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问题研究论文
欠薪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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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文作如下探讨:
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 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
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欠薪问题研讨论文
拖欠民工工资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本文在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的思路。
[关 键 词] 欠薪 制度建设
外出务工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但是近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欠薪问题引起了媒体和社会乃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特别是每到年终岁末时,各级政府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潮”。这样的“年终关怀”也的确为一部分农民工讨回了血汗钱,但是“风潮”过后,旧帐未清,新帐又添,欠薪之势愈演愈烈,出现了“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局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不至于以后每年年底都来一次“清欠风潮”,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避拖欠的长效机制。
市场经济中,付出劳动后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最根本权利;与之相应的,从他人劳动中获益的一方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这是不言而喻的公理,也是劳动力市场秩序得以维持的基石。然而,为什么在持续几年大力整治欠薪问题的情况下,仍有那么一些人一再重演这种毫无新鲜创意的无赖行径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当前民工就业的劳动力市场格局没有改变。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进城民工有上亿人。劳动力市场仍然是买方市场。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在这样的市场格局下,雇主占绝对的支配地位,有更多的选择权。对于处于弱势的民工来说,能够找到一份工作已实属不易,根本不可能与雇主讨价还价,更不敢主动要求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以寻求法律的保护。民工们明知会吃亏,但也只能委曲求全。雇佣双方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导致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很不乐观。据报道,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浙江,去年上半年,非公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40%,其中,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龙湾等地这一比率仅为百分之十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凭证。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一方面民工在投诉时很难提供全面、正规的证据,举证困难极大地限制了对民工的保护;另一方面雇主基本上受不到约束,欠薪者更是肆无忌惮,从而导致欠薪现象屡屡发生。
法制不完备,执法不严,对欠薪者的威慑力不够。对于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劳动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罚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盲区:缺乏用工合同的劳动纠纷如何合理举证;因建设单位层层发包造成“连环债”,小包工头无偿还能力时,执行主体如何确认;什么样的欠薪案由劳动监察部门直接查处,什么样的欠薪案需移交劳动仲裁部门,劳动执法工作如何细化;老板恶意逃薪“蒸发”后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手段对其追究等等,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法律依据,让执法者在查处这类案件时无所适从。如果企业欠薪了,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更多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因为劳动部门无权查封企业财物。公安部门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劳动监察人员严重短缺,监察力量往往顾及不到每个企业,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去检查督促用工合同的签订和落实,难以对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即使有效的监控。欠薪事件发生后,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究”,极少积极主动地介入,而是迫于舆论和媒体的压力不得不“作秀”式地应付一下,之后一切照旧。政府的这种消极作为和不作为助长了欠薪者的为所欲为。
在发达国家,比如新加坡、美国等,拖欠员工工资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欠薪老板不能到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自己的私家车,甚至还要坐牢等。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欠薪行为处罚太轻,一般只是要求企业整改,稍严重的也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而已,这对企业而言,根本就是无关痛痒。当违法成本相比较而言小于违法获利时,恶意欠薪也就有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拖欠者难受法律和经济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自肥的机遇,而拖欠者得利,客观上又产生了一种逆向的示范效应,使相互拖欠行为越来越多。
建筑市场的混乱局面没有根治。据全国总工会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建筑领域是欠薪的“重灾区”。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施工企业众多而工程有限,许多施工企业为了争揽工程,自垫资金入场承包工程,造成建设领域负债经营、拖欠成风;部分建设单位还利用施工单位接工程心切的心理,签订“霸王条款”,不认真履行合同。一些建设单位有意拖延工程决算时间,有钱也不按期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异常紧张,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此外,相当多的施工企业仍然存在非法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现象,层层"剥皮",使工程款严重“失血”,最终导致工资拖欠。建筑市场的这种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
政府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一些地方政府也成了拖欠主体,甚至是成了“债务链”的首要环节。这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想通过“借鸡生蛋”甚至“杀鸡取卵”的方式来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致使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中,部分政府投资工程成为欠款“大户”。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在拖欠工程款总额中,各级政府建设项目的欠款已由2001年底的26.7%增加到目前的50%(湖北日报1月2 日)。总投资3.2亿元的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大楼,已竣工使用2年,却还拖欠工程款3000万元,致使100多家承包商、几百个包工头被拖累,一些承包商难以承受资金压力而破产,上千民工讨不到工资。象呼市这样的政府工程绝对不是个案,政府工程竣工之日,往往就是民工开始讨薪之时。政府本应当先做依法办事的表率,才能获得严格执法的权威,若自身也在拖欠者行列,又如何能挺起腰杆清理清查其他主体的拖欠行为?
民工的维权意识差、维权能力弱。由于大多数民工的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压根儿就没有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意识。一旦工资被拖欠,民工并没有首先想到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自己的血汗钱。相反他们大多数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虽然有的民工懂法,但是烦琐的诉讼程序、较高的维权成本和“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预期也使他们不敢奢望法律的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欠薪者的嚣张气焰。
欠薪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欠薪造成工人生活没有着落,极易引起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既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也会影响社会安定,其危害不容忽视。劳动力市场和建筑市场格局在短期内不会改变,所以通过市场手段很难消除欠薪现象。政府那种“年终关怀”式的“清欠风潮”也只能是权宜之计。要根除这一社会顽疾,除了民工自身提高维权意识外,关键还是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在企业欠薪争议中,由于事前未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等有关资料,无法收集证据,难以迅速解决。如何化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常规监控的预警机制,变“年终关怀”为“终年监控”,通过日常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经常深入到企业检查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明确规定企业每月将上月支付工人工资情况送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单位发现企业有欠薪问题的,即与企业协商解决,若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如15日)内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并写出保证书,提供财产担保或单位担保,则允许其暂缓支付。对暂缓期内仍无法发放工资或欠薪逃匿的企业,劳动部门立即下达《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迅速将欠薪处理纳入法律程序,及时申请法院对企业财产进行估价拍卖,优先用于抵偿欠薪。
实行工资监控使欠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为减小。一方面,由于劳动部门等方面提前介入,欠薪的时间和数额得到控制,避免了长时间欠薪和巨额欠薪的形成 ;另一方面,由于事前已经掌握了企业工资发放的材料,一旦发生欠薪,劳动部门可以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使欠薪问题可循法律途径迅速得以解决;工资监控同时也给企业以无形的约束,一些有欠薪意图的企业看到歪路行不通,只好乖乖走正路,欠薪自然就减少了。[NextPage]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保障制度。为防止拖欠工程款,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不允许建设单位过度负债搞建设。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凡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报建和批准开工建设,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明确规定,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非经营性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自有资金必须达到100%,否则也不能动工兴建。这样一来,必然会让那些资本金不足的项目无法上马,使那些盲目上马的工程因为资金短缺而下马,大大减低了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隐患。并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完善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禁止施工企业将建筑工程肢解,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人,进而层层转包,各自收取管理费或中介费的做法。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被纳入企业资质、年检、诚信等考核体制中,对有不良纪录的企业进行资质降级、年检不过关、诚信等级降低的处罚。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也应将其逐出建筑市场。
实行严格的用工合同制和灵活的短期薪酬制。首先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明确规定今后企业凡招用农民工,必须主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半年、一年发一次甚至是工程竣工才发工资的做法。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可以避免发生工资拖欠,特别是避免累欠积大的现象。要规定发薪日期,迟发的要加倍支付“补偿金”。对于临时招用的短工,实行“周薪制”甚至是“日薪制”,干一天活,发一天钱;或实行“时薪制”,干完规定时间的工作,随时就付工钱。这样做,能使用工者支付工资能力和诚信方面的信息用及时披露,民工讨债和政府监管更有法律依据,也更加及时有效,而一旦出现恶意拖欠的苗头,民工也可能及时辞工,减少损失。
建立有威慑力的欠薪惩罚制度。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那些漠视法律和弱者的欠薪者,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施辣手”、课重罚。通过新闻媒体、劳动监察部门、各级工会以及社会中间组织这些公共机构,“集体出击”,多渠道接受举报,构建舆论的、组织的、执法的庞大网络,让恶意欠薪的不法企业和黑心老板成为“过街老鼠”,无处逃遁。列入“黑名单”不法企业,在争取政策优惠、银行贷款等运用公共资源的机会时,褫夺其资格,使他们因为丧失信用继续付出代价。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让不法企业和黑心老板为自己的欠薪行为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对于欠薪企业除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工资,还要加大支付赔偿金的处罚比重,让其加倍(深圳规定3-5倍)付出代价。对于某些屡有劣迹的无赖老板,要罚得他们心惊肉跳、血本无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探讨的论文
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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