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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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模板
【文章导读】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我为您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 ,供您参考和阅读。
摘 要: 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 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更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的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实践教学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相当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实务特别是审判业务非常不熟悉,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选题不当。虽然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的题目已经由各门课程的教师提前拟订出来供他们选择,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可以选择的题目范围很宽泛,而学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或者动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选题往往大而空、观点陈旧或者过于集中。比如有些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题目“论死刑”、“论依法治国等等”,这样大的论文题目在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中往往是无法完成的。还有些学生的选题如“论事实婚姻”、“论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在学术界已经过气的题目,写出新意非常困难。再如学生们的选题过于集中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领域,而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方面的选题关注不够。其次,内容空泛,往往从中国期刊网或者其他书籍拼凑,甚至是抄袭,而且,由于毕业在即,部分学生应付了事,论文在逻辑结构、段落条理、用词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更谈不上创新性。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脱离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译.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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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中学教师对新课程改革的不适应性及应对策略
ХХХ(井冈山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指导老师:ХХХХХ
[摘要]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缘起于社会发展与课程功能滞后、素质教育与课程运作流弊、价值转型与课程旨趣单向等方面的矛盾动因。在这种背景下的新课程改革,给中小学教师带来了很大的不适,主要有教师的角色转换、教师的视角转换、教师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等方面所引起的心里不适,针对新课程改革中教师这些心理不适,给出教师的自身努力、学校的策略和社会支持等三种应对策略。
[关键词]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教师;心里不适;应对策略
[引言]:随着新课程改革的进行,也有很多的专家、教师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对它展开了研究。但由于传统教育它的真的是根深蒂固,要想一下子改变是非常难,研究也没有太深入的进行。因为课程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教师只有去适应它的变化,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让自己更好的发展。那么,跟着这个趋势,我们的研究将会越来越来剥出真相,更能掌握住新课程改革的真是目的,提高我国的教育质量和水平。本文主要就对教师的这些心理不适应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总结其经验教训,以此给一些处在这种状况下的教师做些参考。
[正文]
一引言
1.1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时代背景
1.1.1社会发展与课程功能滞后
1.1.2素质教育与课程运作流弊
1.1.3价值转型与课程旨趣单向
二教师对新课程改革的不适应性
2.1教师对由居高临下向平等融洽的角色转变的心里不适
2.2教师对视角的转换的不适应
2.3教师对新的教学方式的心里不适
2.4教师对学生的新学习方式的心里不适应
2.5教师对自我的心里不适
三应对新课程改革中教师心理不适的策略
3.1教师的自身努力层面
3.1.1教师要关注自身在新课改中的教师转换
3.1.2提高教学监控能力
3.1.3正视自己,提高自信,完善自我
3.2学校策略层面
3.2.1学校管理策略
3.2.2学校的培训策略
3.2.3学校的交流策略
3.3社会支持层面
3.1.1加快教师专业化进程
3.3.2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
3.3.3要理解和尊重教师
四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1][2][3]
1绪论
1.1选题背景
1.2研究意义
1.3论文研究内容和研宄范围
1.4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2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2.1公司财务特征与财务重述的关系
2.2公司治理与财务重述的关系
2.3财务重述动因
2.4财务重述经济后果
2.5文献评述与启示
3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研宄假设
3.1概念界定
3.1.1财务重述概念的界定
3.1.2债务融资概念的界定
3.2理论基础
3.2.1委托代理理论
3.2.2信息不对称理论
3.2.3行为学理论
3.3研宄假设
3.3.1融资需求和财务报告重述的关系
3.3.2财务报告重述对债务融资的影响
4实证研究设计
4.1融资需求与财务重述相关关系研宄
4.1.1样本选取
4.1.2数据搜集
4.1.3变量定义
4.1.4模型设定
4.1.5描述性统计与差异分析
4.1.6自变量相关性检验
4.1.7Logistic回归分析
4.2财务重述与债务融资相关关系研究
4.2.1样本选取
4.2.2变量定义
4.2.3模型设定
4.2.4描述性统计与差异分析
4.2.5自变量相关性检验
4.2.6线性回归分析
5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
5.1研宄结论
5.2政策建议
5.2.1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赔偿责任制度
5.2.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5.3研宄展望
本文结论
本文以2008-2013年制造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现象为研究对象,首先对重述企业按照一定规则设置配比样本,然后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和线性回归的方法检验了融资需求与财务报告重述之间的关系以及重述公告的发布对债务融资规模的影响。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频发性。在2008-2013年间,共有541家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在六年间有90家上市公司发布过3次以上更正或差错调整公告,其中深中华A、廊坊发展和亚星化学在六年间发布了5次财务重述公告,这充分说明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频繁发生财务重述,可以看出其重述的动机很可能是进行盈余操纵、粉饰财务报表。
其次,通过对重述企业和配比企业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可以发现,重述企业的融资需求显着大于配比企业,以财务重述作为被解释变量、以融资需求作为解释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融资需求与财务重述显着正相关。该实证检验结果证实了本文的假设,即当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时,企业就有了以低成本进行融资的需求,此时管理层倾向于修改财务数据以粉饰财务报表,当被注册会计师或监管机构发现时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差错更正或追溯调整,因而融资需求显着增加了财务重述的可能性。
再次,己有研究表明财务重述会损害股东价值,造成负的市场反应,因此在控制了公司财务特征和公司治理特征之后,预计债权人会对发生财务重述的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怀疑,为了规避风险会减少对重述企业的贷款。实证结果支持了上述假设,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损害了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了与债权人与重述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债权人会减少对重述企业的贷款。
最后,从融资需求一财务重述一债务融资规模二者的联动关系上看,融资需求驱动了企业的财务重述行为,但是财务重述后债权人(例如银行)会根据该行为识别出其潜在的风险,从而减少对企业的投资,使得重述企业的后续融资更加困难。可见,投资者通过财务重述行为可以识别出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应慎重考虑财务重述的得与失。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第三节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可能的创新
一、可能的创新
二、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中国住房供求现状分析
第一节中国住房需求总量分析
一、住房需求的界定
二、住房需求总量测算方法
三、城镇人口测算
四、城镇住房需求
第二节中国住房供给总量及供求均衡分析
一、中国住房供给总量
二、中国住房供求均衡分析
第三章中国保障房供给数量优化
第一节当前我国保障房合理供给量的测算
一、当前我国保障房对象的界定
二、当前我国保障房合理供给量的测算
第二节中国保障房供给数量优化
一、商品房与保障房的需求特征
二、基于住房可支付性视角的商品房与保障房需求群体划分
第四章中国保障房来源结构与配置模式优化
第一节中国保障房来源结构优化
一、部分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房的必要性
二、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房的可行途径
第二节中国保障房配置模式优化
一、当前保障房配置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二、保障房配置模式优化
第五章中国保障房体系优化中的融资风险控制
第一节中国保障房融资风险与传导机制
一、中国保障房融资模式
二、中国保障房融资风险
三、保障房融资风险传导机制
第二节不同保障模式下中国保障房融资风险比较
一、租售并举模式下保障房资金需求
二、纯租金补贴模式下住房保障资金需求
三、基于财政负担与可清偿能力的保障房融资风险
第三节中国保障房融资风险控制
二、保障房资金使用:高效率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研究结论
第二节研究展望
本文结论
本文从保障房体系优化的一般分析入手,在对我国保障房合理供给量、来源结构与配置模式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动态研究我国保障房体系优化与风险控制问题,得出三点结论,同时提出未来中国保障房的发展以及理论研究方向。
题目 《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理论途释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之界定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种类及特征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构成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成
(三)构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1.域外辩护律师基本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2.域外辩护律师执业的保障性权利
(二)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程序性裁判机制
(三)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启示
1.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比较充分
2.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
3.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
三、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实证分析
(―)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
1.立法现状
2.司法实践现状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宪法》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缺失
2.立法规定过于笼统
3.《刑法》第306条的羁绊
4.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救济
5.法律职业共同体缺失
四、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若干构想
(―)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二)完善辩护律师执业豁免制度
(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转换制度
(四)建立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五)探索建立以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的争议解决机制
(六)强化律师行业自身维权机制
(七)完骞侵犯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结语
如果把刑事辩护律师跟司法办案机关的博弈比作一场拳击竞技,那么辩护一方就是一个发育尚不健全的小个子,其对手控诉一方则是腰圆体宽的大力士,而且这个大力士还同时充当着裁判者的身份,随时可以叫停甚至把小个子对手判罚出局。这是一个多么“有意思”的场景啊!但这就是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现实困境。当然,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现象已经是中国历史上难得一见的了,在清末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凭心而论,应该说现在己经是中国辩护律师处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美好时刻”了。在科学、经济、法律如此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有什么理由来悲观地看待“大状”们的未来发展前景呢!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不断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日益重要,刑事辩护的各种体制机制会日益完善,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也会日益提高。如果把刑事辩护律师跟司法办案机关的博弈比作一场拳击竞技,那么辩护一方就是一个发育尚不健全的小个子,其对手控诉一方则是腰圆体宽的大力士,而且这个大力士还同时充当着裁判者的身份,随时可以叫停甚至把小个子对手判罚出局。这是一个多么“有意思”的场景啊!但这就是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现实困境。当然,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现象已经是中国历史上难得一见的了,在清末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凭心而论,应该说现在己经是中国辩护律师处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美好时刻”了。在科学、经济、法律如此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有什么理由来悲观地看待“大状”们的未来发展前景呢!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不断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日益重要,刑事辩护的各种体制机制会日益完善,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也会日益提高。
论文提纲格式
1.标题式写法
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
2.句子式写法
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 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 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 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 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编写论文提纲的详细步骤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
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
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
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
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三、结论
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2、呼应开头的序言。
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 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2论文框架与创新之处
第2章文献综述
2.1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演进
2.2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及维度
2.3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衡量方法
2.4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研究
第3章承担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3.1企业生态系统理论
3.2利益相关者理论
3.3竞争优势理论
第4章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4.1制度背景
4.2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影响分析
4.3所有权性质对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分析
第5章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实证设计
5.1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5.2变量设计
5.3模型构建
第6章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实证分析
6.1描述性分析
6.2相关性分析
6.3回归结果分析
6.4稳定性检验
第7章研究结论、建议及局限性
7.1研究结论
7.2对策及建议
7.3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结论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不断发展,愈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来阐述、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回顾国内外学者在企业社会责任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理论,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以企业生态系统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作为理论支撑,结合我国经济制度背景,分析不同所有权性质对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构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理论模型,对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进行了分析,主要得到以下研究结论:
第一,本文根据企业生态系统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了履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对其进行细分的基础层、市场层、环境层战略性企业责任对财务绩效有显著正影响的假设,并得到了实证结果的证实。实证结果表明,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为企业带来及时的效益的同时,还能使效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基础层与市场层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后期财务绩效的影响相对于同期有所减弱,但履行环境层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后期财务绩效的影响要显著于同期。在企业生态系统中,企业和企业生态环境是相互影响的,企业对生态系统各成员履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企业生态环境反影响于企业,增加企业的经济价值,影响企业的财务绩效。
第二,本文结合经济制度背景,在第一个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国有产权性质会减弱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同期财务绩效的正向积极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国有产权性质会减弱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同期会计业绩的促进作用,但对市场绩效存在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随后的稳定性检验又证实了国有产权性质会减弱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同期会计业绩以及市场绩效的促进作用。结果反映,国有企业在履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会偏向非经济目标的实现,而对成本效益、经济目标实现方面的问题考虑较少,在经济价值增值方面的动机弱。而非国有企业在履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时比国有企业更偏向企业经济价值的增值。
第三,由于本文实证模型中检验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后一期的财务绩效的影响。根据实证结果显示,除环境层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外,对后一期财务绩效的影响的显著性明显弱于同期的财务绩效的影响。说明对于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并非一劳永逸,而需要不断做出努力,才能促使社会价值与企业经济价值同步增长。
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小论文格式)
律师职业风险的表现
1、律师在刑事责任方面的风险。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10条规定,构成包庇罪;触犯《刑法》第398条规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全国每年约有数百名律师因种种原因人身自由受到有关机关的限制。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例如:根本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少波被以贪污罪判刑11年;律师显然不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但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彭杰律师由于被告人有预谋的脱逃得逞,法院则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彭律师有期徒刑三年;曾担任陈希同、李纪周辩护人的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中,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世界酷刑大全》一书作者、有"法坛怪杰"、"中原第一大律师"之称的河南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奎生,尽管在法庭上拿出一大把血痂来证明自己遭到的刑讯逼供,结果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6年7月10日,"京城房地产骗贷7亿系列案"两位律师孔卫东、战军被检察机关以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起公诉等等。此类案例数不胜数。目前,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没有辩护人。
2、律师在民事赔偿方面的风险。《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67条规定,代理人违法或越权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负连带责任。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3)专业化程度低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案由)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如深圳一名律师因将被告“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写成“深圳实业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导致误了诉讼时效,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被法院判令赔偿100多万元损失并退还律师费。可以说,律师在民事方面的赔偿风险最为复杂、最难预测。
3、律师在行业管理方面的风险。《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终生不能恢复;律师有《律师法》第47-49条规定的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律师在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律师与素质较差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因担任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白玉仁竟然用手狠抠马海旺的双眼,马当即双眼鲜血喷涌,右眼珠脱出。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任上飞律师到湖南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绑架并扣作人质,遭受到非人的折磨,长达120天才获得解救。萨达姆在执行绞刑前,律师先报销了三个。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一)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人身风险回避。
1、针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暂时回避其带来的风险。(1)不取证。这里所谓的不取证,并不是指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严重不负责任的不取证,而是指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和方法获得证据,而不直接调查取证的行为。律师可以 "补充侦查建议"的形式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线索,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2)公证取证。即取证时由公证员在场监督,对取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出证。这样虽说费时、费力,但它既增强了证据效力,又回避了执业风险,在现阶段不失为一个可取的办法。(3)无关紧要的证据不举。律师提交的证据首先是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其次,还必须保证提交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影响。所以,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被告人无其它证据佐证的供述等证据就无需在法庭上出示。(4)避免直接接触证人。我国《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均规定:"律师不得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在司法实践中,何为"引诱"并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因此经常被司法机关进行扩大性适用,给律师执业活动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律师应尽量避免在非庭审场合直接接触证人。
2、《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可采取如下几种解决方法:(1)告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只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指控进行供述和辩解,对于其他与被指控罪行无关的事实不予陈述。从根本上断绝律师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罪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回避执业风险的目的。(2)告之其如果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其他罪行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并且告之其自首的法律后果。(3)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继续犯罪的,律师一旦知悉,就应及时通过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尽量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况下进行协调处理。
3、《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罪名。2001年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因在办理一起涉嫌贪污犯罪案过程中,安排助理律师卢某将复制的案件卷宗交给被告人的亲属查阅,导致此案所涉证人张某等人出具了虚假证明,而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成为我国因泄露国家秘密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位律师。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还没有对律师卷宗的保密级别进行明确界定,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事实,目前在某些案件卷宗中的某些材料,的确是有保密级别的,如果办理这些案件的律师将此部分材料泄露出去,必然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因此,律师在办理刑事业务过程中对于委托人或其它人提出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应遵照《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25条的规定拒绝其要求,并向其充分告之此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二)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风险回避。
1、收案审查。在业务受理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应当对拟受理业务在受理之后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大小、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基本的风险回避措施做出评估和判断,将那些易产生风险、风险回避措施较难执行的案件排除在外。立案时应审查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姓名、名称是否准确,案由(法律关系)是否规范,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的签名是否为黑色中性笔或黑色墨水书写,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代理合同中填写的指派律师、案由、当事人、委托权限是否与委托书、公函一致,绝对禁止将盖章的空白的代理合同、委托协议、顾问合同等交与委托人或其他人员。
2、充分告之风险。司法实践中,许多律师与客户发生纠纷都是由于在收案和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充分、及时的告之客户所托业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或者已经告之客户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而产生的。鉴于这种情况,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充分、及时并以书面形式告之客户有关事项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让客户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划押。
3、避免录音。避免不当言词被录音。
4、诉讼文书审查 诉讼文书所列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姓名、名称是否准确,是否有遗漏当事人,案由(法律关系)是否准确,诉讼请求是否全面正确,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否准确,是否为现行的、有效的条款,诉讼文书是否有当事人的签名,是否为黑色中性笔或黑色墨水书写。
5、对客户的证据或法律文件原件尽量不收。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过程中遗失客户证据或法律文件的,既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严重行为,又是导致客户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诱因,还是造成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只要律师在办理业务时坚持证据和法律文件的原件全部由客户保管这一原则,就可以完全避免因遗失证据或法律文件所引发的执业风险。
6、集体分析讨论。律师对难以把握或在处理上有不同看法的问题,应当利用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进行分析讨论,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这样操作,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回避律师由于自身业务水平所限而引发赔偿的风险,又可以一定程度上为律师事务所今后一旦面临纠纷时能够从容面对,提供了思想上、措施上的准备。
7、处分委托人实体或重要程序权利时,即使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也应尽量由委托人亲自实施,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签署调解、和解协议,撤诉等。
8、尽量不代收法律文书。尽量不为当事人代签代收诉状、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如必须代签代收,在交与当事人时应有当事人的签收手续并附卷存档。
9、对律师见证、出具结论性法律意见等进行严格复核。《证券法》第189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文件中存在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的"要承担责任。因此把住此类结论性法律意见出具关,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复核,就成为回避风险的重要手段。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有效的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表现出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绝对负责的工作态度。
10、加强卷宗档案管理。确定律师达到了勤勉尽责要求,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办理业务的卷宗档案。律师的执业风险多产生于案件办结以后,如何评判律师工作是否存在过错、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过错责任,档案是最重要的依据。所以,要回避风险,就必须加强律师业务卷宗档案的管理和制作水平并保留较长期限。
(三)律师在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的风险回避。定期回访,加强内部处理力度,压缩投诉。建立一套对客户的定期回访制度,与客户及时联系,了解客户意见,积极协调客户与经办律师之间矛盾非常必要。一旦客户提出异议,承办律师首先予以灭火,必要时可以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责任。承办律师确实不能处理,应及时报告,由律师事务所内部首先予以有效处理,力争将投诉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范围。
(四)律师在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回避。
1、如果不是专门的刑辩律师,或者对刑事辩护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尽量与有经验的律师合办。2、男律师代表女方去跟男方离婚,应尽量与女当事人保持距离,法庭上注意措辞。 3、在法庭上,如果检察官与法官的失误对案件结果不构成影响,律师切忌拿检察官和法官的失误做文章。4、律师如果不是因为开庭或者重要的事务,在上午十一点钟、下午五点钟之前一定要离开公检法机关,否则在别人等饭吃的时候,你抽身而走,会让人很失望。5、请客吃饭,千万不要自定人选,由你要请的人召集即可,否则把一群明争暗斗中的人放在一个桌上,会产生内部斗争,殃及池鱼。 6、在与公检法的人交往时,越是职务低的越要尊重,阎王好办,小鬼难缠。7、出远差最好有两个同事一起,彼此可以照应,并尽量远离违法行为。8、与江湖人士打交道一定要慎重,尽量保持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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