,指出了人具各的自然票赋会促使其行为合乎自然的目的人类能够走出自然状态已经说明了,对于自然的认知使人类反思了原始状态的野蛮性进入刹_会状态即是进入到文明状态中,而从自然状态到文明状态转换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个体理性的出现理性引领人类走出荒野林莽,走入了村庄和城镇,这一变化过程反映了人类的历史发展,对康德而言,理性在其中起到了引领性的作用小但,个体价值借由理性的引导在历史上第一次展现出来,而且人类历史也有充分的证据去证明,理性推动历史进步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康德亲身经历的启蒙运动,人类的个体价值在此实现了再一次的飞越,这场运动将中世纪的宗教神权掀翻在地,给予人以崇高的地位在康德看来这正是人类第一次接收了理性的引领,从而为成为公民提供了精神前提和思想基础。
2历史理性与公民社会的建构
历史本身小会给未来以确切的启示,否则,我们就是在默认历史本身具有充分的计划性人类对于自身担负的历史责任在实际上是没有察觉的在个人道德的建设中,每个道德的个体通过小同的修为,将伦理化的实践指向内心,如此一来,修身养性便成为一种个人道德升华的必由之路但是,个体道德的升华很难成为一种集体意识,集体小可能认识到自身在一个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中到底负有怎样的责任而历史意识的基本功能.就是在精神层而将五花八门的个体意识统一起来,形成共同的文化背景和对于过往的认识的知识结构在这种统一的思想基础上,刹一会共同体被塑造出来刹一会共同体小是狭隘的族群共同体,康德的基本目标是,使人成为世界公民,即在历史理胜的指引下,人类将成为世界共同体的公民当然这个世界共同体有 一个基本的特征,它小是人类族群或国家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刹一会也只有在这种刹一会中,大自然给予人类的天赋才会最大限度的显示其内在价值普遍法治的公民刹_会同时也是人类道德的整体,是实现了普遍理性的一种人类生存状态而构建这种刹一会所需要的'一个基本前提则是一部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康德的这观点显然来自于英国革命的实践,一个立足于法治并且使最高统治者受制于法律的国家,成为了那个时代最强大的界帝国相比于德意志国家当时的刹一会状况,英国的法治文明对于康德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这也成为普遍法治的公民利会的现实根源。
3世界历史与自然计划
历史计划论的背后,是对于历史阶段性的总结,康德关于希腊罗马的历史叙述,是在表达一种有系统的历史发展模式他的这一表述可能给了黑格尔以极大的启发(参见黑格尔《历史哲学》关于东力、希腊、罗马、日耳曼四个叫世界的历史阶段划分的论述)在费希特那里我们可以看到同样的表述模式,历史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持续发展,这一线性逻辑的历史发展模式其背后则是对于人类进步可能性的充分肯定这种历史乐观主义在两次世界大战时戛然而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曲折中前进的人类刹一会(特别是九世纪末一直到今天的这段历史)在一定程度内实现了康德的预期只小过,康德的历史阶段论带有的自然状态论的残余使之成为霍布斯传统的绝唱,同时也开启了近代历史学的先河世界历史的发展模式,可能并没有想象的这么简单,按照一张康德所谓的大自然拟定的日程表,逐一的实现各个阶段的日标,最后到达世界共同体(或普遍法治的公民刹一会)的历史顶峰自然计划将导致历史的终结,当然,如果能消除人类的各种人为的灭难—尤其是战争—那也未尝小是一件好事但是小论是康德的后继者费希特的完全理性世界还是黑格尔的日耳曼世界,都小能让我们接受历史终结的观点,因此,普遍的世界历史即使有一个被大自然预先拟定的计划,也小会在未来走向终结。
综上所述,康德的历史学在启蒙运动的洗礼中,小断的发掘个体的价值,并且通过自然票赋理论将自然权利学说变换了一种形式安插到个体的身上此外,个人最终价值的实现必须与普遍的世界历史相结合,因为康德希望个体的最终日标是成为一个世界公民,他们共同的精神则富也必然是普遍的世界历史最后,大自然的计划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了康德的梦想,一个法治的公民刹一会将诞生于未来通过对康德历史学的简单梳理,我们小难看出,即使在启蒙主义的巨大影响下,更早的自然权利论依然占据着康德历史观的主体意识,直到黑格尔时代,这种自然权利论才真正地走下了历史学的舞台。
浅论康德与孟子伦理思想之比较
现在是学生党的下学期,大四生都在准备实习以及毕业论文的撰写,下面YJBYS为大家带来哲学毕业论文一篇,仅供阅读!更多资讯尽在应届毕业生网!
论文关键词 :康德 孟子 伦理思想 道德
论文摘要 :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上,康德和孟子都肯定道德价值的绝对性与人格尊严。在道德与幸福的问题上,康德与孟子都认为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但是康德通过“至善”来解决道德与幸福的对立,而孟子坚持儒家重义轻利的伦理精神,在道德上并不肯定追求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并未自觉反思道德与幸福何以能统一的问题。在理性与情感的问题上,康德的道德体系是一个理性与情感二分的义理架构,而孟子的道德体系是一个理性与情感合一的义理架构。康德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并不同于孟子对道德法则的“愉悦感”。
康德(1724-1804 )是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两书所阐述的道德哲学、伦理智慧,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影响深远。孟子是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在中国思想史上地位显赫,被尊为“亚圣”。康德与孟子代表中、西两大不同的哲学系统,有着各自的思想传统、思考方法和问题探讨的重点。尽管康德与孟子分属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不同的思想系统,探讨领域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分歧,但是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探讨却有着诸多相似、相通的思路和见解。若对此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中、西哲学的异同和会通问题。
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是伦理学,尤其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康德认为在一切价值中,惟有道德价值是最高的、最尊贵的,非其他任何价值如智慧、勇敢、健康、财富、荣誉等所能比拟。康德说:“在世界之中,一般的,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理解、明智、判断力等,或者说那些精神上的才能、勇敢、果断、忍耐等,或者说那些性格上的素质,毫无疑问,从很多方面看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然而,他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如若那使用这些自然察赋,其固有属性称为品质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善良意志即道德价值,是一种超越一切条件的无条件的善、绝对的善,它之所以善,是因为善本身。康德说:“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种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善良意志具有绝对的价值,而不只是相对的价值。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在逻辑命题上表现为一种定言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决定了道德价值的主体(人格)必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即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建立在无条件基础上的一种绝对价值,“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代替它”,它与建立在人的爱好、需要基础上的市场价值以及满足人的审美趣味的欣赏价值不一样。康德说:“和人们的普遍爱好以及需要有关的东西,具有市场价值;不以需要为前提,而与某种情趣相适应,满足我们趣味的无目的活动的东西,具有欣赏价值,只有那种构成事物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作为有理性存在的人,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而“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孟子在伦理学上与康德一样同属于理性主义伦理学,肯定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孟子认为所有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这种心的存在和发出是无条件的。“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人于井,皆有休惕侧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在孟子看来,人的不忍人之心或恻隐之心的发动,完全是因为不忍人之心或侧隐之心自身的绝对命令,并不是由于外在的原因。恻隐之心本身是绝对目的,并不是获取其他相对目的的手段。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是道德的主体,先天地内在于人心之中。
孟子对“天爵”和“人爵”的区别,更是凸显了人的道德价值、人格尊严的绝对意义和无比崇高。孟子说:“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又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人爵指社会政治地位,人有此地位,愈显尊贵。但是政治上的爵位是由居上位者所赐予,其价值由赐予者所决定,故是相对的。人爵所显示的价值并非是绝对价值(良贵),因为其价值由他人所决定并不是由自己所决定。绝对价值只能由自己创造、自己决定,而这只能是通过道德实践(仁义忠信,乐善不倦)加诸自己的道德尊严,此即“天爵”。孟子继承了孔子“君子义以为上”的道德绝对主义传统,把仁义道德看做是人最高尚的价值和真正的安身立命之本。如孟子所说,“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
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不仅是伦理学的一个普遍问题,也是康德伦理学非常重视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康德认为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道德属于纯粹的形式法则,而幸福属于质料的“经验原则”。康德说:“那些经验原则,不论在哪里,都不适于作道德规律的基础。道德法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是普遍的、必然的,而作为幸福基础的“经验原则”却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是特殊的、或然的,我们不能“完全抹杀了两者的特别区别”。由于道德法则是纯粹形式的、普遍必然的,它必然排除一切感性原则或幸福原则。幸福原则是建立在个人的感性经验上,而个人的感性经验是极其变化不定的,无法保证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幸福只能是个人的主观的道德准则,却未必能成为普遍立法的道德法则。
在康德看来,道德与幸福的二元对立源于人是感性和理性的双重存在。“作为知性世界的一个成员,我的行动和纯粹意志的自律原则完全一致,而作为感觉世界的一个部分,我又必须认为自己的行动是和欲望、爱好等自然规律完全符合的,是和自然的他律性相符合的。我作为知性世界成员的活动,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我作为感觉世界成员的活动则以幸福原则为依据。”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者,自然会追求包括荣誉、权力、财富、健康在内的幸福,服从欲望和爱好的自然规律,受因果必然性支配,是不自由的。同时,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以服从绝对命令为原则,超越自身的感性存在,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因而是自由的。康德虽然突出了道德与幸福的“特别区别”及其对立,但是同时也强调“获得幸福必然是每个有理性但却有限的存在者的要求,因而也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规定根据”。康德肯定了幸福存在的必然价值,人们对幸福的追求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自然事实。
在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上,孟子与康德有相似之处。上面我们谈到了,孟子严格区别了天爵与人爵的关系,天爵相当于康德的道德原则,人爵相当于康德的幸福原则。在孟子那里,道德原则与幸福原则是对立的,因为它们分属于人的不同层面。孟子说:“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从人的感性存在来看,口、目、耳、鼻、四肢之欲,是人类自然生命之必有,属于感性世界,服从的是自然规律;但是从人的理性存在来看,人的感性欲求虽然是自然的“性也”,但是“君子不谓性”。“君子”代表的是人的理性存在,所服从的是超越感性的仁、义、礼、智之类的道德原则,而道德原则是道德主体的一种自觉、自我主宰的必然性,即自律、自由,而不是外在于主体、无法把握的盲目的必然性(“命”),即他律、必然。道德原则是道德主体自我立法、自我遵守,当然不能称之为“命”,所以“君子不谓命也”。虽然口、目、耳、鼻、四肢之欲是人类感性生命所必须,但是它不能彰显人之生命的本质和尊贵。就幸福原则而言,人和动物并无根本区别,都属于同一层次的自然存在,服从的是自然因果律,毫无自由可言。但是就道德原则而言,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非常明显,动物无法超越自己的感性存在,而人却有理性能力去超越自己的感性制约,从因果必然性走向道德自由。
在康德那里,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并构成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但是康德通过“至善”来解决道德与幸福的对立,实现善的完满性。康德通过深刻的分析论证,认为要实现“至善”,必须悬设自由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孟子虽然也象康德一样,强调道德与幸福的对立,但是孟子没有提出“至善”的概念去实现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在孟子伦理学中,孟子并未自觉反思道德与幸福何以能统一的问题。孟子在义(道德)、利(幸福)之间却极力主张“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续承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之重义轻利的儒家伦理精神,在道德上并不肯定追求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把追求个人幸福的人贬斥为“小人”。这为康德伦理学所反对,因为“幸福原则与德性原则的这一区别并不因此就立刻是双方的对立,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应当放弃对幸福的权利……照顾自己的幸福甚至也可以是义务”。
道德法则与情感(爱好)关系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本问题。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纯粹形式的,排除任何质料。道德法则只能由主体来提供,而不能由客观对象来决定。康德说:“道德律是纯粹意志的惟一的规定根据。但由于这一法则只是形式上的(也就是只要求准则的形式是普遍立法的`),所以它作为规定根据就抽掉了一切质料,因而抽掉了一切意志客体。”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或道德法则的根据是纯粹的自由意志或实践理性本身,而不是自由意志的全部对象,哪怕是“至善”也不能成为道德律的客观根据。
由于道德法则是理性法则、形式原则,这不仅要排除幸福原则,而且也要排除情感原则。康德不仅要排除对“物”的爱好、情感,甚至连对道德法则的爱好、情感也必须排除,以维护道德法则的纯粹性和绝对必然性,因为一切情感都是感性的、质料的,而道德法则是理性的、形式的。在康德看来,“爱好是变易的”,“爱好是盲目的和奴性的,不论它是否具有好的性质,而理性当事情取决于德性时不仅必须扮演爱好的监护人,而且必须不考虑爱好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完全只操心它自己的利益。甚至同情的情感和贴心的关怀的情感,如果先行于考虑什么是义务而成为规定根据的话,对于善于思维的人来说本身也是累赘”。在康德那里,形式与质料、理性与情感是二元对立的,理性是情感的“监护人”,情感是理性的“累赘”。道德法则对人来说,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强迫”,而不是喜欢不喜欢的情感问题。康德说:“对于人和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都是强迫,即责任,而任何建立于其上的行动都必须被表现为义务,而不是被表现为已被我们自己所喜爱或可能被我们自己所喜爱的做法。但是像康德这样,“排除掉道德的一切感情因素之后,也就无力再将道德融人实践当中(以使道德可在实践中展现其必然性)。
在康德那里,道德主体是自由意志,即纯粹实践理性本身。一切情感(包括道德情感、爱、同情等)均被排除在道德主体之外。康德的道德主体性之架构是一个理性与情感二分的义理架构,是义务与爱好二分的架构。人既是一个理性的存在,同时也是个感性的存在,而一切情感、爱好都属于感性的存在。既然感性自我与理性自我永远处于一种对立紧张状态,则道德的动机只能是对道德法则的敬畏,而并不是对“义务的爱好”。康德认为,惟有以无限存在者的意志才能超越感性与理性的紧张关系,这种意志就是“神圣意志”或上帝的意志,而神圣意志是人类永远无法达到的理想,因为人始终是有限的存在。
与康德相反,孟子主张道德情感与实践理性的合一。孟子说:“侧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又云:“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朱熹对此解释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仁、义、礼、智,性也。”可以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心”是一种道德情感,仁、义、礼、智可以理解为一种道德法则(“性”)。在孟子那里,道德法则与道德情感实际上是一回事,心性合一,“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所说的道德情感不同于康德所批评的“病态情感”,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看作纯感性意义上的情感。正如法国学者于连所说,“羞恶或怜悯等反应都是作为人的一种自然趋向而被体验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它们简单化地看成是感性意识的爱憎(不能列之为康德所谓的‘病态’现象,视之在本质上与道德毫不相干,甚至会对道德构成威胁,因为它听命于快感而不是以道德律令来控制个人意志)。这些反应是超越于传统的‘理性’与‘情感’的二元对立之上的。
孟子说“理、义之悦我心,犹当豢之悦我口”,这继承了孔子“好德如好色”的思想,即赞同对道德法则的“爱好”,这完全是康德所反对的。“理、义之悦我心”中的“悦”,是对道德法则产生的一种愉快的情感。康德显然排除了这种对道德法则的好恶情感,道德法则是建立在纯粹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是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道德法则是绝对命令,命令就意味着克服欲望的“自我强制”,不但不是快乐的,反而伴随着痛苦的情感,因为“道德律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由于它损害着我们的一切爱好,而必然会导致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痛苦的情感”。人是感性与理性的有限存在者,由于感性的自然规律的必然制约,人不可能在履行道德义务时有一种完全愉悦的道德情感。在康德看来,能悦理义之心的只能是无限者的神圣意志,而不是人的自由意志。“人类根本不可能享用所谓的智的直觉;对康德来说,只有上帝的无法(为吾人)理解的认知方式这一观念可以被描述为智的直觉。对于作为被造物的人来说,由于不具有神圣意志或智的直觉,因而永远无法完全乐意地去执行一切道德律则。人类若自以为具有“神圣意志”或“智的直觉”(智性直观)的话,那将“迷失在狂热的、与自我认识完全相矛盾的神智学的梦吃之中”。康德否认人有智的直觉,而孟子认为人有智的直觉。如牟宗三先生所言,“儒者承认人可有智的直觉,这即展开了儒者之所以异于康德处。”
在康德那里,道德的根基或道德的动因是自由意志,而不是爱好、情感或其他效果。当然,康德在考虑道德行为的动机时,却保留了对道德律则的“敬重感”,表现出试图沟通理性与情感的倾向,这是康德道德哲学二元论之调和的一种表现。但是“敬重感”这种道德情感是排除一切情感、爱好的“情感”,“仅仅是由理性引起的。它并不用来评判行动,也根本不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而只是用作动机,以便使德性法则自身成为准则。这种敬重感属于感性的道德动机,是道德行为发生的主观依据或主观准则,而不是道德行为的客观依据或客观法则。孟子说“仁、义、礼、智根于心”,道德的基础或动因是“本心”,把道德本心“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即把道德情感作为仁、义、礼、智之道德法则的客观依据,这是因为孟子的伦理思路是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是一体的、道德形式与道德质料是合一的。很明显,孟子与康德在道德思路上或伦理思想体系上存在明显的歧异。在表现形式上,虽然康德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道德情感,但是康德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决不同于孟子“理、义之悦我心”的道德“愉悦感”,因为敬重感“这种情感作为对法则的服从,即作为命令(它对于受到感性刺激的主体宣告了强制),并不包含任何愉快,而是在这方面毋宁说于自身中包含了对行动的不偷快。
康德的就职论文中说了什么有什么意义
认识论康德从深信自然科学的可靠性出发,直接批判唯理论与经验论的片面性,力图把两派哲学的合理方面结合起来。主张从人类的认识本身入手,认识自然,利用自然。在康德看来,数学和自然科学是纯理性的重要成果,是人类认识的完满典型,它们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如能解释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就可洞察知识的底蕴。本着这个信念,康德不仅反对休谟的怀疑论,而且认为J.洛克的经验论也说明不了这个问题。
上一篇:物理建模论文题目
下一篇:知网论文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